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法院外景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合议庭成员

公诉人

庭审现场
2010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伤害案
  • [主持人]:
    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再次关注、参与宾阳县人民法院网络庭审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党建军,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附带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廖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09:18:11]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以前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
    [09:18:48]
  • [主持人]:
    2010年2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廖某与被告人张*宁的父亲张某在宾阳县吴村的“车路头”因赌博发生口角,被告人张*宁听说后,即召集被告人张*天、张*辉以及同胞兄弟十几人手持砍刀等凶器到吴村廖屋,在廖屋的一条小巷内,持砍刀砍伤廖某,经法医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到宾阳县芦圩派出所投案。
    [09:19:07]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廖某以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7952.7元。
    [09:19:53]
  • [主持人]:
    本案由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卢玉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建容、陈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蒙天富担任法庭记录。
    [09:20:19]
  • [主持人]:
    审判长卢玉泉,男,1968年1月出生,广西宾阳县法院刑庭审判员,2005年7月获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是审判经验较全面丰富的法官之一。
    [09:20:31]
  • [主持人]: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28:0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正在监外服刑、被监视居住或者被取保候审的人;5、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二、参加旁听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录音、摄影。
    2、关闭手机或调到震动状态,旁听过程不得有通话行为。
    3、保持安静,不得说话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5、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吐痰、不得丢杂物。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提出警告、训诫,直至责令退出法庭。对违反法庭纪律、严重影响审判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30:01]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09:33:3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3:4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就绪,可以开庭。请坐下。
    [09:34:02]
  • [审判长]:
    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34:23]
  • [审判长]:
    下面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张*宁,绰号“细哼”,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0215****。籍贯宾阳,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中营路,现住宾阳县宾州镇吴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宾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2月1日收到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09:35:03]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宁,你以前何时受过何种刑事处分?
    [09:36:02]
  • [被告张*宁]:
    无。
    [09:37:16]
  • [审判长]:
    2、被告人张*天,绰号“狗哥”,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0914****。籍贯宾阳,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现住宾阳县宾州镇吴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宾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2月1日收到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09:37:45]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天,你以前何时受过何种刑事处分?
    [09:38:00]
  • [被告张*天]:
    无。
    [09:38:29]
  • [审判长]:
    3、被告人张*辉,绰号“二郎”,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10211****。籍贯宾阳,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宾阳县宾州镇吴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宾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2月1日收到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09:38:53]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辉,你以前何时受过何种刑事处分?
    [09:39:09]
  • [被告张*辉]:
    无。
    [09:47:18]
  • [审判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廖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70525****。籍贯宾阳,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吴村。
    [09:47:4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涉嫌故意伤害;附带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廖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卢玉泉、人民陪审员陈玲、罗建容组成,由卢玉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蒙天富担任记录。广西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廖彬玲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廖某及被告人张*宁、张*天和张*辉到庭参加诉讼。
    [09:48: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原告、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原告、被告人有申请回避权。原告、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原告、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49:02]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宁,你清楚诉讼权利了吗?是否要求回避?你是否请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09:49:52]
  • [被告张*宁]:
    我清楚了,不要求回避。不请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09:50:21]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天,你清楚诉讼权利了吗?是否要求回避?你是否请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09:50:50]
  • [被告张*天]:
    我清楚了,不要求回避。不请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09:51:15]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辉,你清楚诉讼权利了吗?是否要求回避?你是否请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09:51:44]
  • [被告张*辉]:
    我清楚了,不要求回避。不请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09:52:12]
  • [审判长]:
    原告廖某,你清楚诉讼权利了吗?是否要求回避?你是否请有诉讼代理人?
    [09:52:36]
  • [原告]:
    我清楚诉讼权利了。不要求回避。不请代理人。
    [09:53:2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7:36]
  • [公诉]:
    宣读起诉书(略)。
    [09:57:55]
  • [审判长]:
    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你们听清楚起诉书了吗?
    [10:15:09]
  • [三被告]:
    听清楚了。
    [10:15:37]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何异议?
    [10:16:02]
  • [三被告]:
    有异议。
    [10:18:33]
  • [审判长]:
    由原告廖某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10:19:17]
  • [原告]:
    宣读附带民事诉状(详见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7952.7元,其中:
    1、医疗费6819.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40元/天)
    [10:24:53]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后)原告要求重新鉴定伤情,今天不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廖某退庭。
    [10:25:21]
  • [审判长]:
    先审被告人张*宁,押其他被告人下去候审。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张*宁。
    [10:26:52]
  • [公诉]:
    被告人张*宁,现在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回答,你听到了吗?
    [10:27:53]
  • [被告张*宁]:
    我听到了。
    [10:28:17]
  • [公诉]:
    你原来是投案,现在你不如实供述的话,就不成立自首。你知道吗?
