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法院新办公大楼

开庭前现场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评查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庭审现场

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听取庭审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县法院主管刑事副院长听取庭审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听取庭审

当庭宣判

书记员
6月15日上午9:00 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肖佑忠、聂东久贩卖毒品案[开庭]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08:50:56]
  • [主持人]:
    欢迎广大网友关注、参与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网络庭审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贩卖毒品案,距离直播还有十分钟,请广大网友耐心等待。
    [08:52:06]
  • [主持人]:
    欢迎广大网友直接留言,参与直播。。。现在参加庭审的嘉宾也陆续到庭观摩
    [08:55:55]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肖启生,审判员王娟,人民陪审员张晓华
    [09:03:34]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已经开始了。
    [09:04:00]
  • [书记员]: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贩卖毒品一案就要开庭了,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
    (四)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五)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 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09:06:07]
  • [审判长]:
    在开庭之前我代表合议庭全体成员郑重承诺,我们将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法官职业道德 ,公正高效廉洁办案,并诚恳地接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6931612。
    [09:06:27]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以下简称被告人1),你收到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量刑建议了吗?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 被告人1]:
    我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和量刑建议书,是2012年5月16日收到的。
    [ 审判长]:
    起诉书上对你的姓名,外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家庭住址以及这一次因为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及逮捕的时间的记载有出入没有?
    [ 被告人1]:
    我叫肖佑忠,外号“老头子”,男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以下简称被告人2),你收到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量刑建议了吗?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 被告人2]:
    我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和量刑建议书,是收到的。
    [09:10:32]
  • [审判长]:
    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贩卖毒品罪一案。法庭由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启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娟、人民陪审员张晓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娟主审本案,书记员刘素担任法庭记录。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东久委托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夏建国(以下简称辩护人1)出庭为其进行辩护,本院为被告人肖佑忠指定了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欧阳铭富(以下简称辩护人2)出庭为被告人肖佑忠进行辩护。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或者上述人员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可以要求他们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什么意见,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1]: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什么意见,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2]: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肖佑忠,刚才本庭告知你的辩护权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同意本院为你指定的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
    [ 被告人1]:
    我同意。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你听清楚了没有?
    [ 被告人2]: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09:20:42]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肖佑忠,刚才本庭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1]: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你听清楚了没有?
    [ 被告人2]: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庭的诉讼活动由审判长指挥,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通知值庭司法警察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程序,可以罚款和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长]:
    现在由主审法官主持法庭调查。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记录略)。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1]:
    听清楚了,与我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听清楚没有?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2]:
    听清楚了,与我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
    [09:21:45]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如果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你将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如果你认罪,法院将依法在量刑幅度内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是否认罪?
    被告人1:听清楚了,我认罪。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如果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你将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你认罪,法院将依法在量刑幅度内根据你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是否认罪?
    [ 被告人2]:
    听清楚了,我认罪。
    [ 审判员]: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控、辩双方有无异议?
    [ 公诉人]:
    无异议。
    被告人1:无异议。
    [ 被告人2]:
    无异议。
    [ 辩护人1]:
    无异议。
    [ 辩护人2]:
    无异议。
    [ 审判长]:
    请值庭法警将被告人聂东久带出法庭候审。
    [09:22:42]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肖佑忠进行发问?
    [ 公诉人]:
    被告人肖佑忠,起诉书指控你贩卖毒品是不是事实?
    [ 被告人1]:
    是的。
    [ 公诉人]:
    公安机关从你身上缴获的77.29克毒品是不是事实?
    [ 被告人1]:
    是的。
    [ 公诉人]:
    从你身上缴获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
    [ 被告人1]:
    陈建国。
    [ 公诉人]:
    你为什么要购买毒品?
