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法院审判大楼

审判长: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审判员:行政庭庭长 王芳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直播员正在网络直播

院党组书记、院长晏宝光亲临法庭

交换证据
直播预告――2012年7月30日8:30,直播安徽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行政登记案件(“两评查”活动公开观摩示范庭)
  • [主持人]:
    庭审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早上好,感谢各位关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网络直播。
    [08:31:59]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08:32:23]
  • [主持人]:
    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与第三人相识,2005年2月9日在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生育一子。2006年原告户口由本市迁入深圳市,2010年5月原告欲将孩子户口迁入深圳市,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公安机关告知查不到第三人的户籍信息,无法办理入户手续。2011年3月原告到第三人户籍所在地查询第三人的相关信息,被告知查无此人,于是前往被告处请求予以撤销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被告未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颁发的结婚证。
    [08:32:50]
  • [书记员]:
    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08:35:01]
  • [原告]:
    到了。
    [08:35:21]
  • [书记员]:
    原告江丽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家是否到庭?
    [08:35:34]
  • [原告代理人]:
    到了。
    [08:35:50]
  • [书记员]: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的负责人袁胜是否到庭?
    [08:36:08]
  • [被告代理人]:
    未到。
    [08:37:19]
  • [书记员]: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小军、孙敏华是否到庭?
    [08:37:42]
  • [被告代理人]:
    到庭。
    [08:38:07]
  • [书记员]:
    第三人王景伟是否到庭?
    [08:38:29]
  • [书记员]: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08:38:4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8:39:03]
  • [书记员]:
    1、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 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08:39:28]
  • [书记员]:
    2、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08:40:07]
  • [书记员]: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08:40:38]
  • [书记员]: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08:41:05]
  • [书记员]: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08:41:25]
  • [书记员]:
    4、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8:42:1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08:42:39]
  • [审判长]:
    请全体人员坐下!
    [08:42:5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江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家、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第三人王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08:43:14]
  • [审判长]:
    可以开庭,请坐下!
    [08:43:46]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由于该案庭前未举行证据交换,现在是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由于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08:44:24]
  • [原告]:
    没有。
    [08:44:43]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江丽不服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莉、审判员王芳、人民陪审员钟喜莲组成合议庭,由周莉担任审判长,王芳主审。书记员金琦担任法庭记录。
     
