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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09:10:07]
- [主持人]:庭审开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11:47]
- [主持人]: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一饭店门前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打伤,至被害人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09:15:35]
- [主持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22:36]
- [主持人]:本案由该院刑庭法官张勇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杨永才、李利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9:23:11]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3:20]
-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4:15]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张某某。[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79年1月。[09:25:11]
-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无业。[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户籍地?[ 被告人]:吉林省。[09:25:34]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此次因为什么被羁押?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因为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17日。[ 审判长]:你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5月20日。[09:26:23]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11月22日。[09:27:1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审判长]:本案由刑事审判庭法官张勇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杨永才、李利芳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闫斯斯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审理。[09:28:5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审判长、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09:29:2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09:29:3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29:51]
- [公诉人]:经我院审查,现查明,2010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某饭店门前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打伤,至被害人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09:30:51]
-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抓获。[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物证及相关书证等为证。[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09:32:01]
- [审判长]:被告人,刚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09:32:13]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认罪吗?[ 被告人]:我认罪。[09:32:28]
- [审判长]:被告人,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凌晨一时许左右我们在门口拉黑活和他发生口角后我动手打了人。[09:33:02]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被告人]:好的。[ 公诉人]:你当天为什么跟被害人发生口角?[ 被告人]:他在那拉活我让他走,他没有走,我们就发生口角了。[ 公诉人]:发生口角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我用手打了他的脸部。[ 公诉人]:用拳头打的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他用什么打的你?[ 被告人]:他用刀扎了我的手指。[ 公诉人]:当天是谁报警的吗?[ 被告人]:是我报警的。[ 公诉人]:讯问完毕。[09:34:43]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35:30]
- [公诉人]:宣读证人侯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09:39:10]
- [公诉人]:宣读证人刘某某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09:40:04]
-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09:40:53]
-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某某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09:44:55]
- [公诉人]:出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09:47:07]
- [公诉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张某某身份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09:48:22]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物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我是自己去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希望法官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49:24]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审判进行监督。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证据,并讯问了被告人,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本案经过当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定罪量刑。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09:50:3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希望法官给我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法官对我的教育。[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09:51:08]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曹蕾和闫斯斯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00:1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