    [ 被告人1]:
    听信别人
    [ 公诉人]:
    你这次为什么
    [ 被告人1]:
    聂东久说他的朋友要20多克,快要过年了,我自己留一部分在家里吃。
    [ 公诉人]:
    聂东久是如何与你商量的。
    [ 被告人1]:
    他说他的朋友问他可不可以,后来找到陈建国商量,说可以拿到,我就告诉聂东久说可以拿到,后来就到神龙酒店
    [ 公诉人]:
    你购买毒品的资金是从哪来的?
    [ 被告人1]:
    从陈建国朋友那里借的。
    [ 公诉人]:
    你与聂东久贩卖毒品是如何分工的?
    [ 被告人1]:
    我负责买货、筹集资金,聂东久
    [ 公诉人]:
    聂东久是否在场?
    [ 被告人1]:
    在。
    [ 公诉人]:
    你是不是找聂东久借过错?
    [ 被告人1]:
    是的。
    [ 被告人1]:
    在造纸厂的旅店里面,我们就在那里等他朋友拿货,没有钱,我就先垫资。
    [ 公诉人]:
    你垫了多少钱?
    [ 被告人1]:
    2万。
    [ 公诉人]:
    购买冰毒,一共花了多少钱?
    [ 被告人1]:
    25000多元。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你分两次贩卖冰毒1克给邹德军,是不是
    [ 被告人1]:
    是的。
    [ 公诉人]:
    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吸毒的?
    [ 被告人1]:
    2009年12月。
    [ 公诉人]:
    你觉得你的生活发生了什么变化?
    [ 被告人1]:
    给家庭造成了危害。
    [ 公诉人]:
    你有没有小孩?
    [ 被告人1]:
    有。
    [ 公诉人]:
    知道会给家庭造成危害,为什么还要吸食毒品?
    [ 被告人1]:
    没有法律意识。
    [ 公诉人]:
    你觉得你的行为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 被告人1]:
    对社会有危害。
    [ 公诉人]:
    发问完毕。
    [09:37:46]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对你的当事人发问的?
    [ 辩护人1]:
    被告人肖佑忠,你是怎样认识聂东久的?
    [ 被告人1]:
    去年3、4月一起吸毒认识的。
    [ 辩护人1]:
    你刚才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说毒品是你跟聂东久事前商量一起卖,这个事是谁先提出来的?
    [ 被告人1]:
    聂东久。
    [ 辩护人1]:
    是在什么情况下商量的?
    [ 被告人1]:
    一起吸毒的时候商量的。
    [ 辩护人1]:
    是如何讲的?
    [ 被告人1]:
    说他的朋友可以拿到货。
    [ 辩护人1]:
    77.29克毒品,除了卖给聂东久的朋友,还有意向卖给谁没?
    [ 被告人1]:
    没有。
    [ 辩护人1]:
    你跟聂东久合伙是如何商量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
    [ 被告人1]:
    我去拿货,他去送给他的朋友,利益是平分。
    [ 辩护人1]:
    是当时讲的还是现在法庭讲的?
    [ 被告人1]:
    当时讲的。
    [ 辩护人1]:
    你自己出资,利益平分,不觉得吃亏吗?
    [ 被告人1]:
    当时没这么想,都是朋友。
    [ 辩护人1]:
    你每天吸食的毒品是多大的量?
    [ 被告人1]:
    2克左右。
    [ 辩护人1]:
    为什么要吸食毒品?
    [ 被告人1]:
    听朋友说吃这个开车不打瞌睡,后来就吃了。
    [ 辩护人1]:
    现在感觉怎么样?
    [ 辩护人1]:
    现在后悔。
    [ 辩护人1]:
    起诉书指控你向邹德军贩卖了两次毒品,是如何贩卖的?
    [ 辩护人1]:
    他在我家吃了两次,
    [ 辩护人1]:
    他在吸食以前,你们双方说好了价格没有?
    [ 辩护人1]:
    没有。
    [ 辩护人1]:
    500元的金额是谁下的?
    邹德军自己定的。
    [ 辩护人1]:
    你除了向邹德军贩卖毒品外,还向其他人贩卖过没?
    [ 辩护人1]:
    没有。
    [09:41:38]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对被告人肖佑忠发问的?
