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法院办公大楼

网络直播人员

书记员宣布庭审规则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秦干生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旁听人员

庭审现场

合议庭认真听取双方意见

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骆石文,非常感谢大家继续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8:32:23]
  • [主持人]:
    2008年8月,原告唐某在被告中国人寿广西区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购买了该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后原告唐某因病住院,出院后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经其调查得知原告唐某于1988年即确诊为转移性甲状腺乳头状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最大诚信的如实告知义务,故拒赔,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终止双方的保险合同。该案的审理对新保险法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08:32:43]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秦干生、审判员谢敏和审判员黄彩云,书记员农琳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民二庭法官秦干生。秦干生,男,1971年4月生,壮族,一级法官,1994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历,现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1994年在法院工作以来,共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2000余件,尤其在商事案件审理中,大胆探索和创新,积极研究和破解各类新颖及疑难问题题,带头审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探索出了一整套审理新类型、疑难案件的新方式、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是一名具备扎实法学功底、丰富金融案件审判经验和良好调研实力的资深法官。曾被评为南宁市优秀调解能手称号,多次荣获该院办案能手称号。
    [08:33:01]
  • [主持人]:
    现在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民二庭的基本情况。由于青秀区法院地处广西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中心,民二庭收案呈现新颖、疑难案件类型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近年来,该庭在姚慧光庭长的带领下,以创建全国一流审判业务庭为目标,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保质保量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全力创优创新。该庭现有在编人员12人,其中中层领导4人,审判员6人,书记员2人。2009年至2010年11月,该庭共审结商事案件2463件,承办审理其他民事案件1177件,人均结案达303件,出色地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曾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2009年度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08:33:2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8:33:37]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8:33:4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 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吵闹、插话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庭审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的,请自行关闭。
    3、 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其退出法庭。
    4、 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合议庭成员入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要自动起立,等合议庭成员就座后,方可坐下。
    [08:34:1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08:35:12]
  • [审判长]:
    (入席后)请坐下。
    [08:35:3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缪康、邱鸣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涛均已到庭,原告和被告均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08:35:5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唐滟珊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当事人身份情况?
    [08:36:1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唐某,今天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缪康、邱鸣到庭,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请回避、撤诉、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08:36:42]
  • [审判长]:
    宣读原告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出庭证。
    [08:37:00]
  • [审判长]:
    被告的身份情况?
    [08:37: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总经理,未到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涛到庭,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08:37:29]
  • [审判长]:
    宣读被告企业执照副本、法代表人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出庭证。
    [08:37:43]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08:37:54]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8:38: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8:38:42]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实,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原、被告各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08:38:5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人。
    [08:39:05]
  • [被告代理人]:
    无证人。
    [08:39:1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秦干生、审判员谢敏、审判员黄彩云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秦干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农琳担任法庭记录。
    [08:39:2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已书面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否清楚?
    [08:39:38]
  • [原告代理人]:
    清楚。
    [08:39:55]
  • [被告代理人]:
    清楚了。
    [08:40:0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08:40:13]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8:40:28]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了。
    [08:40:3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08:40:48]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6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08:41:0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并陈述反诉请求。
    [08:41:11]
  • [被告代理人:]:
    答辩意见:1、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终止,原告没有依据要求我方支付保险金16万元整。
    [08:41:18]
  • [被告代理人]:
    反诉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08-450124-S42-01501276-9号保险合同终止;2、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反诉状)。
    [08:41:37]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答辩。
    [08:42:11]
  • [原告代理人]:
