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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窦娟。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墓地承包给个人 村委会诉解除村民讨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36:50]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宋庄法庭张连峰法官承办。
简要介绍一下张法官,张连峰法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07年9月任助理审判员,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审判前沿》《法庭内外》等发表多篇专业文章。2008年、2009年连续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工作者。[14:40:38]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案情,2006年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宝华、王献华签订《墓地承包协议》,将宋庄村村民公益性墓地承包给二被告自主经营。通州区民政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至此原告知道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应属无效,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墓地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称当时是村委会找到我们承包的,如果无效也是村委会的责任。本村村民安葬都是补偿的。我们在此投入巨大,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剩余墓坑款76000元、对墓地的投资改造79649元,工料费1400元。[14:42:20]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开始。[14:42:48]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14:43:55]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淳,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王宝华,男,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家坟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二王献华,男,1955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家坟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宝华,男,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家坟村农民,住该村。[14:53:29]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二被告]:无异议。[14:54:1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宝华、王献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连峰独任审判,书记员陶希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是的,听清。[ 审判员]: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二被告]:是的,听清。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二被告]:不申请。[14:55:1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墓地承包协议》无效,二被告将墓地整体交还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06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墓地承包协议》,将本村村民公益性墓地承包给二被告自主经营。因群众举报,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至此,原告才知道该行为违反国家禁止性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二被告]:我们均系农民,不知道的相关的法规和相关的条例,此协议是在宋庄墓地无人管理和资金紧缺,村委会主动找到我们的情况下定的协议,并且镇政府有备案。在这里我们要说明一下,我们俩不应该成为被告,被告应该是村委会自己。因为村委会想单方撕毁协议和报有派别之争和私人报复的情况下压根就没有找我们俩协调过。因此,我们反诉要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费和单方撕毁协议费以及其他费用。1.我们完全按合同履行的,按时交纳租金,本村村民完全是免费入葬的。在2008年京榆三期一次迁坟30余个,我们没有向政府要过一分钱。2.我们没有任何宣传,没上网,没作广告,全是关系来的。只是象征性的收点成本和管理费。3.平整土地垫大坑,用车,用人工和绿化用车及我们的投资应该由村委会承担。4.外来人员已安葬者以后的责任由村委会来负。5.合同假如被收回,合同期还有26年。26年每年委员会需赔偿损失1万元。共计26万元,并且赔偿反诉费3777.87元。6.墓地后面和前面的空地继续归乙方使用,(实际占用2.2亩,剩余7.36亩)否则村委会将负责用同等面积作交换。