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公诉人

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

庭审现场

心理疏导师

网络直播员
2010年12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入室盗窃案
  • [主持人]:
    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再次关注泉山人民法院网络庭审直播,今天上午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起盗窃和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09:25:53]
  • [主持人]:
    200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庆翻窗进入本市泉山区某小区的李某家中,盗窃被害人李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宋国庆偷走被害人李某的车钥匙,打开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将其车牌号为苏CK7***的东风雪铁龙“毕加索”牌汽车开走,后将该车遗弃在宿迁市皂河镇的一条河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8000元。
    200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庆通过攀爬阳台、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穿走被害人李某家中的一双男式运动鞋,后在中午自行离开。
    201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庆再次通过攀爬阳台、翻窗入室,持刀进入李某家中。当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回家后发现了被告人宋国庆,被告人宋国庆随即用手捂住被害人李某的嘴,持刀架在被害人李某的脖子上对其言语威胁,后被告人宋国庆自行离开。
    [09:30:20]
  • [主持人]:
    本庭由审判长龚思红、审判员张亚丽、人民陪审员吴青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书记员冯方方进行记录。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即将正式开始。
    [09:33:05]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0:12:15]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
    现在开庭。
    [10:12:57]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
    [10:13:14]
  • [被告人]:
    没有。
    [10:13:35]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0:13:47]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0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4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10:14:03]
  • [审判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是否已经超过十天?
    [10:14:17]
  • [被告人]:
    收到了。已经超过十天了。
    [10:14:28]
  •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陈某的父亲。
    [10:15:0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10:15:52]
  • [审判长]: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龚思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亚丽和人民陪审员吴青组成合议庭。见习书记员冯方方担任法庭记录。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嘉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左雪梅出庭为被告人宋国庆辩护。
    [10:16:0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10:17:00]
  • [被告人]:
    不申请。
    [10:17:13]
  • [法定代理人]:
    不申请。
    [10:17:24]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
    5、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以上交代的权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没有?
    [10:17:59]
  • [审判长]:
    以上交代的权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没有?
    [10:19:1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19:33]
  • [法定代理人]:
    听清楚了。
    [10:19:4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10:19:55]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1:41]
  • [公诉人]:
    被告人宋国庆,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20930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XX。被告人宋国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4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国庆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宋国庆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国庆,听取了被告人宋国庆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0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庆翻窗进入本市泉山区某小区的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徐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宋国庆偷走被害人徐某的车钥匙,打开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将其车牌号为苏CK****的东风雪铁龙“毕加索”牌汽车开走,后将该车遗弃在宿迁市皂河镇的一条河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孟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国庆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二、非法侵入住宅。
    1、200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庆通过攀爬阳台、翻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穿走被害人徐某家中的一双男式运动鞋,后在中午自行离开。
    2、201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宋国庆再次通过攀爬阳台、翻窗入室,持刀进入徐某家中。当日下午,被害人徐某回家后发现了被告人宋国庆,被告人宋国庆随即用手捂住被害人徐某的嘴,持刀架在被害人徐某的脖子上对其言语威胁,后被告人宋国庆自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孟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国庆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国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节,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43:10]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
    [10:43:3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43:46]
  • [审判员]: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10:44:00]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44:10]
  • [法定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44:22]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
    [10:44:33]
  • [被告人]:
    不需要。
    [10:44:42]
  • [审判员]: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0:44:51]
  • [公诉人]:
    被告人宋国庆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10:45:00]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45:10]
  • [公诉人]:
    被告人,有没有人指使你盗窃?
    [10:45:20]
  • [被告人]:
    没有。
    [10:45:29]
  • [公诉人]:
    之前你和被害人李某认识吗?
    [10:45:38]
  • [被告人]:
    之前见过。大约是2007年认识的。
    [10:45:47]
  • [公诉人]:
    你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了吗?
    [10:46:00]
  • [被告人]:
    认识到了。
    [10:46:10]
  • [公诉人]:
    你是怎么归案的?
    [10:46:20]
  • [被告人]:
    是被民警抓获的。
    [10:46:30]
  • [审判员]:
    法定代理人发言?
    [10:46:42]
  • [法定代理人]:
    没有。
    [10:46:50]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被告人?
    [10:47:00]
  • [辩护人]:
    辩护人需要询问被告人。
    [10:47:10]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被告人?