    答辩意见:我方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被告陈述的只是其抗辩理由,解除合同法律有相关规定,被告所有的行为在新的保险法中不适用,原告因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目前原告已丧失了解除权。
    [08:49:01]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和原告对被告反诉请求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6万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被告能否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包括被告是否履行提示义务及原告是否履行忠实告知义务);3被告是否已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08:49:4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8:49:58]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8:50:07]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8:50:16]
  • [审判长]:
    下面首先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先由原告方举证。
    [08:50:29]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保险合同,证明保险合同内容等;证据2:个人保险投保单,证明投保单内容及投保单由被告业务员填写的事实等;证据3: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委托书,证明原告、林放、林重锟的保险费均从原告帐户划扣等事实;证据4:保险公司收费发票,证据原告依约交纳保险费及保险费数额等情况;证据5:理赔计算书,证明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拒赔等事实;证据6:桂保监信复(2010)3号信访投诉答复书,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原告填写投保事的事实;证据7:被告业务员陈锦华名片,证明陈锦华在被告处担任职务及其电话等信息情况;证据8:短信资料书面说明,证明保险公司催缴保费及违规办理保单等事实;证据9:公证书,证明短信内容的真实性等事实;证据10:原告存折,证明保险公司划扣林重锟保费等事实,被告9月3日发出理赔计算书,但于9月19日却向原告发短信要求原告继续缴纳保费,因此不存在被告所述已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证据11:保险发票,证明保险公司从原告存折划扣款为林重锟保费等事实。
    [08:56:02]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08:56:10]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因原告不能提供该证据的原件,故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个人保险投保单有一份声明:“贵公司已对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除责任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阅读”,说明我公司已对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证据3、4,我方均无异议。证据5,我方对理赔计算书本身无异议,但上面的签名是否陈锦华本人所签,我方保留意见。
    [09:04:08]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6,我方认为业务员为投保人填写保险合同部分内容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投保人也已经充分了解了保险条款;对证据7我方无异议。对证据8,该份证据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证明事实没有证明效力。对证据9本身的真实性我方并没有异议,但无法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证据10,我方没有异议,恰好证实了我方与林重锟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而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对于证据11,我方无异议。
    [09:05:2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05:2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证据出示。
    [09:05:4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09:05:57]
  • [被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唐滟珊购买的2008-450124-S42-01501276-9号保险合同,证明合同以及投保单均为唐滟珊本人签署;证据2:2008-450124-S42-01501276-9号保单新单回访录音,证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程序进行回访,投保人唐滟珊在回访中表示基本了解保险条款规定,签名为投保人亲笔签名,(被告方代理人现场出示回访录音文字记录并进行宣读)(具体内容略);证据3:唐滟珊提交的理赔依据以及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提供的档案病历复印件,证明投保人唐滟珊故意隐瞒既往病史,投保时没有尽最大诚信的如实告知义务;
    [09:10:25]
  • [被告代理人]:
    证据4:对唐滟珊拒付的文件:(1)2009年7月22日、23日业务员理赔意见;(2)2009年7月27日理赔案件审批表;(3)2009年7月27日南宁公司理赔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报告)(韦国波、黄玲);(4)2009年7月27日南宁公司理赔案件调查报告(普查)(黄玲、黄昭芳);(5)2009年7月27日南宁公司理赔案件调查报告(广西医科大一附院)(黄玲、黄昭芳);(6)中国人寿南宁公司投诉案件访谈记录表(2009年9月24日,谈话对象是林放);(7)中国人寿南宁公司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单(2009年9月28日);(8)中国人寿南宁分公司投诉管理委员会记录(2009年9月29日),证明经过调查了解,投保人唐滟珊自1988年起就确诊患甲状腺乳腺状癌,多年来一疗效欠佳。在其购买保险之后,病症再次复发,并非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初次发生情况。唐滟珊故意隐瞒其病史,这一情节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证据5:2009年7月30日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终止合同支付给原告现金价值1520元,证明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已经与唐滟珊正式终止合同。
    [09:12:01]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09:12:26]
  • [原告代理人]:
    对保险合同,我方认可签名系原告亲笔所写,但被告并未对原告就保单内容对原告进行询问和回访。对回访录音,原告只是说基本看过合同条款,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当事人注意条款,因此,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尽说明义务。对理赔依据及病例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该病史是原告在医院看病时主动告知医生的,并无任何隐瞒病史的故意,被告并未询问只能说明被告放弃了该权利,其放宽了投保条件。对拒付文件,这份证据是由被告单方制作的,但对于其中“数额8万元”的内容,我方予以认可。
    [09:22:55]
  • [原告代理人]:
    对客户投保单、理赔案件审批表、调查报告,我方对其客观真实性存疑。对保单及健康告知,我方认为其均由被告业务员私自填写。对南宁公司投诉案件报告单,证实被告业务员代填保单的事实。对投诉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我方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业务员代填保单,但其他部分我方不予认可。对于证据5我方不予认可。
    [09:25:02]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09:25:17]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出示。
    [09:25:32]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原被告于2008年8月6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异议,双方认为合同是否有效?
    [09:27:3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合同是有效的。
    [09:27:5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我方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09:28:25]
  • [审判长]:
    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什么情况下,原告可以得到16万元的保险金?
    [09:28:33]
  • [被告代理人]:
    如果原告确实是的保险事故即病症是初次发生的话,确实可以得到16万元的保险金。
    [09:28:45]
  • [审判长]:
    双方对原告已于将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是否有异议。双方对原告被诊断为癌症,于2009年3月因病住院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09:30:0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30:12]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亦没有异议。