    [ 辩护人2]:
    在金兰店里,聂东久的朋友当时讲了要多少毒品?
    [ 被告人1]:
    20多克。
    [ 辩护人2]:
    你交给陈建国25000元钱,是哪天给的?
    [ 被告人1 ]:
    具体哪天给的记不清楚了。
    [ 辩护人2]:
    聂东久在你那里买毒品,买了多少次?
    [ 被告人1]:
    不是在我这买的,是我们一起吸。
    [ 辩护人2]:
    元月6号在金兰酒店吃了饭之后,他讲广东一个朋友需要毒品,当时聂东久跟他的朋友打了电话没?
    [ 被告人1]:
    记不清楚了。他就讲他朋友已经过来的。
    [ 辩护人2]:
    :发问完毕。
    [09:43:26]
  • [审判长]: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发问的基础上,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肖佑忠,希望你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你与被告人聂东久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认识的?
    [ 被告人1]:
    去年三、四月份,跟一个朋友家吸毒认识的。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你们是不是经常在一起吸毒。
    [ 被告人1]:
    是的。
    [ 审判长]:
    元月3号之前,有没有商量过一起贩毒?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你这次合伙做生意,是谁提出来的?
    [ 被告人1]:
    是聂东久说他的朋友要,他提出来的。
    [ 审判长]:
    你们讲过具体的毒品重量没有?
    [ 被告人1]:
    他就说他要20多克。赚到钱后平分。
    [ 审判长]:
    你交钱给陈建国的时候,是给现金还是打欠条?
    [ 被告人1]:
    打欠条。
    [ 审判长]:
    当时聂东久在场没?
    [ 被告人1]:
    在。
    [ 审判长]:
    欠条上面有没有聂东久的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你除了欠条之外,还交了钱给陈建国没有?
    [ 被告人1]:
    交了5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向阳桥门前的农业银行门口交的。
    [ 被告人1]:
    欠条是在造纸厂旁边一个旅社,
    [ 审判长]:
    交现金的时候,聂东久在场没?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2012年元月10日晚上,你从陈建国手中拿到毒品以后,是否打过电话给聂东久通知他已经拿到毒品了?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根据你跟聂东久的通话记录,你三次打电话给聂东久,你在电话里讲了什么?
    [ 被告人1]:
    他问我到了没有。
    [ 审判长]:
    你后来打电话告诉聂东久,你拿到毒品没?
    [ 被告人1]:
    没的。
    [ 审判长]:
    你原来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 被告人1]:
    记不清了。
    [ 审判长]:
    是不是18773454561这个号?
    [ 被告人1]:
    是的。
    [ 审判长]:
    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 被告人1]:
    属实。
    [09:49:43]
  • [主持人]:
    欢迎广大网友参与庭审直播,留言
    [09:52:17]
  • 公诉人发问。
    [ 公诉人]:
    聂东久,肖佑忠均供述你跟他一起贩卖毒品,是不是事实?
    [ 被告人2]:
    是的。
    [ 公诉人]:
    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 被告人2]:
    我是一个朋友刘永青要买,
    [ 公诉人]:
    你与刘永青是如何认识的?
    [ 公诉人]:
    刘永青为什么会打电话给你要毒品?
    [ 被告人2]:
    他说他有个朋友要。
    [ 公诉人]:
    刘永青在2012年1月2日打电话给你说了什么?
    [ 被告人2]:
    他说他想买4-5克毒品自己吃。
    [ 公诉人]:
    具体是多少克?
    [ 被告人2]:
    他也没具体说。
    [ 公诉人]:
    你在接到刘永青打给你的电话后,你做了什么?
    [ 被告人2]:
    打电话给肖佑忠,问他有没有。
    [ 公诉人]:
    肖佑忠接到电话后,是如何答复你的?
    [ 被告人2]:
    他说现在没有,以后答复。
    [ 公诉人]:
    这个时候你是否提出要与他一起做生意?
