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静。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13:23:52]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13:24:15]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13:30:31]
- [主持人]:2010年2月27日,原告程某携妻女驾驶捷达牌轿车行驶至密云县太师屯镇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发生碰撞,程某和妻女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由程某负全责。此后程某妻子拦下了一辆警车,乘上警车准备去医院治疗。此时,宋某驾驶现代牌轿车撞向警车,程某及妻女再次受伤,事故宋某负全责。程某及妻女认为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全部或大部分是因第二次撞击造成,遂将张某、宋某单位以及张某、宋某单位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宋某认为三原告在第一次撞击中已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的第二次撞击并没有加重三原告的伤情。[13:30:53]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民一庭进行审理,民一庭主要负责审理密云县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房屋买卖、租赁案件、医患纠纷以及中院指定和本院各法庭回避等案件。该庭共有干警23人,其中审判员8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11人。[13:31:26]
- [主持人]:在庭长马士来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心系百姓,形成了团结向上、责任心强、积极在实践中学习理论知识的工作氛围。在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以公正和效率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有关部门及辖区百姓的好评。[13:32:13]
- [主持人]:担任本案审判员的是张维霞法官,女,汉族,2007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7月到密云法院工作,现任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自办案以来,她主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所审结的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她注重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撰写的多篇调研文章在北京市高院系统评选中获得表彰,撰写的案例分析被《审判前沿》《北京审判》等刊物发表。[13:33:33]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曹岩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13:35:33]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36:4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3:37:45]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13:38:57]
- [原告]:程宏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顺义区马坡花园某区。[ 原告]:孙井凤(程宏阳之妻),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程晶晶(程宏阳与孙井凤之女),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13:42:42]
- [被告]:密云县农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万泉,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长城环岛东路。[ 被告代理人]:张晓敏,北京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密云县高岭镇高岭屯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负责人张艳秋,总经理。[13:44:37]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3:45:30]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13:46:07]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程宏阳、孙井凤、程晶晶与被告密云县农业服务中心、张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维霞独任审判,书记员曹岩担任法庭记录。[13:48:40]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13:48:56]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3:49: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13:49:21]
- [审判员]: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13:50:0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原告进行陈述。[13:50:33]
- [原告]:2010年2月27日7时30分,在密云县太师屯镇东田各庄村路段,原告程宏阳驾驶一辆牌照为京F61748的捷达牌小客车(内乘孙井凤、程晶晶、孟祥虎、孟祥豹)由北向南行驶,适有张玉龙驾驶一辆牌照为京FXK225(车主张玉龙)的比亚迪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7时40分许,孙井凤下拦下朱广义驾驶的警车(京A9279警)准备去医院,孙井凤与程晶晶上了警车,程宏阳孟祥虎抬孟祥豹至警车右车门时,宋飞驾驶一辆牌照为京GP2471的现代牌轿车(车主为密云县原种场),由南向北行驶,该车与警车接触后又与比亚迪轿车接触,造成杨文宝及程宏阳、孙井凤、程晶晶受伤,车辆损坏。上述两次事故由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责任认定书,第一次事故程宏阳负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第二次事故宋飞负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13:51:49]
- [刘玉先]:程宏阳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94.99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200元,财物损失200元,以上8794.99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3:52:10]
