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骆石文,非常感谢大家继续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56:22]
- [主持人]:原告某地产咨询公司系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机构,2010年7月20日被告刘某与原告协商购房服务事宜,并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介绍房源等中介服务活动后,被告应支付二手房成交价1%的中介服务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与售房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支付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该案对规范当前房地产中介市场,理顺双方权利义务,更好的促进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14:56:35]
-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王强、审判员黄彩云和人民陪审员潘平方,书记员周丹玲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民二庭法官王强。王强,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二级法官,1996年7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0年-2001年就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班,现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1996年在法院工作以来,王强法官共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1900余件,审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是一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渊博的法律知识及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的法官。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之余,王法官紧密围绕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形成了一批高质量、有深度、可指导审判实务的调研论文,并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调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和应用,形成了司法审判和调研成果相互转换的良性互动。其撰写的论文《刑事政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抉择》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获“南宁市先进工作者”称号,被评为 “全区法院民商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并多次荣获“南宁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称号。[14:56:49]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4:57:09]
- [主持人]: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57:4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吵闹、插话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庭审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的,请自行关闭。
3、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其退出法庭。
4、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合议庭成员入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要自动起立,等合议庭成员就座后,方可坐下。[15:02:0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15:03:55]
- [审判长]:(入席后)请坐下。[15:04:1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赖铭强、罗立和被告刘平均已到庭,原告和被告均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15:05:0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南宁市格凌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15:05:18]
- [审判长]:原告当事人身份情况?[15:05:35]
- [原告代理人]:原告南宁市某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今天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赖铭强、罗立到庭,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请回避、撤诉、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15:06:03]
- [审判长]:宣读被告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出庭证。(略)[15:06:17]
- [审判长]:被告当事人身份情况?[15:06:28]
- [被告代理人]:被告刘某,女,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15:06:46]
- [审判长]:宣读原告企业执照副本、法代表人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出庭证。(略)[15:07:05]
-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15:07:13]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5:07:25]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5:07:34]
- [审判长]:经本庭核实,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原、被告各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15:07:46]
- [原告代理人]:无证人。[15:07:56]
-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人。[15:08:0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强、审判员黄彩云、审判员潘平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周丹玲担任法庭记录。[15:08:1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已书面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否清楚?[15:08:26]
- [原告代理人]:清楚。[15:08:40]
- [被告]:清楚了。[15:08: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5:09:07]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5:09:21]
- [被告]:不申请的。[15:09:3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5:09:41]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745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15:10:06]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15:10:51]
- [被告]:1、我承认起初是原告介绍我方看房,但是最后交易并非原告促成,且原告带我去看房当晚我就打电话跟原告业务员说要看看其他房子,暂不考虑这一套;2、我并没有交诚意金,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3、当时看房结束以后,被告急急忙忙拿一张看房确认书给我,业务员说该看房确认书是为了给业务员单位一个外出的交代,我没仔细看就签了,连上面的日期都是原告自己填写的,实际看房的日期也应该原告所填日期之前。[15:15:02]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被告采取了居间服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7450元有何事实与法律依据?[15:16:2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5:16:35]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5:16:46]
