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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09:35:50]
- [主持人]:今天直播的案件是一起刑事案件。本案由铜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单凤侠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梁化[09:36:43]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前,介绍一下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宋某、陈某等九人密谋盗掘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楚王山汉代葬墓群,并利用洛阳铲等工具先后多次到该墓葬群顶部挖洞查找墓道。后被告人宋某等人还购买了炸药欲炸开墓道。2010年8月29日晚上九点左右,被告人宋某等人拉炸药到墓葬群的路上被民警查获,宋某等人弃车而逃。但宋某等人仍打消犯罪念头,于2010年9月13日再次购买了炸药等物准备继续作案,被民警当场抓获。铜山区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宋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铜山区法院提起公诉。[09:37:24]
- [主持人]: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3:21]
- [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得参加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6、移动电话、传呼机一律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请公诉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09:56:20]
- [审判长]:带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到庭。(敲槌)现在开庭。[09:56:38]
- [审判长]:被告人宋加良年籍等情况。[ 宋加良]:男,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宋加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宋加良]: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宋加良]:收到了。[09:56:56]
- [审判长]:被告人陈明勋年籍等情况。[ 陈明勋]:男,1961年03月08日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陈明勋]: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陈明勋]: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陈明勋]: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蔡祥海年籍等情况。[09:57:09]
- [蔡祥海]:男,1956年03月21日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蔡祥海]: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蔡祥海]: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因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蔡祥海]:收到了。[09:57:27]
- [审判长]:被告人韩胜合年籍等情况。[ 韩胜合]:男,1970年10月09日生于江苏省铜山县,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韩胜合]: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韩胜合]: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09:57:49]
-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韩胜合]: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张后义年籍等情况。[ 张后义]:男,1983年05月11日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张后义]: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张后义]: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张后义]:收到了。[09:58:23]
- [审判长]:被告人秦坤年籍等情况。[ 秦坤]:男,1978年12月08日生于山东省邹城市,(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秦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15日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秦坤]: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秦坤]:收到。[09:58:38]
- [审判长]:被告人温成锋年籍等情况。[ 温成锋]:男,1980年12月20日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温成锋]: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温成锋]: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温成锋]: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闫永建年籍等情况。[09:59:07]
- [闫永建]:男,1969年08月28日生于河南省封丘县,(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闫永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闫永建]: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闫永建]:收到。[09:59:16]
- [审判长]:被告人权成年籍等情况。[ 权成]:男,1974年09月15日生于江苏省铜山县,(其他自然情况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权成]: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权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权成]:收到了。[09:59:27]
-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盗掘古墓葬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单凤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化[10:00:04]