    [09:30:24]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称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有何证据证明?
    [09:32:26]
  • [被告代理人]:
    在保险理赔计算书中,我方有相关内容提示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且原告在那之后也没有再缴纳保费。
    [09:32:41]
  • [审判长]:
    下面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09:32:58]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所提交的证据与第一个争议焦点所提交的证据一致。
    [09:33:19]
  • [审判长]:
    被告的质证意见?
    [09:33:36]
  • [被告代理人]:
    与刚才的一致。
    [09:33:50]
  • [审判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09:34:32]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所提交的证据与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交的证据一致。
    [09:34:50]
  • [审判长]:
    原告的质证意见?
    [09:35:06]
  • [原告代理人]:
    与刚才的一致。
    [09:35:15]
  • [审判长]: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09:35:43]
  • [原告代理人]:
    与第一个争议焦点所提交的证据一致。
    [09:36:24]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09:36:41]
  • [被告代理人]:
    与刚才的质证意见一致。
    [09:36:54]
  • [审判长]: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09:37:10]
  • [被告代理人]:
    与第一个争议焦点所提交的证据一致。
    [09:37:26]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09:37:34]
  • [原告代理人]:
    与刚才的质证意见一致。
    [09:37:5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09:38:1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09:38:2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38:3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向对方发问?
    [09:38:42]
  • [原告代理人]:
    不发问。
    [09:39:03]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问题发问了。
    [09:39:16]
  • [审判长]: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庭将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其效力。经本庭核实,各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与之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一致,现将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退还各方当事人。
    [09:39:27]
  • [原告代理人]:
    收到法庭退回的证据原件。
    [09:39:41]
  • [被告代理人]:
    收到退回的证据原件。
    [09:39: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09:40:01]
  • [原告代理人]:
    辩论意见:1、本案中,原告不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解释,保险人应以询问告知的形式提示并说明保险条款内容。而本案中的事实是,原告方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时保险单的内容为空白,原告签字后,被告方自行填写保险单上的内容,被告方并未就保险单内容向原告作任何说明;2、保险人基于其专业及制作保险合同的优势,应在对订立合同时,针对有可能出现双方对保险单存在误解的情形应作以特别说明,但原告签订合同时,保险单上并未注明相关注意事项,亦未作出相关合理的解释,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约定,不履行告知义务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09:47:43]
  • [原告代理人]:
    3、新保险法的实施是2009年10月1日,被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知道解除事由,在新保险法实施后按照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在2009年11月1日前向原告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否则就应依据新保险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09:53:36]
  • [原告代理人]:
    4、本案应适用新保险法,虽然保险合同是在旧保险法发生效力时签订的,但起诉是在新保险法发生法律效力时,故应适用新保险法。
    [09:54:38]
  • [原告代理人]:
    综上,被告方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的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其应当依约向原告指定的受益人赔付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整。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5:42]
  • [被告代理人]:
    1、针对如实告知义务,投保过程是多环节的,在个人投保单上,原告明确表述其对保险条款已经仔细阅知,加上保险人的客户回访也反映了原告对保险条款是基本了解,在这种情况,原告作为一个有着25周年病史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是存在隐瞒病史的行为且有隐瞒的故意。2、投保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方已经对原告即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且投保人也应当对于投保事由和提高保费的事由应当由投保人主动告知,并非一定要由保险公司主动询问后方能告知。3、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第四条之规定,从保险公司的勘察表明,原告的发病并非初次,故其要求支付保险金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4、我方认为,至少2009年9月23日,理赔计算书已经送达给了原告方,并且在该理赔计算书中明确记载了保险合同终止的内容,我方认为,保险合同的终止应自我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原告方时为终止点。5、我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旧保险法,整个保险合同纠纷已经完结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没有适用旧保险法的情形。
    [10:02: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什么新的辩论意见?
    [10:02:34]
  • [原告代理人]:
    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新保险法。被告的理赔计算书中,表达的是“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终止合同”,其行为只是退还了保费并要求终止合同,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没有实际解除。其它意见没有了。
    [10:06:32]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保险合同纠纷索赔的依据肯定是保险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即保险合同第四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第一次发生”即是指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故我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另外,我方认为,即使保险人并未进行询问,但对于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或者提高保费的重大事项,投保人也应当予以告知。
    [10:10:0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10:19]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无故拒绝原告方的理赔申请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0:49]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0:51]
  • [审判长]:
    下面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0:11:05]
  • [原告代理人]:
    我方同意调解。
    [10:11:14]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不同意调解。
    [10:11:25]
  • [审判长]: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无法进行,由法院裁判,宣判时间另定,现在休庭。
    [10:11:49]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阅笔录后退庭。
    [10:12:3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12:52]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