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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孙冬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我们在中国法院网的支持下,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21:19]
- [主持人]:2010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其儿子张小某(男,5岁)调皮、不听话,便一手按住张小某的后背,一手用木棍打其臀部,打数下后,张小某挣脱。后被告人张某又将张小某抱回床上,继续用木棍打其臀部、大腿等处,在张小某表示听话后,被告人张某拿酸奶给张小某喝,并给其盖上被子,让其休息。2010年4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发现张小某身体已变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张小某已死亡。[09:21:56]
- [主持人]: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09:22:10]
-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杜秀兰、人民陪审员李梅、人民陪审员王伟林,书记员吴莹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鼓楼法院少年庭庭长杜秀兰,为了本案的审理特邀请了心理专家李梅、医学专家王伟林作为人民陪审员。[09:30:55]
- [审判长]: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本案由少年审判庭审判员杜秀兰、人民陪审员李梅、王伟林组成合议庭,杜秀兰担任审判长,按照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书记员吴莹担任法庭记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对上述人员,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交代权利,略),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10:22:03]
-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辩护的权利,以及要求鉴定、勘验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张某,你的家人为你聘请了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伟作为你的辩护人,到辩护阶段你也可以自行辩护。今天本庭针对本案案情专门为你聘请了两位陪审员一名是医学专家胸外科主任、一名是心理学专家师范大学的李副教授,他们在庭审中都将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评估你的心理动态和行为结果,从而有利于你认罪、悔罪,给儿子一个交待。被告人张某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10:24:1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鼓检诉刑诉(2010)第263号起诉书(略)。[10:24:30]
-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没有?是否认罪?[ 被告人]:听清了,我自愿认罪。[10:24:40]
- [审判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适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适用该程序:(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向法庭进行供述?[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讯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不再进行讯问[10:24:5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发问如下问题,被告人要如实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你儿子张小某今年几岁?[ 被告人]:今年5岁。[ 审判长]:被告人,张小某在哪个幼儿园上学?[ 被告人]:徐州空军学院蓝天幼儿园。[10:26:16]
- [审判长]:被告人,这个幼儿园不错,费用高吗?[ 被告人]:比较高。[ 审判长]:被告人,儿子平时听话吗?你经常打孩子吗?他有哪些优点?[ 被告人]:不学习的情况下还好,但是不喜欢学习。孩子很聪明,也比较孝顺。[ 审判长]:被告人,张小某平时身体状况如何?[ 被告人]:他身体还可以,没有什么病,就是体质弱点,有点缺钙。[10:26:39]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身体状况如何?[ 被告人]:我身体可以,没什么病,就是情绪没有出事以前好。[ 审判长]:被告人,你以什么为生?[ 被告人]:我是徐州市矿务局技工学校毕业的,以给人修理家用电器为生。[ 审判长]:被告人,你为什么要打张小某?[ 被告人]:我到徐州空军蓝天幼儿园接他,老师告诉我孩子在幼儿园调皮。[10:27:00]
- [审判长]:被告人,你怎么打得他?用什么打的?[ 被告人]:回到家后,我把他关在自己屋中让他反省。晚上7点左右,我让他做题目,他不愿意做,我就脱下他的裤子,让他趴在床上,一手按住他的后背,一手用木棍打他屁股 ,打了几下后,他挣脱跑到电视机柜旁边躲着,我又将他抱回床上,继续用木棍打他屁股和大腿,他就用手挡,手也被打到了。断断续续打了他有20分钟左右[10:27:16]
- [审判长]:被告人,棍子上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棍子有1米左右长,4至5厘米宽,棍子上缠有胶布,是因为棍子上有刺,怕扎着他。[ 审判长]:被告人,你都打在他什么部位?[ 被告人]:打在他屁股上。[ 审判长]:被告人,你为什么打在屁股部位?[ 被告人]:因为打屁股没有什么危险,不能打坏他[10:29:19]
- [审判长]:被告人,你打他时他有什么反映?说了些什么?[ 被告人]:在打他过程中他说:不要打了,我渴,想睡觉,我改了。[ 审判长]:被告人,孩子喊口渴,你给他水喝了吗?[ 被告人]:家里没水了,我拿瓶酸奶给他喝,并给他盖上被子,我就去另一房间睡觉了。[10:29:38]
- [审判长]:被告人,你打后查看孩子的伤了吗?[ 被告人]:盖被子前看了一下,我觉得没什么,就去做饭吃了审判长:被告人,你发现孩子的伤口有渗血时给他处理了吗?[ 被告人]:我看有些渗血,不是出血,觉得没有事,就没管他。[10:30:34]
- 审判长: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发现孩子出事了?[ 被告人]:第二天早上6点多我叫他起床上学时才发现他出事了。审判长:被告人,发现孩子身上很凉,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发现孩子身上已凉了,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觉得能救回来。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说孩子已死了。[10:31:24]
- 审判长:被告人,你当时为什么没投案自首?[ 被告人]:当时我不知道孩子已经死了,所以打120来抢救,120说没救了,等我签完字办完手续120走后,我回到住处,民警就到了,是120的司机报的警。[10:31:41]
- 审判长:被告人,你当时打孩子时还有谁在场吗?