    [10:47:19]
  • [辩护人]:
    辩护人需要询问被告人。
    [10:47:28]
  • [辩护人]:
    被告人你想不想把车占为己有?
    [10:47:40]
  • [被告人]:
    没有。
    [10:47:49]
  • [辩护人]:
    当时你有没有进行言语威胁?
    [10:47:57]
  • [被告人]:
    没有。我没有想伤害被害人。
    [10:48:07]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三次进入被害人家,你知道车什么时候回到被害人家的?
    [10:48:17]
  • [被告人]:
    不知道。
    [10:48:25]
  • [审判员]:
    你说是你打电话报警说发现有一辆车子,你到底有没有报警?
    [10:48:34]
  • [被告人]:
    我没有打电话报警。
    [10:48:44]
  • [审判员]:
    你当时偷车是怎么想的?
    [10:48:54]
  • [被告人]:
    是一时贪玩。
    [10:49:04]
  • [审判员]:
    你有驾照吗?
    [10:49:14]
  • [被告人]:
    我没有驾照。
    [10:49:42]
  • [审判员]:
    现在就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10:50:44]
  • [公诉人]:
    1、被告人宋国庆的供述 证据卷P1-22
    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铜山新区铜山街附近的一家网吧出来,有一伙年轻人要打我,一个中年女子帮我赶跑了对方的人,并请我吃了烧烤当时她留了我的QQ号,但她没给我留下联系方式。当时吃烧烤时,她让我去找李某,并帮忙修理李某,去她家搞破坏,我就答应了。大约一星期后我就去踩点了,后来又去过四五次,基本上摸清了李某的情况。
    去年8月24日晚上9点多,我去了本市某小区,到凌晨4点多,就去李某家了。她家的窗户没有防盗网,我就用力把正门旁边的一扇推拉窗打开,爬了进去。我拿走了她的钱包、车钥匙及包旁边的一个硬盘,用车钥匙打开李某的雪铁龙轿车,开走了车。我把车开到了宿迁市皂河镇,最后停在了宿迁市城西客运站外面的停车场里,第二天又把车开到了皂河镇大运河边。后来,钱我花完了,我拿了两三张银行卡在合肥找了一个自动取款机试了一次,没有取款成功,我就把卡扔了。剩下的东西都放在包里后来还回去了。
    去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我从网吧出来,没地方休息,也没我自己家里的钥匙,我就想到李某家里去休息。我从她家北阳台的后窗户爬进去,进了她家。在她家的阳台里睡了一会,没人发现我。后来李某起床了,我见李某开着她的车走了,我在她家里洗了个澡,睡了一觉。中午11点左右从她家走了,走时我穿了李某家的一双男式运动鞋,把自己的鞋子扔在她家里了。
    今年(2010年)7月30日,我想到李某家偷东西,带了水果刀给自己撞撞胆,到了她家后就不想偷了,就在她家睡了一会,没想到中午李某回来了,她发现了我。我就用刀威胁她不要说话,然后离开了。
    2、被害人的陈述 证据卷P27-37
    被害人李某于2009年8月25日13时30分至2009年8月25日14时25分在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25日李某的车钥匙和钱包以及停放在自家楼下西侧的苏CK****雪铁龙毕加索牌轿车被盗。
    被害人李某于2009年9月6日17时30分至2009年9月6日17时55分在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25日李某被盗的苏CK****雪铁龙毕加索牌轿车在宿迁市皂河镇七堡村的一个河边被发现。
    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7月30日12时50分至2010年7月30日14时00分在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30日12时许居住在徐州市某小区的李某在自家阳台上发现一陌生男青年,并被该男子用刀抵在脖子上威胁不许声张,该男子迅速逃离。
    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8月12日15时30分至2010年8月12日16时20分在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份李某发现自家北侧阳台上有被人攀爬过的痕迹,家中三楼书房里多了一双不是自家的咖啡色板鞋,书柜下有脚印,二楼房间里丢失了一双运动鞋。
    被害人李某于2010年8月16日12时10分至2010年8月16日12时45分在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9日早上8点多钟,李某准备开她的苏CK****轿车上班,发现车上有一张纸条,纸条的内容是说他受人指使,想和李某单独聊聊。之后二人约在青年路米萝咖啡店见面。见面后李某发现该人即为2010年7月30日在自家持刀威胁自己的男子,且该男子承认2009年8月25日自己从李某家偷走轿车的事,并说自己是受人指使,李某不信,随即报警。
