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杨畅副庭长

李洛云副院长

朱凯副书记

许芳法官

席小华教授

张福军副书记

王辉副部长

参加新闻通报会的记者和相关单位

网络直播员

参加新闻通报会的相关单位和记者
6月6日10时,门头沟法院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主持人母冰。
    [10:00:00]
  • [主持人]:
    门头沟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成立于1999年,是北京市较早成立的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之一。 十多年来,门头沟法院未审庭逐步探索创新工作机制,采取社会调查制度,庭前全面摸底,为科学量刑和判后帮教提供参考依据;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庭中程序保障,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平等保护缓刑犯;实行志愿服务机制,庭后长效帮教,点燃希望之灯;适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消除不良“标签”,帮助罪错未成年“无痕”回归社会。今年年初,最高法院黄尔梅副院长、门头沟区委韩子荣书记先后对未审庭的创新工作事迹做出重要批示,门头沟区委办发出通报,号召全区机关、单位向未审庭学习。 今天上午10:00,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新闻通报会将在门头沟法院举行。
    [10:01:03]
  • [主持人]:
    首先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政治处主任李洛云介绍门头沟法院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接着是门头沟区团区委副书记、区未委会办公室主任朱凯介绍门头沟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然后由该院未审庭审判员许芳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首案情况,最后是首师大社工系书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教授、团市委权益部副部长王辉、门头沟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福军的讲话。有关新闻媒体将莅临现场进行采访报道,本次会议由该院未审庭副庭长杨畅同志主持。
    [10:10:54]
  • [主持人]:
    现在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的各位领导正陆续进入会场。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10:11:11]
  • [杨畅副庭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新闻通报会现在开始。我是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杨畅,很高兴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坐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他们是:团市委权益部副部长王辉;首师大社工系书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教授;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福军;团区委副书记、区未委会办公室主任朱凯;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政治处主任李洛云。今天到会的领导和嘉宾还有区司法局副局长魏晓东、区教委主管法制安全工作处长武宗江、区妇联副主席霍光利、区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廖慧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合适成年人代表刘娅老师、相关司法社工及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和新闻媒体朋友们莅临会议,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为一个特殊程序写入了章程,从而为保护特殊未成年人明确了方向指引和具体的法律依据。下面请我院副院长李洛云同志结合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就我院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进行介绍。
    [10:12:34]
  • [李洛云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保障辩护权、审前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也对审判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自1999年成立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市高院的悉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充分发挥并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作用,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逐步探索和总结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为有效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未审庭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未成年法庭先进集体”、“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一系列荣誉称号。今年年初,最高法院黄尔梅副院长、门头沟区委韩子荣书记先后对未审庭的创新工作事迹作出重要批示,门头沟区委办发出通报,号召全区机关、单位向未审庭学习。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来宾简要汇报我院与刑诉法修改相关的几项主要创新工作机制:
    [10:13:18]
  • [李洛云副院长]:
    一、社会调查制度:庭前全面摸底,为科学量刑和判后帮教提供参考依据。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就应当首先了解、分析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原因。为此,我院在坚持法官庭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详细谈话的基础上,于2005年开始探索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庭前社会调查制度。