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长向民乐一中提司法建议

法官发放宣传资料1

法官发放宣传资料2

法官发放宣传资料3


法制课现场1

法制课现场2

法制课现场3

同学们提问题
2012年5月28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展“关爱青少年、法制进校园”法制宣传活动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我们向各位介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展“关爱青少年、法制进校园”法制宣传周活动的有关情况。
    [08:31:39]
  • [主持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据司法统计,2011年,广西北流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结了39件55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犯故意伤害罪的有8件11人,犯强奸罪的有5件5人,犯绑架罪的有1件1人,犯抢劫罪的有13件26人,犯盗窃罪的有9件10人,犯敲诈勒索罪的有1件1人,犯窝藏罪的有1件1人,这些人当中还有2人是累犯。比2010年的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和案件数,均呈上升的趋势,2012年1至4份,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与案件数又比去年同期上升。
    [08:33:34]
  • [主持人]:
    为了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5月21日至25日开展“关爱青少年、法制进校园”法制宣传周活动。
    [08:34:38]
  • [主持人]:
    应广西北流市民乐镇第一中学邀请,本院决定选择北流市民乐镇第一中学作为本次法制宣传的重点,针对该校在一起女学生人身安全事件中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广大师生普遍存在的法律知识缺乏现象,将此次宣传的重点内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知识,活动内容有:
    [08:35:26]
  • [主持人]:
    一、法官向学校提司法建议,帮助学校堵塞管理漏洞;
    二、向学生发放法制宣传资料;
    三、组织人员到学校上法制课、作法制宣传报告会、讲座;
    四、法官与学生互动,现场问答;
    五、开辟法制专栏等。下面由刑庭李方军庭长介绍向学校提司法建议情况。
    [08:36:37]
  • [李庭长]:
    今年4月份,我院刑事审判庭连续审理了两起某中学的在校女学生被强奸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学生尤其是女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身置危险之中仍浑然不觉,自救自护能力差,学校对学生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家长对学生监护也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针对这个情况,我们研究了相关的对策,向案发学校提出了五点司法建议:
    [08:38:48]
  • 李庭长:一、建议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的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的认识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教育方法和预防措施。二、建议学校在抓好学生文化知识学习的同时,抓好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同学们懂得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是违法的,哪些事是合法的。在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教育学生面对灾害(如水灾、火灾、拥挤踩踏等)如何趋利避害,面对不法侵害如何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脱困,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08:40:57]
  • 李庭长:三、建议学校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学校的请假制度,同时老师应与家长加强沟通,从而形成对学生管理的合力,一旦发现在校学生未经请假缺课应及时互通信息,寻找其行踪。四、建议加强对学生通信工具的管理,减少学生对不良信息的接收途径。五、建议学校对有条件的家庭,提倡对子女接送,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08:41:23]
  • [李庭长]:
    我们制作好司法建议书送到学校后,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逐一研究落实。学校领导感觉到法官对他们非常关心和关爱,认为法官这样做很必要而且非常有意义,学校领导在感谢法官的同时,表明今后要加强与法官的联系。
    [08:43:41]
  • [主持人]:
    下面是向学生发放法制宣传资料情况(见图),具体内容略;
    [08:44:07]
  • [主持人]:
    法官到学校上法制课、作法制宣传报告会、讲座情况。
    [08:44:31]
  • [主持人]:
    2012年5月24日晚6时20分,在广西北流市民乐镇第一中学的操场上密密麻麻坐满了近1600名师生(见图片),他们正聚精会神的倾听来自北流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方军庭长、罗建玲副庭长讲授法制教育课。
    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的问题,李方军庭长紧扣青少年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以案释法,详细剖析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特点、发展趋势以及防治对策;罗建玲副庭长则结合自身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和北流市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常发生的一些案件,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盗窃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共同犯罪”、“主从犯”、“自首”、“缓刑”等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并用最近发生在北流市的活生生的例子告诉同学们平时学习、生活中应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诚实坦白等道理。最后,罗副庭长还告诫同学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要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犯罪行为;交朋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尽量避免涉足成人娱乐场所,避开不良环境的影响。
    两位庭长结合青少年青春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层层剥茧,深入浅出的剖析了青少年的犯罪与其心理、生理的关系,深深触动了每一位同学,他们纷纷表示,会牢记此次教育课于心,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争做一名懂法、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
    [08:50:03]
  • [主持人]:
    法官与学生互动,现场问答情况。
    [08:50:53]
  • [学生代表问]: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08:51:22]
  • [罗副庭长]: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08:53:18]
  • [罗副庭长]: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8:53:44]
  • [学生代表问]:
    我今年6年级了,我哥今年7年级,他个子比较高,上个星期他骑摩托车去外公家,请问法官,我哥可以骑摩托车去外公家吗?
    [08:55:07]
  • [李庭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你哥个子虽然高,但你哥现在读七年级还是未成年人,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即使你的监护人,也就是你的父母允许你哥开摩托车去外公家,你哥也不可以开。如果你哥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你的父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对你的家庭、他人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今年,我们法院也受理过3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致他人死亡而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它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建议你哥包括在座的学生,你们要树立安全交通意识,对自己、家庭、社会负起责任,不要从事任何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
    [08:57:04]
  • [教师代表问]:
    如果在样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骑摩托车发生事故,学生在外打驾伤了人等,学校要不要承担管理不善责任?
    [08:58:51]
  • [罗副庭长]:
    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明确事故发生时的时间,是否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其次要明确如果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不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监护,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如果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负监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只有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免责,否则要承担责任。2011年我院就审理了一起《在校初中生被同学打伤家长状告学校赔偿》的民事纠纷案。该案的小韦是北流市某中学初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晚学校作息时间,在学校宿舍里,小韦因未帮刘超(化名)晾晒衣服之事发生口角,刘超便来到小韦的床前与小韦理论,后小韦被刘超打哭并打伤头部、胸部,值日老师发现小韦的哭泣后,了解清楚发生的事情,并当即将受伤的小韦送到镇卫生院治疗,通知小韦的父母到卫生院护理。4天后转到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0月8日出院;后因小韦感到身体不适,于2010年10月13日又到镇卫生院治疗,两天后转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转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6435元。纠纷发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超的父母支付了赔偿款3200元给小韦,而小韦住院、门诊治疗期间,小韦的父母一直在医院陪护。2011年1月18日,小韦及其父母因医药费等问题与伤害方协商未果便将刘超及其父母和北流市某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9515元,要求刘超及其父母与学校负连带责任。
    [09:00:42]
  • [罗副庭长]:
    学校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刘超的父母认为,发生打架致原方受伤是事实,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分清责任以实际损失为准,原告对自己的损伤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也有过错,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校方辩称,学校对两位学生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超殴打原告小韦,是侵犯原告小韦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超的父母是刘超的法定监护人,赔偿责任由刘超的父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9:03:29]
  • [主持人]:
    北流市法院组织开展此次“关爱青少年,送法进校园”活动还没有结束,下一步还将计划通过组织开展学生庭审观摩、知识问答等形式把活动深入开展下去,这对促进学生们从小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师生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09:04:3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
    [09: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