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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千山法院审管办的郑丹。[09:17:14]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设备及各种生活设施租赁给原告经营使用,租期1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并约定租赁合同签字生效后的一切债权债务,各种税收费用,各种经营证书的年检、更换,房产、土地费用和其他问题(包括建筑设施、电、水、消防、环保等问题)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概不负责,如有需要被告可帮助协调,但费用由原告承担。
2009年11月初,原告按约定交纳租金后进入承租厂区,但一直没有组织生产经营。2010年2月1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下发鞍千政办发(2010)5号《关于对千山区部分区域实施封闭冻结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东鞍山镇境内全部区域封闭冻结,要求从2010年2月1日起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封闭冻结期限为12个月,到期自然解除。2010年3月,原告离开承租场地。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租赁经营合同,返还租金和抵押金15万元,赔偿先期投入190121元,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2000元以及无法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30万元。被告认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被告为其垫付的租赁期间的年检、税费等合计40131元。[09:18:13] - [主持人]:本案由民三庭审判员陈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09:21:0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24:05]
- [书记员]:传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不得随意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实施妨害法庭审判活动行为。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请将手机关闭。(略)[09:24:3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09:25:1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均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是否可以开庭。[09:25:34]
- [审判长]:请坐下。[09:25:51]
- [审判长]: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汪飞诉被告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09:26:07]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身份。[09:26:17]
- [审判长]:原告请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09:26:30]
- [原告]:汪飞,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东河行政村鲁小自然村7号。[09:26: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曜鸿,辽宁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09:27:27]
- [审判长]:请被告方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09:27:53]
- [被告]: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谢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福庆,经理。[09:28: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静,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鞍山市立山区。[09:28: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冉凡峰,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09:28:43]
- [审判长]:原告方,对核对对方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28:54]
- [原告]:没有。[09:29:13]
- [审判长]:被告方,对核对对方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29:31]
- [被告]:没有。[09:29:44]
-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09:29:54]
- [审判长]:宣布本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之规定,本庭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陈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09:30:17]
-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09:30:19]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
4、原告方可以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
5、双方当事人有如实陈述和遵守法律纪律的义务。[09:30:41] -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原告方,你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09:30:57]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1:32]
-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被告方,你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09:31:44]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2:17]
-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09:33:00]
- [原告]:没有。[09:33:10]
-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09:33:24]
- [被告]:没有。[09:33:35]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接到本庭开庭传票或者出庭通知书?[09:33:47]
- [原告]:收到了。[09:34:01]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接到本庭开庭传票或者出庭通知书?[09:34:16]
- [被告]:收到了。[09:34:24]
- [审判长]:原、被告均在开庭三日前接到本庭开庭传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开庭审理。[09:34:34]
- [审判长]:本次复庭将围绕动检证应当由原告还是被告办理以及被告反诉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数额是否准确展开调查,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双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09:37:32]
