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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欢迎关注睢宁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周娜。[09:29:58]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原告姚某起诉被告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石料价款,并出示盖有被告印章的石料收货单。然而诉讼中,徐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与被告签订石料购销合同的是徐某,并非原告姚某,原告实际上是为徐某运送石料的;被告擅自将涉案石料的收货单交给原告姚某,导致原告拿着石料收货单起诉被告,被告应当向第三人徐某给付石料款,而非向原告姚某支付石料款。[09:31:29]
- [主持人]:简单介绍下今天合议庭的成员。
冯代群,民二庭庭长,本科学历,一级法官,审判经验丰富。
胡恒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
沈启亮,睢宁县宣传部工作人员,参与多次庭审。[09:33:38] - [主持人]:合议庭正在做庭前准备,庭审马上开始。[09:33:5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09:34:39] -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席,全体起立。[09:35:40]
- [书记员]:原告:姚某,男,1979年2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姚集镇。
委托代理人乔文猛,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楚巨山,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徐某,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庆安镇。
委托代理人周春来,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09:37:54] - [书记员]:报告合议庭,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09:38:38]
- [审判长]: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代群、代理审判员胡恒波、人民陪审员沈启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杨艳秋担任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是实事求是。(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驶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09:39:23]
- [审判长]:请问当事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09:40:33]
- [原、被告及第三人]:收到了。[09:41:11]
- [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组成是否有异议?[09:41:31]
- [原、被告及第三人]:没有。[09:41:51]
-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09:42:03]
- [原、被告及第三人]:不申请。[09:42:2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09:42:37]
- [原告]: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785345元及利息1413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42:53] - [原告]:宣读诉状。(略)[09:43:09]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43:25]
- [被告]:姚某的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过材料购销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43:41]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09:43:59]
- [第三人]:1、第三人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585642.40元。
2、与被告签订石料购销合同的是第三人徐某,并非是原告姚某,也是徐某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擅自将涉案石料的材料单交给原告姚某,导致原告依据此材料单起诉被告,被告应当向徐某支付石料款,而非向原告姚某支付石料款。
3、经徐某与被告结算,被告与徐某之间石料合同款为1261586元,被告已经向徐某支付了部分石料款,尚欠徐某585642.40元,请求被告支付该石料款。[09:44:15] - [审判长]:经过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以及第三人的答辩,合议庭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如下:
1、原告姚某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该笔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原告姚某还是第三人徐某?[09:44:48] -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09:45:01]
- [原、被告及第三人]:没有。[09:45:13]
- [审判长]:由原告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09:45:27]
