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门

审判全景

审判人员

原告

被告
12月6日8:30,直播怀柔法院审理“经济合作社欠款未还 村民持欠条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某村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2:43]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8:52:54]
  • [主持人]:
    2003年,被告因村中事务在原告所开的商店相继买走总价值4945元的货物,当时口头约定年底前还清。2003年12月30日被告又以经济原因为由没有偿还此款项,并且为原告开具欠条。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都以经济原因为由拒交该欠款并为原告续签欠条。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8:54:37]
  • [主持人]:
    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孙竞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李万纯担任法庭记录。
    [08:55:4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8:55:5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08:59]
  • [审判长]: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某村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在开庭。
    [09:11:46]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王某某,男,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
    [ 被告]:
    北京市怀柔区某村股份合作社(原名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未到庭)。
    [09:14:28]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09:14:52]
  • [审判长]:
    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孙竞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李万纯担任法庭记录,你们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5:49]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3、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6:09]
  • [审判长]:
    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
    3、如实陈述事实。
    [09:16:26]
  • [审判长]:
    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09:16:5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王某某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 原告]:
    诉讼请求是,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494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是,2003年,被告因村中事务在原告所开的商店相继买走总价值4945元的货物,当时口头约定年底前还清。2003年12月30日被告又以经济原因为由没有偿还此款项,并且为原告开具欠条。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都以经济原因为由拒交该欠款并为原告续签欠条。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9:26:52]
  • [审判长]:
    诉讼请求有变更么?
    [ 原告]:
    没有。
    [10:04:59]
  • [审判长]:
    原告举证。
    [ 原告]:
    1、欠条一张,2003年12月30日某村股份合作社出具,证明目的是被告承认欠原告4945元。
    2、发票一张,2003年1月9日北京市某粮油批发店出具,其上有社长刘某某,书记刘某某,村主任刘某某的签字,开票人姓黄,证明目的是原告在某粮油店为被告购买了49份油和大米,垫付了货款。发票背面有某村股份合作社于2005年2月25日的签字和盖章、2008年3月16日的签字和2010年3月21日的签字和盖章。证明目的为被告认可欠我钱。
    3、证明一张,2003年1月9日某村会计刘某某出具,证明目的是某村收到王某某大米48袋,油48桶及喻士明油1桶,米一袋。
    4、发票一张,2003年12月30号,北京市怀柔县某百货批发部出具的发票,金额780元,证明目的是原告为被告垫付780元的货款。背面有某村股份合作社于2005年2月25日的签字和盖章、2008年3月16日的签字和2010年3月21日的签字和盖章。证明目的为被告认可欠我钱。
    [10:09:19]
  • [审判长]:
    因被告未到庭,不再进行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09:52]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0:10:0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12:0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