    [10:28:39]
  • [被告张*宁]:
    知道。
    [10:29:12]
  • [公诉]:
    你何时砍伤被害人?
    [10:29:38]
  • [被告张*宁]:
    2月16日。他和我父亲吵架,他堂弟廖某某又用刀捅伤我。
    [10:30:00]
  • [公诉]:
    你们有多少人参与打架?
    [10:30:22]
  • [被告张*宁]:
    蛮多人的。
    [10:30:39]
  • [公诉]:
    你方拿有什么凶器?
    [10:31:23]
  • [被告张*宁]:
    有刀有木棍、铁棍。
    [10:31:39]
  • [公诉]:
    廖姓有多少人拿刀?
    [10:32:27]
  • [被告张*宁]:
    就廖某一人。
    [10:32:51]
  • [公诉]:
    你如何去包扎伤口?
    [10:33:14]
  • [被告张*宁]:
    我们5、6人坐的士去的。
    [10:33:33]
  • [公诉]:
    你的伤重吗?
    [10:33:50]
  • [被告张*宁]:
    我不清楚,我缝了3、4针。
    [10:34:09]
  • [公诉]:
    你赔偿了吗?
    [10:34:25]
  • [被告张*宁]:
    还没有赔偿。因我赔偿他不要。
    [10:34:45]
  • [审判长]:
    押被告人张*宁下去,提被告人张*天到庭。(被告人张*天到庭)
    [10:35:19]
  • [审判长]:
    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张*天。
    [10:35:36]
  • [公诉]:
    被告人张*天,现在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回答,你听到了吗?
    [10:36:04]
  • [被告张*天]:
    我听到了。
    [10:36:29]
  • [公诉]:
    你是投案的?
    [10:36:45]
  • [被告张*天]:
    是的。
    [10:37:01]
  • [公诉]:
    你不如实供述,就不成立自首。
    [10:37:19]
  • [被告张*天]:
    知道。
    [10:37:35]
  • [公诉]:
    你原来的供述是事实吗?
    [10:37:53]
  • [被告张*天]:
    是的。
    [10:38:09]
  • [公诉]:
    你何时和谁砍伤被害人的?
    [10:39:03]
  • [被告张*天]:
    是在大路边,大约是今年正月初三日。人多,我也不记得还有谁。
    [10:39:40]
  • [公诉]:
    你们拿有什么凶器?
    [10:39:57]
  • [被告张*天]:
    刀、棍、铲。我拿有菜刀。
    [10:40:17]
  • [公诉]:
    你们为什么要砍伤廖某?
    [10:40:34]
  • [被告张*天]:
    他的堂弟用刀先捅伤张*宁,我们就出来找他堂弟。廖某拿菜刀追我们,当时我们是7、8个人。
    [10:40:58]
  • [公诉]:
    你当夜送张*宁去医院了吗?
    [10:41:20]
  • [被告张*天]:
    我没有。
    [10:41:37]
  • [审判长]:
    押被告人张*天下去,提被告人张*辉到庭。
    (被告人张*辉到庭)
    [10:42:01]
  • [审判长]:
    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张*辉
    [10:42:18]
  • [公诉]:
    被告人张*辉,现在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你必须如实回答,你听到了吗?
    [10:42:35]
  • [被告张*辉]:
    我听到了。
    [10:42:49]
  • [公诉]:
    你是投案的?
    [10:43:05]
  • [被告张*辉]:
    是的。
    [10:43:24]
  • [公诉]:
    你不如实供述,就不成立自首。
    [10:43:42]
  • [被告张*辉]:
    知道。
    [10:43:57]
  • [公诉]:
    你何时和谁砍伤被害人的?
    [10:44:18]
  • [被告张*辉]:
    今年春节初三夜。
    [10:44:36]
  • [公诉]:
    你们是几人?
    [10:45:03]
  • [被告张*辉]:
    很多人。
    [10:45:22]
  • [公诉]:
    你们拿有什么凶器?
    [10:45:39]
  • [被告张*辉]:
    刀、棍等,我拿有一把菜刀。
    [10:45:55]
  • [公诉]:
    谁砍伤被害人?
    [10:46:14]
  • [被告张*辉]:
    我不知道谁砍伤。廖某堂弟和我们张*宁有矛盾,捅伤张*宁。廖某后来拿菜刀追我们,我们有30、40人。
    [10:46:37]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张*宁、张*天到庭。
    [10:47:01]
  • [审判长]:
    张*宁,你拿有什么凶器?
    [10:47:55]
  • [被告张*宁]:
    我没有拿什么凶器,我是在现场。
    [10:48:14]
  • [审判长]:
    张*天呢?