- [审判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宋加良亲属的委托, 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宋洪成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宋加良辩护。受被告人张后义亲属的委托,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牛河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后义辩护。[10:00:34]
-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本案的公证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均答]:不申请回避。[10:01:27]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分别享有以下权利:1、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2、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可以自行辩护。3、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以上权利九被告人是否听清?[ 均答]:听清了。[10:01: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2:01]
- [公诉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铜检诉刑诉〔2010〕613号。[10:02:15]
- [公诉人]:鉴于审判长已查明九被告人的基本自然情况,公诉人不再重复宣读。[10:02:23]
- [公诉人]:本案由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0:02:32]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韩胜合、蔡祥海、张后义、闫永建、温成锋、权成、秦坤、刘越、徐东波、李海峰、王永(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密谋盗掘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楚王山汉代墓葬群,并利用洛阳铲等工具先后多次到该墓葬群顶部挖洞查找墓道。后被告人宋加良等人欲用炸药炸开墓道,并由徐东波联系购买了炸药、雷管等。201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宋加良、韩胜合等人拉炸药到墓葬群的路上,被民警当场查获炸药88公斤、雷管20发,及扎杆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宋加良等人弃车逃走;2010年9月13,被告人宋加良等人通过徐东波再次购买了炸药等物准备继续作案时被抓获,当场查获雷管19发,并在韩胜合的租住房内查获炸药94公斤,私炒炸药4.5公斤。[10:02:42]
- [公诉人]: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1.炸药、雷管(照片)等物证;2.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国务院文件等书证;3.证人田世英、杜文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韩胜合、蔡祥海、张后义、闫永建、温成锋、权成、秦坤的供述和辩解;5. 徐州中国矿大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爆炸物品鉴定结果报告等;[10:02:50]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韩胜合、蔡祥海、张后义、闫永建、温成锋、权成、秦坤结伙盗窃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韩胜合、蔡祥海、张后义、闫永建、温成锋、权成、秦坤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10:03:04]
-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10:03:25]
- [审判长]:被告人宋加良当庭受审,带其余被告人退庭侯审。[10:03:37]
- [审判长]:被告人宋加良,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宋加良]: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宋加良,你在盗墓,你是负责做什么的?[ 宋加良]:我投资的钱。[ 公诉人]:你们买炸药开的那辆车是谁的?[ 宋加良]:是李海峰的。[ 公诉人]:讯问完毕。[10:05:0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你投资的钱是哪里来的?[ 宋加良]:我借的。[ 辩护人]:作案工具是谁准备的?[ 宋加良]:是蔡祥海准备的。[ 辩护人]:张后义在你们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什么?[ 宋加良]:他不是很懂,就开车。[ 辩护人]:张后义是不是上山挖洞了?[ 宋加良]:都去过现场,具体我不记得了。[ 辩护人]:你们是否之前商量了?[ 宋加良]:不记得了。[ 辩护人]:你有没有挖洞?[ 宋加良]:没有。[ 辩护人]:询问完毕。[10:07:56]
- [审判长]:带被告人宋加良退庭,带被告人陈明勋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陈明勋]: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不需要。[10:08:37]
- [审判长]:带被告人陈明勋退庭,带被告人蔡祥海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蔡祥海]: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张后义负责做什么工作?[ 蔡祥海]:他就开车,其他没做什么?[ 辩护人]:询问完毕。[10:09:50]
- [审判长]:带被告人蔡祥海退庭,带被告人韩胜合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韩胜合]: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不需要。[10:10:46]
- [审判长]:带被告人韩胜合退庭,带被告人张后义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张后义]: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是谁喊你参加盗墓的?[ 张后义]:是陈明勋。[ 公诉人]:你找投资人了吗?[ 张后义]:我找的王勇。[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你负责做什么?[ 张后义]:我只开车。[ 辩护人]:你有没有预谋挖掘?[ 张后义]: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参与购买作案工具?[ 张后义]: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收到什么好处?[ 张后义]: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这个古墓葬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 张后义]:不知道。[ 辩护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月是谁找的?[ 张后义]:是我找的。[ 审判长]:你有没有去山上参与打眼盗窃?[ 张后义]:我没有。[10:15:48]