    [ 被告人2]:
    没有。
    [ 公诉人]:
    那你们买毒品的资金来源是从哪来的?
    [ 被告人2]:
    肖佑忠。
    [10:02:39]
  • [审判员]:
    你在公安机关交代,2011年10月,你在广东番禺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时,“新陀”要你联系货源冰毒,今年元月2号上午10点多他又打电话问你是否可以买到货,是否属实?
    [ 被告人2]:
    属实。
    [ 审判员]:
    “新陀”跟你电话联系时是否讲了具体重量?
    [ 被告人2]:
    没有。
    [ 审判员]:
    你们约定合伙做毒品生意赚到钱怎么分配没有?
    [ 被告人2]:
    没有。
    [ 审判员]:
    1月10日,肖佑忠拿到货以后是否告诉了你?
    [ 被告人2]:
    没有打电话给我。
    [ 审判员]:
    1月10日晚上7点36分、9点58分、10点19分肖佑忠三次打你电话,你于7时39分也打了电话给肖佑忠,你们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 被告人2]:
    他跟我一起在金兰,他问我要不要一起去西渡玩,我说不去了。
    [ 审判长]:
    陪审员有发问的没有?
    [ 陪审员]:
    被告人聂东久,这一次刘永青要你为他买多少克冰毒?
    [ 被告人2]:
    4-5克。
    [ 陪审员]:
    你当时用的手机卡号是多少?
    [ 被告人2]:
    18274795665
    [ 陪审员]:
    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 被告人2]:
    属实。
    [ 陪审员]:
    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 审判长]:
    请值庭法警提被告人肖佑忠到庭受审。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刚才法庭讯问被告人聂东久时,聂东久供述共同贩卖毒品的犯意是你提出来的,你又说是聂东久提出来的,现在你们两人都在这里,共同贩卖毒品的犯意究竟是谁提出来的,是你还是聂东久?
    [ 被告人1]:
    聂东久说他朋友要毒品,我说我可以拿到。
    [ 审判长]:
    这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 被告人1]:
    在金兰的电力宾馆,大概是元月3日。
    [ 审判长]:
    聂东久,刚才肖佑忠讲的是否属实?
    [ 被告人2]:
    是的。
    [ 审判长]:
    聂东久讲跟你一起贩毒,是什么时候讲的?
    在金兰电力宾馆一起吸毒的时候讲的。
    [ 审判长]:
    聂东久,是不是事实?
    [ 被告人2]:
    我只是说一个朋友要买毒品吃,我也不知道他能不能买到这么多货,没有说共同去贩卖。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你在公安机关供述被告人聂东久跟你讲可以交易100克,是在哪里跟你讲的?
    [ 被告人1]:
    第一次说是要20多克,货好的话,下次可以拿100元。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刚才肖佑忠讲的是否属实?
    [ 被告人2]:
    我没说20多克,我只说要4-5克。
    [ 审判长]:
    聂东久是如何跟你讲的?
    要20多克。
    [ 审判长]:
    肖佑忠是否跟你讲过二一添作五,平分?
    [ 被告人2]:
    没有。
    [ 审判长]:
    肖佑忠,你到底是否讲过?
    [ 被告人1]:
    开玩笑的时候讲过,没有正式讲。
    [ 审判长]:
    你拿到货后,是否告诉聂东久?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你当时与陈建国联系好没?
    [ 被告人1]:
    联系好的。
    [ 审判长]:
    你当时邀请聂东久去了没?
