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50:2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涛。[14:50:5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4:51:55]
- [主持人]:书记员指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14:52:07]
- [主持人]:书记员核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并收回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14:53:09]
- [审判长]:宣布开庭。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新亮诉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房屋登记一案,本庭由陈志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孙传英,人民陪审员王由志参加评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史晓娟担任法庭记录。[14:58:05]
- [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身份书记员已经核对完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4:58:55]
- [原代]:无异议。[14:59:22]
- [被代]:无异议。[14:59:28]
- [第三人]:无异议[14:59:3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5:07:26]
- 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 [15:07:36]
- [审判长]:下面进入陈述行政争议阶段。[15:08:47]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5:09:03]
- [被代]: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赵静,颁发日期为2009年9月14日,证号为13137。[15:09:18]
- [审]: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代]:宣读答辩状(详见答辩状)。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与被诉房屋没有利害关系。[ 审]: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三人赵静]:从材料公司依法取得的房屋,原告与被诉房屋没有利害关系,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证书认定事实以及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材料公司]:分房子的时候我不在公司,后来赵静和原告有经济纠纷,赵静不是材料公司的职工,后来使用材料公司的公章都不是真的。被告办理不负责任,没有核对公章不一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合法。[ 第三人邮储银行]:赵静取得被诉房屋有事实根据,被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依据,该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抵押登记,我们办理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合法,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确认我们的抵押合同有效。[15:09:54]
- [审]:下面对各方的陈述作简要概括:原告认为,原告系丰县金属材料公司职工,于1989年分得城北新村11-3-302室房屋一套,因丰县金属材料公司与第三人赵静共同向被告提供虚假材料,被告未查清事实,将该房屋进行房改并为赵静颁发了13137号房屋产权证书,造成错误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产权证。[ 审]:原告,是不是?有什么要补充的?[ 原告]:是的,没有补充的。[ 审]:被告认为,被告系法律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及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颁发产权证的主体资格。赵静申请材料和手续齐全,为赵静颁发房屋产权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原告称5月分得房屋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没有主体资格及利害关系。[ 审]:被告,是不是?有什么要补充的?[ 被代]:是的,没有补充。[ 审]:第三人赵静认为,赵静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与被诉房屋没有利害关系,被告颁证程序合法,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审]:第三人,是不是?有什么要补充的?[ 第三人赵静]:是的,没有补充的。[ 审]:邮储银行认为赵静取得房屋合法,根据赵静申请办理的产权证,办理了抵押合同,原告与被诉房屋没有利害关系,确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邮储银行]:是的,没有补充的。[ 审]:材料公司认为,原告是材料公司的职工,赵静不是材料公司,办理产权证时,分房子的时候我不在公司,后来赵静和原告有经济纠纷,后来使用材料公司的公章都不是真的。被告办理不负责任,没有核对公章不一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合法。[ 材料公司]:是的,没有补充的。[15:10:57]
- [审]: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代]:1号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存根;(2)丰计(1985)80号计经委文件;(3)征用土地协议书;3、丰县出售公有住房申报审批表;4、丰县城区公有住房出售职工住房补贴调查表;5、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单;6、房屋测算表;7、结算通知书;8、身份证;9、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10、房地产买卖契约;11、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1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5:11:16]