7.目前还剩余38个墓坑,每个墓坑按2000元计算,村委会赔偿损失76000元。8.拉运松树,地基平整、碾压、拉运土方、用车装卸、围墙、地面全部用款79649元。2009年4月份做墓坑铁模工料费1400元。9.合同赔偿款26万元,剩余墓坑赔偿款76000元。加上我们所投资的款项79649元,铁模工料费1400元,反诉费3777.87元,总合计:420826.87元。[14:58:47]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说意见[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被告是由于盈利的目的来经营合同,公益性墓地没有收益的问题,没有损失,合同收回的26年每年1万元的损失,不同意支付,因为该合同是承担经营合同,经营的是公益的墓地,收回也应整体收回,因为这是村里的墓地,38个墓坑的问题,有些空的亩坑被告已经出售了,而且每个墓坑2000元也不同意,因为墓坑是公益的不收费的,填埋的都是垃圾,而且拉运都是村委会出的,村委会原来就有2个,故不同意承担,被告的墓地两边的水泥地硬化和围墙都是二被告弄的,但不同意二被告要求的费用,其要求的费用过高,我们只可以支付一些,请求法院酌定。墓地不同意按照已经使用和没有使用的进行分化。被告管理墓地期间共对外出售188个墓穴,被告每个墓穴对外出售3000、4000元左右,故也要求被告将此款项交回。[15:05:38]
- [审判员]: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本案的争议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赔偿二被告损失?对于法庭调查重点,原告、被告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 二被告]:听清。[ 审判员]: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 二被告]:听清。[15:07:1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1)合同书1份复印件。(2)处置决议1份复印件。(3)通知1张复印件。[ 原告]:针对二被告的反诉举证(4)收据1份复印件,证明二被告向外出售墓地。(5)证明1张复印件,证明被告对外出售了188个墓穴。(6)数款凭单及种树单据复印件1张,证明是村委会出资购买松树的,栽种在墓地两侧,当时王宝华是接手人。(7)推垃圾凭单及证明1份复印件。(8)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围墙及水泥地块的具体面积。[15:08:4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二被告]:(1)真实性认可。(2)真实性不认可,是否开会不知道。(3)真实性认可,我听说过,但我没有见过。(4)这是我写的。(5)数字大概其是,因为墓地是2000年建设的,我从06年承包之前就有外村人的墓穴了,我接手时大概就有250个墓穴了,当时其中就有100个左右是外村人的了,铁膜在我接手时村委会就一个铁膜,树苗是我从徐辛庄拉来的,我要的是树苗拉运费,我没要树苗的钱,村委会出钱买的树苗都种在了道路2边了,墓穴的树苗钱没有给。(6)这是我写的,树苗是我接手买过也栽过,那些树已经没有了,树苗是之后我雇人拉的。(7)这不是我写的,我们建设墓坑不可能在垃圾上建设,都是我拉好土垫的,09年在我头打水泥地前,被村民掏了6、7米深的大坑,故我自己雇人拉土垫的。(8)认可。[15:25: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二被告]:(1)墓地承包协议。(2)承包款收据。(3)建设墓地票据。均系原件。[15:25:59]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1)认可。(2)都认可,确实收了这些承包费。(3)不认可,与事实不符,而且不是正式发票,对其说的有这些支出的真实性不认可。[15:26:35]
- [审判员]:现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法院的询价笔录3份,第一份是法院与刘海东的谈话笔录,内容为:问今天让您来是想就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诉王宝华、王献华租赁合同纠纷,询问一下打水泥地面和围墙的现在的市场价格,刘海东答这样的水泥地面一般也要10厘米厚的水泥加上20公分灰土和人工费、机械费,所以所有的都包括是每平米50元,围墙是50公分高和24公分宽每延米80元左右,因为这样的围墙也要有30公分高的基础,高就要80公分高,这个价钱包括砖、沙子、水泥和人工费。第二份是法院与王权的谈话笔录,内容为:问有个案件涉及垒墙、打地面向你询问一下价,你看一下照片,这种水泥地面每平米多少钱,王权答:如果进车最少厚15cm,每平米按大包在75元左右,如果只走人厚在10cm以下,大包在50元每平米,问你看一下,这小矮墙,高50cm,宽24cm,每延米多少钱,王权答得看基础多少,50cm高,基础算30cm,80cm高的话,每延米100元左右,现在砖、水泥、人工费都涨。第三份是和杨淑伶的谈话笔录,内容为:问有一个案子涉及询价,向你询问一下,杨淑伶答:好的,问现在打一个地面,厚约10cm的话,大包多少钱,答轻包15元每平方米,大包的话60元或70元,问建一矮墙,高50cm、宽24cm多少钱,答连工带料每延米100米。[ 审判员]:双方对以上3份询价谈话笔录的质证意见[ 原告]:不认可,07年的价钱和现在的价钱是不一样的,07年做的要比现在便宜。[15:30:32]
- [二被告]:认可。[15:32:0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员]:被告,你是该村村民吗?[ 二被告]:是的本村村民,承包墓地之前是村里的工作人员,现在在家待着。[ 审判员]:原告,介绍一下该墓地情况?[ 原告]:墓地是2000年就有了,一直是村里管理的,06年二被告要求承包墓地,墓地共9.56亩分成2块,北边的一直是堆放了垃圾,现在有188个是外村人的墓穴,而且有32个空穴,其中有一部分空穴已经出售了,06年在二被告承包后共有多少墓穴不清楚,我就统计了被告出售的188个墓穴上都是有日期的,而且都是近几年的。[ 审判员]:被告,你接手时有多少个墓穴?[ 被告]:接手时有250个,现在有460多个左右,后2排是我们打的,我们共新打了160多个坑,现在还有36个空的,有2个是在上法庭之前,其他人已经向外出售了2个。[15:33:09]