- [审判员]:原告方你们认为原告的伤情是如何造成的?[ 刘玉先]:我们认为原告程宏阳的伤情是第二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我们对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13:54:04]
- [审判员]:请原告详述一下诉讼请求。[ 刘玉先]:程宏阳驾驶的车辆是其朋友李文双的。他受伤后当天去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治疗,当时没有住院。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右髋骨骨折、右膝部裂伤。原告的医疗费同意由法院核实后确定。营养费是估算的。原告是一个修理厂的业务经理,月收入为2000元,原告因伤休息了3个月。原告的交通费是估算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去复查和去交通部门解决事故。原告家距医院大概15里,每次复查都是打车。原告出事当天打车去医院,花费了100元。财物损失指衣物损失,发生事故时穿着的衣物都被损坏了。[13:55:15]
-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 张晓敏]: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要补充一个事实,程宏阳驾驶的车辆与张玉龙驾驶的比亚迪发生的第一次交通事故后就已经造成了原告程宏阳受伤。发生第二次事故的宋飞,是密云县农业服务中心的司机,他当时正在工作。宋飞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密云县原种场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密云县农业服务中心。我对三原告的总的答辩意见是,因为有两起事故造成了原告的损害,所以我们同意按照50%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13:56:47]
- [张晓敏]:我对原告程宏阳的答辩意见是,第一原告没有住院,不应当产生营养费故不同意赔偿营养费。第二关于原告程宏阳的误工费我们不认可,原告程宏阳所在的修理厂是其爱人的独资企业,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误工费不真实。我们同意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支付误工费,关于误工期间我们同意按照一个月的误工时间去赔偿。第三交通费请法院酌定。第四原告程宏阳在交警队并没有陈述有财物损失发生,责任认定书也没有写明,故我们不同意赔偿财物损失。[13:58:19]
- [张玉龙]:我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积极救助了受伤的各原告。第一次事故程晶晶肯定受伤了,其他人在第一次事故中是否受伤我不太清楚。我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同意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的责任。[13:59:42]
- [张文生]:被告张玉龙、密云县农业服务中心的肇事车辆均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关于张玉龙的交强险应承担的无责赔付,我公司没有意见。但是对第二起事故造成三原告受伤的事实,我们需要原告明确第二起事故对三原告造成的损害的参与度是多少,划清责任后我公司同意赔偿三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14:01:24]
- [刘玉先]:我们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是在第二次事故中受伤的。[14:03:04]
- [审判员]:传唤原告方证人到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 证人]:孟某,1986年*月*日出生,学生。[ 证人]:我与原告程宏阳是亲属关系,原告程宏阳是我表姐夫,孙井凤是我表姐。我乘坐程宏阳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第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和孟祥豹一起做到车辆的后排座位上,孙井凤做在副驾驶上,程晶晶由孙井凤抱在怀里。发生第一起事故时孟祥豹受伤了,孙井凤和程宏阳程晶晶并没有受伤。[14:08:37]
- [审判员]:你如何确定另外的人没有受伤?[ 证人]:发生第一起事故时孟祥豹被撞晕了,程宏阳和孙井凤都询问他是否受伤。首先孙井凤下车拦截了一辆警车,程宏阳抱着程晶晶一起到警车处,孙井凤就和程晶晶一起做到警车的后排。我随后扶着孟祥豹慢慢往警车走,程宏阳又返回来帮助我搀扶孟祥豹一起赶到警车处,我们到警车后又发生了第二起交通事故。[14:10:10]
- [刘玉先]:证人,第一次发生事故时孙井凤是否睡觉,程晶晶的位置如何?[ 证人]:她当时没有睡觉,程晶晶由孙井凤抱着面对程宏阳。[ 刘玉先]:第二次事故时程宏阳和孙井凤是如何受伤的?[ 证人]:第二次事故孙井凤和程晶晶都被撞出了车外,程晶晶掉在了地上,这时程宏阳过去抱程晶晶。[14:11:47]
- [张晓敏]:证人你是否有医学知识?[ 证人]:我是学生物工程的,只对药物有一些了解。[ 张晓敏]:你如何确定第一次事故程宏阳和孙井凤、程晶晶没有受伤?[ 证人]:程宏阳和孙井凤都在询问我是否受伤。[ 张文生]:第一次事故时孙井凤是否系安全带?[ 证人]:没有。[14:13:42]
- [张文生]:第二次事故发生时你在什么位置?[ 证人]:我在警车的前头,搀扶孟祥豹准备让其上警车。[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需要询问的?[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14:15:00]
- [审判员]:证人退庭。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刘玉先]:没有异议。[14:20:09]
- [张晓敏]:证人当庭的陈述与在交警队的谈话笔录不相符。第一证人不是学医学,而且证人当时也承认发生事故后他没有询问和查看各原告的伤情,而是其他人的询问他。[ 张文生]:同意张晓敏的质证意见。另外证人与本案原告程宏阳是亲属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程宏阳本人在交警队时陈述五个乘车人都受伤后了。[ 张玉龙]:没有异议。[14:21:43]
- [审判员]:原告针对程宏阳的损失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玉先]:1、责任认定书两份,2、医疗费票据,3、诊断证明,4、原告工作单位鑫援盛达修理厂的工资表,5、原告的单位的扣发工资证明。[14:22:29]
- [审判员]:出示程宏阳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张晓敏]:原告提交了两份诊断证明,我们对记录了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不予认可,因为该两份诊断证明出具的时间都一致,但是内容却相差很远。我们对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责任认定书可以证明程宏阳在第一起事故中受伤。对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的4、5号证据不予认可,原告的工作单位是其妻子的独资企业。[14:25:39]