- [审判长]:带被告人张后义退庭,带被告人秦坤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秦坤]: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不需要。[10:16:22]
- [审判长]:带被告人秦坤退庭,带被告人温成锋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温成锋]: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不需要。[10:16:46]
- [审判长]:带被告人温成锋退庭,带被告人闫永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闫永建]: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不需要。[10:17:15]
- [审判长]:带被告人闫永建退庭,带被告人权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权成]: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辩护人]:不需要。[10:17:44]
- [审判长]:带其余被告人到庭。[10:17:48]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0:17:59]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宋加良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10:18:11]
- [公诉人]:大概是今年七月底的时候,我在平邑县城一个朋友家时收到王永给我发的一条信息,让我给他打个电话,我打电话给他,他就约我见面。见面之后他就问我:“徐州有一个活(墓地),如果盗了肯定能赚钱。你干吗?干就出钱干。”意思就是说在徐州有一个盗了之后肯定能赚钱的墓地,他没有钱,让我出钱,然后合伙干的意思,我刚开始就说自己没有钱就没有同意。到了晚上王永又打电话约我见面,我就同意了,但是我说我没有钱,他就说让我别犹豫了,这个活肯定能赚钱,只要5000块本钱。我也想赚钱,就从一个朋友手里借了5000块钱,然后喊了朋友海峰开了一辆普桑去枣庄和张厚义、王永见面,然后我们四人就一起开车来徐州找老蔡了。我们是大概下午到徐州的,然后就在一个宾馆住下了,张后义打电话给老蔡,老蔡在外地,就安排联合和我们见面,见面谈了一会,联合就要带我们去看干活的地点,我、联合、张后义、海峰四人打车去了大彭的一个山跟前,联合指给我们几个人看说:“活就在这个地方了。”我还问这个活能干吗,联合说我你不懂。第二天下午我们见到老蔡了,老蔡只说是个好活,让我不要多问,放心等着就行了。又过了几天,老严也从河南到了徐州,我又掏钱给老蔡买了插杆和一部分洛阳铲。后来人慢慢就齐了,有从枣庄来的老陈等几人,还有后来参与的我不认识的司机。人凑齐了之后就去墓地干活了,除了我都去了,他们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们用洛阳铲在地上打眼。到了第三、四天的时候我也去了,我去的时候他们只打了一、两个眼,我因为不会干活,老蔡就让我到一边呆着,我就到旁边的玉米地抽烟了。我们(全成、新来的司机没去)分乘两辆轿车去的大彭,到地方后老严望风,老陈、小丁、又高又胖的人的用洛阳铲正在打洞,那时候才打了三四个洞,老蔡、王永、联合三人在旁边一个地方打眼,我跑到一边的玉米地抽烟去了。又过了七八天我们一共打了有十二、三个洞,老蔡给我说:“给我钱买炸药。洞已经打完了,需要买炸药放炮把眼炸大点,咱们的人再下去把东西拿上来。”然后我就给了他三千块钱,小东北从枣庄联系好就和老陈、小丁一起去买了200斤炸药,他们把炸药藏到全成家,从全成家往山上拉的时候被大彭收费站东的交警给查了,炸药就被交警给收走了,我、联合、全成、老严、王永、海峰就吓跑了。第二天我担心出事就回老家了,在家的时候老蔡问我要钱,我就又打了3000块钱,小东北在枣庄买了炸药用我和张厚义的朋友的车拉回徐州,炸药可能是放到联合家里了。2010年9月12日,我和张后义又开车来的徐州没干成活,我们就开车回山东了。2010年9月13日,我又和张厚义开车来的徐州,联合又带我去买对讲机,然后我们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10:19:12]
- [公诉人]:我参与盗窃墓就是想挣钱,我最开始和王永说:“如果赔了,我来承担一半损失。”见了老蔡之后,老蔡说我占最后总利益的百分之二十,其余的按照人头平均分,不过根据干活的多少再略有加减,干活的拿钱多,不干活的拿钱少。买炸药都是小东北买的,具体他在哪里买的,我不清楚,他不让我和张后义参与。我们的普桑被交警查了之后,一直找不到车,张后义就说他来负责找个车,后来那个司机就加入了,我认为他应该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我曾经问过张后义把事情都告诉新司机了吗,张后义说你不用问了,等着就行,我安排好了。但他没明确说是否让司机知道我们是去盗墓的,后来张后义也问我说新司机能占一股吗,我说老蔡说给一股,但到时候也保不准有变化。来徐州一路上我们张后义也没多说什么关于盗墓的事,只是到了徐州我问司机,关于这个活所有的事,小张全部都给你说清楚了吗,那个司机就“嗯”了一声。第一次我给3000元钱,小东北老陈说买了200斤,但具体多少我没称,被交警查时炸药在车自备箱内,我也没见,不知有多少,第二次我也没见到炸药,我一眼都没见,引爆装置可能在小丁那,我不确定。2010年9月15日、10月21日在铜山看守所供述和上面基本一致,不再宣读。[10:20:29]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蔡祥海的供述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2010年8月7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联合给我打电话叫我到粮食局第三招待所去,说河南的小闫带了些假的玉器过来,叫我过去看看,帮忙卖,我就过去了,我到第三招待所时,小闫和联合已经在那儿了。小闫就问我有没有朋友买他带来的玉器,我说玉器都是假的,哪有人要。小闫又对我说,听说霸王山那儿有汉墓,那里面肯定有东西,小闫就提议去盗墓。我当时就说霸王山上的1号墓已经被盗过了,里面还能剩东西吗?小闫就说那儿现在还有老头看着,肯定还有东西,就说要去霸王山去看看。我就问路怎么走,小闫说他知道。然后,小闫就带着我和联合一起往霸王山去了。我们在宣武市场坐的8路公交车到了大彭镇街里,下车后我们又打了一辆拐的到了霸王山下一个村子那儿,到那儿时已经到下午了。到那儿后小闫就领着我和联合一起上山了,我们一起爬到山北一处山坡处,小闫说就是那个地方。当时我一看那儿的包(墓堆)很大,我就说这不好找,不放炮没法找,小闫就说先用洛阳铲找找看,能不能找到墓门,我们在那儿看了有十来分钟,然后我们就下山了,下车后我们走到大彭街里,然后又坐8路车回市里了。这是我第一次到霸王山。过了1、2天,小闫打电话喊我和联合到第三招待所那儿商议盗墓的事。小闫说盗墓得花费一些钱,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没有,我就打电话给张后义,把想盗墓的事给他说了,叫他出钱,当时张后义就同意了,过了1、2天张厚义就到徐州来了,当时还带着小宋、小胖、小王三个人。张后义来到后,我们几人一起吃的饭,吃饭时我们就商议怎么去盗墓,怎么花钱,怎么干活,盗出东西后怎么分成。我们当时商议好钱由小宋出,干活的人不够我负责找,盗出东西后出钱的分20%,剩下的大工(干活出力的)多分点,小工(放哨的及驾驶员)少分点。我当时打电话给老陈(安徽萧县的),把盗墓的事情就告诉他了,并叫他找几个人一起来,当时老陈就同意了。接下来的2、3天,我去了一趟山东东营,当时有一个朋友找我买废钢材,我过去看看的,在这2、3天的时间内,张后义一直在电话和我联系盗墓的事。