- [审判员]:被告,你平时对墓地怎么管理?[ 二被告]:打扫卫生、除草、除雪。[ 审判员]:被告,你对该墓地都建设了什么?[ 二被告]:水泥地、围墙、墓穴、拉土垫坑、拖拉机碾压、铁膜、拉树苗的拉运费,共7万多元,就是我出示的证据(3)那些。[ 审判员]:被告,在你经营过程中你向外出售了多少个?[ 二被告]:出售共120、130个左右,而且我们基本是开始从卖500元、1000元、1500元,工料钱一直在涨,我们才卖到了3000元,而且也有村里引见过来的,我们也没有办法收钱,我们大约共收入10万元。[ 审判员]:二被告什么关系?[ 二被告]:我们是街坊,同是该村村民。[15:34:05]
- [审判员]:原告,二被告接手后都建设了什么?[ 原告]:南北2块水泥地和围墙,新增的墓穴,从二被告接手后卖给外来人的是188个,还有32个空的,二被告共新增多少墓穴不清楚。[ 审判员]:二被告,你说的安葬者以后的责任是什么?[ 二被告]:死者家属如果有事,就是村委会负责了,比如坏了、漏了、搬迁了,而且到20年了的,续存也是村委会的责任。[ 审判员]:二被告,共2块地,第二块0.85亩干什么用了?[ 二被告]:那是空着的,而且北边也还是有一块空地,现在倒垃圾了。[15:35:00]
- [审判员]:原告你认为二被告的新建投入多少?[ 原告]:二被告要求的7万多元过高。[ 审判员]:原告,为什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区民政局,到镇民政局,到村委会,要求我们将墓地收回,因为这是公益性墓地。[ 审判员]:二被告,在此墓地安葬的都是哪的人?[ 二被告]:哪的都有,朝阳的、海淀的,也有外地的,每个墓地的联系方式都有,都在我这。[ 审判员]:二被告,你要求赔偿每年1万元是什么?[ 二被告]:我们村是属于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合同地,村委会要收回就属于流转,故村委会要赔偿我的损失的。[ 审判员]:原告,你同意赔偿此费用吗?[ 原告]:这地是公益用的,不是流转性质。[15:36:08]
- [审判员]:二被告,你在你村还有承包地吗?[ 二被告]:我的土地已经流转给村委会了。[ 审判员]:二被告对本村村民的墓地你收钱吗?[ 二被告]:不收钱的。[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15:38:0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5:42:53]
- [原告]:我受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委派作为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民委员会诉王宝华、王献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1、该合同承包经营的标的物是村公益性墓地,被告将村公益性墓地对外出租墓穴,违反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及《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双方的《墓地承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该墓地一直是村公益墓地,多年来为本村村民提供墓穴。被告看到其中巨大的非法经济利益主动要求承包墓地,动机不纯,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3、该合同确认我村公益性墓地的面积为9.56亩,从合同的整体性看,我村委会主张该《墓地承包协议》的整体无效,要求整体返还,不同意被告所要求的仅现已使用墓地的用地的返还。[15:43:2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二被告]:解除合同可以,但是需要把除墓地以外的地方给我们留着。原告现在就在卖墓地,不可能不卖墓地。我们的要求就是原告把我们打的墓穴和地面损失赔偿给我们,原告可以留地,后面的地必须给我们留着,因为那个合同还没有到期。合同解除之前墓地应该冻结,谁都不应该动。村民用的墓穴也是我们出钱打的,不可能一分钱不要就把墓地给别人,我们给村民提供了无偿的服务,即便是向外出售了一些,也是为了我们大家的利益。我们不可能自己出钱给村民作墓穴。[15:44:27]
-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原告?被告?[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15:49:1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审判员]: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二被告]:坚持答辩及反诉意见。[15:49:5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原告]:同意。[ 二被告]:同意。[ 审判员]:双方说一下调解方案?[ 原告]:墓地我们整体收回,被告打的地面和围墙投入返还。[ 被告]:原告可以把墓地收回,但是除了墓地以外的地方不能返还给原告。或者把这块地收回,再给我们找其他的地。[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现在不再进行调解,笔录5日内查阅,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5:50:36]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宋庄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55:38]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