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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王光霞,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8:47:58]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合伙开办中草药秘方研究所纠纷案”,欢迎大家关注。[08:49:11]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07年8月,原、被告决定共同出资合伙开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双方约定由原告制定章程、租赁场地、申请登记、购买办公用具等事项。经过原告的努力,中草药研究所成立。由于没有对合伙人出资数额进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请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筹办研究所开支8210元,被告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08:50:16] - [主持人]: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8:52:0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人员统一指挥;2、到庭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准鼓掌、喧哗和妨害审判活动;3、到庭的所有人员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审判员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08:53:13]
- [原告]:王学,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城西苑小区1号楼2单元1楼东户。委托代理人伍和,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华北石油测井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东海珠城15B。(特权代理,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08:54:22]
- 委托代理人:杨山,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1号3号楼4单元201室。(特权代理,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 [08:56:32]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08:57:42]
- [审判员]:全体请坐。[08:58:04]
-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08:58:25]
- [被告]: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驻垦利县经纬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孙义安,职务为所长。[08:58:57]
- [被告]:孙义安,男,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双河镇村。[08:59:21]
- [审判员]: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8:59:55]
- [原告代理人]:没有。[09:00:53]
- [被告代理人]:没有。[09:01:07]
- [审判员]:经审查,双方出庭人员符合出庭资格,可以参加诉讼。[09:01:55]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在这里开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学诉被告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孙义安合伙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方顺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娇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你听清楚了吗?[09:03:22]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04:43]
- [被告]:听清了。[09:05:02]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2)有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可以讲明理由,申请更换他人审理和记录。(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4)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6)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8)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09:05:37]
- [审判员]:原、被告,以上向你们宣布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06:12]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06:23]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06:55]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事实与理由。[09:07:13]
-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被告孙义安存在合伙开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的事实;(2)请法院判令被告孙义安向原告支付筹办研究所费用5210元、原告因办理研究所有关手续的误工费3000元,共计8210元,被告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义安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09:09:32]
- [事实与理由]:2007年8月,原告与被告孙义安决定共同出资合伙开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双方约定由原告制定章程、租赁场地、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购买办公家具、设计制作宣传材料、刻制研究所公章等事项。原告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2007年10月,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设立,并正式经营。由于章程没有对合伙人出资的具体数额进行约定,但双方明确了原告除了负担经营场所的房租外,还以负责办理研究所设立的各项事项的劳务作为出资,被告孙义安以现金方式出资进行筹办。因此,2007年9月6日被告孙义安给原告人民币1000元作为筹办费用,2007年9月7日,被告孙义安又给原告拿出一个余额为6587.03元的存折作为筹办费用。原告收到上述款7587.03元后,给被告孙义安出具了借条,原告将上述款全部用于筹办研究所。2008年初,原告与被告孙义安之间因经营产生矛盾,被告孙义安无视合伙事实,无视原告将7587.03元全部用于筹办研究所的事实,恶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借款7587.03元。原告以该款实际用于筹办研究所进行抗辩,但一审、二审、再审对原告王学的主张均予以驳回,原告王学败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09:12:5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13:36]
- [被告]:原告与被告孙义安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只是给被告帮忙办理了研究所营业证和章程,并且原告办理的东西没有给被告,原告王学都拿走了。在办理研究所的时候,原告王学从来没有出钱,办理研究所的费用全部是被告孙义安自己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14:07]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款项。原、被告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09:14:32]
- [原告代理人]:没有意见和补充。[09:14:46]
- [被告]:没有意见和补充。[09:15:04]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并陈述证明目的。[09:15:17]
- [原告代理人]:提交《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的章程》一份(为复印件),该章程第6页第三条规定的发起人为被告孙义安和原告王学,原告王学为副所长,参加申报人名单中的7人也有原告王学。章程中3次出现了原告的名称,原告所担任的职务是副所长、发起人、申报人、财务监管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该证书上载明名称为“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开办资金为3万元。提交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一份,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证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开办资金为3万元,是合伙开办单位,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提交收款单据5张,单据交款客户名称均为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这些单据都是原告王学当时为开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花费的资金,同时证明原、被告是合伙关系,不是帮忙关系。[09:18:3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进行质证。[09:19:36]