- [原告]:1、书证一组:收料单、证明一份。
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石子的合同关系;
2、原告给被告送料总计价款为785345元,即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
3、原告持有被告收料单总计585342.4元,第三人取走原告货款20余万元。[09:46:02] - [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姚某的行为职能代表徐某。[09:47:26]
- [第三人]:不能证明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09:58:05]
- [第三人]:这份证明是被告会计刘某对交单对象错误认识基础上作出的,单子是娄某交去的,不属于本案原告的。
这份证明我们即使假定证明是姚某交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和姚某之间有合同。[09:58:2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发表补充。[10:02:20]
- [原告]:我们提供的证据均是书证,书证的效率大于一切,从书证的表述看被告是确实收到原告的石料计78万余元,被告的会计和赵某科长对此事认可的,被告质证谈到原告是职务行为,这句话没有任何依据,职务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为某一单位或某一人的委托才能构成,本案原告是自然人,书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关系。
2、根据最高院合同法若干解释2(内容略)。根据此条规定,合同订立形式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本案姚某向被告送料,也形成了实际的合同,从交易的行为足以推定出原、被告有口头关系。
3、被告方的会计刘某和赵某的行为应该是职务行为,是代表被告单位的行为,也将原始票据交给原告,对下余的款项单据交给了第三人,擅自处置原告20万元的财产。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有事实依据。[10:04:56] -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10:05:10]
- [被告]:没有。[10:05:20]
- [第三人]:姚某和本案是否签订过合同我们先不谈,但证明上有徐某的名字,恰恰证明徐某才是合同的签订人。为什么在证明上出现第三人的名字,就是说睢泗段的合同是徐某签订的,不是姚某。[10:05:51]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0:49]
- [原告]:关于原告姚某共计给被告送货石粉明细共计18847.4吨,总计价款785345元。原告提供明细表一份。证明和被告交易的数额。[10:11:05]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11:21]
- [被告]:以某公司收料单为主,我们不发表质证意见。[10:13:40]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0:14:51]
- [第三人]:这个是不是本案原告送的?这个单子也反映不出来,与本案关联性不大。[10:15:15]
-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10:15:25]
- [原告]:没有。但是我们认为用料明细是证明原告交给被告的买卖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款,印证了我们提交法庭的证明书证的数额是一致的,被告单位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证明姚某交其石料款恰恰是78万余元。[10:15:43]
- [审判长]:被告和第三人有无补充或不同意见?[10:16:10]
- [被告及第三人]:没有。[10:16:23]
- [审判长]:原告是否举证完毕?[10:18:42]
- [原告]:是。[10:18:52]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19:00]
- [被告]:被告单位招标会纪要。2010年6月27日。
证明在104国道睢泗段养护工程需要开工,材料进场,要求进行工程招标。参加招标的人中有徐某,最后由徐某中标并签订合同。徐某中标后向工地送料,本案合同相对人是徐某不是姚某,尽管姚某也送料到工地,但是是在徐某的安排下去送的。[10:19:25] - [原告]:招投标的证据是复印件证据效力或客观性无法确认。[10:19:35]
- [原告]:证据即便说将来原告提供原件进行补偿,但出处仍是被告的单方行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仍无法确认。
被告付给第三人的货款单,我们认为汇款凭证仍然是复印件,被告若证明自己确实将标的款交给第三人应当提供汇款单位的金融机构的原件;该组证据应该与本案无关联性,我们争议的是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他支付给第三人的与本案无关。[10:29:4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0:29:56]
- [第三人]:证据没有异议。招投标的过程当时参加人有我们和另外几个人,最终是我们中标的,最后签订购销合同,本案原告没有参加。
付款65万元我们已经收到了。一共是120余万元。[10:30:13] -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不同意见?[10:30:39]
- [原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即便第三人和被告有招投标的关系,但不能排除在履行中原告对标的物的履行。被告如果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如果工程量增大,第三人供料不满足被告的情况下不排除被告和原告订立新的合同或寻求其他人的购料以满足生产的需要。我们恰恰是在第三人之外和被告建立新的买卖合同关系。[10:30:52]
- [审判长]:请第三人举证。[10:31:01]
- [第三人]:睢泗段材料供销合同。[10:31:15]
- [第三人]:合同签订人是第三人徐某和被告。[10:31:22]