我们的做法是个案委托区司法局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在案件庭审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和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向法庭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官量刑及后续帮教的参考性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调查工作专业性、扩大调查对象范围,我院又于2010年与首都师范大学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展开合作,将专业司法社工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由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具备社会工作资质的司法社工运用专业化的调查分析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并按期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评估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并开展后续帮教工作。截至目前,司法社工对12名未成年被告人(其中10人为非本区户籍和非京籍)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和后续帮教工作。该项制度的开展,不仅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的具体情况,从而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量刑,同时还有利于实施有针对性的判后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身上出现的偏差价值观和不良心理,因人施策,采取矫正措施。
    被告人刘某16岁时因聚众斗殴被公诉至我院,我院委托司法社工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司法社工在公园、路边、甚至麦当劳餐厅通过当面谈心、做游戏、网络QQ聊天等多种方式与刘某交流,刘某慢慢地向社工敞开了心扉,并就自己生活中遇到的困惑以及将来的人生规划主动向司法社工征求意见。在司法社工的帮教下,刘某生活态度越来越乐观,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并把“人一定要找到能让自己坚实地踩在大地上的方法”作为自己的QQ签名。
    [10:14:02]
  • [李洛云副院长]: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庭中程序保障,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平等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出席庭审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一方面容易给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对此类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行保护,更不能实现对特殊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与我国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相适应。
    为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今年年初,我院积极争取支持,在门头沟区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的牵头下,通过并施行了《门头沟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对于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法庭谈话或开庭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以及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并适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消除其焦虑和抵触情绪,同时在庭审中积极帮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司法机关沟通,提供相关法律帮助,确保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并对庭审的公开公正进行监督。
    目前,我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抢劫案件,由于张某母亲明确拒绝、父亲系残疾人,双方均不能参加诉讼,我院适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庭前谈话与庭审中,充分发挥了抚慰、沟通、教育等职能,赢得了张某的信任。张某在最后陈述时说:“虽然爸爸妈妈都没来,但是两位合适成年人真心实意的帮助我,让我感到社会没有抛弃我,我不会再自暴自弃,一定会改过自新的。”
    [10:19:56]
  • [李洛云副院长]:
    三、缓刑犯志愿服务机制:庭后长效帮教,点燃希望之灯。我院在对缓刑犯的后期帮教工作中发现,很多未成年缓刑犯身上存在着接受矫正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难以摆脱不良未成年社会交际圈、社会责任感缺失等普遍问题,因此,我院积极探索更加尊重人性特点和未成年成长教育规律的帮教方式,帮助未成年缓刑犯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内心深处接受矫正帮教。2010年,我院与团区委、区司法局合作,通过志愿者服务网络逐步建立未成年缓刑犯参加志愿服务长效矫正机制,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了一个接触和学习社会主流人群的机会,通过参加公益活动,提高其自控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具体做法是:团区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向法院提供志愿服务信息,对自愿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未成年缓刑犯,按照志愿者管理规定为其提供各种培训以及上岗服务机会,并对未成年缓刑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星级评定,该评定由法院反馈至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作为评价其矫正期间现实表现的重要依据。为确保机制的长效运行,我院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初即与团区委、区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三家单位各自的职责以及未成年缓刑犯在参加志愿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台账管理三项工作制度及坚持平等自愿、强化隐私保护、活动内容多样、强化主流影响和注重激励评价的五大工作原则。
    目前,我院已成功举办了“低碳生活、美化环境”捡拾垃圾、禁毒宣传、“京浪音乐节”指路等10余人次的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缓刑犯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不仅得到了尊重认可,在生活及工作上都发生了很多可喜的变化。首都综治委矫正帮教办以[2010]4号文件推荐供其他各区县矫正帮教办参考。
    [10:20:47]
  • [李洛云副院长]:
    四、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消除不良“标签”,帮助罪错未成年“无痕”回归社会。在司法实践中我院发现,由于犯罪记录的存在,未成年罪犯在升学、就业、生活上面临许多困难,阻碍了他们顺利复归社会,也导致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为尽可能挽救错罪未成年人,我院结合审判实践,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进行深入调研,并于2010年11月在门头沟区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与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团区委等十家单位联合签署实施意见,开展了此项工作。对于提出申请的未成年犯罪人,我院通过调取原审判决,委托公安机关、司法局调查其前科、违法及矫正记录,与申请人本人及其家长、邻居面谈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并专门邀请特邀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一同开展调查工作,在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封存犯罪记录的决定。目前,我院已对18名未成年犯罪人的消灭犯罪记录申请做出相关决定,有14名未成年人成功就业,1名考上大学。我院上述几项工作机制的探索为立法提供了一些实践参考。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系统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也给我们提供了大有作为的空间。我们一定要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完善上述机制,坚持创新,力争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10:21:31]
  • [杨畅副庭长]:
    谢谢李洛云院长的介绍。今年年初,门头沟区试行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下面请门头沟团区委副书记、区未委会主任朱凯介绍我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
    [10:22:45]
  • [朱凯副书记]: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按照中央、市、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要求,在区未委会的统一部署下,今年3月,在我区建立试行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下面,我就该制度的相关情况做简单介绍:
    合适成年人源于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appropriate adult”一词。作为一项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他是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设计的一项特别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起到抚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讯问合法性等作用,被视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度中的“基本保护者”。
    [10:23:40]
  • [朱凯副书记]: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多家单位开始探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很多地区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比如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上海试验”,云南省的“盘龙模式”,福建省的“同安经验”,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一规定为合适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区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试行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区未委会牵头下,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教委、首师大少年司法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签订了有关工作协议。
    [10:24:34]
  • [朱凯副书记]: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制度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开庭审理前,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无法及时到场、身份不明、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及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
    (二)合适成年人的人选
    合适成年人应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德良好,富有爱心,善于沟通,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者法律的基本知识。3月13日,我区首批聘请了十位合适成年人,他们是团区委、妇联、教委、司法局、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精心选择推荐的,虽然职业不同,但都具有上述共同的特征。为了让他们更好的履职,区法院专门进行了培训,让大家了解合适成年人的职能和权利义务。
    (三)合适成年人介入刑事诉讼的阶段
    在法官每次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庭审前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宣判时,都要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依法履行其职能。
    (四)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适成年人依法享有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日常表现等情况;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阐明其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协助其与办案人员沟通;监督办案人员是否有侵犯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及除独立上诉权以外的其他有利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合适成年人应依法履行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及时到场;安抚未成年被告人,帮助其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理解讯问、庭审含义,协助其与办案人员沟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向他人透露相关案情或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继续参与帮教矫正工作及其他有利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10:25:02]
