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审判长王会收

原告方宣读起诉状

被告方进行答辩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提供证据

被告方进行质证

合议庭进行证据认证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庭审全景
2010年12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挂靠出租车出事故 驾驶员车主公司均受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09:27:26]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王会收,男,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审判庭副庭长。具有23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因工作突出被授予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称号,并荣获院“调解能手”、“廉政标兵”等荣誉。书记员由王冯担任。人民陪审员谢昌利、周勇。
    [09:28:32]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诉称: 2008年4月4日5时,被告曾某驾驶公交公司所管理的苏xx号轿车行驶在206国道713KM+800M处时,与原告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铜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勘察现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苏XX号轿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原告得知,肇事出租车实际车主为刘某,遂将高某、刘某、公交公司、公交公司出租分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五万余元。
    [09:30:02]
  • [主持人]:
    由于被告一方代理人迟到,本庭开庭时间推迟20分钟,请各位网友谅解。
    [09:44:54]
  • [主持人]:
    当事人到庭,庭审开始。
    [09:56:06]
  • [书记员]:
    [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审判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56:12]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某,男,自然情况见卷宗。
    委托代理人韩士成,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敏,铜山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勇,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勇,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滨,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自然情况见卷宗。
    委托代理人郭燕,女,自然情况见卷宗。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自然情况见卷宗。(未到庭)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诉讼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全权、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7:45]
  • [审判长]:
    告知当事人庭审权利义务(略),是否听清?
    [ 均答]:
    听清了。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没有异议?
    [ 均答]: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均答]: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除上次简易程序的事实理由外,原告还有无新的意见?
    [ 李]:
    无。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新的答辩?
    [ 孟]:
    代表公交公司及出租公司答辩,不能直接认定是本案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伤害,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损失赔偿,不应由本案被告全部责任。其余同上次庭审答辩意见。
    [ 郭]:
    原告的诉请特别是所作出的评残鉴定与事实不相符,在鉴定过程中有扩大病情的情况,诉请中不应支持其诉请的数额。
    [ 刘全权]:
    无新的答辩意见。
    [10:00:43]
  • [审判长]:
    据诉、辩双方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2002年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做过颅脑手术,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关联,如有关联,参与度是多少?二、鉴定报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三、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四、原告户口性质是适用城镇还是农村标准?五、鉴定报告是否应予采信?双方有无异议?
    [ 均答]:
    无异议。
    [ 审判长]: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双方有无异议?
    [ 李敏]:
    无异议。
    [ 孟]:
    有部分异议,公交公司和出租公司对认定书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我们方认为,该认定书认定公司的副驾即本案被告曾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我方认为是错误的,本案被告曾某系我公司驾驶员,也是刘某聘请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逃离现场,我方认为此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我方认为公安机关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曾某逃离现场的基础上适用道交法及实施条例来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持有异议。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错误适用了法律,致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错误。
    [10:05:54]
  • [郭]:
    曾某对事故认定书的事实意见同公交公司意见。
    [ 刘全权]:
    无异议。
    [ 审判长]:
    在2008年6月20日,本案曾作出(2008)铜民一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各方当事人认为是否已生效?
    [ 均答]:
    生效。
    [ 审判长]:
    有无上诉?
    [ 李敏]:
    上诉,中院维持原判,执行局已执行过。
    [ 审判长]:
    对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证明此判决书认定事实与你们所认为的事实有不符?
    [ 李敏]:
    对此判决书无异议。
    [ 孟、郭、李]:
    无证据。
    [10:08:3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李敏]:
    无证据。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孟]:
    无。
    [ 郭]:
    提供证据二张光盘,从光盘上下载的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在日常生活中能应付自如,如骑自行车、打牌,从而认定原告的伤情并没有在鉴定机构鉴定中所表明的如此严重。
    [10:10:36]
  • [审判长]:
    原告方质证?
    [ 李敏]:
    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本前的精神状态,原告的伤情已经过东方医院的司法鉴定,且此证据无法认定是真实的,也可以通过电脑合成,照片一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精神正常。
    [ 郭]:
    从照片可反映原告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能从事日常的生活。关于电脑合成的问题,没有主观评定的基础上其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 审判长]:
    其余被告质证?