    3、证人孟某的陈述 证据卷P38-40
    证人孟某于2010年8月16日19时10分至2010年8月16日20时15分在徐州市青年路米萝咖啡店所作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9日李某联系他说“之前偷她的轿车的那个人想和她见面”,于是李某和他就在米萝咖啡店约该男子见面。该男子见面后称自己所作的一切是受一个女子指使的,但李某并不认识该男子所描述的女子。
    4、证人张某的陈述 证据卷P41-42
    证人张某于2010年8月25日12时22分至2010年8月25日12时35分在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的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宋国庆是在1992年9月30日出生。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证据卷P23-26
    犯罪嫌疑人宋国庆辨认入室及盗窃的具体地点。
    6、犯罪嫌疑人宋国庆留给李某的纸条 证据卷P43
    7、李某通话记录 证据卷P44
    证实:18761434***为宋国庆所使用的手机号码。
    8、接处警记录 证据卷P45-50
    证实:2009年8月25日某小区轿车被盗;
    2010年7月30日某小区李某在家被人用刀威胁;
    2009年9月5日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七堡大队部桥旁边有一辆红色轿车停在路边数日。
    9、情况说明 证据卷P51-52
    犯罪嫌疑人宋国庆交待指使他的是“三十多岁的女子,身高一米六多,头发过肩,本地口音,整体感觉很有气质”,因其不能提供该女子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无法落实有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宋国庆交待的2009年9月19日进入李某家后,将自己的鞋子留在李某家里,并将李某家的一双男式运动鞋穿走。经过调查,宋国庆穿走的男式运动鞋已被其丢弃,无法查找。宋国庆本人的鞋子被李某扔掉,无法查找。
    10、宋国庆遗留于李某家的鞋子照片 证据卷P55
    11、到案经过及发案经过 证据卷P53-54
    发破案经过:2009年8月25日,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接李某报警称其放在自家楼下的轿车、放在家中厨房的轿车钥匙及1500元现金等物品被盗了。奎山派出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2010年7月30日,一男子持刀进入李某家中,被李某发现后,该男子从李某家中逃离。2010年8月9日,该男子在徐州市青年路米萝咖啡店被抓获。经审查,该男子名叫宋国庆,17岁,宋国庆供认了2009年8月年25日4时许、2009年9月19日4时许、2010年7月30日4时许三次进入李某家中,并于2009年8月25日4时许在李某家中盗窃轿车钥匙及1500元现金等物品,随后将李某轿车开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的犯罪事实。
    12、犯罪嫌疑人宋国庆的前科情况 文书卷P4
    证实:宋国庆在宿豫区未发现犯罪记录。
    13、价格鉴定 文书卷P15-17
    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徐泉价证刑字(2010)第136号关于汽车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标的的估定价值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元)。
    被告人户籍证明见被告人文书卷,与起诉书所载一致。
    审判长,证据已经提供完毕。
    [10:51:25]
  • [审判员]:
    上述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10:51:58]
  • [被告人]:
    没有。
    [10:52:11]
  • [法定代理人]:
    没有。
    [10:52:20]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52:29]
  • [被告人]:
    没有。
    [10:52:39]
  • [辩护人]:
    没有。
    [10:52:52]
  • [法定代理人]:
    没有。
    [10:53:01]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质证?
