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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要求撤销治安处罚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2:33]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23:20]
- [主持人]:201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周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政府食堂外不听民警劝阻,将民警刘某右手抓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于2010年8月23日对周某作出了京公(怀)决字[2010]第7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周某对此不服,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9:25:57]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于站水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董爱军、人民陪审员王淑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9:27:1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7:38]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29:3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周X、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周X、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王X、王XX,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委托代理人王X、张X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09:41:49]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2010)怀行初字第25号原告周XX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要求撤销治安处罚一案,本案由审判员于站水、董爱军、人民陪审员王淑玲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于站水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李曼担任法庭记录。[09:45:17]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09:46:25]
- [审判长]:刚才宣布了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对此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了解,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了解,不申请。[09:47:0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47:2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09:48: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王X]:201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周玉清在北京市怀柔区X镇政府食堂外不听怀柔分局X派出所民警劝阻,将民警刘XX右手抓伤,经怀柔区中医医院诊断,刘XX之损伤为右手抓伤,后被查获。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刘XX的陈述、证人证言、怀柔区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民警书写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XX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10:03:50]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被告王X]:2010年8月9日,原告到怀柔区X镇政府找X镇长要求解决生活用水和建农业大棚补助费问题,可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原告与镇长讲话,又给X镇派出所打电话。派出所民警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强行厮打原告,最终将原告扔上警车来到派出所。[10:04:55]
- [被告王X]:原告根本没有抓伤民警刘XX,相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殴打原告并致伤,住院期间,被告以原告到XX镇政府用餐为由对我做出处罚,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原告根本没有进入到食堂。被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原告的行为与被告适用的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公(怀)决字[2010]第7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0:06:21]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王X]:201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周XX在怀柔区XX镇政府食堂外不听XX派出所民警劝阻,将民警刘XX右手抓伤。本案有周XX的陈述;刘XX、边XX的陈述;孙XX、赫XX、张XX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周XX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起诉人所持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分局作出的京公(怀)决字[2010]第7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0:07:31]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故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京公(怀)决字[2010]第7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周玉清是否具有阻碍执法行为。对此,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王XX]:没有。[ 王XX]:没有。[ 被告王X]:没有。[10:08:35]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被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法定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10:09:4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原告王XX]:没有。[10:10:27]
-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1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周XX在怀柔区XX镇政府食堂外不听怀柔公安分局XX派出所民警劝阻,将民警刘XX右手抓伤,经怀柔区中医医院诊断,刘XX之损伤为右手抓伤,后被查获。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刘XX的陈述、证人证言、怀柔区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民警书写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于2010年8月23日向周玉清作出京公(怀)决字[2010]第7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周玉清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10:11:24]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开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证据交换时的质证意见相同的,今天就不再说了。[ 被告]:证据1,2010年8月9日、8月23日向周XX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10年8月9日8时许,周XX去XX镇政府找镇长反映问题,一直没有见到镇长。中午准备到镇政府食堂吃饭,工作人员报警,来了两名警察,民警刘XX拦着周XX,不让进食堂,刘XX抓住周XX左胳膊,按到地上,后抬上警车,拉到派出所。[10:12:16]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没有去食堂吃饭,而且我见到镇长了,但不让我们说话。我去过多次了,我家的问题已经两年了,答应给我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到11点多,我还在等镇长,我没有去吃饭,所以我投诉给民警刘俊军,他说我打击报复,我拒绝签字,因为他们说的不属实。[10:12:45]
- [原告王XX]:有些话没有按照原告本人说的进行记录,所以原告拒绝签字。[ 审判长]:被告有要说明的吗?[ 被告王X]: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0:13:34]
