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书记员

直播人员

原告

被告
2010年12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宣传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郑菊。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
    [15:20:39]
  • [主持人]:
    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下面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人民政府。被告董兆永。原告诉称:2010年8月5日,被告董兆永未经政府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也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位于大吴商城206国道东侧被告经营的中旺五交化店门前的三棵香樟树树冠破坏。此事经贾汪区公安分局大吴镇派出所处理,被告被行政拘留四天。因被告用锯和折枝的方式破坏后的树木已完全影响整体绿化效果,无法继续使用,被破坏的树木必须更换,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
    [15:22:34]
  • [主持人]: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判员付云汉,男,一级法官。曾在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塔山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贾汪区人民法院大吴人民法庭庭长。参加工作以来,共审理各类案件2000多件,无一发回改判。该法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文明法官、“双争”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一次。
    [15:23:07]
  • [主持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15:23:2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寻呼机、手机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4:2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24:49]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击法槌)。
    [15:25:11]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15:25:24]
  • [审判员]:
    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吴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镇长。
    委托代理人常慧,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化磊,男,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兆永,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路**店,身份证号码320*********。
    [15:26:1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5:26:33]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27:00]
  • [被告]:
    无异议。
    [15:27:11]
  • [审判员]:
    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5:27:42]
  • [审判员]: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大吴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董兆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云汉独任审理,书记员赵田担任本庭记录。
    [15:27:59]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需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5:28:14]
  • [原告代理人]:
    听清。
    [15:28:37]
  • [被告]:
    听清。
    [15:28:49]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5:29:14]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29:34]
  • [被告]:
    不申请。
    [15:29: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30:08]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事实及理由:2010年8月5日,被告董兆永未经政府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也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位于大吴商城206国道东侧被告经营的中旺五交化店门前的三棵香樟树树冠破坏。此时经贾汪区公安分局大吴镇派出所处理,被告被行政拘留四天。因被告用锯和折枝的方式破坏后的树木已完全影响整体绿化效果,无法继续使用,被破坏的树木必须更换,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30:3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5:31:03]
  • [被告]:
    对我损坏树木的行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向镇政府表示歉意,我现在也比较后悔,今后保证自己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关于镇政府要求赔偿7500元的问题。我只是锯了些树枝,对树木的外观有影响,但不影响树木的存活,我愿意做适当的赔偿。
    [15:33:21]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500元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5:33:47]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34:14]
  • [被告]:
    无异议。
    [15:34:2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15:34:55]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损坏大吴镇政府种植的三棵景观香樟树的事实。
    [15:35:2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5:36:05]
  • [被告]:
    该决定书属实,无异议。
    [15:36:28]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15:36:54]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二:照片一组(6张),证明被告损坏树木以后的现场和被告使用的工具。
    [15:37:1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5:37:38]
  • [被告]:
    属实,无异议。
    [15:37:55]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15:38:12]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三:206国道大吴镇区环境整治工程一标段破坏工程量明细单一份,证明三棵香樟树价值7500元。
    [15:38:3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5:38:57]
  • [被告]:
    对树的价值我也不懂,我也不清楚。
    [15:39:13]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15:39:39]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证据四: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损坏树木损失的情况。
    [15:39:56]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5:40:11]
  • [被告]:
    我只是部分损坏,只影响景观,并不影响树木存活。
    [15:41:08]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15:41:2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41:4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质证。
    [15:42:24]
  • [被告]:
    无证据。
    [15:42:41]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15:42:5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43:20]
  • [被告]:
    没有了。
    [15:43: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43:58]
  • [原告代理人]:
    通过以上法庭调查,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及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本案侵权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贾公(吴)行决字(2010)第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大吴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照片为证。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原告举证的一份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206国道大吴镇区环境整治工程一标段破坏工程量明细单可以确认:香樟树树冠被破坏,已没有价值,需更换;每株价值2500元三株价值75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本案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国家财产(香樟树)破坏,造成一定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故应折价赔偿。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16:00:55]
  • [被告]:
    对于造成树木的损坏我已经承认了,虽然对树木造成了部分损坏,但不影响成活,我是一名下岗职工,生意也不好,我没有能力作7500元的偿还,我只能根据我的经济能力做部分偿还。希望大吴镇政府给我一次改错的机会。
    [16:01:2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16:01:5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6:02:26]
  • [被告]:
    没有了。
    [16:02: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02:56]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16:03:18]
  • [被告]:
    我愿意做适当赔偿,但我家庭困难。
    [16:04:14]
  • [审判员]: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05:08]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6:05:24]
  • [被告]:
    同意。
    [16:05:36]
  • [审判员]:
    你们双方谈谈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调解意见?能否达成一致?被告,你损害镇政府绿化的树木是不对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被告已经知错,而且当庭表示了歉意,虽然对树木景观造成了影响,但是没有影响树木的成活,原告应予以考虑。
    [16:05:54]
  • [审判员]:
    经法庭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做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陈述下调解意见。
    [16:40:21]
  • [被告]:
    我愿意赔偿500元,另外交纳500元押金,保证三棵香樟树从现在起一年内正常成活。关于押金问题,我与镇政府庭外另办手续。
    [16:40:59]
  • [原告代理人]:
    同意。对被告愿意赔偿500元,双方达成协议。关于押金问题,原告与被告庭外自行另办 手续。赔偿款500元被告明天付清。
    [16:42:39]
  • [被告]:
    同意。
    [16:42:50]
  • [审判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谁负担?
    [16:43:53]
  • [被告]:
    我负担。
    [16:44:12]
  • [审判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董兆永于2010年12月16日给付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人民政府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兆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17:04:0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
    [17:04:4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
    [17:05:2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