2、3天过后我就回到徐州了,当时权成也来了,是小闫找来的,然后又过了一天,老陈带了三个人(小秦、小温、小东北)到了徐州,当时人就到齐了,总共十二个人。当时我们就分工了,老陈、联合、小秦、小温、王永和我六个人负责干活(扎杆、打铲、挖掘),小宋负责投资花钱,张厚义、小东北负责开车,权成和小闫负责望风,小胖由小宋支配。分好工当天晚上我们就去霸王山看墓去了,去了10个人,小宋和权成没去,当时是开车去的,一辆黑色的中华轿车,小东北开的,另一辆是白色普桑轿车,张厚义开的,我们到山上看完后就回徐州市里了,当天晚上没干活,这是我第二趟去霸王山。第二天晚上我们又开车去了霸王山,去了9个人(张后义、小宋、权成没去)带了扎杆、洛阳铲工具去的,这一次就开始正式干活(盗墓)了,老陈、联合、小秦、小温轮流用扎杆和洛阳铲在包上找墓道,最深的地方扎了有6、7米,最浅的地方扎了有1米多,扎了3、4个地方都没有找到墓道,后来我们就回市里了。接下来的几天内我们又去了3、4次,继续用扎杆和洛阳铲找墓道,中间还连续下了3、4天的雨,耽误了3、4天,后来最深的地方扎了有10多米深,扎了有7、8个眼,但还是没找到墓道。后来,我们就商议用炸药炸,往最深的那个洞里装炸药,炸出墓道。炸药是小东北负责弄的,到山东去弄的,弄回来的路上被交警查到了,当时出事时小闫还给我打电话了,说连车带炸药一起都被查走了,车是那辆白色普桑,炸药有180斤,小闫还说车上有对讲机、引爆器、雷管等物品。出事后,我们一起干活的人就分开了,然后又过了有4、5天小宋就给我打电话说他不甘心,还要去弄炸药接着盗墓,我就说等吧炸药弄来再说吧。然后又过了4、5天小宋说又弄到炸药了,并且把炸药拉到徐州来,那天还下着雨,当时是小宋、小温、小陈、小东北四人开着黑色帕萨特轿车送来的,问我放在什么地方,当时我和小闫在一起,我们就商量放在联合租的房子那儿,我就给联合打电话,没打通,小闫又给联合的媳妇打了电话,但没给她说什么事,就说要去她家,叫联合下楼等着。然后我和小温、小东北就开车去找联合了,在联合租房子的小区门口见到了联合,我们四人一起把炸药搬到联合家大厅里了,搬完后我们就走了。这次弄了两麻皮口袋炸药,每一袋大约有80斤左右。接下来的几天又下雨了,我们就商量等天气一变好,我们就上山用炸药炸墓道。前天天终于放晴了,昨天我们就又聚在一起了,住在火车站爱心旅馆内的。今天我们准备晚上就去霸王山炸墓道的,没想到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10:23:10]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韩胜合的供述。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供述。今年8月初的时候,贾汪的老闫找我说有一批假文物要卖,我知道老蔡住在粮食局附近,于是我就找到了老蔡让他帮忙出手,老蔡一看是假货就不愿意给卖。这之后我记不清楚是老蔡还是老闫了提议说要干点活弄点老玉器,我问他们什么活,他们就说什么活你还不清楚吗,这时我就知道了是盗墓的事情了,因为我之前和老闫他们认识就是因为倒卖假文物、假古董的事情,我问他们到哪干活,老蔡说去义安矿那边。过了有好几天我和老蔡、老闫三个人一起坐8路公交车去了大彭,在街上我们下公交车后我们又坐了一个拐的到了霸王山底下,然后我们几个人步行上了霸王山,到了之后我们在墓地周围看了一下地形,看了之后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古墓,里面应该有东西值得试试,之后我们就回市区了,离开的时候老蔡说他去找投资人,让我们等他的消息。过三四天老蔡给我打电话说山东的投资人来了,让我和投资人一起看现场去,我和投资人小宋在粮食局见的面,见面的时候小宋还带了两个人,一个是司机我叫他胖子,另外一个姓张,具体名字我不知道,见面之后我们几个就打出租车来到了霸王山看现场去了,看现场的时候小宋也没说什么,看完我们就回市区了,回到市区小宋又找了老蔡,他们之间怎么说的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两天老蔡找我说他正在准备盗墓工具,马上让洛阳那边发工具。这之后两天我们的盗墓工具就到了,是两个铲头,杆子是我们自己准备的。第二天我们就到了霸王山古墓现场实施盗墓了,我、老蔡、山东的小王、老闫四个人去的,在装铲杆的时候杆子就断了,然后我们就回市区了,老蔡又找洛阳那边要专业的铲子杆,大约两天左右就到货了。过了两天我们又去实施盗墓了,这次还是我们四个人实施的,到了现场之后发现铲头又不管用了,然后老蔡又到茅村找人去修理铲头,修好了之后当天夜里就去实施盗墓了,这次是我、老陈(自称安徽的)、老蔡、老闫、小王和老陈带来的两个小青年几个人去的,到了之后我们找了半夜地点,也没来得及实施挖掘。第二天夜里我们七个人又去挖掘古墓了,老闫在山下望风,我们在山上我们就用铲子不断的找墓室的位置,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就这样我们几个人找了5、6次,每次都是老闫在山下望风,我们在山上找墓室,最深的地方我们挖了将近11米,最浅的地方3米多。后来我们又用洛阳铲使劲往地下扎打眼想找到墓室的位置,但是也没有成功。后来在宾馆我们就商量在可疑的地点扎眼用炸药炸,后来他们说老陈和小东北(具体姓名不详,1.7米左右,有点胖)能买到炸药,然后老陈和小东北就到山东买炸药了,4、5天之后老陈和小东北就租了一辆黑色的轿车买回来4个半口袋炸药,之后就把炸药放在义安矿的全成(具体姓名不详)那了,隔了两天他们就开一辆白色的轿车拉着炸药准备去工地了,当时车上有我、胖子、老闫、小宋、小王、全成,我们开到大彭高速公路出口的时候被交警查到了,我们几个就下车跑了。这事之后我就回家了,我打电话问老蔡在什么地方,老蔡说在朝阳市场边上的爱心旅社。大约一个多星期前,我到爱心旅社那去,老蔡给我说炸药马上就拉来了,让先放在我那里,我当时就同意了,然后过了有一个小时左右,老蔡、小东北还有一个小青年就开车拉了四个半个袋子装的炸药到了我家,他们就把炸药放在我家了。我到了之后在吃晚饭的时候,老蔡给我说投资的老板小宋可能明天来,来了之后就开始干活(意思就是盗墓),老蔡说我只要负责好爆破就行了,我就答应了。今天小宋中午给我打电话说马上买工具准备晚上干活,然后我就到了爱心旅社和他们一起买对讲机去了,买来之后我就回家了,原来我们约好的晚上7点左右出发的,所以我晚上就到爱心旅社去了,到了之后就被你们给抓住了。我们盗墓就是想弄点钱,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你们抓不住我们。我们中间由山东的小宋负责投资,他把钱给老蔡,老蔡再把这些钱按每天50块钱发给我们;我们平时盗墓的活动都是老蔡安排的;老闫是负责在我们施工的时候放哨;其他的人负责干活。挖到东西弄到钱后投资的小宋分两成;上山干活的分多点,放哨的和开车的分的少点。[10:25:42]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陈明勋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供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在山东枣庄打工,我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我都叫他四哥,姓蔡,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是徐州人。他给我打电话说问我是否有时间来徐州干活,干活的意思就是盗墓。我也就同意了,刚好和我一起打工的还有山东枣庄前粱的秦坤、温丁丁(大名不知道叫什么)徐东波(外号小东北),我给他们说我要回徐州,他们问我回徐州干什么的,我说去干活的,也给他们说明是盗墓的,他们两个就愿意跟我来。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开车小东北的黑色轿车来徐州,在徐州火车站西片见的老蔡和老闫,有到火车站西边一巷口里吃的饭。吃饭时,和老闫互相介绍后,当时吃饭时也没有说干活的事,吃过饭以后,我们一起就到火车站西边的一家宾馆休息去了,宾馆叫什么名字我也记不清了。第二天的下午,有个年轻人来到我们住的地方,老蔡给我介绍说这个年轻人是小宋,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后来老蔡给我说小宋就是这次干活(盗墓)的投资人。