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双井法庭办公大楼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独任审判员

原告陈述

被告

忙碌的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2月6日9:30,直播密云法院审理“19名雇工讨要工资 雇主称房子被盖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钱久艳,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
    [09:38:54]
  • [主持人]:
    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
    [09:39:32]
  • [主持人]:
    下面简要介绍下案情,原告诉称,2010年4月7日至7月19日间,被告赵某翻建其位于清水潭村的正房、东西厢房及南倒座,雇佣原告郭某等19人为其从事瓦工工作,双方商议工资按日计算,每日90元,另由原告提供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等工具,每日50元。双方商议按施工进度给付工资。现原告按约完成工作,被告至今未给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及工具使用费。
    被告辩称,原告为其翻建的房屋质量有问题,有漏水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房子不是方正的,倾斜了十公分左右,所以他才拒付工资的。
    [09:41:12]
  • [主持人]:
    本案由密云县人民法院双井法庭进行审理。双井法庭原名城关法庭,成立于1988年6月,后于1999年更名为双井法庭,2006年迁移新址。管辖西田各庄镇、十里堡镇、密云工业开发区,辖区人口约8.8万人,辖区企业108家。全庭干警12名,其中审判员2人,助理审判员3人,书记员6人,法警1人。
    [09:43:19]
  • [主持人]:
    年审结案件1000余件。本庭在郭立库庭长的带领下,上下同心,是一个团结、能吃苦、能战斗的集体,每年圆满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并于2008年获得密云法院先进庭室称号,2009年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称号,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9:43:47]
  • [主持人]:
    承办这起案件的是审判员付铁军法官,男,1967年出生,二级法官,2003年5月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审判长,现任双井法庭副庭长。该同志先后多次被评为密云县法院先进工作者,2006年度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先进工作者,同时被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先后荣获三等功三次。
    [09:44:17]
  • [主持人]:
    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郭赛楠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44:3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机、录像机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09:50:04]
  • [书记员]:
    请审判人员入庭。
    [09:50:2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0:5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陈述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09:51:18]
  • [原告]:
    何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临水县xx乡xx村3组村民,现住密云县xx镇xx村。
    王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镇xx村。
    郭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肖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崔某,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薛某,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王某,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郭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李某,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X庄X村。
    张某,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
    揣某,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王某,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邹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庄镇X村。
    郭某,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
    齐某,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周某,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王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陈某,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
    赵某,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同上。
    [10:05:56]
  • [审判员]:
    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10:07:37]
  • [被告]:
    赵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X镇X村。
    [10:08:0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0:08:23]
  • [审判员]:
    经本庭核对,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双井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等与被告赵亚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代理审判员付铁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郭赛楠担任法庭记录。
    [10:09:28]
  • [审判员]: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双方均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及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2听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陈述事实过程中,双方均应尊重对方人格、名誉,不得对对方当事人发表带有诋毁、揭露隐私的语言和意见。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10:09:4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0:10:21]
  • [原告郭某]:
    2010年4月7日至7月19日间,被告翻建其位于清水潭村的正房、东西厢房及南倒座,雇佣原告郭某为其从事瓦工工作,双方商议工资按日计算大工每日90元,小工每日70元。另由被告提供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等工具,每日按50元计算,双方商议按施工进度给付工资,现原告按约完成了工作,被告至今未给付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980元,每日按照90元,工作了22天,给付工具使用费2580元。
    [10:11:40]
  • [其它原告]:
    我们的要求与郭某一样,要求支付工资。
    [10:14:11]
  • [审判员]:
    施工设计由谁设计?
    [ 原告]:
    被告怎么说,我们怎么干。
    [ 审判员]:
    原告,你们工程队负责什么工作?
    [ 原告]:
    拆房、打地基、打井、主体等工程。
    [ 审判员]:
    装修是你们负责吗?
    [ 原告]:
    开始说是由我负责,后来被告没找我,所以装修不是我负责的。
    [10:14:47]
  • [审判员]:
    记工都是谁记?
    [ 原告]:
    我们三方都记工。我们小工一共179.5个,我自己是22天,一天90元,共计1980元,工具钱共计2580元。
    [ 审判员]:
    被告,郭金合的工钱天数对吗?
    [ 被告]:
    总工我记着呢,单独每个人多少我没记。只要原告说的分工能和总工对上,我就认可。
    [10:15:15]
  • [审判员]:
    你们19个人总工多少钱?
    [ 原告]:
    23245元。
    [10:15:4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
    是我找的原告为我施工,约定瓦工90元每天,小工70元每天,但是当时没有商量工具费。拆房等都是原告干的,打地基牵扯到放线,原告把线给我放歪了。我说以我西山墙的后沿齐,当时拆的东西都没有清理,我也没有办法测量,怎么设计、怎么建是我定的,他们负责施工。
    [10:19:03]
  • [审判员]:
    从拆到主体都是原告做的,他们没有负责装修对吗?
    [ 被告]:
    对。因为我发现主体有特大毛病,所以主体也没有用他们。事实上,出现毛病,郭金合他们都非常清楚,毛病是:东西厢房南北方向差8公分。地基多往东占了17公分,整体错位。正房东边一间房漏水,东厢房整体全都漏,所以我没有给原告施工费。
    [10:19:18]
  • [审判员]:
    现在原告起诉你,要求你给付工资你什么意见?
    [ 被告]:
    我不能给,因为活给干成这样了,有严重的施工问题,所以不能给钱。
    [10:19:5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针对房子有部分的漏水情况,东西厢房整体东移等问题发表意见?
    [10:21:37]
  • [原告]:
    房子贴17公分,被告是知道的,十里堡镇政府出面解决了,往东移是因为被告和西院和后院有纠纷,正房测量的时候,发现不方正,最后没办法,通过我和被告协商,多挖一锹,东西厢房南北尺寸有问题,也是我们双方协商解决的,而且不影响被告的居住使用。
    [10:22:42]
  • [审判员]:
    上周五,我们也到现场看了一下,因为我们也不是房屋鉴定的专门人员,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到居住和使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被告对原告所说的工钱和工具钱都认可,本案的焦点是,由于原告的施工,使被告的房屋出现尺寸质量等问题,这个房子是否能安全使用,包括房屋的设计是否符合民房的使用规范,作为这个案件来讲,不予涉及,因为本案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告说员工的施工有质量问题,只是对本案的抗辩,可以另行起诉解决,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说,被告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与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另案需要解决的问题。
    [10:24:26]
  • [审判员]: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工钱和工具钱,双方协商一下,看能否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
    同意调解。
    [10:27:14]
  • [审判员]:
    既然双方都同意调解,双方协商一下给付期限,被告,你看看什么时候能给?
    [ 被告]:
    2011年1月30日之前给付。
    [ 审判员]:
    原告,你们什么意见?
    [ 原告]:
    同意。
    [10:27:47]
  • [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被告赵某于2011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郭某等19位工人人工及材料费,具体金额按照诉状的具体请求给付;
    二、诉讼费由被告赵某负担。
    [10:32:3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待领取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33:53]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郭立库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于金跃、相颖、邓丽的辛勤工作!
    [10:35:22]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36:1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