- [被告王X]:证据2,2010年8月9日向刘XX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刘XX和边XX、孙XX受所长指派到XX镇政府调查处理周XX在XX镇政府食堂闹事案件,刘XX作周XX的工作,周XX不听劝阻,仍往食堂里闯,刘XX阻拦,周XX用伞杵刘XX腹部,用手抓刘XX手背,后被传唤至派出所。[10:15:0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有异议,我拿伞不是为了杵民警,而是民警过来抓我的伞,我没有抓民警手。[ 审判长]:被告有要解释的吗?[ 被告王]:没有。[10:15:48]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3,2010年8月9日向边XX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0年8月9日11时许,边XX和刘XX、孙XX受所长指派到XX镇政府调查处理周XX强行到XX镇政府食堂吃饭案件,民警作周XX的工作,周XX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仍要去食堂,刘XX阻拦,周XX用伞杵刘XX一下,用手抓刘XX手背,后被传唤至派出所。[10:17:03]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他与刘俊军的说法肯定一致。[ 王XX]:他们是同一个派出所的人,他们提供的证据不应采纳。[ 王X]:被告提供了一份光盘,根本听不到原告辱骂民警。[ 审判长]:被告有要解释的吗?[ 被告王X]:没有。[10:18:09]
- [被告王X]:证据4,2010年8月9日向孙XX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刘XX和边XX、孙XX到XX镇政府,周XX在路中间站着,刘XX作周XX的工作,周XX不听,用伞杵刘XX,用手抓刘XX手背,后被传唤至派出所。[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同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样。[10:19:18]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5,2010年8月9日向赫XX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0年8月9日9时30分许,周XX到XX镇政府找镇长反映问题,镇长明确答复了周XX反映的事项。10时20分,镇长去开会,由赫XX和张XX继续答复,周XX还是不听,并说:如果不给解决,就在镇政府吃饭。赫XX和张XX继续劝说,周XX还是不听,到11时26分,周玉清就向镇政府食堂走,赫XX报警,并继续劝阻周XX,11时30分,来了两名警察,一名保安。民警劝说周XX。[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王XX]:他说9点30分,镇长明确答复原告,但实际上,镇长并没有答复,而且镇长没有去开会,而是接待其他人,所以他的笔录不属实。[10:22:0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6,2010年8月9日向张XX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0年8月9日11时许,周XX要到XX镇政府食堂吃饭。张XX和赫XX做其工作,周XX不听,执意要到食堂吃饭,后派出所民警赶到,民警劝说并用身体挡住周XX。[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有异议,他们说的都是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7,2010年8月9日向郭XX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0年8月9日11时40分,XX派出所两名民警在镇政府食堂外劝说周XX。[10:23:2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我没有在现场看到他,我对他的笔录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8,2010年8月9日怀柔区中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份及照片1张。证明刘俊军右手被抓伤。[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有异议。[ 王XX]:因为当时我拿着相机去派出所,我要照一张民警的伤留作证据,民警不让。对照片的真实性我们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解释吗?[ 被告王X]:没有。[10:24:2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9,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周XX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刻录不完整。[ 王XX]:刻录的不完整,而且是间断的。[ 审判长]:被告有解释吗?[ 被告王]:没有。[10:25:2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王X]:证据10,到案经过2份。[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他们去了没有说明身份,当时我在医院。[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举证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王XX]:没有证据,当时只有我母亲在现场,我们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置疑。[10:26:26]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分局根据原告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王XX]:原告去政府是找镇长解决问题,而不是闹事,所以适用这条法规不合法。[ 原告]:他们没有表明身份,而且我没有犯法。[ 审判长]:被告有说明的吗?[ 被告王X]:没有。[10:27:26]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被告]:证据11到证据14,到案经过2份、京公(怀)决字[2010]第7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京公(怀治)审字[2010]第067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1份、京公(怀)送字[2010]第794号《送达回执》1份、受案登记表(京公(怀治)行受字[2010]第121号)1份、京公(怀治)审字[2010]第142号呈请传唤审批表1份、京公怀(治)行传字[2010]第132号传唤证1份、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我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受理,并展开调查,对原告进行传唤,调查清楚后,对原告进行告知,经过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书,后原告被拘留。[10:28:0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王XX]:两次传唤都是违法的,第一次给我们打电话,说是要解决民警打原告的事情。8月25日,是局长接待日,我母亲要去找局长反映问题,被带到拘留所。[ 原告]:23日,不具备拘留的条件,25日,公安局长接待日,我去了公安局,强行把我拉到拘留所,而且一直没有给我书面答复,局长说我没有证据,根本不是传唤拘留。[ 审判长]:被告有解释吗?[ 被告王X]:8月23日发的传唤证,25日并没有再次传唤。[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10:29:19]
- [被告王]:没有。[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王XX]:一,被告所说的原告在镇政府闹事,而是要找镇长解决问题。二、说我母亲要往食堂闯,虽然我母亲的位置离食堂很近,但没有要去吃饭。三、笔录记载的内容避重就轻,对我母亲有利的说法都没有,而且在警车上对我母亲殴打都没有显示。还有我母亲从警车上下来,给我打电话,我去了派出所,他们根本不让我见,直到打了120后,让我跟着去医院。还有传唤证,23日并没有对我母亲进行传唤,我与我父亲到派出所接我母亲,我母亲不走,三个民警让我劝说我母亲,我母亲让给书面的材料,民警说出去后就不拘留了。结果25日,我母亲找局长反映情况,又以现在适合拘留为理由,把我母亲拘留了。[10:30:04]
- [审判长]:原告本人有补充吗?[ 原告]:23日,法医说我还在医院留观期间,不应该拘留我,而且那天把我强行拉上警车,我都受伤了,头上有一个大包。我根本没有犯法。[ 王XX]:我们实际的问题就是两年了没有生活用水,还不让我们找,我们找这事就要拘留我们。[ 审判长]: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王X]:原告没有到食堂闹事,有和的笔录,而且还有录像,还有原告阻碍执行行为,抓民警的手,这都有录像能够证明。[10:30:44]
- [审判长]: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王XX]:视听资料上,我母亲开始去镇政府反映问题,民警并没有与我母亲发生冲突,我母亲也没有往食堂闯。录像中间少了一段,用言语刺激我母亲,这些都没有显示,我母亲并不是为了去食堂,而是为了反映问题,等了半天时间。[ 王XX]:原告没有去食堂,对于一个残疾人,即使去食堂吃饭,这犯法吗?[ 原告]:他们说我用伞扎他,实际上民警抓我的伞,我根本没有抓民警。[10:31:27]
- [审判长]: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被告王X]: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行政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王X]:请法院维持我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32:2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33:0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3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