- [被告]:我是找原告帮忙制定过章程,章程的内容我不清楚,对该章程我不认可。章程复印件的章是我单位的章,当时是原告说制定章程需要,把单位的章拿走了,该章程原告从来没有给过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我委托原告办理的,是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的营业证。原告办理好登记证后没有给,而是拿着登记证跑了。原告提交的收款单据都是假的,原告一分钱也没花。研究所注册资金为什么是3万元我不清楚,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是我个人的。[09:20:5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21:16]
- [原告代理人]:因为借款问题,被告孙义安起诉原告王学,被告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提交车票、住宿费单据、诉讼费等单据。[09:21:38]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22:23]
- [被告]:原告王学的花费我不清楚,我起诉王学是因为他借我的钱,我不是恶意诉讼,我不该赔偿原告。[09:22:4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23:12]
- [原告代理人]:提交(2010)鲁民申字第114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也证明山东省高级法院主张对原、被告的合伙纠纷可以另案提起诉讼。[09:23:23]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23:49]
- [被告]:对省高院裁定书没有意见。[09:24:0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24:22]
-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了。[09:24:35]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09:24:50]
- [被告]:提交东营实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一份,农村信用社交款单一份,证明出资人为被告孙义安。提交垦利县科学技术局《关于成立“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的批复》文件一份,提交垦利县科学技术局2010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提交垦利县民政局2010年6月30人证明一份,证明中说明研究所发起人、法人为被告孙义安。提交垦利县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出资人为被告孙义安。提交李怀海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发起人为被告孙义安。提交商贸城中医诊所证明一份,研究所刻章收款收据一份和复印材料、打印材料收款收据3份。以上证据证实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是被告孙义安自己开办的,聘任的医师里面也没有原告王学。[09:26:50]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09:27:20]
- [原告代理人]: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验资报告只能说明注册资金是原告出资,不能证明筹办研究所的钱是谁出的,跟本案没有关联。对农村信用社单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跟本案没有关联性。对科技局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只批复了允许研究所的成立,而没有说明是否是合伙,科技局的证明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联系。对科技局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法人是被告但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发起人。对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异议,该通知书是复印件,不合法,原告不予认可。对李怀海出具的证明真实性、合法性都有异议,李怀海对原告王学有意见,该证据没有证明力。对商贸城诊所的证明是复印件,内容笔迹明显不一致,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内容不予认可。对3份收款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内容予以认可,能说明筹办研究所付出了一定的费用,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否定原告提供的单据不是原告开办研究所的花费。[09:28:20]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09:28:45]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了。[09:29:03]
- [审判员]:原告,原告诉称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是原、被告合伙筹办的,合伙人有谁?[09:29:43]
- [原告代理人]:合伙人有原告王学、被告孙义安,有证据证明合伙人就他们两人。[09:29:57]
- [审判员]:原告,原告诉称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秘方研究所是合伙开办的,有无合伙协议?[09:34:17]
- [原告代理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09:34:49]
- [审判员]:原告,你们诉称研究所系合伙开办,有无口头协议?[09:35:17]
- [原告代理人]:有口头协议。协议内容是原告王学以在商贸城购买的房子作为研究所住所,原告王学以房屋的租赁权以及原告以筹办研究所的劳务作为投入,原来研究所的注册地的房屋是王学的。原告王学没有另外拿钱投入研究所是事实,研究所盈利后的分配口头没有商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的劳务损失,是按原告筹办研究所时两个月误工费计算的。[09:35:3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无异议?[09:35:58]
- [被告]:没有原告陈述的口头协议,垦利县义安中草药研究所是我个人的。[09:36:15]
- [审判员]:原、被告认为是否还有需要调查的问题?[09:36:28]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09:36:42]
- [被告]:没有了。[09:36:5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09:37:36]
- [原告代理人]:被告,你陈述是请原告给你帮忙的,有没有证据证明?[09:37:47]
- [被告]:原告帮我一天忙,我给了原告200元,原告是帮我制定的章程和去办理的营业执照,但是原告帮我制定的章程以及办理的营业执照没有给我,原告都拿走了。[09:40:01]
- [原告代理人]:我们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是合伙关系。原告王学所从事合伙行为花费的费用都是符合客观情况的,应由合伙组织和被告承担。被告恶意起诉原告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给被告所打的借条,不应该与合伙行为割裂。[09:40:19]
- [被告]:被告与原告不是合伙关系,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原告没有投资的证明,政府机关相关文件存档里面都没有原告的名字。[09:41:0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09:41:18]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09:41:31]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41:42]
- [审判员]:根据有关规定,案件在判决之前,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09:41:58]
-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09:42:25]
- [被告]:不同意调解。[09:42:45]
-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09:43:05]
- [主持人]: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下次直播再会![09:52:07]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非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