- [张文生]:对两份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这两个责任认定书均记录程宏阳、孙井凤、程晶晶都受伤了。根据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第一次事故撞击的力度更大。对诊断证明的质证意见同张晓敏。对工资表和扣发工资证明的证据不予认可,意见同上。对医疗费票据没有异议。[ 张玉龙]:我对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其他的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14:26:15]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对方没有异议的本院当庭予以认定,有异议的证据我们研究后再定。[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张晓敏]:交警队的记录复印件(宣读),原告出具的收条,保险单。[ 张玉龙]:交强险保单。[ 张文生]:没有。[14:27:12]
- [审判员]:出示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当事人进行质证。[ 刘玉先]:我们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五个人受伤的概念有我们自己的理解,比如说本案的证人也是受伤了,但只是嘴唇被磕了一下,并不需要治疗,所以说五个人受伤与我们的诉求并不矛盾。[ 张文生]:均没有异议。[ 张玉龙]:均没有异议。[14:30:35]
- [审判员]:出示张玉龙的以上证据,当事人进行质证。[ 刘玉先]:没有异议。[ 张晓敏]:没有异议。[ 张文生]:没有异议。[14:31:0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刘玉先]:原告程宏阳在第一次事故时没有受伤或者说受伤很清根本不需要治疗,因为他还积极参与救治其他的伤者。另外说一下当时是下雪天,车辆的行驶速度比较慢,所以既使是第一起事故发生头对头的撞击也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反而是第二次事故警察的车门的撞击将原告程宏阳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原告程宏阳提供的证据合理合法,关于误工费不能因为原告程宏阳所在的单位是其爱人的独资企业就不予赔偿了。[14:32:06]
- [张晓敏]:两起事故造成原告程宏阳受伤,现在无法确定原告程宏阳的伤害到底是哪一起事故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承担50%的责任。[ 张文生]:刚才原告的代理人陈述事故发生时是下雪天,车速较慢。但是原告的代理人忽略了一个事实,原告程宏阳当时是逆行超车,导致与张玉龙驾驶的车辆头撞头的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这个事实,原告超车时必然其速度要更快,所以在第一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害肯定大于第二次事故。[ 张玉龙]:原告与其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所以我对原告的收入证明不认可。[14:36:22]
- [刘玉先]:被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在第一次事故中受伤严重。事实是第二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更严重。[14:38:46]
- [审判员]:下面对孙井凤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14:39:45]
- [刘玉先]:要求被告赔偿孙井凤医疗费2858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5333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5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336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6875元,以上合计254434.69元。[14:48:10]
- [审判员]:谁护理的啊?[ 刘玉先]:是嫂子护理的。[ 审判员]:交通费怎么算的?[ 刘玉先]:有救护车费。从密云医院到顺义区的医院。以后的护理都是打车的。所以交通费是估算的。[ 审判员]:衣物损失是什么?[ 刘玉先]:有羽绒服和裤子。[14:49:17]
- [审判员]:原告是农民吗?[ 刘玉先]:是,但她的生活和居住都与农民没有关系,她居住在城镇,生活来源也来自城镇。[ 审判员]:原告有几个孩子?[ 刘玉先]:有两个孩子。[14:50:03]
- [审判员]:原告孙井凤是干什么工作的?[ 孙井凤]:我是负责鑫援盛达修理厂的管理工作。[ 审判员]:你受伤时,这个修理厂还在运营吗?[ 孙井凤]:还在运营。[14:55:3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陈述。[ 张晓敏]: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每天30元,营养费20元每天,误工损失我们认为证据不足,我们不同意每个月8000元计算。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救护车的费用不能重复计算。其他的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衣物损失不认可,因为没有证据。伤残赔偿金同意农民的标准,被抚养生活费的意见同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过高。关于责任分担我们同意承担50%的责任。[ 张文生]:意见同程宏阳案件。[ 张玉龙]:意见同程宏阳案件。[14:56:2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据提交?[ 刘玉先]:1、责任认定,2、顺义区医院的诊断证明,3、门诊和住院收费专用收据,4、鉴定票据及鉴定书,5、马坡村委会证明,6、暂住证,7、奖状毕业证小学评价报告单,8、鑫援达修理厂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9、纳税申报表,10、电子缴税付款凭证。11、纳税人信息告知书,12、户口本,13、结婚证,14、赤峰市宁城县忙农镇派出所证明,15、赤峰市宁城县忙农镇唐神台村委会证明。[14:56:55]
- [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张晓敏]:所有原告出具的原件都认可,所有的复印件的都不认可。所有登记的户口本材料都是复印件。北京市纳税的报表有意见,没有见到原件。营业执照也是没有证据原件。[ 张文生]: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救护车票据,医疗费票据、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证明真实性认可。鉴定费不是保险范围。对暂住证及马坡居委会的证明关联性不认可,因为不能证明其母亲的居住地。纳税并不是他本人,应该是其工资收入的完税证明,修理厂的纳税证明不认可。学校的奖状真实性认可。[ 张玉龙]:我同意保险公司意见。[15:03:54]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予以确认。对提交的程媛媛奖状、毕业证、评价报告单予以确认当庭予以确认。对营业机构组织代码暂时不予以确认,因为是复印件。对原告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暂不予以确认。结婚证真实性予以确认。村委会的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15:21:1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张晓敏]:暂时没有了。[ 张文生]:没有了。[ 张玉龙]:没有了。[15:21:51]
- [审判员]:对被告不认可的证据复印件,原告需要补充的,三天之内予以提交法庭。[ 刘玉先]:可以。[15:22:14]
