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09:26:11]
- [主持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09:26:44] - [主持人]: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09:26:56]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审理,团和法庭审理范围:负责审理北京市大兴区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09:28:08]
- [主持人]:向网友介绍下案情:郝某作为消费者从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之后,郝某发现北京物美大卖场销售的虫草酱鸭中添加了既是名贵药材也是非食品原料的冬虫夏草。郝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不得在食品当中添加。因此北京物美大卖场所销售的虫草酱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郝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起诉要求北京物美大卖场赔偿损失外,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郝某对其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购买虫草酱鸭中添加“虫草”成分提出异议,称其购买的虫草酱鸭为不合格食品,该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郝某的起诉。郝某不服一审裁定,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请求和理由,向一中院提起上诉。[09:28:47]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09:29:33]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师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42:29]
- [书记员]: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09:44:11]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郝某,男,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 审判长]:经审查,到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09:45:36]
- [审判长]: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郝某与被上诉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从宇会同代理审判员章坚强、代理审判员夏晓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郝从宇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杨磊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权利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申诉;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45:54]
-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当事人不来法院参加宣判,将按本人确认并填写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列地址邮寄送达。是否申请邮寄送达?[ 上诉人]:申请。[ 被上诉人]:申请。[09:46:4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确认,并对证据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且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及主要的依据,针对一审判决双方进行确认。需说明的是一审中已经庭审质证过的证据,本庭不再进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庭原则上不再进行询问。[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说一下你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09:47:38]
-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请求被上诉人赔偿购货损失358.2元;3、请求被上诉人赔偿3582元;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销售的虫草酱鸭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虫草酱鸭中所用配料冬虫夏草既是名贵药材,也是非食品原料。被上诉人销售的虫草酱鸭中含有虫草,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在食品当中添加。同时,冬虫夏草也不属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药食同源的物质。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销售的虫草酱鸭理所当然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赔偿金及购货损失。购货发票、包装袋证明对方出售的食品所含成分具有虫草,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虫草不允许往普通食品里面添加,而对方销售的食品里面添加了虫草的原料,应该属于不合格的食品。[09:49:24]
- [审判长]:被上诉人,说一下你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的意见?[ 被上诉人]: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请求维持原裁定。供应商生产的产品是经过检测的合格产品,我公司也是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上诉人只是对产品成分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我公司进货的时候,不知道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而且该产品是经过检测的,属于合格产品。并且上诉人也没有因此受到损害。上诉人不是以普通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对方以次牟取暴利。对方吃了我们的食品后没有任何人身损害和损失所以对方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09:52:00]
- [审判长]:对上诉人所提出的函件有异议吗?[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与本案有关吗?[ 被上诉人]:这是一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审判依据。我们对这个函的内容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函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吗?[ 被上诉人]:在原审对方也提交过,但是我没有查到。[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这个函件什么意思?[ 上诉人]:(2002)51号文件的附件一里面有表示,冬虫夏草不在附件一里面,对方卖是普通食品。冬虫夏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在这函件里面最后一句话。(2009)326号的这个函件依据的是(2002)51号的重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名单不包含冬虫夏草在附件2里面有显示。[09:52:32]
- [被上诉人]:对方说的跟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长]:上诉人你认为所购买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对吗?[ 上诉人]:对。[ 审判长]:上诉人所说的除了2个文件以外还有什么依据?[ 上诉人]:这2个文件是对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进一步明确。[09:53:04]
- [被上诉人]:对方说的跟本案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09:53:43]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和理由。我购买了不合格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我吃了这种产品以后,造成的损害是隐性的。[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同意一审裁定。产品质量合不合格,应当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而且上诉人说造成损害,应当有证据支持。[09:54:26]
- [审判长]:上诉人还有无其他意见?[ 上诉人]: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应当以食品安全法28条认定,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审理确定,不需要前置程序,不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09:54:51]
- [上诉人]:出具检测报告的部门没有权利对冬虫夏草病理性和病毒性进行检验。[ 被上诉人]:对方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通过法院。[ 审判长]:上诉人还有无其他意见?[ 上诉人]: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应当以食品安全法28条认定,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审理确定,不需要前置程序,不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审判长]:被上诉人还有无其他意见?[ 被上诉人]:没有。[10:00:0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 上诉人]:不同意。[ 审判长]: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坚持上诉请求和理由。[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请求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10:02:2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此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各位网友再见![10:04:3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1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