    [ 被告人1]:
    邀请了,他没有去。
    [10:17:59]
  • [审判员]: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向法庭当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辩认笔录二份 (公一卷P55-58)
    宣读通话记录 (公一卷P61-64)
    宣读被告人肖佑忠的供述 ()
    宣读证人刘永青的证言 二,52
    请法庭予以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聂东久与刘永青的通话记录 一,61-64
    宣读宣读户籍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被告人聂东久的供述
    宣读证人邓良健的证言
    宣读证人邹德军的证言
    [10:20:48]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聂东久与刘永青的通话记录 (公一卷P61-64)
    宣读肖佑忠与陈建国的通话记录 (公一卷P68-71)
    宣读证人刘永青的证言 (公二卷P54)
    宣读被告人肖佑忠的供述 (公二卷P9-15)
    宣读被告人聂东久的供述 (公二卷P23-24)
    请法庭质证。
    宣读宣读户籍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证人邓良健的证言
    宣读证人邹德军的证言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2]:
    没有异议。
    [10:23:21]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鉴定结论 (公一卷P50)
    宣读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 ()
    宣读证人邓良健的证言 (公二卷P24-25)
    宣读被告人肖佑忠的供述 (公二卷P9-15)
    请法庭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辩认笔录 (公卷P53-54)
    宣读证人邹德军的证言 (公二卷P46-49)
    宣读被告人肖佑忠的供述 (公二卷P8)
    请法庭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公一卷P99-100)
    宣读两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公一卷P12-13)
    请法庭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2]: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1]: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2]:
    没有异议。
    [10:36:17]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就事实部分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就事实部分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2]: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就事实部分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1]: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就事实部分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2]: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二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向法庭举证。
    [ 公诉人]:
    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其他证据。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就量刑部分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就量刑部分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2]: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1]:
    有一份衡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证明。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2]:
    聂东久对肖佑忠的住址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
    [10:39:34]
  • [审判员]:
    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2]:
    没有。
    [ 审判长]:
    刚才合议庭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交换了意见,经合议,本庭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当庭予以确认。
    公诉人与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与办案单位出具的办案经过一致,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进行两轮,有新的意见可以在休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首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发表公诉意见。
    [10:43:24]
  • [公诉人]:
    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同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庭依法予以判决。
    [10:48:20]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肖佑忠自行辩解。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聂东久自行辩解。
    [ 被告人2]: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1]:
    对公诉人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佑忠的罪名及公诉意见没有异议。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2]:
    对公诉人机关指控被告人聂东久的罪名及公诉意见没有异议。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发表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 公诉人]:
    宣读量刑建议书(记录,略)。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肖佑忠就量刑进行自行辩解。
    [ 被告人1]:
    我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过重,我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从轻处罚。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聂东久就量刑进行自行辩解。
    [ 被告人2]:
    我与刘永青交易毒品的数量是4-5克,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影响,我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我在三年以下量刑。
    [10:54:3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1]:
    一、被告人肖佑忠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肖佑忠还具有如下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肖佑忠在本案中能当庭认罪、悔罪。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所涉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危害结果,4、被告人肖佑忠与邹德军的毒品交易,没有以营利为目的。邹德军是自己将钱交给被告人肖佑忠,事前是没有商量价格的。5、被告人肖佑忠是以贩养吸。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没有主、从犯之分。建议合议庭给予被告人肖佑忠一个重新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处罚。
    [11:15:37]
  • [审判长]:
    通过第一轮的辩论,争议焦点有:1、肖佑忠不能认定为主犯,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罚。2、本案系犯罪未遂。首先由公诉人进行答辩。
    [ 公诉人]:
    肖佑忠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都是由肖佑忠出资、购买。被告人聂东久当庭供述只是他的一个朋友需要购买毒品,就向肖佑忠询问,并没有商量,所以认为被告人肖佑忠系主犯。
    [11:24:13]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有没有新的意见?
    [ 被告人1]: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有没有新的意见?
    [ 被告人2]:
    有,我没有贩卖77.29克,我只是说要4-5克。
    [ 辩护人1]:
    本案没有主、从之分,本案的分工是一人买进,一个卖出,作用是相等的。提出犯意的应是聂东久,肖佑忠本身并不认识刘永青。提出犯意与出资购买毒品,作用是一样的。
    [ 辩护人2]:
    本案中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犯罪未遂,交易并没有完成。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关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肖佑忠,你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要讲的?
