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燕山法庭

审判员王鸣越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原告提交证据
12月6日14:3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酒后无证驾摩托与轿车相撞 肋骨骨折告轿车驾驶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酒后无证驾摩托与轿车相撞 肋骨骨折告轿车驾驶人”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47:04]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王鸣越,男,自1987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先后从事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关洁担任。
    [14:51:3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4:52:19]
  • [主持人]:
    某日傍晚,赵先生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一交叉路口处,不慎与王女士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赵先生左侧多根肋骨骨折,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赵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负次要责任。赵先生因伤误工,遂将王女士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赵先生诉称,2010年7月6日,原告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适逢第一被告驾驶轿车由北向南驶经此交叉路口,与原告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5-11肋骨骨折。现因该伤仍无法劳动,身为农民,其没有经济来源买药医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40072元。
    [14:56:31]
  • [主持人]:
    被告王女士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原告属酒后无证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医疗费的赔付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对于误工费不同意按每月30天计算,应按每月22.5天计算;伤残赔偿金认可。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内进行赔付,关于医疗费应有相应票据;误工费只同意赔付3000元左右;伤残赔偿金认可。
    [14:57:4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5:02:1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15:03:08]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03:51]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赵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七贤村。
    第一被告王某,女,35岁,汉族,北京某公司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
    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15:25:53]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关洁担任本庭记录。
    [15:31:08]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5:40:43]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5:59:57]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16:01:02]
  • [审判员]:
    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第一被告]:
    听清楚了。
    [ 第二被告]:
    听清楚了。
    [16:02:1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6:03:22]
  • [原告]:
    2010年7月6日16时15分,原告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使至房山区岗南路工商银行路口时,被告驾驶的帕萨特轿车由北向南驶来,与原告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燕化医院抢救治疗,拍片鉴定为左侧第5-11肋骨骨折。当场拍片后,医院要求作CT,详细检查,可被告拒付费用走失,没人了,原告当时也没有钱,因此未做。现本人仍在继续治疗,现在我已经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有时行走站立时出现呼吸困难。由于本人是农民,由此事故造成的误工,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吃药没钱,生活艰难。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维护我的人身合法权益。
    [16:03:46]
  •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2500元,并承担后遗症治疗的全部费用。
    2、误工费10000元(暂定)、交通费300元。
    3、伤残赔偿金24万元,鉴定费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6:04:49]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 原告]:
    有变化,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2500元、误工费13000元;我在诉前调解的时候将伤残赔偿金变更为23972元,现在我仍坚持24万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
    [16:04:59]
  • [审判员]:
    在诉前调解时,伤残赔偿金变更为23972元,现在你要求伤残赔偿金24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根据你要求的赔偿数额,要交纳相应的诉讼费,得到法院支持的那部分赔偿金额的相应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那部分费用相应的诉讼费由你本人赔偿,如果你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你势必你要负担更多的诉讼费。事发后你都到了哪家医院进行了治疗?
    [ 原告]:
    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一个看骨科的医疗机构看的,没有去过其他的医院看过,也没有住院。
    [16:07:28]
  • [审判员]:
    误工费如何计算的?
    [ 原告]:
    我的日工资是每天90元,从事发计算到现在。
    [ 审判员]:
    伤残赔偿金24万元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 原告]:
    是我请律师写的起诉状,律师确定的数额。
    [16:08:29]
  • [审判员]:
    交通费是怎么发生的?
    [ 原告]:
    事发后先到燕化医院看了,拍了片子,我又从燕化医院打车到的涿州的看骨科的医疗机构看的,花了打车费300元。
    [16:08:58]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一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 第一被告]:
    我不同意承担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应该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对医疗费我没有意见。误工费也应该按规定计算。交通费偏高。
    [16:09: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答辩?
    [ 第二被告]:
    第一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医疗费,由于原告没有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所以由法院确定。对于误工费,应按公安部对于误工费的有关期限进行确定,同意按90日计算。伤残赔偿金同意按照农村人均总收入计算是23572元。交通费同意赔偿200元。鉴定费不同意赔偿。
    [16:10:22]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出示涿州市东仙坡乡长店村卫生员处方3张、诊断证明书11张。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第二被告]:
    对处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这是一个假条的诊断证明,医院应该是依据拍片子以后确定的休假时间,所以我们认为根据伤者自己的口述来开具定休假的假条是欠妥的,我们同意按照公安部的标准的给付误工费。
    [16:13:3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第一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 第一被告]:
    交强险保险单。
    [ 审判员]:
    原告对保险单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保险公司对保险单有无异议?
    [ 第二被告]:
    无异议。
    [16:13:47]
  • [审判员]:
    原告,事发后你首先到哪家医院进行的治疗?
    [ 原告]:
    事发后先到的北京燕化医院进行的治疗,拍了片子。
    [ 审判员]:
    有无诊断报告?
    [ 原告]:
    出示急诊病历、X线报告单各一份;证明一份。
    [16:14:01]
  • [审判员]:
    下面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第二被告]:
    对急诊病历和X线报告单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日收入证明有异议,我认为如果原告按照这个标准要求误工费,还应该提交劳动合同及交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 第一被告]: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 审判员]:
    在事实上原、被告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补充。
    [ 第一被告]:
    没有补充。
    [ 第二被告]:
    没有补充。
    [16:14:49]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 第一被告]:
    没有了。
    [ 第二被告]:
    没有了。
    [16:15:00]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司法鉴定书(略),对鉴定结论双方有无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 第一被告]:
    没有意见。
    [ 第二被告]:
    没有意见。
    [16:15: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一被告]:
    没有要说的。
    [ 第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16:15:38]
  • [审判员]:
    原告,在你提交的误工证明中写到误工期限是2月20日到7月7日,本次事故发生于7月6日,7月7日你还在上班吗?
    [ 原告]:
    7月7日我就不上班了,因为单位不知道我受伤了,7月7日我给单位打电话请的假,之后我就一直没有上班。
    [16:16:0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第一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16:21]
  • [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
    [ 第一被告]:
    同意。
    [ 第二被告]:
    保险公司没有授权我调解的权利,不同意。
    [16:16:52]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16:5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宋晓明、庭审记录丁颖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19:3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