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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宣判

新闻发布会现场

陈静副院长发言

陈静副院长发言

新闻发布会网络直播
2012年7月6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饲料系列案件二审宣判新闻发布会
  • [网络直播员]: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列饲料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09:58:44]
  • [网络直播员]:
    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
    [09:59:18]
  • [聂梅主任]: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 今天上午我院对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系列饲料经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接下来,我院就“系列饲料经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情况作新闻发布。
    [10:00:29]
  • [聂梅主任]: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记者分别来自贺州日报、贺州电视台、贺州人民广播电台、贺州新闻网、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台等媒体。感谢你们对法院审判工作、司法公开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00:47]
  • [聂梅主任]: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人员有: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静同志,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覃祚著同志、民二庭副庭长陈立峰同志。我是市中级法院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聂梅。
    [10:01:06]
  • [聂梅主任]:
    下面,请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静同志作新闻发布。
    [10:01:18]
  • [陈静副院长]: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各家新闻媒体通报社会关注的系列饲料案件审理情况,以回应群众关切,表明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立场。现就该系列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0:01:49]
  • [陈静副院长]:
    一、系列买卖饲料合同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上诉人包振球、包振康、包振南等养猪专业户因与李康伟、杨群珍等经销商买卖饲料合同纠纷系列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我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由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10:02:18]
  • [陈静副院长]:
    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意见分歧大,经法定程序,多次延长审限。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今天上午,我院对该系列案件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包振球、包振康、包振南、包国钦等养猪专业户的上诉请求,维持判令养猪户给付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的一审判决。
    [10:02:54]
  • [陈静副院长]:
    二、系列买卖饲料合同案件发生的背景
    [10:03:21]
  • [陈静副院长]:
    2008年7月,贺州市黄田镇、贺街镇的包振球、包振龙、包振科等养猪专业户向工商部门投诉,称李康伟、杨群珍等几个经销商所销售的“谷花”牌和“丰苑”牌豆粕饲料用于喂猪后,发现有肉猪厌食、不长膘、母猪不发情、流产等现象,因而怀疑饲料有质量问题,要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即对上述经销商从养猪户回收存放的豆粕饲料采取了查封措施。经检验,被查封的155包豆粕(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7月期间)均属冒牌的不合格产品。
    [10:03:55]
  • [陈静副院长]:
    2008年10月24日,工商部门对李康伟、杨群珍销售假冒豆粕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因属涉农案件,公安机关对李康伟、刘滨夫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李康伟、刘滨加工生产假冒豆粕饲料。
    [10:04:22]
  • [陈静副院长]:
    2009年5月14日,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李康伟、刘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不予批捕李康伟、刘滨的决定。2010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再次以李康伟、刘滨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李康伟、刘滨。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康伟、刘滨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定不予批捕。
    [10:05:01]
  • [陈静副院长]:
    上述情况,在贺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已进行通报。
    [10:05:25]
  • [陈静副院长]:
    不合格豆粕事件发生后,部分养猪户向媒体反映,中央电视台《聚焦三农》栏目记者曾于2008年10月到贺州对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区内相关媒体也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05:36]
  • [陈静副院长]:
    三、系列饲料案件一审、二审情况
    [10:05:45]
  • [陈静副院长]:
    (一)案件起因
    2008年7月份,上述不合格饲料事件发生后,部分养猪户认为,李康伟、刘滨夫妇、贺石荣、杨群珍夫妇、赵志伟、刘善标等饲料经销商长期以来所销售的豆粕全部都有质量问题,而拒绝给付货款。经销商杨群珍、李康伟、刘善标等人遂分别起诉,要求包振球、包振康、包振南、包国钦等人付清2007年至2008年期间赊欠的饲料款。
    [10:06:22]
  • [陈静副院长]:
    (二)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经销商要求养猪户给付饲料货款的民事诉讼后,个别养猪户曾提出反诉,要求经销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经销商提起的买卖合同之诉与养猪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遂裁定不予受理反诉请求。而对于经销商提出的给付货款之诉,一审根据各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判令养猪户给付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
    [10:07:15]
  • [陈静副院长]:
    (三)二审审理情况
    对于系列饲料案的审理,我院二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特殊性,在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上有所区别,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商业诚信,促进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公平有序发展。
    [10:07:55]
  • [陈静副院长]:
    1、关于刘善标诉包振南、包国钦欠款案。因没有证据证明刘善标销售过冒牌的不合格豆粕,刘善标也没有受到工商、渔牧水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其所销出的饲料养猪户已使用完毕。对于欠款,养猪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已付清,所以对经销商刘善标要求包振南、包国钦给付全部货款的诉求,我院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10:08:34]
  • [陈静副院长]:
    2、关于李康伟诉包振康欠款案。冒牌的不合格豆粕标注的生产日期均在2008年5月1日之后。而2008年5月1日以后销售的豆粕,因为极少数经销商确因销售冒牌不合格豆粕受到过工商或渔牧水产部门的查处。所以,对这部分经销商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销出的豆粕,不论养猪户是否已使用完毕,对该部分豆粕欠款,一审不予审理,我院二审也暂不作出认定;
    [10:09:16]
  • [陈静副院长]:
    3、关于杨群珍诉包振球欠款案。对于2008年5月1日以前经销商销售的豆粕,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豆粕存在质量问题,但经销商杨群珍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确因销售冒牌的不合格豆粕受到工商、渔牧水产部门的查处。虽然杨群珍在2008年5月1日以前销出的豆粕养猪户已使用完毕,但因双方对豆粕质量问题存在很大分歧。所以,对该部分豆粕货款,一审不予审理,我院二审也暂不审理,待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10:10:05]
  • [陈静副院长]:
    4、关于养猪户在一审提出的反诉请求以及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能否在本案合并审理问题。由于养猪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反诉请求,与经销商提出的给付货款本诉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已明确对包振球的反诉不予合并审理并驳回其反诉起诉,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包振球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中还增加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10:10:43]
  • [陈静副院长]:
    包振康、包振南、包国钦等其他养猪户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在二审中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院对养猪户在一审中提起的反诉请求以及在二审中增加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在二审中均不予以审查认定,养猪户可另行主张权利。
    [10:11:31]
  • [陈静副院长]:
    四、对媒体关注的几个问题的回应
    [10:11:41]
  • [陈静副院长]:
    (一)关于媒体报道贺州养猪专业户在使用不合格饲料后导致大量肉猪、母猪死亡的问题
    [10:11:50]
  • [陈静副院长]: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的调查结论,贺州市出现经销商销售不合格豆粕期间,渔牧兽医部门没有接到过养猪户报告生猪、母猪非正常死亡的疫情报告。关于大量肉猪、母猪死亡的说法,只是部分养猪户单方面对媒体记者所作的陈述,在上述案件中并无证据证实。
    [10:12:29]
  • [陈静副院长]:
    (二)关于养猪户提出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
    [10:12:43]
  • [陈静副院长]:
    贺州发生冒牌不合格豆粕事件是在2008年6月至8月之间,对于部分养猪户在此期间购买过不合格豆粕用于喂养生猪造成的实际损失,养猪户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三件买卖饲料合同案件中,对于养猪户所提的经济损失,一、二审均不予审理。养猪户如认为其确实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10:12:53]
  • [陈静副院长]:
    (三)关于养猪户要求追究饲料经销商刑事责任的问题
    [10:13:10]
  • [陈静副院长]:
    对于是否追究饲料经销商的刑事责任,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10:13:19]
  • [陈静副院长]:
    (四)关于养猪户要求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问题
    [10:13:28]
  • [陈静副院长]:
    有关国家机关人员在调查处理不合格豆粕事件中,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也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养猪专业户如有确凿证据,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控告。
    [10:13:41]
  • [聂梅主任]:
    谢谢陈静副院长。
    [10:14:00]
  • [聂梅主任]:
    通过陈静副院长的介绍,我想大家对 “系列饲料案件”的审理工作情况、法院判决结果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也清楚回应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心关注的问题。
    [10:14:15]
  • [聂梅主任]: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的新闻发布会就不安排提问的环节。记者朋友们如有问题想作进一步了解的,欢迎会后与我们联系。
    [10:14:24]
  • [聂梅主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希望各位朋友一如既往关心关注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公开工作,再次感谢到会的记者朋友。感谢网民的关注。谢谢大家!
    [10:14:50]
  • [网络直播员]: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