    [ 孟]:
    通过照片一组可反映照片的拍摄时间,从照片形式看,不是电脑合成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照片显示的相关内容可体现出原告的衣食住行、社会交往方面是完全具备一个正常人的条件的。与相关证据所显示出的所谓的颅脑外伤致智力损伤这一事实是有出入的。由于鉴定报告相关方面存在矛盾,鉴定报告中也明确谈到通过科技手段,还要参照原告的情绪,通过被鉴定对象的陈述,不知关心孩子,看电视看不懂,不认识邻居、只能看人打牌等陈述,这种陈述被鉴定机构综合考虑进去,会对鉴定结果形成一定的影响,鉴定部门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陈述基础上才形成本案鉴定报告,而鉴定对象的陈述与本案的被告曾某所提供的证据照片方面是相对应的,通过这一组照片显示,原告是能参与打牌,也能单独外出,与鉴定报告中的被鉴定对象陈述是相矛盾的。如鉴定对象陈述是虚假的,会导致鉴定结果偏差。
    [ 刘全权]:
    同公交公司意见。
    [10:20:12]
  • [审判长]:
    其余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 均答]:
    无。
    [ 审判长]:
    被告公交公司及曾某对原告的伤残鉴定重新进行鉴定申请,后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出示鉴定意见书,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 李敏]:
    无异议。
    [ 孟]:
    通过本次开庭及曾某的举证,我方认为2010年12月2日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所认定的参与度为25,参与度比例应增加,才能接近本案的相关事实,此鉴定报告是综合分析的结论,在质证曾某举证材料时也谈到,是针对被鉴定对象的陈述,受伤的后果很重,故鉴定部门综合分析并且主要是依据这种分析,所依据的检测手段是通过测验并结合被鉴定对象的陈述,如被鉴定对象是虚假的,这种结果有利于被鉴定对象。故我方认为,鉴定结论为颅脑外伤致智力中度损伤与事实存在相关出入。
    [ 郭]:
    一、东方医院鉴定所与新的鉴定报告结论可看出,当时被鉴定人去鉴定时是在办案人员及家人陪同下进入诊室,根据连云港鉴定机构是自己进入鉴定室,从而可反映在连云港鉴定后受到新的损害才进行的第二次鉴定,有可能是扩大的损失。鉴定中是被鉴定人与家人的自述,与曾某举证的材料相到矛盾,从而认为东方医院鉴定所所依据的被鉴定人与日常表现不符,故对原告颅脑外伤致智力损伤均有异议。
    [ 刘全权]:
    同前二被告方代理人的意见。
    [10:27:37]
  • [审判长]:
    原告方陈述诉请的计算方法及依据?
    [ 李敏]:
    医疗费86625.62元、伙补按90天,每天20元计1800元,营养费(住院90天+出院后2个月),每天20元,计3000元。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上述计算依据有无异议?
    [ 郭]:
    伙补从上次庭审抄录为其住院为81天,每天应按18元计算,营养费计算住院期间每天标准为7-11元。
    [ 孟]:
    出院后营养应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不能仅凭个人判断。医疗费应结合每日用药清单确定,是治疗本次伤害所必需的我方认可,否则,不予认可。其他同曾某代理人的意见。请法院综合考虑评判。
    [ 刘全权]:
    同前二代理人的意见。
    [10:34:31]
  • [审判长]:
    原告继续陈述诉请的计算依据及方法?
    [ 李敏]:
    误工费从受伤至定残之日计360天,每天按城镇居民标准56.30元计算。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意见?
    [ 郭]:
    对误工期限无异议,但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系农村户口,原告有在农村有承包地,有土地收入,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 孟]:
    对误工计算天数有异议,法律规定计算至评残之日应是被鉴定对象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评残,如受伤人出院后在具备鉴定条件下不去鉴定,对超出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误工天数之内。请法院对此综合评定,不能单凭受伤之日至评残之日这种机械计算来主张和要求原告的误工天数,对于误工时间应尊重鉴定机关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其实际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情况应由医疗机构作出权威的认定,对于误工计算标准应按农村户口计算。
    [ 刘全权]:
    同前二被告意见,关于误工时间计算过长,请法院予以考虑。
    [10:39:0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陈述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及依据?
    [ 李敏]:
    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计算5个月加住院期间天数,计18810元。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意见?
    [ 郭]:
    对于此项诉请,连云港鉴定机构对作出护理期间为伤后5个月是在徐州市司法鉴定的基础上,但徐州市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被新的鉴定报告所代替,不能以此为依据。医疗机构并未出具护理人员是谁,所以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 孟]:
    同曾某代理人的意见外,东方医院意见假设可参考采纳,其护理人员也是一人,并非两人。关于误工时间,其报告反映也是9个月,也说明9个月后,原告就可以参加工作,不需要再休息,故误工时间也就是300天。另护理人员按57元每天计算明显高于城镇居民的标准,无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 刘全权]:
    同前二代理人意见。
    [10:43:32]
  • [审判长]:
    陈述交通费的计算依据?
    [ 李敏]:
    交通费票据500元,已举证过。
    [ 审判长]:
    被告有何意见?
    [ 郭]:
    只支持就医期间原告及护理人员产生的交通费票据。
    [ 孟]:
    原告应陈述交通费产生的依据,便于被告比较明了的认定。交通费产生是否与原告的治疗有关,是否是必要的支出,被告方无从判定交通费的数额,如原告无法谈清,我方只认可原告入院、出院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 刘全权]:
    请法院依法认定。
    [10:46:45]
  • [审判长]: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被告方有何意见?
