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f法官姜颖

嘉宾和主持人交流

法官是一个很神圣的职业

姜颖法官认真研读法律规定

姜颖法官和同事讨论案件

人民法院报专版介绍姜颖事迹

姜颖回答网友问题
2012年4月26日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颖做客中国法院网
  • [主持人]:
    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这个听上去很遥远的词,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却又息息相关:一辆大客车的外观设计能值多少钱?仿照鸟巢体育场外形制作的烟花算不算抄袭?
    [16:50:20]
  • [主持人]:
    2012年4月26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16:50:54]
  • [主持人]:
    人物档案:姜颖,1968年10月出生,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在读。1994年7月份参加工作以来,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及审判长职务,2005年9月被任命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2011年7月被任命为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先后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被评为首都法院优秀法官,多次受到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调研工作先进个人,荣获院第一届审判质量奖。2008年被授予“北京市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9年被评为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10年被授予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并被评为 “首都学习之星”,2011年被评为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奖”,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法官”。
    [17:05:13]
  • [主持人]:
    今天,姜颖法官来到我们直播间,姜法官你好,欢迎你!
    [10:11:44]
  • [姜颖]:
    主持人好,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10:13:04]
  • [主持人]:
    姜颖法官,先请您向网友介绍一下您的简单履历,上学,工作的经历。
    [10:13:31]
  • [姜颖]:
    我1987年进入沈阳大学,学习的是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1992年毕业获得工学士学位,同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知识产权法,1994年毕业后进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工作,始终从事知识产权审判。
    [10:13:44]
  • [主持人]:
    你是因为什么选择成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的?
    [10:14:00]
  • [姜颖]:
    我本科是工科,高考时不理想,学的机械专业不是自己喜欢的,我的物理基础不好,所以学习较吃力,实习、毕业设计让我感觉这个专业不是特别适合自己。对未来职业的前景不是特别看好。我认为工作的职业是伴随自己一辈子最为重要的人生选择,所以决定重新选择。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有这么一个机会,培养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这正好可以让我本科时的专业知识有用武之地,攻读知识产权方向如果有工科的底子是非常好的,我就报考了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最后被幸运的录取了。
    [10:14:22]
  • [姜颖]:
    毕业以后面临工作的选择,当时选择的余地还是比较大的,但我对做法官情有独钟,觉得作为法律人,法官是一个很神圣的职业。所以我来到法院,成为了一名知识产权法官。
    [10:15:25]
  • [主持人]:
    可能在旁人眼里,面对如此众多的专利技术、商标图形,知识产权审判是很艰难枯燥的,您是怎么看待您的工作的?
    [10:19:59]
  • [姜颖]:
    知识产权工作本身是快乐的。当别人觉得一个问题是难题,而你把硬骨头啃下来的时候,会有一种满足感和成就感。对于我们知识产权法官来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项事业,我们肩负的更多是责任,作为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官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我自己有一个至今难忘的经历:2001年,我通过最高法院组织的选拔考试、雅思考试和伦敦大学的面试,获得了去英国留学的机会。我非常珍惜这次机会。当我见到教我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授时,他问我来自哪里,我告诉他我是一名来自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他当时这样说:“中国?中国有知识产权保护?”
    [10:20:09]
  • [姜颖]:
    实际上,2001年我国已经在谈入世,我们一中院知产庭的成立也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1年我们通过专业审判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有八年时间,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国外的印象还停留在之前的程度。在立法上我国已经与国际接轨,相关法律较为完备,但是国外对中国不了解,有一种怀疑的态度。作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来说,有责任让国外更多地看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个人来说,我觉得自己不能仅仅代表一个个体,我要通过我的努力向世界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
    [10:20:54]
  • [主持人]:
    您刚才谈到审判工作中有许多硬骨头要啃,您有没有印象深刻的例子?
    [10:24:17]
  • [姜颖]:
    识产权法官面临最困难是技术问题,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技术问题。有一起“石油钻井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当时材料技术方案有上百页,我要一页一页把它看完,有的时候看一遍看不懂,就要多看几遍,要根据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已有的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看技术对法官来说是很困难的,必须要下功夫。