  • [朱凯副书记]: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功能
    3月15日,区法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王某抢劫一案,这也是北京市法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的首案,法院委托了经验丰富的教师刘娅和李清华担任合适成年人。从实践来看,合适成年人制度至少发挥了以下功能:
    一是抚慰。由于未成年被告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在讯问和庭审时会产生高度的紧张、恐慌、压抑、孤单等心理,对其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留下阴影。尽管我们的法官尽量采用适应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这些问题仍难以避免。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以“父母般”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出现的心理、生理问题给予疏导和帮助,对其心理起到强烈的抚慰作用。
    二是沟通。未成年人被告人理解能力和知识面相对欠缺,同时由于紧张等原因可能不能正确理解讯问人员的问题,有的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这些都可能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合适成年人则可以在被告人和讯问人员之间建立有效沟通的桥梁,减少误解,消除沟通障碍,保证讯问和庭审的有效进行。
    三是监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促进讯问人员自觉依法讯问,监督庭审依法高效进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实现。
    四是教育。法庭往往是最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堂。除了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的教育外,合适成年人以类似“家长”的角色参加法庭教育,其所展示的人性与“亲情”能够有效的发挥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独特作用,有助于促进未成年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和悔过自新。同时,合适成年人与被告人建立的良好关系也为以后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活动打下基础。
    [10:25:25]
  • [朱凯副书记]:
    三、试行此项制度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使被虚置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形很普遍。在我区的司法实践中,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参加庭审的比例在10%左右,这无疑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由合适成年人履行除独立上诉权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能够切实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被忽视和侵犯。
    二是有利于实现对特殊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近些年来,在京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背井离乡,大都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分离,其父母由于经济、路途、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庭审时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未成年被告人,往往是那些贫困、失依家庭的孩子,作为触犯法律的特殊未成年人,他们比普通的孩子更需要关心和爱护,他们的权益更需要得到平等保护。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为解决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的歧视性保护困境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全面性和深入性的一个新的着力点。
    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合适成年人在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通过履行职责,实现抚慰、沟通、监督,教育职能,可以使被告人更自觉、更深入的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加其改过自新的勇气和信心。
    最后,谢谢各位领导对我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厚爱。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为我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推进、为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
    [10:33:59]
  • [杨畅副庭长]:
    谢谢朱凯书记的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王某抢劫一案。下面请区法院未审庭审判员许芳就首案审理情况进行介绍。
    [10:38:12]
  • [许芳法官]:
    大家好!作为案件承办法官,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案件的审判历程和我个人的一些感受。
    初步接触被告人。今年年初,我收到一起抢劫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张明(化名)未满18周岁。收案后第二天,我就到看守所向两名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发起诉的过程中,我发现张明不爱说话,情绪上有些紧张、焦虑,眼神中充满了不信任,对讯问工作很不配合。由于张明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当我问到张明父母的情况时,张明低下了头,长时间沉默不语,我能感到这是一个缺乏家庭温暖与父母关爱的孩子。经过我耐心的询问,张明提供了其母亲的电话。
    [10:38:47]
  • [许芳法官]:
    一回到法院,我立即拨通张明母亲陈某的手机。陈某告诉我她当初是被拐卖到河北并被迫生下了张明,在张明8岁那年,她就偷偷逃跑了,从此再也没有见过张明,现在她已经结婚生子,与张明没有感情,不愿意来北京参加张明的庭审。我在电话中反复做陈某的工作,希望她能够挽救自己的孩子,但陈某态度非常坚决,不想因此影响到目前自己安定的生活。之后,我再给陈某打电话,她的手机就关机了。我们又经过多方调查找到了张明父亲的电话,但是沟通结果又一次让我们很失望。张明父亲告诉我他身体残疾,还患有严重的哮喘,实在不能来京参加张明的庭审。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我与合议庭成员进行了沟通,为保护张明的诉讼权利,决定对张明适用我区刚刚试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张明委托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在此之前,我先去张明家了解情况,并当面告知张明父亲为张明委托合适成年人的情况。