又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小东北开着他的车来着我、老蔡、丁丁、秦坤,有老蔡带路来到一个山下的路边停下,山的西边是个村庄,具体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后来也去了几次都是晚上去的,具体在哪里我摸不清。我们下车后见到韩联合(他什么时候来的我不知道)、老闫、小宋还有和小宋一起来的两个我不认识的,我们在山下见面后就开始上山,小东北在山下看车,没有上去,丁丁拿着我们车上的洛阳铲。老蔡、老闫小宋他们几个带路,他们几个看样子以前已经来过这个地方看过了,我们走了十来分钟来到山的北面一处就都停下了,我和老蔡、老闫、丁丁、秦坤还有小宋他们几个来到山顶上,老闫和联合就开始用自制的洛阳铲从山顶向下打眼了,当时这个眼已经打有一两米深了,他们应该不是第一次来打眼了,老蔡又安排我和秦坤、丁丁在老闫他们打眼位置的南边一米多的地方打另外一个眼,打到夜里一两点钟,打不动了,我们的眼打有两三米。就说不干了。韩联合把打眼的位置用东西盖上,用什么东西盖的部指导,然后我和老蔡、秦坤他们几个就下去了,后面有人在山上处理我们挖出来的土石,是谁处理的我不知道,下山后,我们就会我们住的宾馆了。当时,我们要山上干活时,还有人望风,是谁望的风我不清楚。隔了一天,还是我们几个人,晚上大约九点左右在同一地点汇合后又上山,开始打眼,是老蔡给我们指好位置,打了三四米,老蔡、韩联合、还有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一起来又另开一个眼开始打。打到两点左右,就说不打了,我就先下去了,秦坤把挖出来的土石用蛇皮袋背着倒掉了,倒在哪里的我不知道。这次老蔡或是联合盖的眼。然后就回去了。第二天夜里还是我们几个人,用两个铲子,分别打眼,我们是接着原来那个眼打的,打有两三米,老蔡、韩联合他们那一组有换了一个眼向下打,打有多深我不知道。打到一两点钟就说回去了,谁在后面处理挖出来的土石我不知道,老蔡或是韩联合盖的眼。过了几天又下雨了,下雨后,我听老蔡说我们盗窃时所用的车出事了,到底出什么事了我也没有细问,就说是车扳了。车出事后就没有去过盗墓的现场。车出事后他们就回山东了,有的还留在徐州,前几天老蔡给我打电话说老板还要干,又叫上我,我们原来的几个人在徐州朝阳市场西边汇合后,说好今天晚上去现场继续干活,下午我们还在宾馆时就被你们公安人员带来了。[10:27:41]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闫永建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从河南老家到徐州来卖玉器,见到我以前在徐州市认识的朋友老蔡、联合,他们具体大名字叫什么我都不清楚,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吃饭,吃着吃着就提起徐州市大彭的地方有汉墓,就说起了盗墓的事情,我也忘记谁先提起盗墓的事情,后来老蔡让我出钱投资,我说我没有钱,老蔡说他找投资人,之后过了几天,老蔡给我打电话说他找到投资人了,让我见一下投资人。当时见面有我、权成、联合、老蔡、投资人小宋、还有小宋带来的小王、小张、胖子,我们这些人在徐州市东站的一个饭店里面吃的饭,具体什么饭店在什么位置我不清楚,当时吃饭的时候就提起了盗墓的事情,小宋是我们盗墓的投资人,我找的权成,权成负责放哨,权成就是大彭那边人,小宋给我们盗墓的人每个人每天50元吃饭钱,老蔡提出我们这些人里还缺少技术人员,后来老蔡又找的老陈,老陈负责技术他还带两个人一个叫小秦、另一个叫小温。人员都到位后应该是8月份的上旬一天晚上,我、老蔡、联合、老陈、小温、小秦、小王还有胖子开车,我们开两辆车去大彭开始盗墓了,我坐胖子开的车,另辆车谁开的我不清楚。到地方后老蔡、联合、小王、老陈、小秦、小温负责上山打洞,用洛阳铲、“扎针”这两样工具,我到了地方负责放哨,我让权成负责白天放哨,第一天晚上干到第二天凌晨,具体几点我说不清楚,我们就走了,我们连续干了几天,都是晚上干的,在盗墓期间我有病两三天,我没有去是小宋去的,他去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干了好几天,老蔡说洞打不下去了,洞也打够了,要用炸药炸了,我估计他们已经打好十个洞左右了。老陈说他能弄到炸药,之后小宋给老陈钱让老陈负责去买炸药,炸药具体怎么买,从哪里买的我不清楚,在他们弄炸药期间我回老家了,过了两三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老蔡给我打电话说炸药弄好了,你来吧,小宋可能也给我打电话了让我回来,我回到徐州东站住的旅店里,之后我、小宋、小王、联合、胖子开车我们五个人去了权成家里,我们在权成家里了拿的炸药,炸药大概有一百多斤,像细的火腿肠一样的一根一根的是用蛇皮袋子装好的,有几袋子我不清楚,之后我们开车去墓地,在去墓地的路上有交警示意我们停车,胖子没有停车,因为我们车里有炸药不敢停车,后来我们几个人下车跑了,车和炸药都不要了。我和联合一起跑的,其他人怎么跑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和联合打出租车回到东站住的地方,我在住的地方又待了三四天,之后我回老家了,前天小宋给我打电话说东西都弄好了,咱接着干你来吧,昨天小宋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来,之后我坐车来的徐州,昨天晚上就被你们公安抓到了。我们是这样分工的,小宋负责投资,就是出钱,老蔡、联合、小王、老陈、小秦、小温负责上山打洞,就是找墓地的墓门,胖子负责开车,我和权成负责放哨,昨天到旅店我还见到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不知道他是负责干什么。炸药、雷管、引爆器第一次是小宋给老陈钱,是老陈负责弄的炸药,具体从哪里弄的、怎么弄的我不清楚,这次谁弄的炸药我也不清楚。洛阳铲、“扎针”是老蔡打电话从洛阳发过来的,具体怎么弄来的我不清楚。[10:29:40]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张后义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今年三四月份,我通过别人认识一个徐州姓蔡的,说他懂怎么盗墓,说如果我想盗墓就给他联系。一个多月前,我朋友王永找说我能不能找个懂行的到山东挖古墓,我就给姓蔡的打电话问他能不能过来一起干,姓蔡的说徐州有个好活,让我到他那边去干,还让我带个投资的人,他说投五千到二万,最低能赚一二百万。我就给王永联系,让他找投资人。过有二三天,王永就说找到一个姓宋的老板投资。然后这个宋老板带着我和王永还有一个开车的叫海峰的到徐州了。见到老蔡之后,王永和宋老板和老蔡谈的,说找人挖墓、买工具都由老蔡负责,钱由宋老板出,挖墓的每天发五十元工资,钱都给老蔡由他发,等天睛了就开工。然后我们四个人又商议,由王永上山,另外三个人用到谁谁上山。又过了几天,我们见到了老蔡找的其他人,有河南的老闫、还有山东枣庄的三四个有,其中一个姓陈,他们负责挖洞。当时老蔡说人太多,不能去这么多人,我和宋老板就没去,第二天我问王永怎么干的,王永说打眼的杆坏了,说工具不行,不能干停了。第二天晚上九点多,老蔡又喊集合,当时海峰的媳妇来了,是我开车带老蔡、老闫、王永、还有姓陈的三个人去的,那个地方我说不清,他们下车后我就去上网了,然后再去接他们。到了第三天,我家里有事我就回山东家里了,在家有八天,宋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活干完了,让我回去了。结果第二天晚上王永说出事了,有查车的,他跑的时候腿摔断了。到了昨天下午,宋老板又给我打电话说投了那么多,还得干,让我找辆车再去。我就找了朋友刘越开车,当时我给刘越说了干的是土活,土活就是盗墓的意思,我们那边的人都知道,在路上我给刘越说这个活已经快完了,干成以后给你一股,带车来了就算一份。宋老板也说到时候不能亏了他。刘越就是说,你们看着办吧。到徐州以后我们又带上一个联合的人去买了两个对讲机,然后我们就回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旅社与老蔡他们一起商议干活的事,没几分钟公安人员就把我们带走了。我们几个人由老蔡负责找墓地,我负责找投资人出钱,宋老板、王永、老闫、还有山东枣庄姓陈的都是入股合伙人,我们这些人除了宋老板拿两成,其余人都是拿一成分红。