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外景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一

庭审现场
2010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骆石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48:05]
  • [主持人]:
    陈小华因身体不适,于2010年4月2日晚到梁记足部保健店做背部拔火罐,却因该保健店的店员操作不当,误使其右侧胸部、右腋部大面积皮肤被烧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全身烧伤面积7%,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小华因与该店的店主协商不成,遂于2010年9月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的负责人和登记的店主共同赔偿其后续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补偿金30902元及其他费用2650元,共计542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14:49:08]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陈玲、审判员钟凯 、代理审判员廖玮,书记员王宗维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民一庭法官陈玲。陈玲,女,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于2006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至今已审理各类民事案件700余件。期间审理过不少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曾应中国医院协会科技发展部的邀请以及应广西区人民医院的邀请为部分基层医务工作者做医疗纠纷的专题授课;在初任法官培训上,应广西法官学院的邀请参与经验交流。多次作为主办法官将庭审活动带进校园、部队、社区,以及为人大代表、初任法官开示范庭。
    [14:49:29]
  • [主持人]:
    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是南宁市乃至全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业务庭室,2010年1月1日至12月12日,该庭受案数已超过3000件,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办案压力大,且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这些客观条件促使民一庭干警牢固树立了在工作中学习、以学习促进工作的新型学习理念,形成了热爱学习、追求进步的良好氛围。该庭不断创新管理方法,整合优化有限的审判资源,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连续多年最评为“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006年和2009年荣立“南宁市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2006年获得“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
    [14:49:48]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14:50:03]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50:4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吵闹、插话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庭审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携带移动电话的,请自行关闭。
    [14:55:17]
  • [书记员]:
    3、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其退出法庭。
    4、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合议庭成员入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要自动起立,待合议庭成员就坐后,方可坐下。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14:56: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小华诉被告梁淑英、梁美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4:58:0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陈小华,女。
    委托代理人:方宪美,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14:58:49]
  • [被告一]:
    被告一:梁淑英,女,南宁市中山路梁记足部保健店负责人。
    被告二:梁美堂,男,南宁市中山路梁记足部保健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梁淑英(即被告一),女,南宁市中山路37-1号梁记足部保健店负责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15:00:50]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5:01:33]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02:37]
  • [被告一]:
    没有异议。
    [15:03:38]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实,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原、被告各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15:03:59]
  • [原告代理人]:
    无证人。
    [15:04:15]
  • [被告一]:
    没有证人。
    [15:04: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本院审判员陈玲、审判员钟凯、代理审判员廖玮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陈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王宗维担任法庭记录。
    [15:06:1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已书面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否清楚?
    [15:06:48]
  •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5:08:27]
  • [被告一]:
    清楚了。
    [15:08:4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5:09:03]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09:28]
  • [被告一]:
    我方不申请。
    [15:09:4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5:10:04]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伤住院的其他费用265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补偿金3090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因身体不适,于2010年4月2日晚到梁记足部保健店做背部拔火罐,却因该保健店的店员操作不当,误使其右侧胸部、右腋部大面积皮肤被烧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全身烧伤面积7%,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15:11:0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5:13:05]
  • [被告一]:
    以下是两被告的共同答辩;
    一、被告一作为本案的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15:14:36]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本案的被告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何依据?应否支持?