- [审判员]:下面双方对孙井凤的案件进行相互辩论。[ 刘玉先]:原告主张的费用是第二次费用造成的,医疗费和伙食住费有依据,营养交通费估算是合理。误工费是依据企业和本人纳税的情况折算的。税务机关的证明和农业机关的凭证可以充分证明原告的月收入情况能达到8000元以上,误工费有依据。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是九级伤残,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也是应该赔偿的。因为原告生活来源和居住地在城镇,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合理。[15:23:0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张晓敏]:对误工损失方面,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也承认,在住院期间修理厂并没有停止营业,因此损失的数额请法院酌定。赔偿的责任问题,因为第一起事故中就已经受伤,双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一次造成的。[ 张文生]:具体是哪起事故造成的,原告之伤由原告主张原告举证。原告修理厂是家庭企业,她的爱人可以打理修理厂,误工损失不可能这么高。住院伙食住费营养费护理费均应该是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财物损失不认可。我认为赔偿的标准问题,应该按照农民的标准极性计算,因为他母亲生活在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民标准。精神损失费过高,法院酌定,我们认为2000元到3000元为宜。[15:23:58]
- [审判员]:下面对程晶晶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15:24:53]
- [刘玉先]:程晶晶的诉讼请求是医疗费61024.92元,康复训练费57600元,伙食补助费7250元(50元每天,住院145天),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98000元(孙井荣护理145天,按照5个月计算,每个月2000元,为10000元,需孙井凤护理11个月,每月8000元,为88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务损失3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3476元(26738*20*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57650.92元。[15:26:49]
- [审判员]:原告她是什么伤?[ 刘玉先]:主要是头部受伤,现在正在昏迷。医药费同意法院核实为准。[15:27:16]
- [审判员]:下面被告答辩。[ 张晓敏]:我的意见基本和程宏阳。康复费没有发生,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只认可在儿童医院的。护理费住院期间的同意支付。总之,同意支付合理费用,不合理的不同意支付。财物损失没有证据,不认可。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民的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1000元之内。对于总的合理的部分同意按照50%进行计算。[ 张文生]: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审判员]:康复训练费问题原告解释一下。[ 刘玉先]:因为孩子比较小,医生建议康复治疗,这个费用迟早会发生的。[15:36:56]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出具证据材料。[ 刘玉先]: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北京儿童医院的诊断证明书、门诊和住院的收费收据、北京儿童医院的病例,海军总医院的诊断书,工资表、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马坡居委会的证明。[15:38:01]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答辩。[ 张晓敏]:证人证言不认可。医疗费票据不认可,儿童医院的诊断证明没有异议,海军总医院的证明有意见,因为她病情重时候在儿童医院。对儿童医院的病历没有异议。对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票据没有异议。对修理厂的工资表的意见同上。[15:40:54]
- [张文生]: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对修理厂的证据意见同上。对鉴定结论真实性认可。对其他的证据质证同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同上。[ 张玉龙]:意见同上。[15:41:10]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有异议的证据研究后再定。[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张晓敏]:没有。[ 张文生]:没有。[ 张玉龙]:没有。[15:47: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15:48:12]
- [刘玉先]:程晶晶是一个1岁半的小孩,在这次事故中受伤特别重,所以发生的医疗费也比较多,这些都是她治疗所必须的,尤其是护理费,对于这么个小孩,受这么重的伤害,必然需要两个人护理。希望法院予以支持。[ 张晓敏]:关于程晶晶的护理费,我们同意按照住院期间每月2000元的护理,不同意赔偿出院后的护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程晶晶的伤害主要是在第一次事故造成的,所以我们同意承担30%的责任。[15:49:26]
- [张文生]:通过事发当天程晶晶的家属的陈述,第二辆车给原告程晶晶的造成的伤害要小。另外交强险中要给其他的伤者预留份额。我们不同意赔偿原告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另外原告年龄很小,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需要人来监护。其他的质证意见同其他原告。精神抚慰金同意赔偿1000元。[15:51:59]
- [张玉龙]:意见同上。[ 刘玉先]:原告陈述的康复费及康复期间的护理费,虽然没有发生,但是有医院的相应证明。为了减少原告程晶晶的诉累,所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15:55:3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15:56:08]
- [刘玉先]:坚持诉讼请求。[ 张晓敏]:坚持答辩意见。[ 张文生]:意见同上。[ 张玉龙]:意见同上。[15:57:22]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查阅开庭笔录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5:57:43]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马士来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钱海龙、刘赛楠的辛勤工作![15:58:12]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5:58:27]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5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