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杨怡

本案书记员陈双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本案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

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12月9日14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参加婚礼儿童掉入鱼塘死亡 饭店遭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1: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邱某、刘某与被告某园艺场和餐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13:55:09]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0年7月,刘某携带其子邱某某(2002年11月出生)到北京某餐饮公司参加亲戚的婚礼时,邱某某落入该餐饮公司附近的养鱼池,溺水身亡。邱某和刘某夫妇认为,该养鱼池属于某园艺场所有,该园艺场对该深水鱼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无人职守,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餐饮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也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但餐饮公司却疏于防范和提示。现邱某和刘某将该餐饮公司和园艺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8万余元。
    [13:56:16]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怡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于静、沈玉新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双担任法庭记录。
    [13:57:22]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13:57:3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13:58: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59:14]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3:59:32]
  • [原告一]:
    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二: 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展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14:01:33]
  • [被告一]:
    北京南郊某园艺场,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 法定代表人]:
    张柏明,总经理。
    [ 被告二]:
    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
    [ 法定代表人]:
    刘建波,总经理。
    [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张阳,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3:02]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03:35]
  • [审判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本院一号法庭依法对原告邱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南郊园艺场、被告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击法槌)
    [14:05:36]
  • [审判长]: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大兴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怡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于静、人民陪审员沈玉新,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双担任法庭记录。
    [14:06:0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2提出回避申请;3提出新证据;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对本诉进行反驳或反诉;6有最后陈述权。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了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07:4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08: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09: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09:29]
  • [原告]:
    2010年7月17日,我们的儿子邱某某(2002年11月10日出生)在被告餐饮有限公司参加亲戚的婚礼时,落入该公司附近的养鱼池内溺亡。该鱼塘归被告北京南郊园艺场所有,但是被告北京南郊园艺场并没有对此深水鱼塘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案发时没有人值守。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应对我儿子邱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应当预见到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鱼塘会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但疏于防护和提示,也应当对我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我们医疗费6716.89元、交通费10 000元、丧葬费24 222元、死亡赔偿金534 760元、我们办理丧葬误工费4642.5元、精神抚慰金100 000元,以上共计680 341.39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14:11:44]
  • [审判长]:
    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是吗?
    [ 原告]:
    是的。
    [14:12:23]
  • [审判长]:
    交通费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我自己有车,给孩子抢救办理丧葬等事宜都是用我的车。
    [14:13:11]
  • [审判长]:
    邱某某的户口是农民吗?
    [ 原告]:
    是的,但是他的常驻地是北京。
    [14:13:31]
  • [审判长]:
    你为什么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原告]:
    因为他们都是侵权人。
    [14:13:51]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4:14:05]
  • [被告]:
    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我代理两个被告进行答辩。原告所述事实不清,事发时邱某某在哪里又是和谁离开婚礼现场的?邱某某落水后首先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抢救,但是开具死亡证明的是北京军区总医院附属八一儿童医院。原告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要求二被告承担邱某某的死亡责任于法无据。被告对经营场地之外的场所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邱某某落水的水池是北京南郊园艺场单位的内部景观,并不对外开放。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邱某某的死亡后果。
    [14:15:5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据,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14:16:46]
  • [原告]:
    证据一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邱某某死亡的事实和死亡原因
    [ 被告]:
    对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责任不能由二被告承担死亡责任。
    [14:17:09]
  • [原告]:
    证据二医疗费收据,证明抢救邱某某生命发生的医疗费。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4:19:27]
  • [原告]:
    证据三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学证明,证明邱某某生前身份。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4:20:33]
  • [原告]:
    证据四北京某液化石油气站,证明原告邱某、原告刘某的身份和办理丧葬费产生的误工费。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应该提供劳动合同,来证明劳动关系。2007年原告的工资已经超过了纳税标准,所以原告还应该提供完税证明。
    [14:21:37]
  • [审判长]:
    原告,你有劳动合同和完税证明吗?
    [ 原告]:
    没有。
    [14:22:59]
  • [审判长]:
    由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告]:
    公安局调查结论,证明死亡原因。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明内容,此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责任。
    [14:23:41]
  • [原告]:
    刘某押运证,证明我在北京某液化石油气站工作。
    [ 被告]:
    我不认可,因为不能确定原告是否在案发前就在液化石油气站工作。
    [14:25:21]
  • [原告]:
    我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局卷宗。
    [ 审判长]:
    这是法院调取的卷宗,你可以看一下。
    [14:25:59]
  • [原告]:
    该份证据是被询问人任某的笔录,详细记录了事发时的情况,公安局出具了多份证明,已经排除了第三人侵权。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在调查结论中不存在刑事案件,不能证明二被告有民事责任。
    [14:27:01]
  • [原告]:
    事发两天后我们拍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并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14:27:32]
  • [审判长]:
    这是谁拍的?
    [ 原告]:
    我自己拍的。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这不是事发鱼池的全景照片,这是原告截取的。
    [14:28:09]
  • [原告]:
    暂住证,证明自2007年开始我们一直在北京居住。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原告的暂住证是2008年8月1日,这和原告刚才提供的单位证明不一致,说她2007年就在北京液化石油气站工作,而且刘某的暂住地是门头沟的农村。在事发的时候刘某在公安局做的笔录说是在农村居住,所以我认为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都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14:31:15]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证据提供吗?