    [15:16:5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5:17:4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17:54]
  • [被告一]:
    无异议。
    [15:18:10]
  • [审判长]:
    下面首先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先由原告方举证。
    [15:18:50]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凌梦晴写的《保证书》,说明对第二被告的主张,被告一是店主,应对整个事件承担责任。凌梦晴是当时给原告拔火罐的雇员。
    [15:21:3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15:22:38]
  • [被告一]: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一只是凌梦晴的担保人而不是梁记的担保人。凌梦晴是操作不当,不是违规操作。
    [15:25:0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就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
    [15:26:19]
  • [被告一]:
    没有书面证据,与刚才的质证意见一致。
    [15:27:05]
  • [审判长]:
    下面就第二个争议焦点由原告方举证。
    [15:27:53]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1、病历,说明原告被烧伤后住院治疗、复诊的费用,原告共计住院15天。
    证据2、出院证明,说明原告全身烧伤面积7%。
    证据3、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鉴定中心的鉴定资格。
    证据4、鉴定费发票,说明原告因烧伤支出的鉴定费用。
    证据5、原告原单位证明,说明原告的工作及收入状况。
    证据6、原告在民族医院治疗时处的治疗方案,说明原告的治疗情况。
    [15:29:40]
  • [原告代理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5天,每天40元,共200元。
    陪人费用,每天40元,5天共计200元。
    15天的误工费,原告月工资为4500元,误工费共计2250元。
    鉴定费700元。
    残疾赔偿金按照2010年的相关标准计算,15451×20年×90%,即30902元。
    后续治疗费用为20000元。
    [15:33:1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5:34:16]
  • [被告一]:
    对证据1、证据2病历及出院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病历都是同一个医生所写,且没有加盖公章,无法判断病历上的文字是该医院医生所写,原告应提交疾病诊断书及住院费用和复诊治疗费用的发票予以佐证,否则我方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或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5:39:17]
  • [被告一]:
    对证据3伤残鉴定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我方要求重新鉴定。鉴定书第1页倒数第4行的住院时间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告住院时间是5天而不是15天,5天的伤情与15天的伤情不可能一样,况且我方对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故要求重新鉴定。
    [15:40:00]
  • [被告一]:
    对证据4鉴定费的发票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证实。
    对证据5原单位的证明,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收入的真实性,原告应提交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单,同时原告还应提交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以证明其高收入的真实性及误工而减少收入的具体金额,以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请。
    [15:41:00]
  • [被告一]:
    对证据6民族医院的治疗方案只有标题而毫无内容,如法院允许原告在庭上补交,拿法院应予我方相应的举证事件进行核对与评估再进行质证,对该当庭提交的证据我方不予当庭质证。
    [15:42:58]
  • [被告一]:
    对陪人费不认可,是凌梦晴在陪护。
    [15:44:3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说是自己的母亲在陪护。
    [15:45:01]
  • [被告一]:
    原告方所说不是事实,凌梦晴一直在病房吃住,对原告进行陪护。
    [15:45:43]
  • [原告代理人]:
    请法院进行核实。
    [15:46:06]
  • [审判长]: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庭将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其效力。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46:2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只愿意支付5000元,原告无奈之下才起诉。
    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是合法的。原告丢失了发票后,重新到鉴定机构复印了一张并盖章,也是有效的。
    后续治疗费是在医院提给出的治疗意见,大概为20000元。
    [15:50:1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55:04]
  • [被告一]:
    我作为保健店的管理人员,把客人即原告烧伤,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但要根据事实和依据进行判断具体的数额。我当时要求原告住院,但原告不愿意住院,住了4天原告就说好了,要求出院,我要求看伤口,但原告一直不肯,3000元住院费的发票我也一直未能核实,对于原告十级伤残我要求重新鉴定。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我均看不到依据,对原告主张的费用不予认可。
    [15:56:02]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把住院发票给了被告,被告只给了5000元。
    [15:56:25]
  • [被告一]:
    凌梦晴手上的发票有3000多元,其他的费用我从未核实过,无事实依据。
    [15:57: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5:57:59]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58:22]
  • [被告一]:
    坚持辩论意见。
    [15:58:26]
  • [审判长]:
    下面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5:59:02]
  • [原告代理人]:
    愿意。
    [15:59:18]
  • [原告代理人]:
    要求被告方支付34000元。
    [16:00:29]
  • [被告一]:
    不同意原告的方案,我方对后续治疗的费用未能核实,且要求对十级伤残重新鉴定。
    [16:01:36]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无法进行,由法院裁判,宣判时间另定,现在休庭。
    [16:02:3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6:04:34]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