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法院办公大楼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书记员宣布庭审规则

合议庭组成人员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现场

旁听人员

公诉人宣读量刑意见

法庭当庭宣判
2010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骆石文,今天我们将在中国法院网的支持下,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你的面前。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5:11:38]
  • [主持人]:
    201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1U412的绿色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号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从后面抢走路经此处的被害人黎某手上的一个金色手提包,因黎某及时反应并抓紧提包不放,王冰未能得手。后王冰在驾车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查,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49.1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格人民币200元。
    [15:12:04]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何莉、人民陪审员钟翔、人民陪审员颜智慧,书记员谭妤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刑庭法官。何莉,女,吉林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2008年7月至今已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件,撰写的论文“刑法解释的维度”曾获南宁市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三等奖。
    [15:12:49]
  • [主持人]:
    该院实行人民陪审员的专职制度,聘请的陪审员分配到各庭室,除了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外,庭后随时进行合议,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司法公正。
    [15:14:00]
  • [主持人]:
    广西法院系统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以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即相应,目前,该院所有刑事案件均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审判规则审理。今天庭审直播的案件将当庭宣判,敬请关注。
    [15:15:2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15:28:07]
  • [主持人]:
    控辩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28:3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5:29:5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5:30:25]
  • [审判长]: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被告人王冰的个人身份情况?
    [15:30:45]
  • [被告人]:
    王冰,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224号2栋1单元302房。
    [15:31:33]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5:31:58]
  • [被告人]:
    2010年11月15日。
    [15:32:11]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15:32:33]
  • [被告人]:
    属实。
    [15:32:50]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因本案被抓获的时间是否属实?
    [15:33:10]
  • [被告人]:
    属实
    [15:33:35]
  • [审判长]: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5:33:57]
  • [被告人]:
    有,曾因抢夺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至2006年1月7日。
    [15:34:1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冰犯抢夺罪一案。
    [15:34:52]
  • [审判长]: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何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钟翔、颜智慧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谭妤担任法庭记录。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浩俊出庭支持公诉。
    [15:35: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就是说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有关的人员;
    (2)有权举出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15:36:1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36:27]
  • [审判长]:
    你是否申请回避?
    [15:36:48]
  • [被告人]:
    不申请。
    [15:37: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38:44]
  • [公诉人]:
    宣读南市青刑初字[2010]第520号起诉书(内容略)??????
    [15:39:36]
  • [审判长]:
    被告人可以坐下,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15:40:0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40:16]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15:43:48]
  • [被告人]:
    我对当时的情节有点意见,我当时没有碰到被害人的财物,我对罪名无异议,我自愿认罪。
    [15:45:35]
  • [审判长]:
    由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在审判环节中将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项作说明,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详细举证质证;4、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1、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2、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上述规定你清楚吗?
    [15:45:59]
  • [被告人]:
    听清楚了,我同意适用该程序。
    [15:46:18]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便化审理程序?
    [15:46:40]
  • [公诉人]:
    同意。
    [15:48:06]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法律后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
    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简要的讯问。
    [15:48:21]
  • [公诉人]:
    被告人,你案发当晚在干什么?
    [15:48:47]
  • [被告人]:
    我和朋友吃完夜宵,想和朋友出去兜风去去酒气,当时意识不是很清醒。
    [15:49:46]
  • [公诉人]:
    被害人为何喊叫?
    [15:50:01]
  • [被告人]:
    我经过被害人身边,产生了贪小便宜的想法,可能把手伸向了被害人。
    [15:50:09]
  • [公诉人]:
    你为何遮盖你的车牌?
    [15:50:21]
  • [被告人]:
    我怕被抓。
    [15:50:29]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5:50:37]
  • [审判长]:
    被告人我问你几个问题,你的车哪里来的?
    [15:50:59]
  • [被告人]:
    我自己买的。
    [15:51:11]
  • [审判长]:
    你怎么抢夺被害人财物?是从被害人哪个方位行驶?
    [15:51:42]
  • [被告人]:
    我从被害人右前方向被害人行驶过去。但是我是逆行的,她在人行道上,我在摩托车道,我和被害人之间隔个自行车道。
    [15:52:30]
  • [审判长]:
    你在何处被抓?
    [15:52:43]
  • [被告人]:
    我抢夺后离被害人大概五百米左右,我将车调头想回家,这时后面有两个中年男子坐在一个摩托车上跟着我,拦下我,其中一个人拿铁棍打我。我就被抓了。
    [15:54:09]
  • [公诉人]:
    审判长,请求补充讯问被告人。
    [15:54:26]
  • [审判长]:
    准许。
    [15:54:34]
  • [公诉人]:
    王冰,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15:54:54]
  • [被告人]:
    属实。
    [15:55:02]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5:55:13]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就定罪方面出示证据
    [15:55:24]
  • [公诉人]:
    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出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王冰处扣押绿色弯梁摩托车一辆的事实。
    出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冰指认作案现场、涉案手提包内财物的事实。
    出示(2005)青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冰曾因抢夺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至2006年1月7日
    [15:56:15]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异议?
    [15:56:28]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5:56:3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56:52]
  • [公诉人]:
    出示被害人黎良琪的陈述,证实201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其与谭淞尹在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号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的自行车人行道上,突然一男子骑着一辆墨绿色的女式摩托车从后面靠近其,驾车的男子从左手抢夺其拿在右手的金色小型提包,该名男子拉扯了一下,差点把提包抢夺走,其拼命抓住提包,并借机把提包拉扯回来,夹在右边的腋下。该男子未能得手,于是朝天桃路方向逃走,后该男子被群众抓获的事实经过。
    出示现场目击证人谭淞尹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其与表妹黎良琪走在桃源路区人民医院对面的自行车道,突然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从后方开上来,用左手抢黎良琪拿在右手的手提包,黎良琪用力将手提包抢回来,该男子未能得逞,随即该男子骑摩托车逃跑,后该男子被群众抓获的事实经过。该证人陈述与被告人庭上供述不一致。
    出示证人佘迪安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其与龙小泉、林飞、田子洵等四人在新民路王府井酷酷龙电玩城门口聊天,见到两名女子从新民路往桃源路方向走,一名男子骑摩托车到王府井旁的加油站附近看见该两名女子后就掉头跟在这两名女子的后面,该男子跟着两名女子道桃源路卫干院门口时就用左手抢其中一名女子的手提包,但该男子未能得逞,骑车往前开,后其与龙小泉、林飞、田子洵等人就将该男子抓获的事实经过。
    出示证人龙小泉的证言,与证人佘迪安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同样的内容。
    证人证言举证完毕。
    [16:00:36]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异议?
    [16:00:47]
  • [被告人]:
    对证人证言,我第一次听说,对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经在接受公安的讯问时,说当自己听说是被我抢东西的时候,被害人说还以为是我想搭讪她,没想到是我要抢她的东西。我当时确实没有碰到被害人的包。
    [16:03:4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6:03:55]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王冰的第一次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遮住车牌实施抢夺的事实经过,证实其没有抢到被害人的包是因为手不够长,与被害人黎良琪、证人谭淞尹、余迪安、龙小泉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但与被告人庭上的供述不一致。
    [16:05:4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异议?
    [16:05:56]
  • [被告人]:
    没有意见。我当时确实没有碰到被害人的包。
    [16:06:2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6:06:41]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王冰于2月28日的第二次供述,证实其实施抢夺的事实及所抢物品的情况。
    出示被告人王冰于3月12日的第三次供述,证实其否认其2010年2月28日凌晨实施抢夺的事实。
    [16:07:0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异议?
    [16:07:15]
  • [被告人]:
    没有。
    [16:07:2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6:07:36]
  • [公诉人]:
    出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涉案的诺基亚N72牌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200元,及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王冰、被害人黎良琪。
    [16:07:43]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王冰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冰的身份及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16:07:58]
  • [公诉人]:
    出示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2月28日,群众在南宁市天桃路抓获一名涉嫌在桃源路进行飞车抢夺的男子。
    [16:08:06]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异议?
    [16:08:17]
  • [被告人]:
    没有。
    [16:08:2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6:08:46]
  • [公诉人]:
    定罪方面的证据出示完毕。
    [16:09:00]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6:09:16]
  • [被告人]:
    没有。
    [16:09:33]
  • [审判长]:
    本案犯罪事实的调查结束。
    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不再重复调查。
    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作简要讯问
    [16:09:51]
  • [公诉人]:
    公诉人不需要再讯问。
    [16:10:01]
  • [审判长]:
    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6:10:15]
  • [公诉人]:
    出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冰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至2006年1月7日,系累犯的事实。
    [16:10:30]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异议?
    [16:10:37]
  • [被告人]:
    我当时为了给亲戚凑医药费才犯罪的。
    [16:11:27]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6:11:40]
  • [被告人]:
    没有。
    [16:11:50]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
    [16:13:46]
  • [被告人]:
    不需要。
    [16:13:52]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控辩双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与本案指控事实有关联性,可以采纳为定案依据。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
    下面先进行定罪问题的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16:14:42]
  • [公诉人]:
    现就本案的定罪部分发表如下公诉意见: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并对各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的事实进行了分析,本案证据已证实了,被告人王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上认罪态度不好,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王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6:14:5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定罪部分可以发表自行辩护的意见。
    [16:15:06]
  • [被告人]:
    我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好好珍惜,能否让我回家早日和家人团聚,谢谢。
    [16:15:17]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第二轮答辩?
    [16:15:27]
  • [公诉人]:
    被告人之前已经触犯刑法,现在仍然不知悔改,并有预谋犯罪,并有准备,遮盖车牌犯罪,对其公诉人认为有期徒刑一年较合适,有利于被告人改造。
    [16:15:35]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需要答辩?
    [16:15:49]
  • [被告人]:
    我不是有预谋的,我是一时贪心,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6:15:54]
  • [审判长]:
    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下面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双方应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建议。
    请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16:16:09]
  • [公诉人]:
    量刑意见同刚才公诉人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冰抢夺,适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6:16:37]
  • [审判长]:
    被告人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16:16:57]
  • [被告人]:
    请对我从轻处罚。
    [16:17:0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6:17:18]
  • [被告人]:
    我非常后悔,我一时贪念犯了罪,请给我一个机会,让我回家和家人团聚。
    [16:17:45]
  • [审判长]: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冰犯抢夺罪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6:17:58]
  • [审判长]:
    传被告人王冰到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充足的证据链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冰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王冰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王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可向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何莉、人民陪审员钟翔、颜智慧,2010年12月7日,书记员谭妤。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16:24:0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6:24:14]
  • [审判长]:
    对判决有何异议?
    [16:24:2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谢谢。
    [16:24:34]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下法庭。
    [16:24:4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6:30:10]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