    [ 原告]:
    没有了。
    [14:32:01]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进行质证。
    [14:32:22]
  • [被告]:
    证据一照片,证明鱼池边上有警示牌。证据二是公安局对刘某做的笔录,事发的时候民警让孩子去看鱼池边上的警示牌,孩子们都说不认识上面的字。看门人对孩子进行了积极的抢救。
    [ 原告]:
    对照片的真实性我有异议,我们不知道照片是什么时候拍摄的,也不知道警示牌是什么时候立的。民警带孩子去认警示牌,这是在事发以后才去勘察现场的。我对看门人的笔录没有异议。
    [14:35:07]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证据提供吗?
    [ 被告]:
    没有了。
    [14:35:36]
  • [审判长]:
    事发时和邱某某一起的孩子有几个,都多大了?
    [ 原告]:
    两三个,年纪都相仿。
    [14:35:53]
  • [审判长]:
    你知道邱某某是什么时候出去的吗?
    [ 原告]:
    婚礼庆典的时候。
    [14:36:13]
  • [审判长]:
    孩子跑回来的时候你看见什么了?
    [ 原告]:
    我跑到鱼池的时候已经有人下去捞了,我自己也下去捞了。
    [14:36:27]
  • [审判长]:
    鱼池有多深?
    [ 原告]:
    大人下去也很难控制,我也是被别人捞上来的。
    [14:37:29]
  • [审判长]:
    孩子去抢救的时候是坐救护车去的吗?
    [ 原告]:
    不是,当时根本来不急了。
    [14:37:47]
  • [审判长]:
    有转院证明吗?
    [ 原告]:
    没有,当时就只顾救孩子了。
    [ 审判长]:
    谁报警的?
    [ 原告]:
    我老乡。
    [14:38:09]
  • [审判长]:
    从饭店是看不到事发时的鱼池吗?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从饭店到鱼池走过去用多长时间?
    [ 原告]:
    两三分钟吧。
    [14:38:32]
  • [审判长]:
    当时有栅栏吗?
    [ 原告]:
    没有。
    [14:38:43]
  • [审判长]:
    你们是在门头沟居住吗?
    [ 原告]:
    不是,我们都在大兴区居住。
    [14:38:59]
  • [审判长]:
    为什么你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 原告]:
    因为我在北京液化石油气站工作。
    [14:39:2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你们争议的焦点进行。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40:10]
  • [原告]:
    我认为第三人侵权是不存在的,这有公安局的卷宗证明。我们的暂住证是从2007年开始的,暂住证是每年办一次的,我们的经常居住地是在北京。邱某某在北京上学,所以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二被告没有设置围栏和安全职守义务,值班人当时在睡觉,所以导致邱某某落水。
    孩子到饭店找大人,人员嘈杂,值班人才起来下去救邱某某的。纳税证明只是证明收入的一种方式,我们都纳税,但是税务机关根本没有给我们出过
    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劳动关系我们的工作单位已经给我们出具证明了。
    [14:45:51]
  • [审判长]:
    原告要求被告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 原告]:
    承担连带责任。
    [14:46:25]
  • [审判长]:
    原告你们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
    [ 原告]:
    我们履行了监护职责,邱某某的成长不可能由大人时时刻刻看着,他出去玩耍也是为了他的健康成长,他出去的时候和我说过要出去玩,我说可以但是不能走远了,如果被告设立了围栏,那么事故是不会发生的。
    [14:47:08]
  • [审判长]: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4:52:00]
  • [被告]:
    原告这是在混淆监护职责的概念,原告本人也说过邱某某不认识什么字,邱某某有自控能力吗?如果他有自控能力,那他还需要监护吗?派出所对任某做的笔录,警察问邱某某是怎么落水的,任某说是邱某某自己下去的。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对邱某某缺乏安全教育,被告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已经
    履行了安全义务,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说我要对我单位以外300到400米的地方还要履行安全义务,所以被告餐饮有限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4:53:19]
  • [审判长]:
    除了被告北京南郊园艺场值班人下去救孩子以外,还有别人进行抢救吗?
    [14:53:45]
  • [被告]:
    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孩子救上来以后就有车把孩子拉走了。
    事发后民警对刘某做的笔录上说,他们是居住在北京的农村,即使进行赔偿,那也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通过劳动合同也可以证明原告的收入,如果没有完税证明,那么你可以开证明证明自己每月工资6000元。我们也不认可原告的误工天数。我不认可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因为丧葬费包括了交通费,而且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票据。
    [14:54:42]
  • [原告]:
    虽然有笔录,如果看护人能在第一时间下去抢救,那么邱某某是不会出事的。我的居住地点在暂住证上写的很清楚,工资标准我的单位已经给我出具证明了,如果被告有异议,那么应该由被告方提供证据。税务机关对高收入人群出具完税证明,不能代表大多数人也能拿到完税证明。我自己有车,所以办理了加油卡。
    [14:56:30]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4:56:45]
  • [审判长]:
    现在做法庭最后陈述。
    [ 原告]:
    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质证,我们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 被告]: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我们没有责任。
    [14:58:19]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旁听人员退庭。
    [14:58: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00:10]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红星法庭速录员赵秀南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01:1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