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现场

合议庭人员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房某

旁听人员
2010年12月1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 [主持人]:
    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
    [15:03:10]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房文栋驾驶制动、灯光不合格的鲁DN7058号微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邢楼镇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邢楼镇涛沟桥东端时,未确保安全驾驶,驶至路左将由西向东在路南骑人力三轮车的赵凤龙撞倒后驾车逃逸,被害人赵凤龙受伤。2010年1月27日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凤龙的伤情为重伤。2010年2月10日赵凤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房文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房文栋到邳州市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15:03:47]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长黄继玲、主审法官刘雪梅,人民陪审员冯岩组成合议庭,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马嫣然。
    [15:05:19]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15:05:4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15:06:13]
  • [审判长]:
    本案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刘琳恒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房文栋,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台儿庄区文化路17号。
    [15:07:16]
  • [审判长]:
    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 审判长]:
    被告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 被告人]:
    2010年1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8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2010年3月22日转取保候审。
    [15:07:52]
  • [审判长]: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收到多长时间了
    [ 被告人]:
    十天前收到的
    [15:08:22]
  • [审判长]: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房文栋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继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雪梅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冯岩参加评议。书记员马嫣然担任庭审记录,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琳恒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5:10:28]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5:11:0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及辩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11:26]
  • [公诉人]:
    宣读邳检诉刑诉(2010)644号起诉书(内容略)
    [15:12:53]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5:13:10]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指控属实。
    [15:14:0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
    [ 被告人]:
    不需要陈述。
    [15:14:39]
  • [审判员]: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5:14:58]
  • [公诉人]:
    被告人房文栋,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 被告人]:
    属实。
    [15:15:16]
  • [公诉人]:
    没有其它问题了。
    [15:15:4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5:16:24]
  • [公诉人]:
    宣读出示 
    第一组证据(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房文栋于2010年1月27日在运河派出所所作供述(时间:18时50分至19时30分;讯问人李建,记录人刘浩 摘自证据卷P1-4)
    证据内容2010年1月26日晚上六点钟左右,我驾驶鲁DN70528五菱面包车从邳州戴庄镇王庄村我老岳父王士永家出来回台儿庄的,我是沿邳州市邢楼至台儿庄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当行驶到邳州邢楼镇与台儿庄之间的涛沟桥东段十米左右时,我发现我车前方有一辆板的车速度慢,我就向左打把超过这辆车,在刚超过这辆三轮车时,我就变换远光灯,因为我车远光灯之间接触不好,我刚变换时,车灯突然全部灭了,当时我也没有停车,因为车灯有可能马上就好,突然我听到砰的一声响,我车前挡风玻璃全震碎了,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我车撞人了,当时我心里非常害怕,就向左打把,这时车灯也亮了,当时我以为把人给撞死了,害怕的要死,当时我在现场也没有停留,就将车开走了,也没有报警。
    [ 问]:
    事故发生前,你在路面什么位置?
    [ 答]:
    我是邳州邢楼镇至台儿庄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是路北旁行驶的,离路边北侧边缘有一米左右,车速在55公里/小时左右。
    [ 问]:
    当时你在路北边行驶时,发现对过有人或车过来吗?
    [ 答]:
    没有发现。
    [ 问]:
    为什么没有发现?
    [ 答]:
    因为我的车灯突然灭了,我不能够发现路面的情况。
    [ 问]:
    你何事感觉到危险的?
    [ 答]:
    我听到砰的一声就感到危险了。
    [ 问]:
    感到危险时,你采取什么措施?
    [ 答]:
    听到砰响后,我感觉车身裹,然后我就向右打把,随后就驶离现场。
    [ 问]:
    当时你为什么没有下车?
    [ 答]:
    当时我心里非常害怕,以为将人给撞死了,所以没有下车就离开了。
    [ 问]:
    你是在路面什么位置撞对方的?
    [ 答]:
    是在洼桥面南侧撞的,离桥南侧边缘有一米左右。
    [ 问]:
    你车什么部位撞对方的?
    [ 答]:
    我车前头撞的。
    [ 问]:
    你知道你撞到了什么地方吗?
    [ 答]:
    我不知道。
    [ 问]:
    你车刹车及灯光性能如何?
    [ 答]:
    刹车很好,但远近光等变换时接触不良,易造成两大灯都不亮。
    [ 问]:
    发生事故后,你到什么地方去了?