-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09:38:01]
- [原告]:没有。[09:38:09]
-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09:38:18]
- [被告]:向法庭出示营业执照一份(原件),证明营业执照仍然在正常年检,年检的费用由我方已垫付。[09:38:29]
-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38:46]
- [原告]:对于营业执照年检真实性原告方没有异议,但是针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东西提出异议以下几点看法。一、被告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名称仍然是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足以证明现企业仍然存活;二、证明原告方租赁被告方的企业是以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经营,对外以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内以租赁经营合同的形式承包经营该企业。[09:39:08]
- [审判长]:将证据返还被告。[09:39:25]
- [审判长]:被告,继续向法庭举证。[09:39:33]
- [被告]:没有证据。[09:39:43]
- [审判长]:原告,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是否将营业执照以及各种资质证书交付原告?[09:41:47]
- [原告]:没有。[09:41:54]
- [审判长]:当时的动检证到期了,是否知道?[09:42:03]
- [原告]:不知道。[09:42:13]
- [审判长]:原告,在起诉状里,原告自诉的被告提供给原告各种经营证书就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是什么原因?[09:42:29]
- [原告]:起诉状中写的是应该提供但是没提供,自始至终就没有提供我们这些证书。[09:42:41]
- [审判长]: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证出示给原告?[09:43:02]
- [被告]:出示过给原告。[09:43:16]
- [审判长]:是否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交付给原告?[09:43:27]
- [被告]:交给了他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动检证都挂在办公室的墙上了。[09:43:36]
- [审判长]:是什么时间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交付给原告?[09:43:47]
- [被告]:签订合同的当天复印件就给他了。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营业执照就是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给原告的复印件。[09:43:58]
- [审判长]: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是否到动监部门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09:44:28]
- [原告]:大概在2010年1月份左右原告自己到动监部门去问过,打听过关于动监证的相关信息。有关人员告诉我们承租方办不了,需要企业方来办。[09:44:39]
- [审判长]:动监部门是否告知了需要其他的手续?[09:44:57]
- [原告]:告知了办理动监证应该提交的各种材料。[09:45:10]
- [审判长]:原告,之后是否找过被告?[09:50:01]
- [原告]:找过,并且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王静去检疫所办过申请,后来因为鞍山市的冻结令办不了。[09:50:29]
-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09:50:57]
- [被告]:不属实, 2009年底原告到鞍山的承租场地里安装电话,我提示过原告如果生产之前必须办理动监证,2月份的时候原告和被告一起去领的申请表。[09:51:29]
- [审判长]:被告,后来办没办下来动物防疫合格证?[09:51:52]
- [被告]:没办下来,由于2010年2月1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鞍山市部分区域关于冻结的通知,2010年2月1日之日起该地区不在办理相关的手续,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材料就包括村委会证明该地块非动迁地块的证明材料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正由于原告没有及时的进行生产,导致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另外千山区人民政府2月1日起不在办理相关手续。[09:52:08]
- [审判长]:被告,你领申请表是什么时间?[09:52:26]
- [被告]:3月2日领申请表的时候办证人员告知将相关的材料提供并且符合条件就可以给办。[09:52:45]
- [审判长]:原告,领回申请表之后,是否按照申请的条件准备相关的材料?[09:52:59]
- [原告]:从冻结令下发之后,我们多次协调,但是冻结之后就一律都不给办。冻结令是要求不在冻结区,并且需要村委会出具证明,但是解家堡村是冻结封闭区之内,所以不在于提供多少完备的手续的问题,就这个冻结令无论多符合条件,都是不给办的。[09:53:16]
- [审判长]:原告,2009年8月份签订合同之后是否为投入生产进行准备?[09:53:35]
- [原告]:准备了,在外预定一些畜禽的外包装,进行招工,因为租赁期限一年,不可能招一些生疏的人,必须找比较熟悉的人,因为原告的家乡有熟悉这个行业的人,所以就回家乡招工。[09:53:46]
- [审判长]:被告,原告所述的情况据你们了解是否属实?[09:53:56]
- [被告]:不属实。他定包装应该在2010年1月份开始。[09:54:24]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催促被告办理动物检疫手续?[09:54:41]
- [原告]:在2010年1月份左右。[09:54:58]
- [审判长]:被告,情况是否属实?[09:55:25]
- [被告]:不属实。应该是在2010年2月28日原告才回到鞍山,因此之前没有催过我办理手续。2010年1月末的时候办理动检证都很容易能办下来。[09:55:37]
- [审判长]:被告,企业未出租给原告之前是什么状态?[09:57:06]
- [被告]:停产状态。[09:57:17]
- [审判长]:被告,是否将场地转租给他人?[09:57:32]
- [被告]:没有。[09:57:43]
- [审判长]:被告,企业是否经营过?[09:57:54]
- [被告]:经营过,是跟别人合伙经营。[09:58:18]
- [审判长]:被告,原告是否将办理动检证的材料交付给你?[09:59:21]
- [被告]:没有。[09:59:30]
- [审判长]:被告,你方在反诉中要求原告给付垫付的税费4万余元,对此有无证据提供?[09:59:46]
- [被告]: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房产土地使用税,08年8月―11月2308.68元、09年12月2319.19元、2010年1月―10月1154.34元,国税营房事项税费50元,2010年4月1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费1000元,营业执照年检费1050元,国税开票系统1年服务费407元,代码证换证费年检费248元,交付电费600元,营业执照换照是570元,电话费155元,地税办税通服务费780元,数字证书软件服务费630元,总计28587元。[10:00:00]
- [审判长]:被告,反诉状中反诉请求为40131元,现在提供的票据以及庭审中要求的数额为28587元,差额部分什么意见?[10:00:25]
- [被告]:现有票据就这些了,差额部分放弃诉讼请求。[10:00:36]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00:57]