    [ 郭]:
    原告以城镇居民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是不当的,在质证误工时我方也提出原告系农村户口,在农村有承包地,有土地收入,应判定为农村居民,原告以五级伤残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是不认可的,从2002年的事故中造成了面瘫,不是此次事故造成的。据新的东方司法所鉴定意见,参与度是25%,应该有所提高,依据原告的现状来作为标准。
    [ 孟]:
    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及原告举证,原告的户口性质应为农村户口,据原告的陈述及上次庭审证人陈述,原告可以干农活,与其户口所载明的也是相符的。据鉴定报告显示,也不能完全按原告的计算方法,应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前一次事故,合理性进行计算。
    [ 刘全权]:
    同前二代理人的意见。
    [ 审判长]: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原告作一陈述?
    [ 李敏]:
    被抚养人:孩子10年,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母亲:6年,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兄妹七人。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何意见?
    [ 郭]:
    对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没有举证出孩子在哪里上学,在哪居住。按计算损失标准,按一个五级、一个十级,无依据。母亲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依据,无证据予以证实其母亲在城镇居住。请法院予以查明
    [ 孟]:
    原告的计算方式是就高不就低,应实事求是计算。原告本人适用农村标准,其被抚养人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数额和方式是错误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抚养义务人的真实数量来计算,不能减少实际抚养人数量来请求被抚养人的数额。被抚养人是否具备无抚养能力和生活来源,原告方应举证说明。
    [ 刘全权]:
    同前二代理人意见。
    [10:59:3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李敏]:
    庭审中已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长期居住在铜山新区,其子女也在铜山新区上学,也一并提供文沃社会的暂住证和租房协议,充分证明原告出事前长期居住在铜山新区,故我方主张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按城镇居民计算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的孩子是2000年出生,原告在2008年出事故,故按10年计算是正确的。原告的母亲无固定收入,且年龄已达70余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此抚养费法庭应予支持。伤残等级一个五级、一个十级,本庭已提供连云港的鉴定报告,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支持。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郭]:
    一、据原告举证,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村,且在农村有土地,有收入,且原告也经常回家居住,干农活,故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为城区户口不当,按司法鉴定所情况记载上其职业为务农,从而可反映其户口性质为农村,故相关的计算标准均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计算入残疾赔偿金,故不应再重复计算。对鉴定费问题,最后一次鉴定费是我方所支出,应按责任来分担此损失。
    [ 孟]:
    除上一代理人意见外,通过法庭调查,应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原告的损失,以使该案公平、公正的得以解决。本案适用的标准问题。通过法庭调查举证,原告是否为城镇户口,是否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应严格依据证据来判定。原告为想证明其为城镇居民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享有本案赔偿的依据,原告缺失此方面的依据,不能直接认定按城镇标准计算。通过本案事实来看,原告对其实际生活居住也进行了举证,其是想证明其受伤程度来反映其生活居住的环境,如提供的证人陈述,原告常到新区做生意,农忙时回家干农活,村里有事也回去帮忙。虽证人证明情况有异议,但证人反映的事实原告也没有反对其经常回家,原告并没有离开户口登记的住所,本案原告也不应认定为实际居住地在城区,就丧失了可参照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各项损失的依据。通过立法的基本宗旨,我方认为原告在户籍地有土地,有务农的行为,享有作为一村民应享有的生存资本。不应扩大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的范畴。关于被抚养人在原告本人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的情况下,其被抚养人为原告实际抚养的人,也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原告的请求是否合理,我方认为在质证阶段已对此发表质证意见,请法庭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合情合理认定原告方的实际损失。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受伤,在2002年发生过交通事故,伤其头部,对此不应隐瞒。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鉴定意见,认定其损伤程度为25%,参与度较低,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原告人未客观陈述的基础上形成的,原告陈述的情况与曾某所提供的反映原告人实际情况的照片、录音资料有较大出入。故请法院予以综合考虑,参与度应适当予以提高。对于2008年1618号判决书无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离是不正确的,1618号判决书也没有认定曾某在事故中有逃离。
    [ 刘全权]:
    同前二代理人辩论意见。
    [11:18:50]
  •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李敏]:
    原告2002年的伤情与2008年事故鉴定报告无任何因果关系。该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之前,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算在内,不属于重复计算。
    [ 郭]:
    鉴定费问题,第一次市鉴定机构和连云港鉴定机构中是原告在隐瞒事实下所做的鉴定,其发生的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曾某在第三次鉴定时所支出的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来分担。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李敏]:
    支持原告的诉请。
    [ 郭]:
    依法判决。
    [ 孟]:
    依法判决。
    [ 刘全权]:
    依法判决。
    [ 审判长]:
    被告刘某没到庭,如原告放弃对刘某的诉讼,则具备调解条件,否则不具备调解条件,原告是否放弃对刘某的诉讼?
    [ 李敏]:
    不放弃,刘某是实际车主。
    [ 审判长]:
    休庭,延期宣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保无误后签字。
    [11:23: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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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8:4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