    [ 答]:
    我不知道将人撞的什么样,怕将人撞死,就逃离了。
    [ 问]:
    发生事故后,你到什么地方去了?
    [ 答]:
    发生事故后我怕将人撞死了,就光将车开到台儿庄街一个僻静的地方,将我妻子儿子放下来,让他们回家,然后我自己开车到邳州碾庄老家,将在停在我老家院子里,也没有给别人讲,然后我又步行回到台儿庄文化路的门市里,到今天早晨我先到台儿庄中队投案,然后到邳州事故中队投案。
    [ 问]:
    在这期间,你和其他人联系过吗?
    [ 答]:
    我就是今天早晨8点钟左右,我给在台儿庄检察院工作的姨哥打电话,告诉他我发生的事,他让我去投案。
    [ 问]:
    你妻子带小孩做在车的什么位置?
    [ 答]:
    坐在副驾驶。
    [ 问]:
    路面还有其他情况吗?
    [ 答]:
    没有。
    [15:21:48]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你对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22:16]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22:39]
  • [公诉人]:
    宣读出示 第二组证据 证人证言
    1.证人赵明坤的证言(男,42岁,住邳州市邢楼镇思四村,)
    证人赵明坤于2010年1月27日依法山东省台儿庄医院所作证言(14时40分至15时20分,询问人:李建,记录人:刘浩,摘自证据卷P14-15)
    [ 证据内容]:
    问:你与赵凤龙是什么关系?
    [ 答]:
    我们是父子关系,他是我父亲。
    [ 问]:
    你父亲出交通事故的事,你什么时候知道的?
    [ 答]:
    我是今天早晨才知道。
    [ 问]:
    你父亲昨天在哪干什么的?
    [ 答]:
    我父亲平时自己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到邹庄村里去磨刀、磨剪刀,因为他会这种手艺,平时也闲不住,都是出来干活挣点钱。
    [ 问]:
    他昨天晚上上哪的?
    [ 答]:
    他昨天也是到台儿庄磨刀磨剪刀的,具体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知道。
    [ 问]:
    他一般什么时候回家?
    答:他平时黑天才回家,从山东台儿庄过涛沟桥回家的。
    [ 问]:
    你父亲的基本情况?
    [ 答]:
    我父亲叫赵凤龙,男,今年70岁,邢楼镇思田村田庄组。
    2.证人王月云的证言(女,34岁,住山东省台儿庄文化路)
    证人王月云于2010年1月27日依法于山东省台儿庄文化路所作证言(15时30分至16时10分,询问人:李建,记录人:刘浩,摘自证据卷P16-18)
    [ 证据内容]:
    问:昨天晚上7点钟左右,发生在邳州市邢楼与台儿庄之间涛沟桥上的事故,你知道吗?
    [ 答]:
    我知道。
    [ 问]:
    当时是谁驾驶的车?
    [ 答]:
    是房文栋。
    [ 问]:
    你把具体情况谈谈:
    [ 答]:
    昨天中午12点钟左右,我父亲王士永从外地打工回来,我和我丈夫及我儿子房卓桑人一同到我父亲家,当时是我丈夫开他的面包车柳州五菱,到我父亲家后,我父亲去戴庄乡了,我们下午二点钟左右吃的饭,当时没有喝酒,等我们吃好饭之后,他回来了,到了晚上六点钟左右,我丈夫开着车带着我和儿子就准备回家,当时是我丈夫房文栋开的车,当时我们沿着邳州邢楼往台儿庄的小路朝台儿庄来的,到车上时间不长,我和我儿子就睡觉了,在我睡的迷迷糊糊的时候,我突然感觉有碎片落在我身上,我醒来后发觉前挡风玻璃坏了,碎玻璃落了我一身,随后我丈夫对我说:出事故,我撞人了。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办,我丈夫当时要死要活的,然后我对他讲:咱们回去再商量吧。于是我丈夫就开车从现场回台儿庄,我丈夫将车停到文化路一二地方,他叫我带儿子下车到门市去,然后他开车就走了,具体上哪去我不知熬,过了有一个小时左右,我丈夫就回到门市,我和我丈夫商量了一夜,今天造成我丈夫房文栋给他姨哥打了电话,告诉他发生的情况,然后房文栋到台儿庄事故中队去投案,后来又到邳州事故中队投案。
    [ 问]:
    当天晚上,他喝酒了吗?
