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外景

审判员

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小组

庭审全景
2010年12月14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周娜。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睢宁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09:17:37]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2010年9月11日,原告李某与其同伴在苗集村吴庄组北侧的河沟捕鱼,鱼塘承包人周某发现后,认为沟里的鱼是其鱼塘跑出来的,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周某用渔叉将李某刺伤。后李某被送往古邳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又转院到睢宁县人民医院,由医生将渔叉取下。然被告周某一直声称原告王某及其同伴是到被告鱼塘偷鱼的,并对被告本人实施暴力,被告出于正当防卫,才用渔叉将其刺伤。事发后经古邳派出所多次处理无果,遂提起诉讼。
    [09:22:0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由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代理审判员武震独任审判。
    [09:23:39]
  • [主持人]:
    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8:19]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09:29:02]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席,全体起立!
    [09:30:0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30:59]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2:41]
  • [审判员]:
    原告:李某,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古邳镇果园村2号。
    委托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古邳镇苗集村吴庄组。
    委托代理人:英某某,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被告双方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3:21]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35:10]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35:30]
  • [审判员]:
    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人民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武震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乔爽担任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原、被告的诉讼参与人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要求调换。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36:04]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6:53]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7:39]
  • [审判员]:
    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如果对法官的指令和相对方的意见没有理解,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各方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和辩解,因此一方在发言的过程中,相对方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打断其陈述;当事人之间要尊重相对方的人格,不得以攻击性的言辞侮辱他人。原被告是否听清?
    [09:37:59]
  • [原告代理人]:
    听清
    [09:38:32]
  • [被告代理人]:
    听清
    [09:38:5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9:19]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诉状(略)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人身损害赔偿26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09:40:26]
  • [审判员]:
    下面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41:17]
  • [被告代理人]:
    答辩人认为被告没有承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原告及其四个同伴到我鱼塘偷鱼,不听劝阻,并对我实施暴力,我出于正当防卫,方用鱼叉将其插伤。
    [09:41:46]
  • [审判员]:
    通过刚才原告陈述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本庭将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09:43:1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43:27]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43:50]
  • [审判员]: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相互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09:44:10]
  • [原告代理人]:
    睢宁县公安局古邳派出所鉴定委托书一份。证明:2010年9月11日晚被告用鱼叉刺伤原告左臂,原告是在被告鱼塘旁边河沟捕鱼的,并不是在原告鱼塘捕鱼。
    [09:48:00]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48:18]
  • [被告代理人]:
    委托书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在旁边鱼塘捕鱼。
    [09:48:53]
  • [原告代理人]:
    古邳医院门诊病历、睢宁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等四分病历。证明:被告用鱼叉刺伤原告左前臂,手术缝合,并根据伤情需要住院一个月治疗。
    [09:51:24]
  • [被告代理人]:
    四份病历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的伤是被告过错。
    [09:51:4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54:20]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刺伤原告所使用的鱼叉照片及原告伤情。
    [09:54:3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54:56]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不是出自公安机关,是个人收集,没有法律效力。
    [09:55:12]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09:55:2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太阳能供销合同。证明:原告是太阳能经销个体户。
    [09:56:19]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56:49]
  • [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不认可,没有什么证明力。
    [09:57:32]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09:57:50]
  • [原告代理人]:
    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古邳医院药费票据。一共19张共计1709.9元。当天转院的交通费200元。
    [09:58:09]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58:38]
  • [被告代理人]:
    发票没有异议。但数额待算。交通费没有异议。
    [09:58:5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9:59:14]
  • [被告代理人]:
    合同书(复印件)和调查材料。证明:涉案汪塘被告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09:59:31]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0:00:43]
  • [原告代理人]:
