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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保险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全赔”案 ,感谢您的关注。[09:24:11]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李先生委托朋友邹某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由,仅同意赔偿一半保险金。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全部赔偿请求。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06年11月9日其委托邹某代其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并交纳了保费。2007年5月,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向三者支出相应损失及赔付保险车辆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不明为由,仅同意向其支付一半保险金。李先生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责任分配,但通过第三者起诉,法院已经确定了原告应承担的责任和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理应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原告所应赔偿的数额,履行保险金的给付。故其诉讼请求为:1、赔偿原告向第三者支付的费用共计37744.88元;2、赔偿保险车辆的修理费850元。[09:24:55] - [主持人]: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代理审判员张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果振敏、人民陪审员黄喜文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文潇担任法庭记录。[09:26:30]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0:4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31:40]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32:11]
- [审判长]:请坐。[09:32:23]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32:40]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32:54]
- [审判长]:原告,李某,男,汉族,1947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09:33:46]
- [审判长]: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马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律师。[09:34:32]
- [审判长]:第三人,邹某,女,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09:34:55]
-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第三人邹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璐、人民陪审员果振敏、黄喜文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张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文潇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律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09:35:34]
- [审判长]: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5:49]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请了,不申请回避。[09:35:59]
- [第三人]:听请了,不申请回避。[09:36:2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有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36:56]
- [原告]:2007年5月10日14时,原告驾驶轿车行驶至宣武区教子胡同十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方世明相撞,事故造成方某右腿骨折,原告车辆受损。宣武交通支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不能确认事故形成原因。方某2010年3月4日向宣武区法院提起诉讼,宣武区法院作出了2010年宣民初字第5894号判决书,判决我承担了责任,我上诉后中院维持了原判。2006年11月9日我委托邹某代我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并交纳了保费。我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我向三者支出的相应损失及保险车辆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责任认定不明为由,仅同意向其支付一半保险金。故我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被宣武区法院判处的赔偿伤者医疗费19108.48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104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伤残赔偿金3476元,鉴定费906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共计37744.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850元。[09:44:2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44:42]
- [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李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理赔的资格。本案的被保险人为邹某,不是本案的原告李某。另外,原告的部分诉请不是商业三者险的内容。[09:45:18]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09:45:35]
- [第三人]:同意。[09:45:43]
-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45:59]
- [第三人]:我于2006年11月8日受李某委托作为投保人为号牌号码为京K38550的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进行投保,且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我本人,但车辆的所有人为李某,故我申请参加李某诉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号码为PDAA200611010274131720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变更为李某。[09:47:09]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09:47:29]
- [被告]:对于第三人的诉请,我方认为不能由法院决定将保单的被保险人进行变更,不同意其诉讼请求。[09:47:46]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09:48:11]
- [原告]:证据一、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09:48:22]
- [被告]: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09:49:00]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49:16]
- [原告]:证据二、汽车修理发票及汽车维修施工单,证明修理保险车辆花费的数额为85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09:49:29]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通过这份证据可以看到实际修理的时间为07年,超过了诉讼时效。[09:50:06]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50:15]
- [原告]:证据三、(2010)宣民初字第058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一中民终字第1559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我诉讼请求的依据,虽然交通队没有认定事故的责任,但是判决书中已经明确我负有责任。[09:52:17]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份判决和裁定,保险公司也是当事人,处理的只是我们的交强险的责任。至于我们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处理。这份判决证明原告的损失我们没有异议,但是这个损失不是必然由保险公司承担。[09:53:59]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54:08]
- [原告]:证据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交警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09:56:25]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份认定书没有认定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09:59:52]
- [第三人]:没有意见。[10:00:01]
- [原告]:证据五,机动车辆行驶证。[10:00:14]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10:00:24]
- [第三人]:没有异议。[10:00:31]
- [原告]:证据六,法院案款收据,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2010)宣民初字第0589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履行义务。[10:00:44]
- [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上边没有显示案件的案号。[10:03:14]
- [第三人]:没有意见。[10:03:23]
- [原告]:没有证据了。[10:03:33]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向保险公司报的案?[10:03:52]
- [原告]: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10:04:05]
- [被告]:按照我们提交的代抄单上记载的时间,我们认可。[10:05:07]
-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索赔的?[10:06:30]
- [原告]:大约是方某出院后一个月以后。[10:06:43]
- [审判长]:有索赔时间的证明吗?[10:06:58]
- [原告]:提交一份索赔申请书、车辆保险记录代抄单。证明我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间。[10:07:08]
- [被告]:认可。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这个证据的时间,从上次拒赔到现在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10:12:37]
- [审判长]: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理赔决定书吗?[10:12:53]
- [被告]:是口头告知的拒赔。[10:13:01]
- [审判长]:原告,当时保险公司是怎么给你说的?[10:13:20]
- [原告]:第一次保险公司说办不了,只能给一半,我不同意。后来他们说这个事还没结束,伤者还在治疗,他们说等伤者治疗完毕后再说。因为当时我垫付了两万多元,所以我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把这两万多元给我,还有我本车的修理费。[10:13:35]
- [审判长]:理赔时是你自己去的吗?[10:13:50]
- [原告]:是我和邹某我们两个一起去的。[10:14:05]
- [审判长]:被告举证,原告质证。[10:14:21]
- [被告]:证据一,投保单。[10:14:33]
- [审判长]:被告,投保单上有关于确定谁为被保险人的申请吗?[10:14:45]
- [被告]:投保单上体现不出来。[10:17:10]
- [审判长]:你们是根据什么确定邹某为被保险人的?[10:17:28]
- [被告]:投保不仅仅是依据这份投保单,其他的是根据口头上的语言交流。保险单上也是记载的邹某,原告也没有异议。[10:17:48]
- [审判长]:这是交强险的投保单,关于商业险的投保单你们也没有向法庭提交。[10:18:09]
- [被告]:如果法庭允许的话我们可以向法庭提交。[10:18:21]
- [审判长]:你们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有理由吗?[10:18:36]
- [被告]:没有理由。[10:18:46]
- [审判长]:第三人有证据吗?[10:21:08]
- [第三人]:没有证据。[10:21:20]
- [审判长]:第三人回去核实投保时的相关情况,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邹某投保时提出的被保险人是谁?保险单上对被保险人的记载是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她现在申请变更被保险人是基于当时的误解还是基于什么原因。[10:21:45]
- [第三人]:好的,回去核实。[10:23: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23:49]
- [原告]:我对买保险也不是很明白,以为出了事保险公司就会负责任,没想到还有这么多条款。法院已经判处我赔偿了这些数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保险公司就应该赔我。[10:28:30]
- [被告]:补充一下,上个案件保险公司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2000元,是因为当时原告要求8000元,我们认为过高,所以说2000元为宜。其他意见和答辩意见一致。[10:28:48]
- [第三人]:没有辩论意见。[10:28:5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10:29:2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9:31]
- [第三人]:坚持诉讼请求。[10:29:40]
- [审判长]:现在休庭,证据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0:29:55]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草生副院长、王元田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30:48]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元田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张瑞存
照片提供:谢伟辉[10:31:1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3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