- [审判长]:原告质证。[10:31:30]
- [原告]:该证据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关,第三人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们不发表评论。[10:31:39]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31:56]
- [被告]:不持异议。证明我们和第三人徐某之间有购销合同的存在。[10:32:05]
- [审判长]:第三人举证。[10:32:16]
- [第三人]:合同最终的计算标的是1261586元,整个睢泗段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10:32:24]
- [第三人]:合伙协议书,本案第三人徐某和姚某签订,宣读内容略。
合伙协议第一条明确表明本案第三人徐某和被告签订睢泗段的合同,不是原告说和本案被告另有合同。[10:32:40] - [审判长]:原告质证[10:32:56]
- [原告]: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10:33:20]
- [审判长]:但是该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就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履行进行口头变动,合同第一项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变成“各自履行”了。
该条款第一条即便说协议第三人和原告各自履行,双方共同给被告送料领取材料款,原告就有权利享有催要货款的权利。
由于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已经构成违约,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看,第三人仅仅履行47万元,原告履行68万元,充分说明被告将原告的20万元交给了第三人,该行为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暂时保留对第三人违约行为判令。
从此也说明和睢泗段工程供料的合同相对人不单纯是第三人也还有姚某,从合伙协议上看合伙人是姚某不是娄某。[10:33:32] - [被告]:该协议与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娄某有侵权行为可以另行诉讼。[10:34:00]
- [审判长]:第三人对合伙协议有无补充意见。[10:34:11]
- [第三人]:原告在质证过程中,前后矛盾。他提到合伙协议没有实际履行,被告和原告之间单独对合同重新约定,又说作为第三人没有按照合伙协议履行构成违约。
本案合同就是第三人和被告签订的,就是第三人和被告之间履行了合同,他说另行作出合同明显没有依据,和自己的陈述相互矛盾的。[10:34:25] - [原告]:我对合伙协议真实性是不持异议的,只是对合伙协议第一条进行的内容变动发表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2是指退一步讲的,并不是矛盾的,我们认为你违约了,才追究违约责任的。
如果第三人认为合伙协议确实履行了,应当举证证明供货究竟是个人供货还是合伙供货?我们主张是各自履行的。[10:35:23] - [审判长]:被告提供了一些招投标、会议记录等证据因为是复印件,现在被告已经提供了原件,请原告和第三人发表意见。[10:36:18]
- [原告]:1、对证据原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这个仅仅是招投标的过程,不能证明第三人已经中标了,这个事实看不出来,只能证明第三人参加招投标了。
2、如果第三人中标的话,还要有招投标保重金。我们没有见到这样的材料。
不能证明第三人对该案争议的供料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和资格。[10:37:49] - [第三人]:保重金我们交过了。[10:38:08]
- [被告]:因为程序是合法的,徐某中标后才签订的合同,我们和徐某之间有合同关系。我们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我们和徐某就工程问题谈妥的话也可以的,尽管原告也送石子给工地,但这个行为都是在徐某的同意下进行的,代表的是徐某,如果你们之间是合伙关系,有纠纷的话,可以另行诉讼。对第三人说已经交过保重金1万元没有异议。[10:40:17]
- [第三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变动情况的,由主张人提供证据。原告应当举证,举证不能的话这个观点不能得到支持。[10:41:04]
- [审判长]:第三人继续举证。[10:41:19]
- [第三人]:第三人向被告供货的单据清单,系第三人自己书写的。
这是我们从账本上撕下来的。[10:42:30] - [审判长]:请原告质证。[10:43:03]
- [原告]:对于第三人提供的记账明细,作为证据来讲是第三人自己记录的随意性较大,我们无法质证。[10:44:42]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44:53]
- [被告]:以被告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单据为准[10:45:10]
- [第三人]:我们的清单和被告出具的材料清单是相互吻合的。[10:45:25]
- [审判长]:第三人你阐述记载内容中第一次,第二次的含义[10:45:46]
- [第三人]:第一次材料单是娄某交给被告单位会计刘某的,第二次也是娄某和我一起交给刘某的。第三次是我打电话通知叫娄某去交给刘某的。我也打电话给刘会计了告诉她了。[10:46:55]
- [审判长]:被告第二代理人刘某,徐某说的这些是不是事实?[10:47:15]
- [刘某]:是的。[10:47:22]
- [刘某]:我只收徐某的单子,如果不是他送给的,只要他打电话告诉我我才收。[10:47:49]
- [审判长]:是这样吗?[10:47:58]
- [第三人]:是的[10:48:14]
- [审判长]:当事人均举证完毕?[10:48:28]
- [原、被告及第三人]:是的[10:48:38]
- [审判长]:询问原告姚某,8月20日的证明你和谁一起去找刘某写的?[10:49:16]
- [姚某]:就我自己,我从盛达公司办公室大概11点到下午去官山取单将近2点了。[10:49:53]