    [10:53:12]
  • [公诉人]:
    不需要。
    [10:53:30]
  • [审判员]:
    对法庭的调查,被告人对举证事实没有异议。
    [10:53:5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57:01]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公诉机关通过今天的庭审讯问了被告人,并逐项进行了举证,各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据合法,内容可靠。有利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宋国庆犯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宋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被告人宋国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宋国庆犯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被告人宋国庆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57:45]
  • [审判员]:
    被告人发言。
    [10:57:58]
  • [被告人]:
    没有。
    [10:58:03]
  • [审判员]: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发言。
    [11:00:07]
  • [被告人]:
    没有。
    [11:00:19]
  • [法定代理人]:
    没有。
    [11:00:30]
  • [审判员]:
    辩护人发言。
    [11:00:40]
  • [辩护人]: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2、被告人宋国庆偷开机动车并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只是单纯的进行偷开了车辆,被告人并没有把车卖掉。3、对被告人的处罚,应该进行罪行相当,如果对被告人判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试想,对于被告人的影响是多么厉害。4、被告人宋国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结合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宋国庆的动机规划起来,可以说是爱慕、好奇。6、被告人宋国庆在打工期间,是给汽车进行美容,在此期间学会了开车,喜欢驾车的感觉,才导致被告人把被害人的车开走。7、被告人对被害人只是一种爱慕行为,并不是想对被害人进行伤害。8、被告人去被害人家,是因为在潜意识里想找到一个休息的场所。9、被告人宋国庆法律意识比较单薄,是初犯,再加孝顺父母,尊敬长辈,犯罪之前还是一个学生,特别是在本次的开庭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1:01:08]
  • [审判员]:
    针对盗窃车辆是否构成盗窃进行答辩。
    [11:01:30]
  • [审判员]:
    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陈述?
    [11:01:38]
  • [法定代理人]:
    不要。
    [11:02:52]
  • [审判员]:
    公诉人答辩。
    [11:03:01]
  • [公诉人]:
    下面公诉人进行简单的答辩:1、对于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的行为,首先在刑法上说,非法占有并不是非法所有。被告人宋国庆在被害人李某家把车开走,车辆实际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在被告人把车用到没有油了,才把车遗弃到一个小河边,而且车辆多出有刮伤,是一种放任的行为。被告人虽没有将车占为己有,但是这种放任行为是一种盗窃行为是成立的,而且是数额特别较大,应该构成盗窃罪。
    [11:03:12]
  • [审判员]:
    被告人进行答辩。
    [11:03:20]
  • [被告人]:
    不需要。
    [11:03:29]
  • [审判员]:
    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于量刑意见进行发表。
    [11:03:38]
  • [公诉人]:
    盗窃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侵入住宅最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1:03:48]
  • [辩护人]:
    由于车辆不构成盗窃,量刑不应该在十年以上。
    [11:03:57]
  • [法定代理人]:
    没有。
    [11:04:07]
  • [审判员]:
    对车辆够不构成盗窃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针对这个问题,在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后进行,再进行定性。
    [11:04:1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请徐州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国家级心理咨询师朱梅兰老师对宋国庆就其的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今后的人生道路进行心理疏导(大约四十分钟,略)。
    [11:04:25]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有法庭教育阶段,由人民陪审员吴青为被告人宋国庆进行法庭教育。
    [11:39:55]
  • [人民陪审员]:
    我提前看了宋国庆的卷宗,我想不明白,你是不是看电视剧看多了。你现在是和法律开玩笑,法律是开不了玩笑的,你在看守所也了解到了在里面是什么感受,肯定是不舒服的。从你成长的经历、心理上、动机可以看出你做事还不成成熟。你爱上网,网上的世界,周围的世界是比较混乱的,你现在做出了让所有人十分痛心的事情,你做的确实太过分。我认为一个信念是是非重要的,要与人为善,看着你的家人,我们是非常遗憾的。你以后的路还是很长,今后无论你是在监狱,还是出来在社会上要一步步走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11:40:29]
  • [审判员]:
    被告人针对自己的量刑和对这件事情有什么认识陈述最后意见。
    [11:40:50]
  • [被告人]:
    我觉得非常对不起父母,知道自己错了。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以后好好做人,请求审判长、审判员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1:41:10]
  • [审判员]:
    法定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11:41:20]
  • [法定代理人]:
    各位法官陪审员你们好,我坐在这里心情非常痛苦,我长期在外打工,没有管教好孩子,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我们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孩子的年幼无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请求法院给孩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1:41:36]
  • [审判长]:
    被告人宋国庆,你父亲刚才说话已经痛哭流涕,你应该有很大的震撼。由于你的年幼无知,和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走上了今天的道路,你应该有深刻的认识。我们给你聘请了心理辅导,人民陪审员也给你进行了教育,不知道对你有没有效果,在今后的服刑过程中我们会对你不定时的进行回访,了解你的动态和心理情况,我们希望你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到社会,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11:41:5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进行宣判。
    [11:42:00]
  • [主持人]:
    此次庭审直播至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
    [11: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