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09:05]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陈凤琴,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09:10:38]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案。[09:15:39]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09:15:58]
- [主持人]: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施某某谎称能帮助其介绍宝钢锡泥、锡渣等废料生意,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先后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六村19号302室、吴淞避风塘茶楼等处,以请客送礼、办出门证为由,共骗得被害人施某某现金人民币38000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09:16:15]
- [主持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16:31]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员万枝、代理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周月霞,担任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万枝。[09:16:53]
- [主持人]: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郑轶娜。[09:17:37]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09:17:5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9:18:24]
- [主持人]: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整至振动位置;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09:18:39]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19:13]
- [审判长]:请坐。[09:19:33]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09:19:50]
- [审判长]:传被告人吴某某到庭。(法警带上)(敲法槌)现在开庭。[09:20:11]
- [审判长]:现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吴某某。[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09:20:29]
-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63年9月8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09:24:03]
-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上海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09:31:43]
-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农民。[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新联村某号。[09:32:04]
-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如隐瞒前科,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了。[09:32:23]
- [审判长]:你因本案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 被告人]:我在201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09:32:45]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 被告人]:2010年11月20日。[09:33:07]
-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万枝、代理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周月霞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万枝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轶娜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华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出庭参加诉讼。[09:33:27]
- [告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09:33:50]
- [告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享有辩护权利,在法庭上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3)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34:09]
-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沪宝检刑诉(2010)1117号起诉书。[09:34:28]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内容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34:45]
-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不对,我认为是二万多一点。[09:35:03]
- [审判长]: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吴某某,公诉人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向法庭供述,你在听清公诉人的问题后,简要、清楚、明确的向法庭作出回答,知道了吗?[ 被告人]:知道了。[09:35:25]
- [公诉人]:你认为总共诈骗了多少钱?[ 被告人]:包括香烟是二万一千多。[ 公诉人]:是到谁那里骗来的?[ 被告人]:是从施某某那里。[09:35:42]
- [公诉人]:是怎么认识施某某的?[ 被告人]:朋友介绍的。[09:37:13]
- [公诉人]:宝钢公司的姚某某是否认识?[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是怎么从被害人那里骗来的?[ 被告人]:说为了生意请客送礼,办出门证。[09:38:03]
- [公诉人]:四万元欠条是你写的吗?[ 被告人]:是的,是她胁迫我写的。[09:38:20]
- [审判长]:被告人,你共骗了几次?[ 被告人]:骗了五次,第一次2500元;第二次700和二条香烟;第三次给了一万;第四次到她家里拿了5000元;第五次到他家里拿了1000元。[09:39:11]
- [审判长]:被告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其他人?[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案发后赃款是否已退赔?[ 被告人]:没有。[09:39:34]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09:40:04]
- [公诉人]:1、被告人吴某某2010年9月16日的供述,交代2010年3月至5月间,施某某向其打听能否到宝钢去做锡铁废料生意,因为被告人吴某某当时非常缺钱,就想从施某某身上骗些钱,于是就自己导演了一出骗局,从施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8000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数额不对,我从来没有承认过38000,车子是她逼我抵押的。[09:40:49]
- [公诉人]:2、被害人施某某2010年5月17日的陈述及施某某提供抵押欠条证实:吴某某以帮助施某某介绍宝钢锡泥废料生意为借口,先后从施某某处拿了人民币40000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并用他人的一辆牌号为沪FQ9790的轿车作抵押。[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她说的我不知道。[09:41:12]
- [公诉人]:3、相关证人王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将王某某所有的一辆牌号为沪FQ9790的轿车以人民币40000元抵押给施某某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抵押我不承认。[ 审判长]:车子是谁的?[ 被告人]:是王某某的。[ 审判长]:车子怎么会子你那里?[ 被告人]:是用来接王某某的小孩的。[09:42:18]
- [公诉人]: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潜逃,后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异议。[09:42:38]
- [公诉人]:公诉人提供证据完毕。[09:42:59]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09:43:20]
- [审判长]: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是否确认。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43:41]
-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我受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就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一案,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09:44:06]
- [公诉人]:在刚才的庭审中,所有的审理活动都依法进行,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先后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有的证据均依照合法途径予以收集后向法庭提供,并经过质证程序,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提请合议庭予以采信。[09:44:36]
- [公诉人]: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所造成的危害,使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下几点公诉意见,公合议庭评议时参考。[09:44:58]
- [公诉人]:本案的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对其犯罪的性质认定没有异议,但是辩称其只骗得二万多元,而写人民币40000元的抵押欠条时被胁迫,这样的辩解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证据支持的。[09:45:43]
- [公诉人]:起诉书之所以认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8000元,是有以下证据支持的。被告人吴某某在2010年9月16日曾供认其骗去被害人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报案陈述表明其被骗去人民币大约38000元;被害人提供的抵押欠条表明被告人骗去数额为四万元。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诈骗金额为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即人民币38000元及中华香烟两条。[09:46:14]
- [公诉人]:被告人一直辩称只骗取了21200元,但是抵押欠条上却写明是四万元,并有被告人的亲笔签名,作为一个成年人,被告人应该很清楚这样写的后果,一个人用语言否认自己书写的内容恐怕不能被公众接受;被告人骗钱后,还能驾驶别人的车子主动到被害人住处,如果存在胁迫的可能,被告人是不可能主动去被害人的住处的;被告人声称在胁迫的情况下写下四万元欠条,但是却不能证明自己受到任何的胁迫或者任何的强制措施,身体也没有受到任何的伤害;如果存在胁迫写下了四万元的抵押欠条,在得以脱身之后,被告人可以立刻报案,但是被告人却没有这样做。[09:46:47]
- [公诉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当庭的辩解与证据的情况相左,没有任何事实基础。[09:49:42]
- [公诉人]:本案的定性与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因为缺钱,在别人求助其帮忙介绍生意时,产生诈骗的念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09:50:06]
- [公诉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的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09:50:28]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09:50:42]
-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38000元肯定是没有的,借条当时我本来不肯写的,后来她叫来一个崇明人说要捅我几刀,我就答应去借,车子是受到胁迫。[ 审判长]:钱用到哪里去了?[ 被告人]:用于赌博和看病。[09:51:18]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不需要。[09:51:4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09:52:11]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 审判长 ]:今日法庭审理到此结束,本案将择日宣判。被告人在退庭后可阅看笔录,如有遗漏和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并签名。闭庭。[09:52:33]
- [主持人]: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10:06:20]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10:0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