    [10:43:42]
  • [许芳法官]:
    第一次河北调查之旅。经过四个小时的高速公路旅程后,我和书记员以及两名司法社工赶到了张明家所在的村子。村子的土路狭窄又颠簸,非常难走。好不容易到了张明的家,眼前的情景有点出乎我的意料:一间土坯房倾斜着坐落在村子一角,屋子里光线很差,几乎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张明的父亲拄着双拐告诉我们,他左腿残疾,还有哮喘病,家里没人管张明,本想让张明到北京打工挣点儿钱,没想到就出了事儿,现在他没钱,而且他的身体状况也不允许他去北京参加诉讼。当我告知他法院准备为张明委托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时,张明的父亲没想到还能有这样的专门人员来保护张明的权益,非常高兴。
    [10:44:37]
  • [许芳法官]:
    回京后,在征得张明同意的基础上,我们从区合适成年人名册中精心选择了熟悉未成年人教育的刘娅老师和李清华老师作为张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其中刘娅老师是全国优秀教师,退休后仍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她给人感觉非常和蔼可亲,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容易赢得孩子的信任。接到委托书后,两位合适成年人立即到我院了解张明一案的相关情况。没几天,我们就安排了两位合适成年人与张明在法庭见面。张明一开始戒备心理很强,敏感而多疑,回答问题小心、紧张。“孩子,我们俩是你的合适成年人,是来帮助你的……”刘娅老师温暖的话语渐渐打开了张明的心扉,缓解了他紧张、焦虑的情绪。“天下没有不爱自己孩子的父母,你的父母虽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来京参加诉讼,但他们也是关心你的。我作为合适成年人,会像你的父母一样保护你的合法权利,你有什么困难,我会尽量帮你解决”。张明感受到刘娅老师的真诚,彻底放下了戒备心理,主动向两位合适成年人谈起自己的身世和在北京的经历,并表示知道错了,特别想爸爸妈妈。刘娅老师与张明谈话后对我说,张明由于从小特殊的家庭环境,导致其性格敏感、内向,缺乏安全感。他心里非常渴望得到家庭的温暖和他人的关心。家庭监护的缺失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果本案另一被告的父母都能参加庭审,而他却没有人管,必然会强化他被人抛弃、无依无靠的感受,无疑会对他的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她认为自己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非常必要。
    [10:45:25]
  • [许芳法官]:
    很快,案件如期开庭。当张明被带上法庭时,我注意到他先是看到王强与旁听席上父母的眼神交流后,脸上呈现出羡慕、委屈、伤心等复杂的表情。之后,当他抬头看到两位合适成年人坐在法庭上对他投来关心的目光时,我捕捉到他眼神里的惊喜和感激。随后,整个庭审过程中张明的情绪都很稳定,法庭审理平稳有序地向前进行。在法庭教育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张明进行了教育,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刘娅老师语重心长地对张明说:“孩子,我知道你心里有很多委屈,与同龄人相比,你缺少父母的疼爱,而更多的承受了生活中的艰辛,但我相信只要你自立自强,这些生活中的磨难都会过去。你的父亲正在家里等你回去,我也愿意在你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一直陪着你”。听着刘娅老师温暖、亲切的话语,张明流下了感动的泪水,表示自己一定改过自新,绝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两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张明以前没有什么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且他本来就是个缺少关爱的孩子,如果再坐几年牢,很有可能在监狱里受到交叉感染,以后更难走上正途了。如对张明判处缓刑应该更有利于他改正错误,开始新生活。但是判处缓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张明的判后帮教条件,如果判处缓刑后,张明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友不能管教他,那么他很有可能再次滑入犯罪的深渊。最后,合议庭决定对张明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到张明的老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10:45:45]
  • [许芳法官]:
    当我与刘娅老师沟通去张明老家了解情况时,刘娅老师主动表示要一起去,她非常希望能够有机会挽救这个孩子。于是,我与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等人再次来到了河北。我们先后到张明邻居家、村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得知张明以前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好孩子,没有前科劣迹,邻居和村委会干部还夸他是个孝顺的孩子。随后,我们又与张明的父亲和张明的表叔进行了沟通。张明的父亲表示他今后会尽量多关心孩子,但身患疾病可能会力不从心。张明的表叔则告诉我们,以前自己在生活中也是尽量给张明家一些经济上的帮助,但是觉得张明毕竟不是自己的孩子,管深了不太合适。自从张明出事后,他看到法院为了挽救孩子两次不远千里到家里来了解情况,还为孩子指定合适成年人,而合适成年人更是给了孩子父母般的关怀与帮助,自己很受感动,以后,一定会帮着张明的父亲把孩子管起来,保证给张明在当地找个稳定的工作,承担起帮教张明的责任。在回京的路上,刘娅老师一直跟我谈张明今后的帮教问题,她觉得张明这孩子本质不坏,只要有人真正关心帮助他,他是能走正路的。如果张明被判处缓刑,她会一直与张明保持联系,引导张明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回到北京,合议庭结合上述调查情况又进行了合议,最后一致同意对张明适用缓刑。
    [10:46:09]
  • [许芳法官]:
    宣判那天,当张明听到对其判处缓刑的判决时,先是不敢相信,接着流下了激动的热泪,他反复向合议庭法官以及合适成年人、辩护律师表示感谢。当天刘娅老师更是主动陪着张明的表叔一起到看守所,等待着即将释放的张明。在我和书记员、刘娅老师一起将张明、王强两人带出看守所时,两个孩子的脸上荡漾着久违的笑容,连连向我们鞠躬致谢,张明更是拉着刘娅老师的手久久不愿放开,眼神中充满了依恋与不舍。
    当我目送张明坐上归家的汽车,我心里感到由衷的欣慰,我相信张明一定会改过自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我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审理此案的重要意义,合适成年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安抚了张明焦虑、紧张的情绪,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监督我们的审判行为,让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帮助迷失方向的未成年人找到回家的路,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希望,因为这是我们的工作职责,也是我们工作的最大幸福。