我们盗的是徐州城西南的一个山上的墓,具体是哪个朝代的我不知道,但是老蔡说这个墓很有价值,弄好了,一个人能分四五十万。因为我离婚了,手上没有钱,我听别人说盗古墓来钱快,我就想干这个事来挣点钱。开始我负责找的投资人,负责找开车的司机,到徐州后我就负责开车了。老蔡是总负责,找工人、挖墓、安排人员、分工都是老蔡负责的,宋磊负责出资,所有的开销都是他出的,其他人都是老蔡安排的,事成后出资的宋磊分20%,其他人平分。[10:31:27]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权成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大约一年前,我认识了韩联合,熟悉之后我们就开始谈盗墓的事,他又介绍了河南的老闫和徐州的老蔡给我认识。今年六七月份的时候,老闫说大彭有个墓,说了来找人投资准备盗这个墓。准备的这段时候,通过他们我又认识了小宋、王永等人,盗墓就是小宋投资的,老闫说让我负责放哨,每天给我五十元的伙食费,等事情成功之后盗出来的东西卖了再分我一份。今年七月份我们几个人就一起吃饭商议盗墓的事,还说要把看墓人的狗给药死。接着我和老闫、胖子、王永几个人一起到大彭镇徐庵子村南边、楚王山北侧一个半山腰的院子,院子后面有一个土山丘,老闫说偷土山丘里的墓,还说那个院子是看墓的老头住的,我们见门口一个小狗,就给小狗吃了带药的鸡头,然后我们就走了。开始干活的时候,每天晚上六点多,我骑自行车从权寨家中到那个墓,先看看有没有情况,然后跟老闫他们联系,让他们过来,他们到了之后我再离开,第二天上午我再到现场看看,确保没有什么破绽被人发现。干了有十来天我们这些人一起吃饭,老闫和老蔡说这个活很大,干成了能赚百把万,咱一定各人把各人的活干好,确保这个活干成。又干了有十多,一天下午,我记不清谁给我打电话说把炸墓的炸药放在我家里,我当时就同意了。大我晚上七点多钟,胖子、小宋、联合三人开一辆车到我家,从车上搬下来一个纸箱子,说里面是炸药,我把炸药放在屋里用一张烂席盖上,第二天晚上王永、小宋、老闫、韩联合、胖子开一辆车到我家,喊我一起把炸药运到现场去。我们开车顺着310国道往东去,到高速公路出口时有交警查车,胖子开车就跑,我们的车从闸口绕了一圈开到收费站东边的一片玉米地前面,我们就下车跑了,我和联合、老闫一起到市里商议这个事,说这个事不小,车不要了,只要人不出事。第二天我就回家了,又过了几天,老闫让我到墓地那去看看有什么情况吗,我去看过之后没发现什么情况,老闫他们就说等几天继续干。前几天下雨的时候老闫让我去看看楚王山墓那粘吗,我看地粘,老闫说等天晴再说吧,昨天我和老蔡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干,老蔡说老闫他们没来不能干,今天我又给老蔡联系,准备今天晚上接着干,结果就被抓着了。[10:33:24]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温成锋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我叫温成锋,又名温丁丁。今年八月初的时候我打牌的时候认识了老陈,他说他是掏宝的,我就知道是盗墓的,我就想和他一起干,他说如果需要人就给我打电话。到了八月底的时候我又他打电话想和他一起干,他就同意了,让我到徐州找他。第三天下午我到徐州找到他,和他一起的还有老秦,第四天我见到老板小宋,还有小宋带来的其他五、六个人,小宋还说每天给我五十块钱,当时也给我钱了。到了第五天,老陈、蔡老四带我们几个人到徐州西边的一个山上,是夜里去的山上,当时还事了洛阳铲等工具,老陈、蔡老四、联合三个人负责技术也指挥干活,我和老秦主要负责干体力活,老陈有时也帮忙,老闫和权成负责放哨,在这座山上,我们用工具开始打小洞,打有两米时打不动就换地方打,打了有三个洞,因为老是石头,所以换很多洞,到了第四天的夜里,我们准备用炸药炸洞,小宋他们开车运炸药时车被警察查到了,当天就没干活。到了第七天我就回家了,在家呆了二天。到9月11日我又到徐州找到老陈和老秦,到了13号下午,我们八九个人在爱心旅社商量怎么干活,小宋还买了对讲机,我们正商量说晚上准备干活时被警察抓到了。我是想赚大钱才来徐州盗墓的,我知道的我们一起的人有小宋、老陈、联合、蔡老四、姓张的小伙子主要开车,老秦和我主要是干活,老闫和权成负责放哨。我们挖洞的山上有花生地、白芋地、山下是玉米地,我们打洞的工具老陈把他们藏山上了,具体那里我不知道,我们打的一二米没打进去的洞都用土填上了。老陈、小宋说弄到宝贝卖了钱分我一份,不会亏了我的。我们没盗成。[10:34:44]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秦坤于2010年9月14日在铜山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陈哥打电话问我在家干什么呢,我说我在保险公司上班呢,他说他现在在徐州,让我到徐州帮他干点活,我问他干什么活,他说等我来到再说,然后我就坐火车到了徐州,陈哥到火车站接的我,他把我安排在粮食局附近的一个宾馆住的,在宾馆陈哥又给我介绍了小温(不知道大名,小名叫丁丁)、四哥(姓蔡)、老闫,在宾馆里陈哥给我说让我和他们一块盗墓,小温、四哥、老闫也是一块盗墓的,四哥让我帮忙投铲,挖到东西后就分我一成,没挖到东西就白出力,我说我不会投铲,陈哥说没事,好投,一学就会,我就同意了。后陈哥又给我介绍我们一块盗墓的一个叫联合的中年男子、一个叫外号叫“小东北”的男青年、一个叫权成的男青年、一个叫小王的男青年,还有一个胖子。到徐州后的第二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四哥、小温、老陈坐一辆黑色的轿车就去墓地了,谁开的车我也不记得了,他们其他人怎么去的墓地我不清楚,我们的车往徐州西边开的,过了一个圆盘道,又开了半个小时左右,到了有一个村里边,我们下了车,穿过了一个玉米地就到了一块庄稼地,他们之前已经分好工了,我和陈哥还有小温一组,联合、四哥还有小王一组,我们两组都是往地下打洞,老陈和小温他们“打铲”,我用螺丝刀把他们打上来粘在铲上的土投掉,他们安排放风、开车的人了,但安排的谁放风、谁开车我不清楚,我们干了四个多小时,我们两组一组打了一个洞,我们那个组打了有四、五米深,他们那个组打了几米我不清楚,后来我们就回宾馆睡觉去了,之后我们又去了墓地四、五次,还是我们两个组负责打洞,谁放的风、谁开的车我不清楚,我们一共打了有七、八个洞,隔一米多打一个洞,洞深的有10米左右,浅的有3米左右。之后我和陈哥、小温从粮食局附近的宾馆搬到徐州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叫爱心旅社的旅馆住下,他们其他人住哪的我不清楚,后因下雨了,我们没法干活了,就在旅社呆了有七、八天,这之间我回了二、三次老家,直到前天,陈哥给我打电话说能干活了,让我过来,我才坐火车来的徐州,晚上10点多钟到的徐州,我直接到爱心旅社201号房间,和陈哥、小温住一块的,四哥他们好像住在我们旁边房间,陈哥说现在地有点粘,没法干活,歇歇再说,我们就一直在旅社住着,后来你们公安机关的就把我们带过来了。[10:36:18]
-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证人证言。首先宣读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通过张后义认识的宋磊,我认识他大概就三个多小时,开始我不知道了们到徐州干什么的,宋磊让我和他一起到徐州办点事,说给我的车加油、管我饭,后来我知道宋磊和张后义一起到徐州是盗墓的,他俩让我跟着,用我的车说事成之后分给我钱。9月13日早上,我和张后义一起去办事,后来遇到宋磊,宋磊说用我的车到徐州去,说给我的车加油,回来还给我钱。接着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往徐州来,车到平邑县一个卖土特产的店时,宋磊去买了几个袋子回来,是放饲料的大袋子,我问宋磊买袋子干什么用的,他说是背土用的,干地下活,不是什么好活。我就猜他们可能是去徐州盗墓的,一路上我们就聊天,说干地下活就是盗墓,车开到枣庄的时候,宋磊给一个人打电话说老闫今天晚上无论如何要回徐州,今天晚上干活。打完他就和张后义商议说老闫不像干活的样,干完之后分钱给老闫也行不给也行,他俩对我说让我开车跟他们一起,干成活之后分给我钱,意思就是盗墓成功之后分给我一部分钱。到了徐州之后,宋磊带我到火车站旁边的一个小旅馆里,他又带了一个人下来,我们吃了饭,又去买对讲机,是宋磊和那个人去买的,买了几个我不知道,后来我们回旅馆,宋磊和那个人先进去的,过一会他又把我喊进去,张后义去买水了,后来全让公安局的人抓住了。他们买对讲机我估计是盗墓时站岗用的。”[10:37:43]