    [10:24:46]
  • [主持人]:
    上百页的技术方案你看了多少时间?
    [10:25:20]
  • [姜颖]:
    具体看了多少天我已经记不得了,只记得当时每天都有开庭、合议,我剩下的所有时间里都在看这个东西,还要反复看,要文字和图一起看,看双方的争议焦点。只有这样,我才能保证对当事人的每一个主张都能详细评述,在判决书中对他们的请求作出精确的回应。只有这样写出的判决书才能让当事人信服。
    [10:27:52]
  • [主持人]:
    我看到很多媒体报道中都引用了您说的一句话,那就是“判决书是法官的名片”,您是如何理解的?
    [10:28:23]
  • [姜颖]:
    是的。我们法官是不印名片的,判决书就是我们的名片,它不是靠印刷是否精美或者职务的高低来评价我们法官,而是靠判决书的公正严谨专业来说话的。每份判决书都要跟法官一辈子,我不希望在自己的名片上留下一粒污点,这是我努力追求的方向。
    [10:28:58]
  • [主持人]:
    您先后审理过哪些具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10:29:24]
  • [姜颖]:
    当时到知识产权庭的时候,庭长就跟我说知识产权无小案。我曾经审理过“香格里拉”商标权案件、鸟巢建筑作品侵权案件、我国反垄断诉讼实体审理的第一案??百度搜索引擎案、我国受理的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彼得兔案件等等。
    [10:30:32]
  • [主持人]:
    据我了解,你审理的香格里拉国际饭店公司这起案件推动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的发展,受到了业界广泛好评,是这样吗?
    [10:30:57]
  • [姜颖]:
    这起案件是在2002审理的。2001年修改专利法时新增了一个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是一个进步的修订,针对当时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事情特别多,所以增加了这个规定。但这个进步随后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别人申请的外观设计,损害了在先权利,必须要提交法院生效判决证明存在权利冲突。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会认为单纯申请外观设计不是侵权行为,被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合法的行为,法院不能判侵权,由于没有法院的侵权判决,案件的原告不能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0:31:22]
  • [姜颖]:
    香格里拉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原告有香格里拉商标,被告到专利局申请香格里拉招牌的外观设计,饭店的名字是完全相同的,原告提出被告申请外观设计一旦使用会侵犯其商标权,消费者会认为被告开办的餐厅是原告开的,所以原告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没有法官生效判决,所以不管。原告向一中院提起侵权之诉,一般的商标侵权的概念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商标权调整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进行实际使用,按道理法院是不能判侵权的。
    [10:31:41]
  • [姜颖]:
    我认真的研究了《专利法》第23条,《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在民事案件中也不对这种事情解决,就是一个怪圈,专利产品一旦使用就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所以在判决中我们也把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权利冲突,会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外观设计一旦投入使用,就会损害原告的权利,所以判决认定构成权利冲突,被告不得使用这个招牌。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用法院的判决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
    [10:32:03]
  • [姜颖]:
    之后在我们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我就此问题进行了发言,就是建议删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并专门撰写了一篇论文。09年修改《专利法》时我又提出了这个建议,并且得到了认可,将这条进行了修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就可以,不需要必须到法院提起诉讼。
    [10:32:17]
  • [主持人]:
    大家都说您是专家型法官,知识产权领域确实很需要这种专家,您认为自己有什么先天的优势吗?
    [10:32:42]
  • [姜颖]:
    我觉得我审理了一些案件,进行了一些调研工作,但我个人认为对外界所称的专家型法官还不是很称职,我希望自己可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专家型法官,不辜负大家对我的信任和期待。
    [10:34:25]
  • [主持人]:
    您太谦虚了,那您眼中的专家型法官应该是什么样的?
    [10:34:39]
  • [姜颖]:
    最重要的是日复一日的积累吧。每个法官审理的案件是有限的,有很多新的问题新类型案件出现,所以我平时注意收集整理院里、庭里新的调研课题、兄弟法院新的判决。我发现我的记忆在记法律规定方面特别好,这可能是一点先天优势,只要看过的一般都可以记住。过去没有电子设施,我会经常做剪报,我在一些杂志报刊上看到的文章都会剪辑下来,现在有了电子书刊,我需要的东西也会存到电脑里,我需要的时候或是别人需要的时候都会查看。
    [10:35:27]
  • [主持人]:
    您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什么原则、理念?
    [10:36:41]
  • [姜颖]:
    法官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掌握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们审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立法目的,能够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判决。如果机械的看法律条文,看表面的含义,有可能裁决的结果和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年轻法官刚开始办理案件时对这点的认识是不够的,我在这么多年的工作中逐渐的形成这种认识,要求自己在实践中不断提出自己的这种认识,必须在实践中多摸索。
    [10:36:51]
  • [主持人]:
    能不能再举一个典型案例?
    [10:37:50]
  • [姜颖]:
    可以。比如我们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地“鸟巢”就涉及了一起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案件。一家叫熊猫烟花的公司把“鸟巢”的形象使用在了他们生产的烟花上,叫“盛放鸟巢”烟花,国家体育场认为这个烟花作品侵犯了“鸟巢”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很多专家都认为,烟花是工业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建筑作品法律规定要保护,但法律未规定如何保护,这就产生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被告认为如果把鸟巢用在建筑载体上,属于侵权,但使用在烟花上不侵权,遇到这个案件时很纠结,到底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我没有查到相关的案例,国外也没有在先案例,已有的法律观点我都清楚,但要作出决断对法官来说是很痛苦的。
    [10:37:57]
  • [主持人]:
    最后是怎么处理这个案件的呢?
    [10:38:18]
  • [姜颖]:
    我最后的判断是对鸟巢作品进行了保护,判决侵权成立。考察一下建筑作品著作权立法的背景和本意,我认为著作权法保护是体现在建筑物上的艺术美感,不应以建筑载体为限制。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烟花上完全复制了鸟巢的建筑载体,借用了原告的设计,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最后我们认定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后,这个案子双方都没有上诉。
    [10:38:35]
  • [主持人]:
    您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您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很失望的事情或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可?
    [10:38:57]
  • [姜颖]:
    也有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不了解,他们对自己的案件有很多的期望,在诉讼中我会进行一些法律解释的工作,当解释对他不利时他会有一些抵触情绪,我在办案过程中最开始不知道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理解法官的想法,怎么让他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这方面欠缺一些方式方法,但见得多了,就会从他的方面去考虑,辩法析理,换位思考可能会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我们有很多老法官不像年轻法官学历高,但他们很多与当事人接触的方面有很多技巧,看到这样的法官,我也会向他们学习。
    [10:40:19]
  • [主持人]:
    网友“有戏”提问:如果网站用户上传的是别人的东西,而网站审查不严就发布出去了,网站需要承担责任吗?
    [10:41:30]
  • [姜颖]:
    回答网友[有戏]的问题:
    如果网站用户上传的是别人的东西,而网站审查不严就发布出去了,网站需要承担责任吗?
    网站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未进行严格审查,而导致网站中出现侵权内容的处理。 信息存储空间网站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网站未审查用户上传的内容而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一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共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站的行为绝对不会构成侵权。如果网站对于用户上传行为构成侵权主观为明知或应知,则网站应与用户共同承担责任。主观过错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形,实践中如果用户上传的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则较难认定网站主观具有过错。但如果用户上传的是影视作品,一些案件中认定网站具有主观过错。
    [10:42:32]
  • [主持人]:
    网友“饭碗”提问:有人原封不动转发俺的微博算侵权吗?
    [10:44:22]
  • [姜颖]:
    回答网友[饭碗]的问题:
    有人原封不动转发俺的微博算侵权吗?
    微博是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新型互联网络通讯平台,微博产生的目的在于促进信息的交流及传播,转发及评论是微博这一产品的基本功能。据我所知,截至目前为止,法院还没有受理因微博转发引发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但是在互联网上,有关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很多。目前主要有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文转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微博用户均明确知晓转发是微博的基本功能,因此,用户在网络上发布微博的行为即可视为其已许可他人对该微博进行转发或评论,他人对其微博原文转发无需再经过作者许可,亦当然不构成侵权;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转发微博作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微博的性质和商业模式决定了不应该追究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的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对微博转发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审理原则应当是既要考虑在微博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又要考虑有利于网络用户享受微博给大家带来的便利。
    [10:45:16]
  •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10:46:15]
  • [姜颖]:
    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法官,我希望当事人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对企业来说我希望他们能够自主开发知识产权,眼光放的长远,才能够在经济上有更长远的发展,让公众能够享受到更多更好的作品和质量更高的商品,提高大家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的满意度。
    [10:47:43]
  • [主持人]:
    谢谢姜颖法官为我们带来这期精彩的访谈节目,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
    [10:48:20]
  • [姜颖]:
    各位网友再见。
    [10: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