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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09:54:28]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父母亲人离世 建造房屋求析产”的民事案件。[09:55:08]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55:30]
- [主持人]:原告韩玉华、李小楼诉称,李凤奎与徐秀珍系夫妻关系,李淑华、李玉华、李建国、李建民系其四位子女。赵丽荣系李建民之妻,李萍系李建民之女。李凤奎于1976年去世,徐秀珍于1996年去世, 1995年,李建国去世,2010年李建民去世。原告韩玉华系李建国之妻,李小楼系李建国之女。李凤奎与徐秀珍生前共同建造石景山区铁臂街某处房产,生前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石景山铁臂街房屋进行继承。[09:55:50]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吴海涛、冉悦、卢明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此案,吴海涛法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09:57:03]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7:1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57:40]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原告韩玉华,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福利处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小区。原告李小楼,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华膳园温泉饭店西餐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小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华,女,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新街。被告李玉华,女,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首钢电子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委托代理人王金印,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萍(未到庭),女,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北辛安小学学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铁壁街。[ 被告]:赵丽荣(兼李萍法定代理人),女,1958年3月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铁壁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10:32:2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小楼、韩玉华诉被告李淑华、李玉华、李萍、赵丽荣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海涛、代理审判员卢明、代理审判员冉悦组成合议庭,由吴海涛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10:33:19]
-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0:34:1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有变法?[ 李娜]:没有变化。李凤奎与徐秀珍系夫妻关系,李淑华、李玉华、李建国、李建民系其四位子女。赵丽荣系李建民之妻,李萍系李建民之女。李凤奎于1976年去世,徐秀珍于1996年去世, 1995年,李建国去世,2010年李建民去世。原告韩玉华系李建国之妻,李小楼系李建国之女。李凤奎与徐秀珍生前共同建造石景山区铁臂街某处房产,生前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石景山铁臂街房屋进行继承。[10:35:22]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赵建民]:现在俗称的两个院子,11号院子实际上已经由李玉华办理了房地证,实际上李玉华已经得到了11号院的房产,11号院与李玉华没有关系。这个房屋不是以前的房子,已经于1986年建过。我方认为这三间房屋应该属于李建民与其母亲共同所有。从性质上已经改变了,原告要求继承这三间北房没有任何道理。[ 王金印]:11号是被告李玉华与共同所有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玉华]:现在在我本人手里没有这个房产证。[10:37:26]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娜]:与上次庭审一致。(宣读)派出所的证明信、房屋房契一份、公证书一份、规划许可证一份(证明该房屋于1986年翻建)、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该房屋于1986年进行了翻建)。[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补充发票的质证意见?[ 王金印]:没有。[10:37:44]
- [赵建民]:对于公证书补充一句话,证明李玉华无权再继承17号院的房子。房管局说有两个房本,17号是李玉华的已经分清楚了。[ 李玉华]:17号的房本我从1992年就没有见过。[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赵建民]:(提交)证据1、登记回执一份,证明11号徐秀芝(音)定的是李玉华;证据2、房产费收据一份,11号是由徐秀芝(音)继承,1985年6月24日,上写的00042李玉华交的费用是这个单子。(以上证据均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发票质证意见。[ 李娜]:(阅)[10:38:20]
- [李娜]:(阅)对于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审判长]:被告,现在将证据原件退回给你方。[ 赵建民]:收到了。[ 李玉华]:(提交)房产证原件一份,证明11号房屋是我与我母亲共同所有。[ 赵建民]:(阅)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这是1985年6月24日的执照,上面写的是房屋3间,这是西房,1986年建了北房,现在这个房屋已经不存在了。[10:40:16]