- [原告]:关于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针对被告方算的数额,我相信是准确的,但是请法庭允许,有几个问需要问反诉中的原告。[10:01:09]
- [审判长]:可以。[10:01:17]
- [原告]:反诉状中的反诉请求是同意解除合同还是履行合同,同意履行合同涉及到合同当中的内容,如果法庭支持,就不属于反诉的内容,那么由反诉的被告方承担无疑。如果解除合同,请被告提出这些票据要证明什么。[10:01:31]
- [被告]:被告在履行合同当中并无违约行为,租赁合同已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反诉的各种税费应由反诉被告承担。[10:01:53]
- [审判长]:原告,你方在起诉状中所说的同时被告提供给原告各种经营证书,这是双方约定还是已实际履行?[10:03:36]
- [原告]:只是双方的约定,实际并没有交付。[10:03:51]
- [审判长]: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哪签订的?[10:04:05]
- [被告]:在被告单位的办公室里签的,各种证书都挂在办公室的墙上。[10:05:14]
- [审判长]:原告,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哪?[10:05: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0:05:46]
- [审判长]:原告方,对于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的?[10:08:39]
- [原告]:没有。[10:09:14]
- [审判长]:被告方,对于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的?[10:09:56]
- [被告]:没有。[10:10:2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10:11:12]
-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10:12:02]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12:06]
- [原告]: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根据庭审关于本案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提出以下几点供法庭参考。一、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名称为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关键区别就是租赁经营合同不包括出租方提供各种经营证书,承包经营合同就包括这项,刚才法庭调查的过程当中,被告方提出证书是年检的证据,就足以证明企业的名称没有改变,被告刚才提供各种票据上的税费名称仍然是鞍山市三鑫畜禽加工有限公司,从这可以证明本合同虽名称为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承包经营合同。二、关于提出解除合同的问题,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目的就是获取相关的利润,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予以解除。三、合同解除之后,涉及到的解除后的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也明文规定,合同解除后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该合同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有履行的部分,根据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本案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那么就要终止履行。至于被告方提出要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所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方的反诉请求,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辩论完毕。[10:15:3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16:39]
- [被告]:一、原告在2010年10月26日的申请书中提到由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各种经营所需的手续以及该地区实行冻结,导致动检证无法办理。但是在庭审中对方明确的提到办理动检证不在于提供多少手续,由于该地区下达了冻结令,无论提供什么手续,动检证都不能办理,很显然对方是自相矛盾,同时印证了动检证无法办理,与被告方没有向原告提供手续没有关联性,对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由谁来承担动检证无法办理的责任,有二点事实,一是动检证只有开工才能办理,二是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09年11月份,对方进行开工生产,也就是说本案无论动检证由谁来负责办理,只要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在09年11月份如期生产的话就可以办理动检证,就可以正常履行合同,到合同期届满,也就不存在本案的纠纷。正是由于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没有如期的履行合同,没有在09年11月份开始生产,导致了2010年2月1日之后无法办理动检证,责任在谁,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已一目了然。正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动检证无法办理,因此该责任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严格的履行合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合同签订之后,我方如约的履行了义务,将厂房设备交付给对方使用,我方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因此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说法不成立。综上,请法庭依法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0:18:43]
-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18:58]
- [原告]:没有。[10:19:06]
-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19:22]
- [被告]:没有。[10:19:3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法庭调解阶段。[10:20:02]
-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10:20: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需要庭审结束后与当事人商量。[10:22:00]
-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没有调解方案,法庭调解不成。[10:22:12]
- [审判长]:法庭最后陈述[10:22:20]
- [审判长]:原告方请陈述最后意见?[10:22:28]
- [原告]:请法院依法裁判。[10:22:36]
- [审判长]:被告方请陈述最后意见?[10:22:45]
- [被告]:请法院依法裁判。[10:22:56]
- [审判长]:宣布休庭。[10:23:09]
- [审判长]:何时宣判另行通知。当事人核对笔录后签字。[10:23:12]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25:50]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27:5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