- [审]:原告质证?[15:12:49]
- [原代]:6-12号证据除8号证据无异议其他均无异议。[15:19:38]
- [审]:原告举证?[15:20:22]
- [原代]:提交购房证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的。[15:20:35]
- [审]:被告质证?[15:20:40]
- [被代]: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我们回去后再核实,如果是复印件原告应该提供原件,回去后再落实,从内容上来看,这个购房证与我们这个案件没有关系,从内容上看张新亮购买的是他人的房屋,但只是一个购房证,没有实际的效力,他没有购买,后来又被金属材料公司购买,然后又卖给赵静。因此,赵新亮不是所有权人,与本案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应该拿出交房款的单子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原告所有。[15:21:21]
- [赵静代]:这只是一个购房证,并不能直接说明原告购买了该房屋,从原告的诉称来看,他所诉称的是分得的公司位于城北新村的住房一套,但这个购房证不能证明他已经买了这个房屋。[ 邮政代]: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坐落也不一样。[ 金属公司]:房屋是开发公司盖的,当时公司买了8套房屋,据了解当时是拿了一部分钱,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也不清楚。[15:21:36]
- [原代]:我补充一下,该购房证原件存放于丰县房管局档案卷里面,里面可以显示金属材料公司在刘王庙买了三套房屋,原件在被告的档案里面。另外,提供张新亮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证明原告有主体资格。[15:21:52]
- [审]: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有无补充?[15:22:36]
- [被代]:无补充。[ 赵静代]:无补充。[ 邮政代]:无补充。[ 金属公司]:301和302应该是对门,我到1996年才到金属公司的,对这个情况我不了解[15:23:16]
- [被代]:不能是原告说了算,应该由开发公司来说明[15:23:36]
- [审]:争议房屋以前是金属公司的,原告有无异议?[15:24:02]
-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赵静代]:无异议。[ 邮政代]:无异议。[15:24:21]
- [审]:原告,涉案房屋是金属公司分给你住的吗?[15:24:52]
- [原]:是的,我在里面住了几年,我从89年11月份住到97年[15:25:13]
- [原]:后来我家里有房子,就没在里面住了,但是房子分到我们手里以后,都是写的个人的名[15:26:07]
- [原代]:赵静在上次证据交换的时候有一个表格,里面也可以证明,起码原告享有使用权,原告有利害关系,可以参加诉讼,有主体资格。[15:27:11]
- [审]:金属公司,你对原告以前使用居住争议房屋有无异议?[15:28:17]
- [金属公司]:以前是原告居住的,后来他怎么搬出去的我不清楚[15:28:32]
- [审]:被告,对原告以前在涉案房屋里居住使用有无异议?[15:28:46]
- [被代]:有异议,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在里面住过。[ 赵静代]:我方也有异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天到庭说的,因为他以前还没有负责金属公司。[ 邮政代]:之前的事我们不清楚,原告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15:29:51]
- [审]: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证明对争议房屋享有权利?[15:30:04]
- [原代]:第三人在交换证据的时候恰恰能证明这个问题,另外金属公司只要说这个房屋以前是分给张新亮的就行了。[15:30:39]
- [原]:房子是公司直接分的。[15:30:49]
- [审]:被告看一下第三人赵静在证据交换的时候提交的那个表格,发表一下意见[15:32:08]
- [被代]:上面写的是赵静提交的,但是这个证据是复印件,应该提供原件。[15:32:51]
- [审]:当时赵静拿来的原件,后来原件被赵静拿走了[15:33:10]
- [审]:被告,你就当这是原件发表意见,原件当时代理人都看过了[15:33:27]
- [赵静代]:当时这个是赵静本人提交的,赵静的对象也说了,赵静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赵新亮明确说了他不参加房改。因为今天赵静没到庭,我只能说这些。[15:35:25]
- [赵静代]:对于证人证言,证人没到庭我们就不作为证据使用了,至于这个当时赵静提交的证据,是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回去后再和赵静商量。[15:36:42]
- [邮政代]:对这个评估单,如果证据是原件的话,应该是真实的。对于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 不符合条件,对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15:37:41]
- [金属公司]:这个住房是当时在房改的时候统一办的,只要是住公房的,都办了,当时有政策,需要自己拿多少钱,把房产证过到自己名字上,如果不交钱就过不到个人的名字上。[15:38:43]
- [审]:金属公司,如果房改的话,涉案房屋给谁?[15:39:09]
- [金属公司]:给的张新亮,要参加房改,只能是张新亮参加房改。[15:39:38]
- [审]: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决定,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15:40:3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43:21]
- [主持人]:本次记录不作为正式笔录,以法庭记录为准。[15:44:40]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45: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