- [审判长]:原告,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娜]:(阅)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李玉华对11号拥有不能证明李玉华对17享有权利。[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金印]:没有。[ 赵建民]:没有,补充一点,李玉华提供的房产证的西房已经不存在了。[10:43:08]
- [审判长]:对于徐秀芝(音)的死亡时间是否是1996年?李建民(音)2010年去世、李建国(音)1995去世是否有异议?[ 赵建民]:没有。[ 李娜]:没有。[ 王金印]:没有。[ 审判长]:对于1984年9月5日石景山公证处作的公证书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赵建民]:没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公证书有毛病,房屋是徐秀芝(音)自己处理是无法处理的。1986年徐秀芝(音)的处分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其没有权利将李凤奎(音)的房屋进行处理。李凤奎(音)没有遗嘱,也没有说将仿本给徐秀芝(音),所以徐秀芝(音)到公证处的公证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这3间房屋和17号房屋应该是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 李娜]:没有。[10:49:39]
- [审判长]:对于1986年的公证书,公证以后11号、17号是否都房建了?[ 李玉华]:翻建了。[ 赵建民]:原来是西房三间,现在是北房三间。[ 审判长]:11号院子在1986年的公证书是徐秀芝(音)与李玉华共有的,后来房间了,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翻建过程中谁出资出力了?[ 王金印]:有,证人证言(上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 审判长]: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李玉华]:没有了。[10:49:51]
- [审判长]:其他的当事人是否还有?[ 赵建民]:使规划批示的图纸。李玉华没有出资、李玉华只是17号院子分给她了。[ 李娜]:证人证言(上次已经提交过了),证明11不好时李建国找的包工队,购买的砖、瓦、涂料。[ 审判长]:对于11号院双方除了刚才所述是否还有其他证明?[ 赵建民]:没有。[ 王金印]:没有。[ 李娜]:没有。[10:50:08]
- [审判长]:对于17号院子是否有证据证明?[ 赵建民]:17号和11号已经分配了,将11号给了李玉华,李玉华没有权利再继承17号了。[ 审判长]:除了被告刚才陈述的有可能出具的一个房产证载明的信息以外,是否有证据证明能够与李玉华之间有书面协议孩子口头协议达成过,对于房屋相应份额的置换?[ 赵建民]:没有这样的证据。有可能提交的就是一个房产证。李凤奎(音)死亡并没有遗嘱,徐秀芝(音)没有权利将这间房屋在李凤奎(音)独自去公证。[10:51:42]
- [审判长]:对于赵丽荣提出的主张,原告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还有证据,对于房屋的置换?[ 李娜]:没有。[ 王金印]:没有。[ 赵建民]:没有。[10:56:19]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向法庭陈述?[ 李玉华]:房屋最早是李凤奎(音),后来是我母亲继承,之后我们四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并没有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我母亲是第一继承人,我们其他子女是第二继承人,当时公证人员就是这样说的。[ 王金印]:当时作公正的时候,所有的继承人都知道这个事情,在表明态度的时候进行的公证。[ 赵建民]:1984年的公证书是一个无效的公证,李凤奎(音)的遗产是应该大家共同继承的,徐秀芝(音)没有权利将房屋进行处理。现在的房屋原告所称的西房三间已经不存在了,旧房的旧址这个土地,确实涉及,土地是国有的无法丈量它的价值。房屋现在应该是归李建民(音)和其爱人所有,这个房屋应该是李建民(音)的个人财产。对于17号房屋,已经归属了李玉华,其已经没有权利在要求11号房屋了。[ 李娜]:上次庭审中出示了了公证书,上明已经明确了徐秀芝(音)、李玉华所继承的份额,声明书的内容是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同意由母亲徐秀芝(音)继承,这个是转让给徐秀芝(音)而不是李玉华。因此徐秀芝(音)继承的份额应该大于李玉华继承的份额。(宣读公证书及声明书)[ 赵建民]:这个上面没有写明是11号还是17号院子,这种不明确的声明是无效的。[ 韩玉华]:这个是被告调取的。[ 赵建民]:我们现在出示原件。[11:00:47]
- [审判长]:李玉华看一下发表意见。[ 王金印]:(阅)对此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赵建民]:同意。[ 审判长]:陈述一下调解意见。[ 赵建民]:17号院归属李玉华所有,11号院子确实是李建民(音)分的,现在有三间北房和一间厨房,给原告一间。原告要求的三间西房已经不存在了。李树华也应该得到一间。[ 审判长]:恢复一下法庭提交。11号院子是北房三间、厨房一间、17号院子是北方一间。[ 审判长]:对于赵建民提出的调解意见是否同意?[ 李娜]:北方一间我方同意。[ 审判长]:双方作最后陈述。[ 李娜]:坚持诉讼请求。[ 赵建民]:坚持答辩意见。[ 王金印]:坚持答辩意见。[11:03:36]
- [审判长]:本案定于2010年1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复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 李娜]:知道了。[ 王金印]:听清楚了。[ 赵建民]: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1:33:2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马涛的大力协助,本次网络直播得到技术室张娜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1:34:5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3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