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现场

主持人黄月岸

发言人于松贵

发言人潘绍贤
2012年3月30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与交警部门召开事故认定座谈会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关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暨证据公开座谈会。我是本次座谈会的主持人,八步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负责人黄月岸。
    今天座谈的主要内容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证据的有关情况。
    [09:01:58]
  • [黄月岸]:
    参加今天会议的人员有:
    交警方面: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步大队队长王邕、副队长王干忠、教导员潘绍贤、八步大队信都中队长叶振坤、八步区直属大队队长周志军,平桂大队事故处理大队队长张焕河,以及八步区及平桂管理区参与相关工作的交警;
    法院方面:民一庭全庭干警,交通巡回法庭全庭干警
    下面有请八步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于松贵同志谈谈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证据公开方面的一些做法。
    [09:04:24]
  • [于松贵]:
    贺州市地处桂、粤、湘三省区交通枢纽,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式机动车、电动车迅猛增加,驾驶员驾驶水平参差不齐,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上升,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迅猛增加的交通事故纠纷给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与贺州市公安局的交警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为加深事故当事人对法官、交警办案的了解,减少当事人对法官、交警的误解,保证事故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和交警部门工作的满意度。今天,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与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交通事故案件证据公开问题进行交流。
    [09:06:45]
  • [于松贵]:
    一、交通事故案件证据公开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但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无论最后案件到达哪个部门处理,都是国家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事人会把在一个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误解带到另外一个部门,这种负面情绪直接影响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进行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当事人服判息讼的可能性,造成上访等问题,不利于提高群众对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满意度。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对法官、交警的主要误解是认为法官、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存在徇私枉法。特别是当当事人自己感觉没有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较小但交警部门却认定自己具有责任或者责任较大和感觉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但法院却认定自己具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大时。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当事人怀疑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造成误解,原因主要是事故处理中的证据公开问题。因此,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公开是很有必要的,对更好地化解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种矛盾,提高群众对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满意度是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和交警部门都意识到了这点。此次我们双方对证据公开问题进行交流,就是要通过交流,进一步加深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证据公开必要性的认识,交流证据公开的经验,探讨证据公开的新思路。据统计,2012年度第一季度,八步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46件,受理司法确认案件80件,案件数比2011年同期上升35.2%。
    [09:11:20]
  • [于松贵]:
    二、我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证据公开做法和取得的成果
    对于法院来说,证据公开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是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一直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进行。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据材料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提交,一般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伤残鉴定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收据等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把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在庭审中由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证据来源、需要证明什么问题,再由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原告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用药清单,被告可以提出疾病诊断证明中同时诊断出原告自身患有其他疾病,用药清单中某些药是治疗原告其他疾病,与被告无关。这时,如果经过专业鉴定,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属实,法院就会依法予以采纳,在医药费中扣除与本案无关的部分。这样经过当事人对对方证据材料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证,把那些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而且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还要在判决书中写明。包括交通事故案件在内的所有民事案件,各类证据材料都会向当事人公开,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允许当事人家属和其他普通群众对庭审进行旁听,可以说是证据向社会进行公开。通过证据公开配合法院其他司法公开措施,有效增进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让当事人深刻明白自己及对方分别有什么道理或者错在哪里,缓解疑虑,化解抵触情绪,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在证据公开和结合其他制度,作出的判决容易得到当事人双方的理解。2011年,在八步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结案的973件案件中,调解结案758件,调解率达78%,自动履行率达85%,使大部分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责任人及时结案恢复正常生产生活,高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同时也要承认,法院证据公开还有改进的余地。如对于一些敏感案件,证据不仅要向当事人公开,而且还应尝试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争取舆论主动权。现在,我院也已经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开始探索包括证据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的新路子。
    [09:19:08]
  • [于松贵]:
    三、针对现状,法院对交警部门证据公开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随着群众意识的提高,对于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人们也同样关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人们对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对证据公开的要求,适应行政公开的大趋势,利用证据公开对办案干警进行监督,提高群众对交警事故处理的认可,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外,我们认为交警部门均可以尝试进行证据公开。对于证据公开的具体做法,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规定在事故调查、鉴定结束后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
    2、对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对车辆、痕迹、尸体、乙醇含量的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影响事故认定的材料向当事人公开。在宣读证人证言时要注意对证人身份予以保密,相关材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3、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或者有需要交警部门补充调查的事实。如果确实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交警部门应该补充调查。
    4、允许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所有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并记录在案。