    [10:48:34]
  • [被告张*天]:
    我拿有一把菜刀。
    [10:48:57]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后)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
    [10:49:17]
  • [公诉]:
    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
    [10:49:37]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49:54]
  • [被告张*宁]:
    有异议。殴打没有那么长时间,他的陈述不是事实。
    [10:50:13]
  • [被告张*天]:
    有异议。他的陈述不是事实。
    [10:50:33]
  • [被告张*辉]:
    有异议。他的陈述不是事实。
    [10:50:5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1:07]
  • [公诉]:
    2、宾阳县公安局对于被害人廖某的伤情鉴定。
    [10:51:24]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1:44]
  • [三被告]:
    没有异议。
    [10:52:0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2:19]
  • [公诉]:
    3、证人廖某的证言(两份)。4、证人廖某的证言。5、证人廖某的证言。6、证人廖某的证言。7、证人张某的证言。
    [10:53:05]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3:27]
  • [被告张*宁]:
    对廖姓的人的证言有异议,他们的证言不是事实。
    [10:59:41]
  • [被告张*天]:
    除了张某的证言是事实,其他的不是事实。
    [11:00:34]
  • [被告张*辉]:
    廖姓人的证言不是事实。其他证言有一些不是事实,说我们砍伤他们的证言不是事实,当时天黑,应该看不清是谁砍的。
    [11:00:4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1:49]
  • [公诉]: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9、宾阳县公安局芦圩派出所出具的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0、被害人廖某的伤情照片、现场图照片。
    [11:02:19]
  • [审判长]:
    (法警出示照片,略)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02:45]
  • [被告张*宁]:
    没有异议。
    [11:03:33]
  • [被告张*天]:
    有异议。案发地点不是照片上被害人指认的地点,距离还有大约20米,其实是在车路打架的。
    [11:03:50]
  • [被告张*辉]:
    和张*天的意见一样。
    [11:04:1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4:27]
  • [公诉]:
    11、被告人张*宁的供述。12、被告人张*天的供述。13、被告人张*辉的供述。
    [11:05:15]
  • [公诉]:
    张*宁的伤情在腿,不是臀部。另外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张*雄的证言不一致,尤其是对于三被告人有无拿刀这个情节。
    [11:07:07]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对你们原来的供述有无异议?
    [11:07:31]
  • [三被告]:
    没有异议。
    [11:07:5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8:10]
  • [公诉]:
    本案的犯罪事实举证完毕。
    [11:08:29]
  • [审判长]:
    下面由三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11:08:47]
  • [三被告]:
    没有证据。
    [11:10:35]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的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是否需要向三被告人进行讯问?
    [11:11:47]
  • [公诉]:
    没有要讯问的。
    [11:12:29]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就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11:12:51]
  • [公诉]:
    宣读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
    [11:13:32]
  • [审判长]:
    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1:13:49]
  • [三被告]:
    没有异议。
    [11:14:0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14:28]
  • [公诉]:
    本案量刑事实的证据举证完毕。
    [11:14:45]
  • [审判长]:
    下面由三被告人在量刑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11:15:28]
  • [三被告]:
    没有证据。
    [11:15:45]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后)法庭调查结束,转入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就定罪发表公诉意见。
    [11:16:06]
  • [公诉]: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刀砍伤他人,致人轻伤,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11:19:22]
  • [公诉]:
    在量刑方面:
    一、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作案时均已成年,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均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三被告人的基准刑为1年至1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持管制刀具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20%。均建议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三、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
    [11:23:12]
  • [审判长]:
    由三被告人就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分别进行辩护。
    [11:24:00]
  • [被告张*宁]:
    既然我伤害了人家,但是也是被害人堂弟有错在先。我是自首。对量刑意见没有意见。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11:24:20]
  • [被告张*天]:
    对量刑意见没有意见。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判处6个月。
    [11:24:37]
  • [被告张*辉]:
    其他没有意见,但是判处1年6个月重了,希望判处7个月。
    [11:24:56]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新的意见吗?
    [11:25:13]
  • [公诉]:
    张*宁辩解自己是自首不成立。其虽然自动投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11:25:33]
  • [审判长]:
    三被告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11:25:55]
  • [被告张*宁]:
    我刚才以为是判处6个月到1年,我希望判处6个月。其他没有新的意见了。
    [11:26:15]
  • [被告张*天]:
    没有新的意见了。
    [11:26:39]
  • [被告张*辉]:
    没有新的意见了。
    [11:26:46]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11:27:05]
  • [公诉]:
    没有。坚持原来的公诉意见。
    [11:27:2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三被告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11:27:48]
  • [三被告]:
    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11:28:05]
  • [审判长]: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宁、张*天、张*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庭审到此结束。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于原告廖某要求重新鉴定伤情,本庭另定日期审理。法警将各被告人押离法庭。休庭。
    [11:28:2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希望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的关注宾阳县人民法院,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9:1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