- [姚某]:这中间刘某经过向她领导请示允许后才给的[10:50:13]
- [审判长]:你代理人陈述你和盛达公司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你是和谁协商的?[10:50:42]
- [姚某]:和主管赵某、项目经理邓某联系的。[10:50:59]
- [姚某]:总共的加一起785345元[10:51:09]
- [姚某]:被告一分钱也没有给我[10:51:25]
- [审判长]:被告出具证明时为什么写收到“睢泗段姚某、徐某供料”的字样?而且还写明总和?[10:52:41]
- [姚某]:这个是扎帐过的。[10:52:55]
- [审判长]:1261586元的货款总额中有78万元是你的,你们买卖时各自独立的,为什么混在一起写?这个单子是谁交给被告的?[10:53:36]
- [姚某]:我只交了78万的单子,为什么那样写我不知道。[10:54:02]
- [审判长]:78万的单子是你去交的,怎么交的?[10:54:22]
- [姚某]:我交的,分几次交的。[10:54:35]
- [审判长]:刘某,姚某陈述是否属实?[10:54:50]
- [刘某]:不是的,126万余元的单子一部分是徐某交的,一部分是徐某带娄某来交的,本案姚某从来没有交过单子给我。[10:55:26]
- [审判长]:这份证明是你书写的吗?为什么上面写是姚某和徐某的送料单?[10:55:53]
- [刘某]:我挂账是总账。[10:56:11]
- [审判长]:你公司和姚某之间有没有单独的挂账或买卖合同关系?[10:56:31]
- [刘某]:没有。[10:56:37]
- [审判长]:第三人对126余万元有没有异议?[10:56:59]
- [徐某]:没有[10:57:05]
- [审判长]:78万余元的单子是谁去交的?[10:57:21]
- [徐某]:是我和娄某去交的[10:57:35]
- [审判长]:你和姚某是什么关系?[10:57:53]
- [徐某]:合伙关系[10:58:01]
- [审判长]:你和原告之间的账面还结算清楚吗?[10:58:43]
- [徐某]:结清了,姚某委托娄某来和我结算的,我把欠条打过交给娄某了。[10:59:15]
- [审判长]:姚某你和徐某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10:59:33]
- [姚某]:是的,一开始是的,后来因为出资的问题发生矛盾,就口头协商各自给被告送料的。[11:00:02]
- [人民陪审员]:你和徐某签订协议,为什么每次都是娄某出现呢?[11:00:44]
- [姚某]:我送的我结账,那是他们之间的事。[11:01:01]
- [人民陪审员]:这里是不是也有娄某的料子?为什么你的单子也是娄某拿去的呢?[11:01:24]
- [姚某]:不可能一个生人去会计就能把单子给我,为什么我要单子刘会计就把单子给我的呢?这件事证明有人在作怪。[11:02:12]
- [审判长]:刘宁,你陈述8月20日给姚某出具证明时,是谁去要的?你交给谁的?[11:02:42]
- [刘某]:给娄某的,他是个胖子。一直是娄某和我交涉的,单子一直是娄某给我的,姚某跟我要我也不会给他。娄某是和姚某一起去要的单子。我当时不知道娄某和姚某的名字,但是我非常确定这个单子我是亲手交给胖子娄某的,我当时也已经请示过领导。[11:04:24]
- [审判长]:证明交给谁的?[11:04:35]
- [刘某]:交给胖子的。[11:04:46]
- [审判长]:上面“姚某”的名字你还看到了?是谁签的?[11:05:05]
- [刘某]:看到了,但是我不确定是谁签的,但我非常确定单子和证明都是交给胖子的。[11:05:33]
- [审判长]:下面签字刘某、赵某、姚某三个人是什么意思?[11:06:14]
- [刘某]:意思是3个人都在场。[11:06:25]
- [审判长]:当时写证明本意是想交给谁的?[11:06:41]
- [刘某]:给胖子的。[11:06:47]
- [刘某]:他让我写姚某的。[11:06:58]
- [审判长]:写证明时胖子一直提醒你写给姚某,你就认为胖子是姚某?[11:07:21]
- [刘某]:对。[11:07:29]
- [审判长]:原告发问。[11:07:36]
- [原告]:2010年8月20日证明上所有的字都是你写的,赵某是本人吗?姚某是本人吗?[11:08:02]
- [刘某]:赵某是本人,我也是本人,但姚某的记不清了[11:08:18]
- [原告]:你单位是和第三人有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写明是姚某和徐某共同交单子,又写明各自送料的多少呢?[11:08:53]
- [刘某]:在往来账上没有姚某这个人。当时姚某来要单子,我写明这是区分一分,什么作用也没有。[11:09:51]
- [原告]:你是否说过徐某和姚某的帐各自结算?[11:10:20]
- [刘某]:我说错了,徐某让我把他们的帐给算清,他们是合伙关系。但是在我这不存在各自结算。[11:11:04]
- [原告]:既然证明中已经将姚某785345元货款、徐某476241元写清,为什么被告支付68万元货款给徐某?[11:13:13]
- [刘某]:47万余元和78万余元,仅仅在证明上出现了,单位的账面只是反映欠徐某的126万余元,并没有超出货款的数额。[11:14:00]
- [原告]:出具证明时你是否知道徐某和姚某的供货吨数?[11:14:26]
- [刘某]:我只知道徐某和娄某交给我材料单,其他的我不知道。[11:14:45]
- [原告]:你为什么讲剩余的585342.4元的单子交给姚某?[11:15:12]
- [刘某]:我是交给娄某的,他说和我们没有合同关系我要是不给他,他就报警。我才给他的。[11:15:43]
- [刘某]:8月20日那天,胖子娄某从早上到下午一直给我要,他说了无数遍这样的话如果我不给他单子他就报警,因为他和我们没有合同关系。姚某当时也在场,他一句话没有说。[11:16:35]
- [原告]:谁领走票据都要签名?[11:17:04]
- [刘某]:是的。[11:17:10]
- [原告]:是不是签字的人将票据拿走的?[11:17:26]
- [刘某]:是胖子拿走的。[11:17:35]
- [刘某]:当时究竟谁签名的我不清楚。[11:17:57]
- [审判长]:谁领走的材料单?[11:18:15]
- [刘某]:就是胖子拿走的,是不是姚某我不知道。[11:18:29]
- [第三人]:姚某和娄某找你要票据有哪些人出现?[11:18:54]
- [刘某]:当时是公司2楼会计室,有财务科的梁华龙、董洁在,下午我到工地去,工地上有来来往往的技术员。我当时跟公司的经理汇报过,他们都知道。[11:20:0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辩论。[11:20:21]
- [原告]:原告的诉称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石子的关系应当得到确认。