被告人:没有其他人在场。[10:33:03] - 审判长:被告人,你与张小某的母亲是怎样相识结婚的?他母亲是哪里人?[ 被告人]:她是宿迁人,是纺织厂的工人,他父母是新河煤矿的,他父亲是新河煤矿的医生,他哥家和我父母是邻居,是两家父母牵线、邻居介绍的。她家是宿迁人,他父亲已退休都回老家了。我们感情一直正常[10:34:24]
- 审判长:被告人,你离婚了吗?[ 被告人]:我是2006年离婚的。审判长:被告人,你们为什么离婚?离婚以后张小某随谁抚养?他与谁一起生活的?[ 被告人]:是因为两家父母之间有矛盾,婆媳之间也不合,她两次起诉离婚,后来在九里法院调解离婚了。小孩由我抚养,她每月给抚养费100元钱,但是她从来没给过。离婚后,我平时在外地给人修电视,今年春节我才回徐州的,儿子平时是跟我父母过的,最近一个月才接过来跟我住。[10:34:39]
- 审判长:被告人,你和张小某的母亲离异后,他母亲回来看过孩子吗?[ 被告人]:离婚后她再也没回来过,从没有回来看过孩子。[ 审判长]:你去找过她吗[ 被告人]:我两次带孩子去宿迁都没见过她,从孩子5个月的时候就没见过妈妈了[10:36:24]
- 审判长:被告人,张小某平时跟你提起过想妈妈吗?[ 被告人]:我每次回家他都提出要找妈妈。我跟他说妈妈在外面赚钱给他上学。审判长:被告人,你离异后又找过对象吗?[ 被告人]:没有,因为小孩太小,我一直没有找对象,也有人介绍,但我因孩子小都不愿意见面。[10:37:40]
- 审判长:被告人,你为教育儿子而将亲生儿子过失打死,知道是犯罪吗?[ 被告人]:现在知道了。[10:38:00]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反省自己,你认为儿子的死与你离婚有关系吗?[ 被告人]:有关系,如果小孩妈妈在的话,事情就不会发生,一个打,一个护,妈妈的心会细点,我做爸爸的心比较粗,孩子的死与我离婚是有关系的。我一人教育孩子、抚养孩子压力很大,我想让孩子学好、有出息,望子成龙心切。[10:39:06]
- 审判长:陪审员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王陪]:刚才说发现孩子皮下出血,你什么是否发现的[ 被告人]:当时就发现了,但没有重视[10:44:36]
- [李陪]:被告人,打孩子时有几次断续,孩子没说话,你认为当时是故意不说话还是不服从。[ 被告人]:我觉的他是不服从[10:45:13]
- [李陪]:你当时是什么想法。[ 被告人]:我觉得他错了,老师向我反映他的错误,我想要教育他[10:45:38]
- [李陪]:老师之前向你反映过孩子的错误是吗。[ 被告人]:是的,之前我一直说服教育他,但这次孩子错的很厉害,我就打他了。[ 李陪]:孩子是不是很犟脾气的。[ 被告人]:是的。[ 李陪]:孩子从小没有母爱,缺少关注安全感,只有用调皮的方式吸引家长的注意。[10:46:40]
- [李陪]:你现在想的最多的是什么。[ 被告人]:后悔。[10:47:31]
-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1、犯罪嫌疑人张勇2010年4月13日在铜沛派出所供述:(讯问人:黎明波、侯梦初 证据卷P15-17)证明:2010年4月1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勇将其儿子张子剑打伤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10:47:47]
- 2、证人陈功(男,28岁,120急救中心人员)2010年4月13日在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证言:(讯问人:黎明波、侯梦初 证据卷P25-26)证明:2010年4月13日6时16分许,张子剑死亡的事实以及其父亲犯罪嫌疑人张勇对其殴打的犯罪事实。[10:47:57]
- 3.证人刘宁(女,40岁,蓝天幼儿园老师)2010年4月13日在徐州空军学院蓝天幼儿园的证言:(证据卷P27-28)证明:2010年4月12日,张子剑被其父亲张勇接回家的事实。[10:48:08]
- 4.证人刘莉(女,49岁,住本市鼓楼区王场新村57-2-101室)2010年4月15日在铜沛派出所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13日,被害人张子剑死亡的事实。[10:49:07]
- 5.证人孟宪萍(女,57岁,住九里区火花新河煤矿北村1排17号)2010年4月15日在铜沛派出所的证言:(证据卷P31-32)[ 证明]:被害人张子剑与其父亲张勇生活在一起。[10:50:37]
- 6.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接警证明(证据卷P24)[ 证明]:2010年4月13日6时11分,接到民航修造厂24号楼的求救。[10:51:30]
- 7.其他证据①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公(鼓)勘(2010)04049号(证据卷35-44)②犯罪嫌疑人张勇户籍证明[ 证明]:犯罪嫌疑人张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51:47]
- ③现场照片一组(证据卷P46-56)④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徐)公(物)鉴(法)字 (2010)115号[ 鉴定意见]:张子剑符合被他人持钝器多次打击背臀部及大腿等部位致创伤性休克死亡。[10:52:25]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10:53:53]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110报警台历程一份急救医疗中心医疗科的证明一份。在2007年1月完成了四台合一,不管拨打的是119/120都是110先接到电话,然后统一调动。可以,被告人拨打电话时,110先接到电话。证明:张某有自首的情节。[10:56:52]
- 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害人家属请愿书一份,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 [11:01:04]