    [ 答]:
    他没有喝酒。
    [ 问]:
    你丈夫的车牌号?
    [ 答]:
    我不知道。
    [ 问]:
    车到底是谁开的?
    [ 答]:
    是我丈夫开的。
    [ 问]:
    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
    答:是在山东与邳州市搭界的清沟桥东段发生的。
    [ 问]:
    如何发生的事故?
    [ 答]:
    我不知道。
    [ 问]:
    你丈夫从你娘家哪条路开往台儿庄的?
    [ 答]:
    是沿邳州市邢楼至台儿庄公路由东向西来的。
    3. 证人白夫颖的证言(女,60岁,住邳州市戴庄镇王庄村)
    证人白夫颖于2010年1月27日依法于山东省台儿庄文化路所作证言(16时20分至16时55分,询问人:李建,记录人:刘浩,摘自证据卷P19-20)
    [ 证据内容]:
    [ 问]:
    你女儿女婿叫什么名字?
    [ 答]:
    我女儿叫王月云,女婿叫房文栋,现在山东台儿庄做太阳能生意。
    [ 问]:
    最近两天,你女儿女婿到你家来过吗?
    [ 答]:
    他们昨天中午12点左右,我女婿房文栋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到我家中来,他带着我女儿及我外孙一家三口人到家中来的,具体开着什么牌照的车我不知道,他们到我家后,我老伴王士永到戴庄亲戚那里去了不在家,到吃饭时,我弄点饭给他们三口人吃,当时因为我老伴组子阿加,所以就没有喝酒,等吃好饭后,他们三口人没有走,在这里等我老伴,到了下午四点钟左右,我老伴回来了,他们三口人和我老伴啦会呱,一直啦到六点钟左右,我们要弄点饭给他们吃,他们不吃,就走了。当时走时,是我女婿房文栋开的车,我女儿及外孙坐在副驾驶室内,随后房文栋就开车走了,具体以后发生什么事我不知道。
    [ 问]:
    当时还有其他人在车上吗?
    [ 答]:
    他们一家三口人之外没有其他人。
    [ 问]:
    后来你女儿女婿又到你家来过吗?
    [ 答]:
    没有来过。
    [ 问]:
    当时你剪刀是你女婿房文栋开车的吗?
    [ 答]:
    我把他们送到门口,我见到的。
    [ 问]:
    房文栋在你家和谁吃的饭?
    [ 答]:
    就是他们三口人和我吃的饭。
    [15:26:39]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你对这组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27:08]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27:25]
  • [公诉人]:
    宣读出示第三组证据,其他证据的主要材料: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据卷P21-28
    2.发破案经过 证据卷P29
    2010年1月26日18时30分,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报警称在邳州市邢楼镇清沟桥东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事故中队民警李健、刘浩赶赴现场,对现场开展进行勘查。2010年1月27日,肇事车辆驾驶员房文栋到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3.驾驶证和行驶证 证据卷P30
    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证据卷P31
    5.小型汽车鲁DN7058车辆信息 证据卷P32
    6.协议书 证据卷P35-36
    7.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诉讼卷P18,结论为制动不合格、灯光不合格。
    8.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诉讼卷15-16
    公(邳)鉴(法)字(2010)5号,分析说明:被鉴定人赵凤龙脑挫伤、颅内出血,脑疝形成,并行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赵凤龙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重伤。
    9.尸体检验报告 诉讼卷P17
    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诉讼卷P20 ,结论:房文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凤龙不负事故责任。
    [15:30:24]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30:42]
  • 公诉人:举证完毕。
    [15:31:14]
  • [审判员]:
    法庭举证完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房文栋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15:31:51]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证据。
    [15:32:1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32:38]
  • [公诉人]:
    (一)被告人房文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1、犯罪嫌疑人房文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3、其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系过失;4、客观方面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房文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量刑建议:被告人房文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房文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且可判处缓刑。
    [15:34:32]
  • [审判员]:
    被告人房文栋进行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认罪,没有要辩解的。
    [15:34:5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房文栋,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15:35:51]
  • [被告人]:
    我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够宽大处理。
    [15:36:13]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就到这里,现在休庭,择期宣判。
    [15:36:40]
  • [审判长]:
    带被告人房文栋退庭。
    [15:36:5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同志的图片摄影,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支持。
    [15:39:12]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