原告在庭审中提到的2份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据的效力应当依法认可。从证明内容看原告和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原告实际供料看,也可以确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从刘某对书证的确认,可以证明被告也收取了原告的供料,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合同关系。从证明中看出由姚某和徐某共同送料到睢泗段。被告明显将供货款交付给第三人,将剩余的单据交给了原告。被告第二代理人的陈述明显虚假,作为会计将债权凭证交给他人时应当知道交付人是谁。
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本案第三人对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从第三人的证据看,仅仅是供料合同,我们认为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不同的概念,第三人主张标的物属于自己所有应当举证,但第三人没有提供;而原告举证说明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是原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履行的。[11:26:41] - [原告]:被告已经认可了原告供料78万元的货物,应当有义务给付相应的价款,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11:27:37] - [原告]:原告的书证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货物,被告没有支付价款。
综上,原告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11:28:56] - [被告]:1、本案被告和第三人签有睢泗段购销合同,第三人也履行了运送石料的行为;在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娄某还是姚某送料代表的都是徐某。按照常规,石子送到后由被告收料员加盖公章,徐某拦下工程后可以组织车辆送料,但送料人持有公章的单据不代表就是所有人,所有人是徐某。从招投标及财务挂账均反映合同的相对人是徐某,在履行中没有变更的状况。
2、本案是因为姚某、徐某、娄某之间出现结算的问题,与被告没有关系。作为刘某出具的证明我们认为仅仅证明是姚某、徐某送料的情况,但在财务账上仍挂在徐某的名下,款项也应当支付给徐某。[11:32:44] - [被告]:第三人和原告之间出现结算纠纷,第三人和原告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另案诉讼,与被告没有关联性。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11:33:37] - [第三人]:首先同意本案被告的意见。
欠款应当支付给第三人。
原告提出单独和被告发生合同关系没有直接证据证实。
合同只有一个就是第三人和被告签订的。现在原告持有的材料单据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第三人而不是原告。材料单的获取正是2010年8月20日发生的,而且是当天的上午到下午,场所也有变化,被告也提到对娄某和姚某认识上出现误解,但能明确指出是胖子即娄某。作为原告获取单据是被告错误的交付。
我们现在出现合伙协议。第一条明确说明是第三人和被告签订合同,本案原告主张合同出现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本协议是得到履行的,是本案的第三人和被告共同履行了购销合同。
58万元的材料款应当支付给第三人。[11:37:56] - [审判长]:双方发表新的辩论意见。[11:38:12]
- [原告]:1、被告的观点不成立,被告认为娄某和姚某代表的是徐某,观点来源是被告内部的财务章,这个理由不能让人臣服的。
内部的财务章是你内部的事情,今天刘某出具的证明和赵某的证明双方均是不持异议的,证明上清楚记载姚某送货的数量。
2、第三人谈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没有书面证据,合伙协议变更也没有证据提供,其实我们已经提供了,我们就是启用了刘某、赵某书写的证明。这个证明明确说明我姚某的送货数量,我们也是依据此证明启动的本案。我们的观点就是来源该份证明。
3、被告和第三人每次谈到案情时都提到了娄某,不承认姚某的主体。被告和第三人都没有对“姚某”的签字进行文鉴,作为会计也应当知道将票据交给谁。
本案原告不但是适格的主体,原告的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11:43:33] - [第三人]:“证明”证明的是单据交付的过程,总和款126余万元都应当是徐某领取的。无论谁拿到单据都应当由第三人领取款项。[11:44:48]
- [原告]:合同法130条(宣读条文内容略),本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人的意见是不能得到支持的。[11:46:1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46:40]
- [原告]:同意。[11:46:47]
- [被告]:不同意。[11:46:53]
- [审判长]: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
(向当事人释明)原告,由于本案在立案时是简易程序,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你于7日内补交诉讼费用。
第三人徐某,因为你是作为独立请求权参与诉讼且明确数额,请你于庭后7日内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11:49:00] - [审判长]:合议庭在综合证据后,择日宣判。
闭庭![11:49:2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1:50:3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5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