- [被告]:没有异议。[15:16:58]
- [审判长]:下面首先调查争议焦点,先由原告方举证。[15:17:16]
- [原告代理人]:出示证据1:原告南宁市格凌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2:原告南宁市格凌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证据3:被告刘平身份证,证据1-3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4:看房确认书,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未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15:18:37]
- [原告代理人]:我方后来又提交了新证据,在这里一起出示。出示证据1:身份证,证明(房屋买方)与刘训才、冯琼珍(房屋卖方)的身份信息;证据2: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据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交割声明;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据2-4证明被告与刘、冯就原告介绍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并已登记过户,被告在接受原告的居间服务后自行买卖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与刘、冯的房屋买卖成交价为745000元,依约应支付给原告的中介费用为7450元;证据5:个人房屋交易纳税情况表,证明被告刘平在该表上所留电话号码与在《看房确认书》中所留号码一致,可见《看房确认书》与纳税表中的“刘平”为同一人;证据6:地图,证明《看房确认书》中的房屋与被告实际购买的房屋为同一房产。[15:19:38]
- [审判长]:被告质证。[15:22:54]
- [被告]:对于原告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还有我本人的身份证,我方没有异议。[15:23:45]
- [被告]:对于看房确认书,当时我确实在这份确认书上签字了,但是时间是模糊的,我认为这是被告自己后来加上去的。[15:25:42]
- [被告]:对于原告新提交的证据1,我没有异议。其他的证据均系从南宁市房产局调取的资料,我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看房确认书中的所涉房屋确实是已经购买成功了,但并不是原告方为我提供了居间服务而促成的,是因为我爱人认识该房屋的前房主,后来我们自己协商而成的。[15:29:29]
- [被告]:而且,看房确认书应该是一式几联的,并且有编号,但原告并没有给我方一存根联。[15:29:59]
-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何意见?[15:30:56]
-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我方确实已经履行了中介服务,提供该物业的相关资料,陪同被告去看房并促成了被告与业主合同的签订,因此被告应向我方支付服务费。如果被告认为,我方未提供中介服务而不愿意支付服务费,那么应当由被告进行举证。[15:34:3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15:35:22]
- [被告]:我方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15:35:44]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15:36:07]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36:15]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了。[15:36:3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15:37:07]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5:37:32]
- [被告]:没有了[15:37:40]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向对方发问?[15:37:56]
- [原告代理人]:不发问。[15:38:05]
- [被告]:没有问题发问了。但是我方坚持认为,我购房成功不是因为原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而是因为我爱人认识该物业的房主,因此协商而成的,原告并未提供中介服务,所以我方不愿意交纳服务费。[15:39:17]
- [审判长]: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庭将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其效力。经本庭核实,各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与之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一致,现将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退还各方当事人。[15:39:36]
- [原告代理人]:收到法庭退回的证据原件。[15:39:50]
- [被告]:我方未提交证据。[15:40:0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40:18]
- [原告代理人]:被告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双方存在居间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方才被告已经承认我方的确带其去看过房,即我方履行了看房中介服务。看房确认书的日期即使是不正确的,被告也是在跟原告看房之后才得以联系业主,也就是说原告房屋买卖的成交与我方带其去看房存在关联。被告在享受了我方服务之后,私下与业主成交,是违约行为,其不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原告表示不打算购买该套房屋,至于看房确认书联数是否完整、我方是否给予被告存根联,并不影响被告应当向我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义务的履行。[15:41:12]
- [被告]:根据原告的答辩意见,我方发表答辩意见如下:虽然原告确实有陪同我方去看房,但是我方并未就此达成购买意向,而且当时我方已经告知原告暂时不予购买。[15:42:54]
- [被告]:另外,我方的确签署过看房确认书,但是如前所说,是在看房结束之后,原告业务员表示该文件是为了给业务员所在公司一个外出事由的确认,当时我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并不知道其是委托被告买房的意思表示;事实上我方也没有这个意思,我方接受原告带去看房之后当晚已经打电话提出暂不考虑该房,也想对比三家,看看其他房源;后来是无意之间听说我爱人正巧与该房业主认识,后经多方考量才决定成交的。综上,并非原告促成我方成交。原告并没有得到业主的卖房委托,其房屋信息来源值得商榷,业主房屋信息可以从房产局查询,并不能证明原告得到了被告的卖房委托。[15:44:1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什么新的辩论意见?[15:44:48]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5:45:03]
- [被告]:没有。[15:45:1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5:45:24]
-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5:45:38]
-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我方不同意支付服务费。[15:45:56]
- [审判长]:下面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5:46:18]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15:46:42]
- [被告]:我方不同意。[15:47:00]
-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法庭不再进行调解, 由法院裁判,宣判时间另定,现在休庭。[15:47:17]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15:47:3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阅笔录后退庭。[15:47:4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48:01]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4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