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8:18:49]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按摩楼外滑倒摔伤 起诉盲人按摩索赔偿”案纠纷,欢迎大家关注。[08:20:50]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8:21:01]
- [主持人]:原告刘女士诉称:2010年5月27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北京某盲人按摩公司所在的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某街某小区某室处拔火罐,在下楼时突然滑倒,造成原告肋骨骨折。被告属异地经营且经营地点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检验,楼面与楼梯交界处没有安装防滑装置,导致原告滑倒。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408.31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2400元。[08:27:49]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8:54:2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8:54:49]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8:55:32]
- [原告]:刘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某小区*楼*层*号居民,住该处。[08:58:02]
- [原告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8:58:23]
- [被告]:北京某盲人按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路*号,注册号:1****301***072。法定代表人杨某明,经理。[08:58:55]
- [被告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北京某盲人按摩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杨某,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01:3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1:58]
- [双方]:无异议。[09:02:28]
- [审判员]: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03:12]
- [审判员]:今天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某盲人按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杨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谢衍明担任庭审记录。[09:03:25]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09:05:3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09:06:59]
- [双方]:听清楚了,不申请。[09:07:39]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09:07:53]
- [原告]:2010年5月27日下午,原告到被告北京某盲人按摩公司所在的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某街某小区某室处拔火罐,在下楼时突然滑倒,造成原告肋骨骨折。被告属异地经营且经营地点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检验,楼面与楼梯交界处没有安装防滑装置,导致原告滑倒。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408.31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2400元。[09:08:24]
- [审判员]:原告,对于事实和请求有无变更?[09:08:51]
- [原告]:没有。[09:08: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就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09:13:28]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受伤纯属意外,与被告无关,被告不负担赔偿责任。[09:14:06]
- [审判员]:是否还有修改补充意见?[09:14:20]
- [被告代理人]:没有。[09:14:37]
- [审判员]:原告就本案事实部分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09:15:09]
-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处摔伤的。
证据二,首都机场某医院以及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左侧后肋骨骨折。首都机场某医院医药费的收据,病历本。
证据三,北京市某商贸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情况。
证据四,照片七张。证明被告在二层的楼面是地砖,地砖与铁质楼梯的交界处没有防滑装置;楼梯是铁质的,铁质楼梯上也没有防滑装置;被告是异地经营;被告没有安全警示提示。[09:17:51]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20:23]
- [被告代理人]:情况说明是原告给我方出具的,不是我方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情况说明真实性被告认可,但出具这份情况说明是证明我方没有过错。我方只认可原告在首都机场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认可某医院的,休假证明应该是30~40天,这个是有规定,而原告开具的证明超出了这个规定时间。票据的真实性认可,处方认可。我方要求原告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原告是下到第三节楼梯的时候摔倒的,楼梯上有很明显的防滑装置,我方的设施没有问题,我方对原告提交照片的证明目的不认可。[09:21:3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09:24:48]
- [被告代理人]:原告受伤时写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是在不小心的情况下摔伤的,与我方无关。[09:25:05]
- [审判员]:原告就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26:35]
- [原告代理人]: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情况说明上的字并不是原告书写的,而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书写的,但名字是原告签的,原告当时已经骨折了,并没有仔细看情况说明的具体内容,只认可原告是在被告处摔伤的,其他内容不认可。[09:27:39]
- [被告代理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原告朋友张某生。[09:28:04]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你的受伤经过。[09:29:21]
- [原告]:我和我朋友张某生在被告处拔火罐,在出来时,我从二层地面走向铁质楼梯,在准备下楼梯的时候,我滑了下去,把我摔到了第三节楼梯的时候,我抓着栏杆,我摔倒后我朋友和被告的工作人员把我扶了起来,被告的工作人员不知道当时已经骨折,还继续给我按摩,我朋友看我脸色已经变了,就说先把我送到医院。我报警后在医院被告给我出具的证明,我问了我朋友,证明上有没有我在被告处摔伤的内容,我朋友说有,我就签了名字。楼梯上没有警示标志。[09:31:18]
- [被告代理人]:情况说明不是在医院书写的,而是在被告处的经营地写的,是被告方的一个职工写的。原告是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摔伤的,到倒数第三节的时候原告摔到了地面。楼梯上有警示标志,但当时没有照相。[09:33:26]
- [审判员]:被告,是否证据证明你方设置了警示标志?[09:37:05]