    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01:15]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它证据吗
    [10:01:37]
  • [被告代理人]:
    书面证据没有了,有证人。
    [10:02:19]
  • [审判员]:
    请证人出庭,原告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10:02:35]
  • [原告代理人]:
    有异议,证人不能提供身份证。原告也不认识证人。
    [10:03:26]
  • [审判员]:
    证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且原告对其身份持有异议,现在请证人退庭。
    [10:05:00]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询问几个问题,被告四张照片上的那鱼叉是不是你的。
    [10:05:31]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06:25]
  • [审判员]:
    是不是你用鱼叉刺伤原告的
    [10:06:39]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0:07:59]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原告有没有营业执照。
    [10:08:38]
  • [原告代理人]:
    只有代理合同书,但是我要求的赔偿是按照农村居民收入要求的。
    [10:09:01]
  • [审判员]:
    现在请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0:09:45]
  • [原告代理人]:
    提供明细表一份。医药费1709.9元,误工费750元,交通费200元。
    [10:10:00]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10:10:14]
  • [被告代理人]:
    医药费和交通费没有异议,误工费过高,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收入计算。
    [10:10:30]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原告是不是在被告承包的鱼塘捕鱼的
    [10:10:47]
  • [原告代理人]:
    不是,是在他鱼塘旁边的水沟里捕鱼的。
    [10:11:0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
    [10:11:21]
  • [原告代理人]: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原告在被告鱼塘边沟内捕鱼,被告误认为是捕其鱼塘内的鱼,在原告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鱼叉刺伤原告,伤情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对此事实不予否认,侵害事实清楚故根据法律规定,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请求与法有据,请求支持。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是捕鱼塘的鱼被叉伤,其行为是保护其财产行为,以此理由抗辩,不能成立。因为,庭审中,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退一步而言,即使有此行为发生,那么也应由公安机关侦察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处罚。仍然免除不了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采取的正当防卫这一观点也不能成立,因为,正当防卫的采取必须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防卫措施,而本案的双方,只是争吵,原告没有对被告造成人身侵害。故,正当防卫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且不属于同一案由,原告遭受人身侵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请求明确,法庭应予支持。
    [10:20:07]
  • [被告代理人]:
    关于原告李某诉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认为原告向法庭提出的诉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存在公开赔礼道歉,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以文字的形式作出以下陈述:
    1、原告李某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尊法守纪,不该用不劳而获的卑劣手段伙同窃友在夜静更深秘密潜入被告鱼塘电鱼偷鱼,损人利己。原告所为一是太缺德,也失去了做人的原则和人格尊严;二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明显过错;四是原告电鱼的鱼塘是属于被告依法取得的个人私有财产,其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等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可原告为了私欲置法律而不顾,他在明知电鱼偷鱼是缺德违法的情况下仍与其同伙窃友在夜静更深趁人熟睡之际潜入被告的鱼塘电鱼偷鱼,其违法丧德的行为不但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尊严。
    2、原告李某在诉讼上提出对他人身损害由被告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对此被告认为,偷鱼的原告的损伤只能是咎由自取,与我无关。被告不存在给他赔偿,更不存在向他赔礼道歉。一是原告偷被告的鱼,被我逮着,原告应当给我公开赔礼道歉,他要我给他赔礼道歉。二是原告小偷偷了我的鱼,我如果在反过来在给他公开赔礼道歉的话,这全世界将会变成了人人都会偷,人人都学偷的小偷世界,三是原告电鱼偷窃被我逮着,按其原告应当迅速“撤退”,可原告认为我的鱼塘好像是属于他的财产,他不知偷鱼之耻,反而大打被告,一拥而上,捂住嘴不准我喊,我的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此时此刻我不得不用鱼叉自卫,使原告造成轻微损伤。四是原告损伤是偷鱼所致,他们当时依仗人多势众,又仗着年轻力强,他们5个人打我一个,他们认为我孑身一人,又是老头子,寡不敌众,他们在地方又好斗逞强,这时如果我不采取果断措施,我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我手持鱼叉对小偷团伙乱戳,这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因为我的人身正遭受侵害,我无任何过错,也不存在防卫过当,原告偷鱼造成人身损害,只能是偷鱼的应得结果,道歉的只能是原告,我没有法定义务向他赔偿。
    3、原告李某团伙电鱼、偷鱼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给地方周边鱼塘带来极大的威胁。他们每到一处,这一处鱼塘必然遭殃,因为他们一是团伙作案;二是他们分工合作,偷鱼时有两人放哨,3人下塘,白天踩点,夜里行事,密切配合,共同分赃,计划周密,年轻力壮,能打能闹,逞斗好强。
    4、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被告认为,原告偷鱼存在主观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用鱼叉叉到原告,造成轻微损伤,被告的行为属正当自卫,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原告的人身损害只能是原告偷鱼所致,是咎由自取,原告应当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给付分文赔偿!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10:20:50]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21:21]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21:29]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0:21:52]
  • [审判员]:
    说一下你们的调解意见
    [10:22:20]
  • [被告代理人]:
    一次性给付原告医药费等共计800元。
    [10:23:47]
  • [原告代理人]:
    可以,其他部分自愿放弃。
    [10:24:1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下面制作调解协议:
    1、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1月26前付清一次性给付原告8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2、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内容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10:27:59]
  • [审判员]:
    庭审结束,闭庭,请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9:0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
    [10:29:2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