- [公诉人]:宣读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在江苏省铜山县文化站工作,大概是今年八月初的时候,我早上起来去巡山,当我走到三号墓西北角的时候发现有一片地被人踩过,但是我当时也没有注意,以为是人家上山来玩的,我就随便用锄头往地上一锄,正好把他们打的眼给锄出来了,我就知道有盗墓的了,后来我就在周围找其他的眼,果然在往北有三十米的地方又发现了一个眼,我就断定有盗墓的了。在我发现这个眼前几天,我养的狗被人给药死了,我估计就是盗墓的人给药死的。[10:38:29]
- [公诉人]:宣读证人杜某的证言。昨天晚上21时许,我和民警周福在铜山县310国道高速入口处巡逻,发现由西向东驶来一辆白色的桑塔纳轿车,车辆行驶时负载过重,我们对其拦截检查,该车驾驶员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向东行驶,我们追他,该可疑车辆行驶到311国道王门加油站对面路北十字路口时,前方没有路了,从车上下来大约五名青年男子,分头逃跑,民警对其追赶没有追上,后来我们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后备箱内有大量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线等物品,车厢内还有一些铁钎、手机等物品,该车牌号为鲁D3R411,车辆所有人为徐红。[10:38:38]
-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韩胜合的朋友。在建筑爆破公司上过班,我见过他的爆破证,他是干爆破的。我见他最近和二三个男的来往,这二三个男的都是胖子,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韩胜合也不给我说。前几天下雨那天,那二三个胖子把三四个鱼皮口袋放我们住的地方,里面装的什么不清楚,还提了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的是白色的粉末状的东西,我问韩胜合是什么东西,他也不给我说。”[10:39:01]
- [公诉人]:宣读证人徐某的证言。“鲁D3R411车是我从连云港买来的,后来卖给刘德彬了。”[10:39:17]
-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鉴定结论。徐州中国矿大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爆炸物品鉴定结果报告书,证实所查获的物品为膏状乳化炸药、硝铵类炸药及雷管,均可正常引爆,具有爆炸力。[10:39:31]
- [公诉人]:下面宣读及出示一组书证、物证。[10:39:42]
- [公诉人]:1、辨认笔录(附照片),九名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证实作案现场为大彭镇闸口村楚王山汉代墓葬群,并指认其在该墓葬群顶部打的洞眼。[10:39:50]
- [公诉人]: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在现场提取的被告人供述中的作案工具。[10:40:01]
- [公诉人]:3、国务院文件(国发(1996)47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古墓葬共22处,编号63分类号7为汉楚王墓群,时代汉,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10:40:18]
- [公诉人]:4、刑事判决书,2005)临兰刑初字第780号判决书,宋加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平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2008年5月12日,张后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个。(1997)邹刑初字第36号判决书,秦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0:40:38]
- [公诉人]:5、大彭派出所情况说明,该案涉案人员王永、李海峰、徐东波因证据不能确定该三人身份,目前正在依法侦查中。[10:40:51]
- [公诉人]:6、搜查笔录(附称重记录),证明对韩胜合租住的徐州市建北小区的房屋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其中膏状乳化炸药47袋,每袋2公斤,白色粉末状物质1袋,每袋4.5公斤。[10:40:58]
- [公诉人]:7、扣押物品清单(附称重记录),证明大彭派出所对执勤中发现的可疑车辆检查并发现有2号岩石乳化炸药22包,每包20根,重176斤,电雷管20根,导线90米,发爆器一台等,予以扣押。[10:41:07]
- [公诉人]:8、收条及证明,证明查获乳化炸药22包,电雷管20根,发爆器一台现存铜山民爆库。[10:41:19]
- [公诉人]:9、户籍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10:41:23]
- [公诉人]:10、本案的发破案经过。[10:41:45]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起诉书指控九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的证据举证完毕,请予质证。[10:42:27]
- [审判长]:九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均答]:没有。[10:42:30]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九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均答]: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九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没有检举揭发?[ 被告人均答]:没有。[10:42:4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0:44:27]
- [公诉人]:通过法庭调查,本院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以上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结伙,盗窃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判决。[10:44:36]
- [审判长]:九被告人自行辩护?[ 宋加良]:没有。[ 陈明勋]:没有。[ 蔡祥海]:没有。[ 韩胜合]:没有。[ 张后义]:没有。[ 秦坤]:没有。[ 温成锋]:没有。[ 闫永建]:没有。[ 权成]:没有。[10:46:13]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宋洪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加良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宋加良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从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宋加良是想盗取文物换取钱财。其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是在其他同案犯多次诱惑邀请下参与的。3、归案后被告人宋加良认罪态度较好,彻底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4、该案属于犯罪未遂。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宋加良从轻处罚。[10:48:58]