- [被告代理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认为情况中已经非常清晰了。[09:42:01]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下你的就医经过。[09:44:40]
- [原告]:2010年5月27日下午我摔伤后我去的首都机场某医院,门诊治疗,没有住院治疗,后在该医院复查了两次。因为我来回比较远,首都机场某医院的大夫也说找一个大一点的医院就可以了,我就去了某医院。[09:45:18]
-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去医院之前神智清醒,对原告去首都机场某医院治疗我认可,但原告去某医院治疗我方不认可,我方认为原告只是单纯的去某医院开具假条。[09:46:40]
- [原告]:审判长,我方有一个证人到庭了,是否可以请他出庭作证。[09:46:58]
- [审判员]:请证人张某生入庭作证。[09:47:32]
- [审判员]:核对身份,告知证人应如实作证,作伪证须承担法律责任。[09:48:32]
- [证人]:张某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某市某镇某村村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09:49:26]
-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的当时的情况,作伪证和假证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听清?[09:49:42]
- [证人]:听清楚了。[09:49:52]
- [审判员]:证人,陈述一下你今天出庭作证要证明什么事情。[09:50:36]
- [证人]:当时我与原告一起去按摩,原告在楼梯上摔倒了,原告倒在刚下楼梯第二节那块,我就赶紧给搀了起来,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也都来了,但我没看见原告是怎么摔倒的。[09:50:53]
- [审判员]:你与原告是什么关系?[09:51:04]
- [证人]:我与原告就是普通朋友关系,无亲戚、同学、同事等关系。[09:51:34]
- [审判员]:被告向证人提问。[09:52:27]
- [被告代理人]:当天你们一起去的时候,你是否看见了安全提示。你经常去按摩,过去是否看到过安全提示。情况说明是在原告摔倒时写的,还是在医院写的。[09:52:50]
- [证人]:我没有看到安全提示。过去我也没有见过安全提示。原告在摔倒后就去了医院,拍完了片子后才知道很严重,从医院回来后我们到店里让被告方书写的这个情况说明。[09:53:37]
- [被告代理人]:情况说明上张某生的签字是否为你签的?[09:55:43]
- [证人]:情况说明的内容我看了,名字是我签的。[09:55:56]
- [被告代理人]:当时写情况说明都有谁在场?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谁写的?[09:56:40]
- [证人]:我与原告,被告处的人,以及110的警察。情况说明上的内容应该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写的。[09:56:53]
- [审判员]:情况说明上有一个内容是有安全提示的。[09:57:38]
- [证人]:当时我看原告疼的厉害,就没怎么看清,就签了我的名字。当时确实没有安全提示。[09:57:49]
- [审判员]:是否还有要证明的事情?[09:58:17]
- [证人]:没有了。[09:58:30]
- [审判员]:证人可以退庭了,庭后在笔录上签字。[09:58:55]
- [证人]:好的。[09:59:20]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09:59:35]
- [原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没有意见。[09:59:58]
- [被告代理人]:情况说明上的内容不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写的。当时证人是非常清醒的,完全可以读懂情况说明中的证明。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10:00:18]
- [审判员]:被告,你方的注册地址为何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10:01:04]
- [被告代理人]:我们有几家分店。[10:01:19]
- [审判员]:分店是否有注册和备案?[10:01:48]
- [被告代理人]:分店没有注册。因为拆迁所以搬到了天竺。[10:02:09]
- [审判员]:何时搬到天竺的?[10:02:25]
- [被告代理人]:三月的时候店已经在天竺的,具体何时搬到的不清楚。[10:02:49]
- [审判员]:有没有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10:03:12]
- [被告代理人]:暂时没有。[10:03:22]
- [审判员]:在天竺,你们是租赁还是购买的?[10:08:30]
- [被告代理人]:整个二楼都是我们租赁的,都是用于拔罐按摩的经营。[10:08:46]
-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各项费用请求是如何计算?[10:09:07]
- [原告代理人]:按照医疗费票据计算的,误工证明,护理费是按照一天七十元计算的,不能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10:09:21]
- [审判员]:被告发表对原告各项请求的意见。[10:09:37]
- [被告代理人]:医疗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我们只认可首都机场某医院的,不认可某医院的。护理证明没有医院开具的。误工证明我方不认可,因原告肯定不是该单位的职工。[10:10:0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主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的顺序是先原告后被告,原告首先发言。[10:10:26]
- [原告代理人]:情况说明中有一句“自己不小心摔倒”,不能证明被告方没有责任,且楼梯没有安全提示,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责任。一层楼面是地砖,通常情况下与楼梯衔接处应有凸起的部分进行防滑。骨折就应该静养,我们去某医院仅仅是复查,至于是否需要治疗,那应该是大夫决定的。保险、税票等,法律没有赋予我们提供这三方面证据的义务,我们提供了误工证明就可以了。另外,当时在摔伤的时候,我们不知道谁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但证明肯定是由被告的工作人员书写的,书写完成后,被告给我们的复印件,然后原告就赶紧回医院了。原告不能主动从医院回来还去给被告证明原告摔伤不是被告的责任,这不符合逻辑。[10:12:01]
- [被告代理人]:举证应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举证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置的提示。情况说明上,完全可以证实是原告不小心摔倒,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没有任何过错。[10:13:3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16:43]
- [双方]:没有。[10:16:5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本庭主持调解?[10:17:06]
- [原告]:不同意调解。[10:17:34]
- [审判员]: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予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立,双方陈述一下最后意见。[10:17:5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18:11]
-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18:32]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庭后五日内可以查阅笔录,逾期将成为正式笔录入卷。[10:21:3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顺义区法院后沙峪法庭书记员赵莹和网管员朱春明。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21:4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