-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对于证据1,张某拨打120的目的,仅仅是因为儿子身上发凉,而没有投案自首的意图,没有证据证明110接到了被告人张某的电话记录,拨打110报警的是120急救车的司机而不是张某本人。张某的行为并不是自首。对于证据2、请愿书,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凭证。[11:01:1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9条的规定,我受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本案事实,结合法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3年―5年间量刑。[11:01:46]
- 审判长: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我打120时并不知道孩子已经死亡,想抢救孩子,后来当我知道孩子死亡之后,民警已经进我家门了,我根本没有时间打110自首。而且在我心目中,120和110没什么分别,都是一个概念,我打120,110也会知道。[11:04:56]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仅就张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详见答辩状):1、张某具有自首情节;2、张某的犯罪行为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的情节;3、本案是特殊个案;4、张某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因素。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除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够在法定刑服内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11:10:11]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同意,被告人失手打死幼子,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也是对自身的伤害,但他的行为应受到刑法的严惩。但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能算自首[11:12:2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下面进行法庭教育。[ 王陪]:孩子的死亡,是由于肌肉、皮下组织出血,对于四岁孩子来说,身体四分之一的出血,就会造成孩子的休克,造成呼吸骤停,如果你在两个小时之内,能及时关心一下孩子,孩子是有救的。这是你观念的错误,认为打屁股不会造成孩子的过大伤害。如果你在发现孩子皮下有伤害,休克早期的时候去医院,孩子是有救的。这也给广大的家长提了个醒,不是只有打头部、胸腔等部位才会造成孩子的死亡。[11:22:20]
- [李陪]:从心理学角度看,张某的行为与他离异、对孩子的高期望值有直接的关系,老师告了状,从而有了这种过激的行为。人都会有些不良情绪,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要合理发泄,不要转嫁到孩子身上。对广大家长来说,对学龄前儿童,他们的认知水平较低,应该多用示范而不要用说教的方式。[11:23:01]
- 审判长:被告人张某,你与妻子离婚,本来就给孩子造成了心理上极大的创伤,使孩子长期处在冷漠、孤僻、没有母爱、被抛弃的心理状态中。张小某才5岁,他1岁失去母爱,好动、调皮、放任,不想学习,怕上学,这些现象都属正常,与其家庭缺损、亲情缺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你作为他的父亲,不但没有弥补因婚姻不幸给孩子带来的痛苦,却雪上加霜。分析你的犯罪原因,你是因婚姻破裂,生活压力大,工作不顺心,人际关系不好,形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无处发泄,又望子成龙心切,稍不如意就对幼小的孩子施以暴力。你认为你的孩子生来就是你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就棍棒相加。其实,对于孩子的教育,心理沟通胜过“棍棒相加”,你的孩子更需要亲情教育、温暖教育。“棍棒相加”虽然表面上看孩子屈打承认了错误,但是对于孩子的心灵创伤是无法弥补的。作为父亲要和孩子沟通,说明玩和学的关系,让孩子明白其中的道理,这样你和孩子就可以建立起一种互信沟通的桥梁,就不会出现“严教”致子死亡的悲剧。 [11:27:40]
- 审判长:被告人张某,通过刚才的庭审,你因教子方法不当,而且疏忽大意将你儿子致伤死亡,你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以及法律知识的讲解,你有什么感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依法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以后会学会倾诉,将心理上的不满说出来而不是通过消极的方式发泄出来。以后也会学习一些医学、法学常识,也想提醒广大的家长,教育孩子不能简单的棍棒相加,要针对孩子的特点找到适合他的教育方法。家庭对孩子很重要,我与妻子离婚,对孩子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现在又造成了他的死亡,我十分后悔。[11:28:12]
- 审判长: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宣判。法警押被告人张某退庭(敲击法槌)。(法警押被告人下) [11:28:2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工作人员黄晏慈、张倩、纪龙的支持。再见![11:36:53]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3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