    [ 被告人1]: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识到造成的社会危害,请求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聂东久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2]:
    我本人法律意识淡薄,鉴于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十分钟后继续开庭。请法警将二被告人押出法庭候审,其他旁听人员原地休息。现在休庭(敲法槌)
    (休庭合议)
    [11:29:48]
  • [主持人]:
    休庭十分钟,网友可以休息一下,喝口水。。。待会继续
    [11:30:56]
  • [主持人]:
    现在继续开庭
    [11:42:06]
  • [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 审判长]:
    坐下。(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11:42:13]
  • [审判长]:
    请法警提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到庭受审。
    [11:42:36]
  • [审判长]:
    今天本庭在这里对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对相关证据证明效力当庭予以确认。
    [11:54:50]
  • [审判长]:
    今天本庭在这里对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对相关证据证明效力当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佑忠与被告人聂东久均系吸毒人员,两人经常在一起吸食冰毒。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两人在一起吸食冰毒后,曾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的事。2012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聂东久在韶关的朋友刘永青(外号“新陀”)打电话问被告人聂东久是否可以买到毒品。次日凌晨,被告人聂东久找到被告人肖佑忠,两人在金兰镇的电力宾馆开房吸毒后,商定合伙贩卖毒品,由被告人肖佑忠出资和购进毒品,被告人聂东久负责联系买家。1月4日下午,被告人聂东久打电话告知刘永青可以买到毒品,并将肖佑忠提供的0.2克冰毒交给刘永青验货。刘永青验货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聂东久要货,被告人聂东久表示等自己有了货再联系,并将刘永青要货的信息告诉了被告人肖佑忠。1月6日,被告人肖佑忠筹集了25000元毒资交给了陈建国,陈建国答应几天后交货。2012年1月10日晚10时许,陈建国在衡阳县蒸阳神龙宾馆将一包冰毒交给被告人肖佑忠,当被告人肖佑忠准备返回金兰镇行至西渡镇西界路口时被公安巡逻人员抓获,被告人肖佑忠身上的毒品被当场缴获,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缴获的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系冰毒,重77.29克。
    [11:58:17]
  •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肖佑忠于2011年年底分两次卖给吸毒人员邹德君冰毒共1克,得款500元。被告人肖佑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同案人的地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佑忠提供的地址抓获同案人聂东久。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同贩卖毒品冰毒50克以上,其中被告人肖佑忠还单独贩卖冰毒两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佑忠筹集毒资,联系毒品来源,单独与上家交易毒品,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聂东久联系部分买家,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佑忠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聂东久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聂东久系从犯为由请求对被告人聂东久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被告人肖佑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佑忠归案后主动供述同案人藏匿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肖佑忠适用减轻处罚,经查与事实相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包括同案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本庭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准备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尚未流入社会,请求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经查,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该宗毒品在交易后当场被公安机关缴获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还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
    [11:58:50]
  • 被缴获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肖佑忠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聂东久判处10-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因部分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肖佑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聂东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代表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 审判长]:
    一、被告人肖佑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聂东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对被缴获的冰毒77.29克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完毕。(敲法槌)请坐下。
    [11:59:04]
  • [审判长]:
    被告人肖佑忠,刚才对你的宣判你听清楚没有?是否提出上诉?
    [ 被告人1]:
    听清楚了,不上诉。
    [ 审判长]:
    被告人聂东久,刚才对你的宣判你听清楚没有?是否提出上诉?
    [ 被告人2]:
    听清楚了,是否上诉需要考虑一下。
    [ 审判长]:
    本庭将在五日内发给你们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时间与被告人上诉期限相同。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笔录,被告人可以当庭核对,如认为记录有差错和遗漏的,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错漏,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并加盖指印。
    [ 审判长]:
    请法警休庭后将被告人肖佑忠、聂东久押回衡阳县看守所继续羁押。
    [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把被告人押出法庭(上戒具)。
    [11:59: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12:00:00]
  • [主持人]:
    声明:以上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关注。
    [12:00:25]
  • [主持人]:
    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庭审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员郑芳。
    [14: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