- [公诉人]:被告人张后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牛河前]: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后义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宋加良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毁损古墓葬,也没有造成古墓葬流失。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后果,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张后义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4、被告人张后义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张后义减轻处罚。[10:52:25]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10:52:38]
-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两次购买炸药准备盗墓,不属主观恶性较小。关于未遂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本罪为行为犯,有行为即构成既遂。关于被告人张后义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后义与其余八人分工明确,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10:55:4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还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宋加良]:我认罪服法。[ 陈明勋]:我认罪服法,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蔡祥海]:我认罪服法。[ 韩胜合]:我认罪。[ 张后义]: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秦坤]:我认罪。[ 温成锋]:我认罪。[ 闫永建]:没有什么要说的。[ 权成]:我认罪,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10:58:0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带被告人退庭。(敲槌)[10:58:28]
- [审判长]:(敲槌)现在继续开庭。[11:06:09]
- [审判长]:通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闫永建、权成结伙,盗窃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加良、陈明勋、蔡祥海、韩胜合、张后义、秦坤、温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闫永建、权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九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1:06:32]
- [审判长]: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加良、张后义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两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未遂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盗掘古墓葬罪系行为犯罪,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宋加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加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宋加良明知该墓葬为国家级墓葬,并且在被查获以后仍然再次购买炸药准备实施盗窃,不能认定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对于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后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后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后义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分工明确,参与预谋,不能认定为起辅助作用,因此对于辩护人的改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11:06:51]
- [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请全体起立):一、被告人宋加良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蔡祥海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明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韩胜合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后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秦坤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温成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闫永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权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作案工具鲁D3R411轿车一辆、洛阳铲一套、对讲机一部、手机二部、启爆器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雷管、药炸予以没收。[11:07:22]
- [审判长]:(请坐下)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九被告人是否上诉?[ 宋加良]:不上诉。[ 陈明勋]:不上诉。[ 蔡祥海]:不上诉。[ 韩胜合]:不上诉。[ 张后义]:不上诉。[ 秦坤]:不上诉。[ 温成锋]:不上诉。[ 闫永建]:不上诉。[ 权成]:不上诉。[11:07:48]
- [审判长]:(敲槌)闭庭,带九被告人退庭,还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11:08:1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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