    [10:46:29]
  • [杨畅副庭长]:
    谢谢许芳法官。下面请团市委权益部副部长王辉讲话。
    [10:50:46]
  • [王辉副部长]:
    首先对于门头沟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立表示祝贺,门头沟区很多工作都走在了全市前列,比如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司法社工介入等工作。首都综治办专门给我们打了电话,说这些制度作的很好,要专门进行调研,调研之后发现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我感觉门头沟成绩的取得与以下几方面有很多关系,首先与区委的重视有很大的关系,工作作的好不好,与领导的重视有很大的关系。我们还在制作文件的时候,门头沟已经开始制订并实施了。区县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走到了我们的前面,也给了很大的带动,这与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所以也感谢区委去政府的领导对工作的大力支持,再有各家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因为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案件有关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多部门,多种体系和制度,所以门头沟区成绩的取得与在座的每一个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是分不开的,法院做到了很好的前头作用,向共青团组织积极发挥了协调作用,各家单位的个则也给予了相应的大力支持,所以才使得我们各项事业形成合力,才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这也是我们向大家学习的。门头沟区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反犯罪的理念和前瞻性,很多工作走在了不仅是区县前面,还走在了市里的前面,所以才会有这些不断的想法、好的思路和好的做法,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也会积极关注门头沟区的工作,我们也会借鉴好多方法,有很多的宝贵的经验学习,所以在这里再次感谢区委去政府,感谢各家单位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
    [11:03:17]
  • [杨畅副庭长]:
    谢谢王辉部长。门头沟法院的工作一直以来都得到了区委政法委领导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下面请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福军讲话。
    [11:04:57]
  • [张福军副书记]: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首先向各位领导对我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区法院积极参与的又一项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区委韩子荣书记专门到法院作了出重要批示,号召全区各单位向未审庭学习。这次合适成年人制度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有一个创新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区法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新举措,今年三月,我参加了区合适成年人会,并向首批受聘的合适成年人颁发了聘书,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的合适成年人充满爱心。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区法院主动接受监督,推动司法民主的又一途径。我相信在上级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区法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项特色审判工作机制必将取得更好的实效,预祝这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11:06:53]
  • [杨畅副庭长]:
    谢谢张福军书记。下面请首都师范大学席小华教授讲话。
    [11:07:54]
  • [席小华教授]:
    门头沟法院这几项制度,每项制度的探索我都有见证,心情很感慨。接下来,我谈四个想法。第一、门头沟法院这个做法体现了少年司法理念的创新,司法理念可以认为是一个指导思想、基本的价值观,司法理念觉得了制度设计、制度追求的目标,中国的刑事司法理念有一个传统,集中的表现就是报应性理念,随着人们对理念的学习,惩罚他能不能有效的促进他回归社会,预防犯罪的在发生。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教育性理念的倡导,我们关注的是如何促进有效的回归社会,体现了少年司法理念的创新;第二、今天门头沟法院的做法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司法工作为什么要实现管理创新,这里有科学内涵,比如大家动熟悉的犯罪行为,很多犯罪行为都跟个体有关,但跟社会环境有关,还有犯罪行为跟我们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解决预防犯罪也从社会入手,找到帮助这些孩子的方法和途径,所以具有特别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三、门头沟法院的几项制度的探索也体现了少年司法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引入司法社工和合适成年人具体做法体现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日益实现他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第四、少年犯罪和成年犯罪是不同的,因此少年立法和成年立法是不同的,但是要制定专门的少年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门头沟法院探索出来的经验会为少年立法提供宝贵的财富。希望门头沟法院在少年司法制度探索中积累更多的经验。谢谢大家。
    [11:12:32]
  • [杨畅副庭长]:
    谢谢席小华教授,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请各位领导、嘉宾到我院一层西大厅参观未审庭特色审判工作机制展览。各位记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对李洛云院长、许芳法官或合适成年人刘娅老师进行采访。最后,衷心希望各位领导和新闻界的朋友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祝各位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11:14:08]
  • [主持人]:
    本次新闻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英俊,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15:14]
  • [声明]:
    此次直播为现场记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发生法律效力。
    [11: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