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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52:3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李哲,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09:53:20]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韩登山故意伤害案。[09:53:46]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09:54:08]
- [主持人]:黑龙江无业男子韩登山,曾因在北京站候车室的厕所内欲如厕,被当时正在做清扫厕所工作的女保洁员拒之门外,而怀恨在心,扬言伺机报复。[09:55:34]
- [主持人]:2010年9月6日零时十分许,被告人韩登山喝了些酒,在北京站第二候车室内正要如厕时,又看到正在做保洁的田某某(女,四十岁,某某国际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保洁员),并与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韩登山用左拳将田某某的右眼打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09:55:58]
- [主持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登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56:16]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曾智湄、周浩,代理审判与王丹组成合议庭,曾智湄担任审判长。[09:56:30]
- [主持人]: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冯文杰。[09:56:45]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09:57:0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9:57:28]
-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09:57:37]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传被告人韩登山到庭。(法警带上)(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57:49]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 韩登山]:韩登山。[09:58:07]
- [审判员]:有无其他姓名?[ 韩登山]:无。[10:01:51]
-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 韩登山]:1967年4月30日。[10:02:02]
- [审判员]:民族?[ 韩登山]:汉族。[10:02:11]
- [审判员]:出生地?[ 韩登山]:黑龙江省伊春市。[10:02:20]
- [审判员]:文化程度?[ 韩登山]:初中文化。[ 审判员]:职业?[ 韩登山]:无业。[10:02:29]
- [审判员]:住址?[ 韩登山]: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XXX街XX委XX组。[10:02:48]
- [审判员]: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韩登山]:2007年4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2010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10:03:03]
-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因为什么?[ 韩登山]: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抓,201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10:03:12]
-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收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 韩登山]:2010年11月24日。[10:03:2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登山故意伤害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曾智湄、周浩、代理审判员王丹组成,曾智湄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冯文杰担任法庭记录。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崇绪、代理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10:03:4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你是否申请回避?[ 韩登山]:不申请。[10:04:0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韩登山,你没有委托辩护人,在法庭上你可以自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被告人韩登山你是否听清了?[10:04:25]
- [韩登山]:听清了。[10:04: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5:16]
- [公诉人]:宣读京铁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被告人韩登山,男,一九六七年四月三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XX区XXX街XX组。[10:05:30]
- 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二0一0年九月六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10:05:43]
-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登山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害人,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0:05:54]
- 经依法审理查明,二0一0年九月六日零时十分许,被告人韩登山在北京站第二候车室内,与正在做保洁的田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韩登山用左拳将田某某右眼打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 [10:06:04]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辛某某、王某、孙某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10:06:20]
-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登山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06:29]
-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韩登山]:没有异议。[10:06:39]
-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韩登山进行讯问。[10:07:12]
- [公诉人]:被告人韩登山,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有无异议?[ 韩登山]:没有异议。[10:07:55]
- [公诉人]:韩登山,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是否属实?[ 韩登山]:属实。[10:19:03]
- [公诉人]:你什么时间去北京站。[ 韩登山]:9月5日晚上。[ 公诉人]:去干什么了?[ 韩登山]:有朋友来北京玩。[ 公诉人]:你去的哪个候车室?[ 韩登山]:2候车室。[10:19:26]
- [公诉人]:什么朋友?[ 韩登山]:也是扛包的。[10:19:37]
- [公诉人]:你去前喝酒了吗?[ 韩登山]:半斤白酒。[ 公诉人]:你的酒量是多大?[ 韩登山]:3两多。[10:19:46]
- [公诉人]:当天发生什么事情?[ 韩登山]:我碰见了个女的做保洁的,我对旁边的人说这个女保洁的领班特别事多。[ 公诉人]:你和她有过节吗?[ 韩登山]:没有什么过节。事发前3天我想上厕所,她不让我进去。[10:19:59]
- [公诉人]:你说她事多她听见了吗?[ 韩登山]:听见了。[ 公诉人]:当时你还说别的脏话了吗?[ 韩登山]:说了一些。[10:20:11]
- [公诉人]:当时你怎么打她的。[ 韩登山]:用左手打她的眼睛了,打了几下。当时也没有看见流没流血。[ 公诉人]:另外的那个保洁员给你拉架了吗?[ 韩登山]:拉了。[10:20:21]
- [公诉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韩登山]:公安人员把我带走的。[ 公诉人]:韩登山,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韩登山]:我现在很后悔,希望法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10:20:31]
- [公诉人]:公诉人对被告人韩登山讯问完毕。[ 审判员]: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10:20:43]
-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见证据卷第27-30页,证明2010年9月6日0时许,在北京站第二候车室,田某某与被告人韩登山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韩登山对其殴打的事实。(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韩登山]:听清了,没有异议。[10:20:57]
- [公诉人]:宣读证人XX证言,见证据卷第34-37页,证明2010年9月6日0时许,在北京站第二候车室,一名男子在与其同事田某某发生殴打的事实。(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韩登山]:听清了,没有异议。[10:21:09]
- [公诉人]:宣读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公安段出具的查获经过,见证据卷第21-25页,证明被告人韩登山因殴打他人被查获的经过。(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韩登山]:听清了,没有异议。[10:21:19]
- [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见证据卷第20页、法律文书卷第1页,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予以立案的情况。(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韩登山]:听清了,没有异议。[10:21:32]
- [公诉人]:宣读出示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临床)字[2010]第FY1009447-LC18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见证据卷第32-33页,证明被害人田某某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韩登山]:听清了,没有异议。[10:24:48]
- [公诉人]:出示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出具的铁京公(治)决字[2007]第048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据卷第39页,证明被告人韩登山2007年4月1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韩登山]:听清了,没有异议。[10:24:57]
- [公诉人]:公诉人提供证据完毕。[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没有。[10:26:50]
-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韩登山]:没有。[10:26:59]
-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韩登山]:不申请。[10:27:06]
- [审判员]: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10:27:13]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27:23]
-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韩登山故意伤害的事实存在。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登山曾因扰乱公共秩序及殴打他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其仍不悔改,再次犯罪。希望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韩登山予以惩处。[10:27:32]
- [审判员]:由被告人韩登山自行辩护。[ 韩登山]:没有什么说的。[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韩登山作最后陈述。[10:30:07]
- [韩登山]:希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10:30:47]
-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 审判员]:现在休庭。30分钟后进行宣判。(敲法槌)[10:31:03]
- [审判员]:把被告人韩登山带出法庭。(法警带下)[ 审判员]:传被告人韩登山到庭。(敲法槌)(法警带上)[ 审判员]: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11:01:30]
- [审判员]:对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登山故意伤害一案,经开庭审理,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查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登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韩登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登山此前曾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登山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登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1:02:31]
- [审判员]:被告人韩登山,你是否听清楚了?[ 韩登山]: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闭庭。(敲法槌)[ 审判员]:把被告人韩登山带出法庭,送回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带下)[11:03:32]
- [主持人]: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袁建华、韩冰、冯倩,网络维护王少杰,感谢刑事审判庭为此次直播提供便利,感谢北京法院网姚学谦、赵岩的鼎力支持和技术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11:04:3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11:0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