    5、交警部门对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并作出事故认定。交警部门对证据、辩解的分析采纳情况在事故认定书中有所体现。
    在事故处理中,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其中,能有效增进各方当事人对交警工作的理解和信任,让其深刻明白自己及对方分别有什么道理,错在哪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理性参与今后的民事诉讼。对于一些敏感案件,证据不仅要向当事人公开,而且还要有向社会公众、向新闻媒体公开的勇气,以击碎谣言,争取引导社会舆论。当然,这也就对交警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工作的所有环节要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必定会增加交警部门的工作量。
    今天,我们双方就证据公开问题共同进行交流,目的很明显,就是要进一步促进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公开,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化解当事人对法院、交警部门的误解,对双方干警的的事故处理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更公正地进行事故处理,更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满意度。
    [09:27:07]
  • [黄月岸]:
    下面有请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步大队教导员潘绍贤谈谈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证据公开方面的一些做法。
    [09:27:56]
  • [潘绍贤]:
    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同时按照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群众报案报警求助必回应和立案必回访、破案必反馈“两个必”活动的要求,提高群众满意度及安全感。2012年2月9日上午,在征得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后,贺州市交警支队八步大队信都中队组织“2012.1.5”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家属对事故证据进行公开和办案工作反馈,并邀请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八步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和信都、仁义、灵峰、铺门等乡镇领导及附近村屯干部、群众代表20余人召开证据公开评议会,同时征求与会代表对交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今天我以该案为蓝本简单介绍一下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如何做好证据公开工作的一些做法。同时向法院方面征求一些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交警工作科学发展。
    [09:30:25]
  • [潘绍贤]:
    下面,我再阐述一下“1.5”事故情况:2012年1月5日,卢某驾驶桂J6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沿县道信铺线由信都往铺门方向行驶。当日14时20分该车行驶至县道信铺线1KM+6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由蒙某驾驶搭载罗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罗某当场死亡,卢某、黄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09:31:11]
  • [潘绍贤]:
    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公布在事故处理中取得的证据:
    现场路面痕迹状况,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道路路面宽度为668cm,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到事故现场路面遗留一条挫划印和散落碎片,挫划印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左侧前脚踏与地面挫划形成,散落物为肇事车辆碰撞后其车上部件散落形成,挫划印起点距测量基准线为92cm,终点止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前脚踏处,挫划印长度为30cm;现场散落物中心点距测量基准线为80cm,中点距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轮中轴的距离为50cm,散落物面积为80cm*90cm。
    [09:33:11]
  • [潘绍贤]:
    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分析
    1、卢某醉酒后驾驶桂J6E3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时,遇相对方向来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有以下证据证实: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从卢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5.8551mg/100ml。根据检验报告结论,卢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标准,其已无法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道路路面宽度为668cm,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到事故现场路面遗留一条挫划印和散落碎片,挫划印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左侧前脚踏与地面挫划形成,散落物为肇事车辆碰撞后其车上部件散落形成,挫划印起点距测量基准线为92cm,终点止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前脚踏处,挫划印长度为30cm;现场散落物中心点距测量基准线为80cm,中点距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轮中轴的距离为50cm,散落物面积为80cm*90cm。由以上证据可知卢某醉酒后驾驶桂J6E3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时,遇相对方向来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09:36:31]
  • [潘绍贤]:
    2、蒙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有以下证据证实: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从蒙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63.6444mg/100ml。根据检验报告结论,蒙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已达到酒后驾驶标准。根据对蒙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其未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经专门的驾驶技能培训考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加上其饮酒后驾驶,在行驶过程中遇路面出现紧急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也是的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摩托车乘员黄某、罗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09:38:59]
  • [潘绍贤]:
    结果
    事故当事人卢某、黄某、蒙某、罗某家属均表示无异议
    我们举办的交通事故证据评议会非常成功,我们交警队将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工作,同时多开展相关的警民联动活动,共同为我们辖区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环境。
    [09:39:40]
  • [潘绍贤]:
    证据公开评议会期间,办案民警对“1.5”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利用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展示了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物证照片以及相关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笔录等证据,直观、清晰地再现了事故现场的各种情况,让全体与会人员对案情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各种疑问,民警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一一给予认真答复。对办案民警的答复,当事人及其家属表示满意,并认可和接受了民警前期依法办案的相关工作,对证据公开和相关流程没有异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9:42:53]
  • [黄月岸]:
    下面是自由交流时间。
    [09:43:25]
  • [黄月岸]:
    与会人员均认为通过交流一致认为,对交通事故处理证据进行公开,提高了案件处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使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起到良好的提前化解作用,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促进和谐警民关系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与会人员还通过填写评议表的方式,向对方提出了许多条中肯的意见及建议。此外,两家单位就证据公开方面的一些相异但又能达成共识的地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并在一些模糊领域达成了共识,为促进今后更有效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解除当事人的疑虑,推动司法高效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09:57:48]
  • [黄月岸]:
    于松贵表示,今后将多开展类似的活动,自觉接受各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全力反映并协调解决好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打造和谐、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9:59:14]
  • [主持人]:
    今天的座谈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