    [08:45:06]
  • [审判长]:
    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08:45:29]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08:46:06]
  • [原告]:
    江丽,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丽湖花园丽和705室,无业,身份证号340302197111050422。
    [08:46:20]
  • [审判员]: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执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08:46:42]
  • [原告代理人]:
    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08:46:59]
  • [审判员]: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宣读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
    [08:47:28]
  • [审判员]: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08:47:49]
  • [被告代理人]:
    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负责人袁胜,系该局局长。
    [08:48:04]
  • [审判员]: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代理权限,如是律师,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执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08:48:24]
  • [被告代理人]:
    杨小军,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特别授权)
    [08:48:57]
  • [被告代理人]:
    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8:49:10]
  • [审判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被告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
    [08:49:27]
  • [审判员]:
    第三人王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08:49:41]
  • [审判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08:50:14]
  • [原告及其代理人]:
    无异议。
    [08:50:35]
  • [审判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08:50:50]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8:51:03]
  • [审判长]:
    经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08:51:1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3、 当事人(被告限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6、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8、在判决或裁定宣告前,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9、在诉讼中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10、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当事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3、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当事人提问;
      4、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08:51:38]
  • [审判长]:
    原告对于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8:51:51]
  • [原告]:
    听清了。
    [08:52:08]
  • [审判长]:
    被告对于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8:52:22]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8:52:3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8:52:57]
  • [原告]:
    不申请。
    [08:53:13]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8:53:29]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8:53:51]
  • [审判长]:
    为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庭审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陈述诉争阶段;第二阶段,查证、质证、辩论阶段;第三阶段,最后陈述阶段。现在进行第一阶段。
    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08:54:10]
  • [原告]:
    宣读诉状(略)。
    [08:54:30]
  • [审判长]:
    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08:54:42]
  • [原告]:
    一致。
    [08:54:51]
  • [审判长]:
    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08:55:12]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原告与第三人婚姻登记程序方面的瑕疵,不构成婚姻无效;3、第三人的虚假户口系公安机关的疏漏,被告是不存在过错的;4、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进行的婚姻登记行为合法有效;5、原告的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08:55:33]
  • [审判长]:
    第三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08:55:4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8:55:58]
  • [审判长]:
    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08:56:10]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08:57:21]
  • [原告代理人]: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⑴该结婚证是被告作出的;⑵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⑶原告系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紫金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证明、申请书,证明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已被紫金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证明为虚假后,原告已于2011年3月29日向被告递交申请请求撤销结婚证,被告未予受理,并口头告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08:57:46]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08:58:00]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中派出所的证明无异议,对其陈述向被告递交的申请撤销结婚证的申请有异议,被告没有接到该书面申请。
    [08:58:15]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08:58:30]
  • [被告代理人]:
    存在。
    [08:58:51]
  • [审判员]:
    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告知)原告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08:59:08]
  • [被告代理人]: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系2005年11月9日作出;当日送达原告及第三人。结婚登记无需告知诉权。
    [08:59:24]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08:59:37]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对被告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08:59:51]
  • [审判长]:
    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何时提起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提交相应证据。
    [09:00:05]
  • [原告代理人]:
    1、结婚证,证明颁证之日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2、诉状、禹会区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
    3、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第三人户籍所在地紫金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2012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信息,经核查是无原籍迁入的空挂户,属虚假户口,且第三人的户口信息已被紫金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删除,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09:00:27]
  • [审判员]:
    被告方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对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无意见发表?
    [09:00:38]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三人户籍被删除的时间系2007年5月,并在电视台予以申明,原告与第三人也在共同生活期间,所以原告应该知道该事实,所以我们认为其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09:00:50]
  • [审判员]:
    原告有无需要说明的?
    [09:01:30]
  • [原告代理人]:
    2011年3月9日原告才被告知第三人的身份信息虚假,且2011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撤销时,被告口头告知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09:01:45]
  • [审判长]: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09:03:05]
  • [人民陪审员]:
    被告,原告称其2011年3月29日向你方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结婚证,是否属实?
    [09:03:32]
  • [被告代理人]: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有一个男同志到我们这里来,讲在我们这里登记结婚的江丽与王景伟,现在王景伟失踪了,而且到公安机关查找该人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也称无法查找,问我们能不能撤销江丽与王景伟的结婚证,我们明确告知他,我们无权撤销。如果王景伟失踪,应当去找公安机关。我们没有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
    [09:04:01]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如何知道、何时知道第三人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
    [09:04:21]
  • [原告]:
    2000年的上半年,我与第三人王景伟在深圳市相识,2005年2月9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泽(现改名为王沛泽),2006年1月24日我的户口由原籍蚌埠市迁入广东省深圳市。2010年5月,因拿着第三人的户口本到深圳市公安机关为孩子王沛泽迁户口时,公安机关告知查不到王景伟的户籍信息,无法为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原告找王景伟问及此事,王景伟矢口否认。之后王景伟再也无法联系。为了证实该情况,2011年3月9日我带着结婚证,到王景伟户口本上的紫金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派出所出具了,王景伟的户口簿内容在网上和本所户籍内册无法查找的证明。我才知道王景伟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
    [09:04:55]
  • [审判长]:
    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09:05:59]
  • [审判员]:
    首先由被告方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09:06:20]
  • [被告代理人]:
    结婚证上的信息(略)。
    [09:06:35]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陈述)的是否一致?
    [09:06:48]
  • [原告代理人]:
    一致。
    [09:07:00]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09:07:14]
  • [审判员]:
    被告方,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09:07:25]
  • [被告代理人]: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证明原告的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辖区内,被告有权办理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
    [09:07:45]
  • [审判员]:
    该两份文件是哪个机关何时通过(制定)的?是否向社会公布,以何种形式公布的?何时生效?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09:08:07]
  • [被告代理人]:
    《婚姻登记条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系民政部于2003年9月24日颁布的,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均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09:08:30]
  • [审判员]: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09:09:03]
  • [原告代理人]:
    对文件无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09:13:34]
  • [审判长]:
    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09:13:53]
  • [审判员]:
    被告方请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原件由原告质证。提交证据时可以分组或按份进行,应说明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证明事项等。
    [09:14:05]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举一组证据,1.由原告及第三人书写的或提供的申明书2.原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依据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后,在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09:14:22]
  • [审判员]:
    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09:17:28]
  • [原告代理人]:
    首先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但是认为第三人王景伟的身份信息已经被证实是虚假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不存在了。
    [09:17:44]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09:18:37]
  • [被告代理人]:
    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方面,没有证据了。
    [09:18:49]
  • [审判长]: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审查结束,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09:19:02]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如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程序性的规定?
    [09:19:15]
  • [被告代理人]:
    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证明被告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和第三人结婚登记申请,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的。
    [09:19:34]
  • [审判员]: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09:19:48]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20:04]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09:20:21]
  • [审判员]:
    被告方宣读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内容。
    [09:20:36]
  • [被告代理人]: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宣读条文),证明被告依据该法律法规向原告及第三人颁发的结婚证。
    [09:20:51]
  • [审判员]:
    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
    [09:21:07]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21:19]
  • [审判长]:
    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09:21:31]
  • [审判员]:
    没有问题。
    [09:21:52]
  • [人民陪审员]:
    没有问题。
    [09:22:04]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审查。
    [09:22:19]
  • [审判员]:
    被告作出该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09:22:33]
  • [被告代理人]:
    确认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意愿和结婚事实。
    [09:22:46]
  • [审判员]:
    原告方有无异议?
    [09:22:57]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23:11]
  • [审判长]:
    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09:23:30]
  • [审判员]:
    没有问题。
    [09:23:50]
  • [人民陪审员]:
    没有问题。
    [09:24:0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互相发问?
    [09:24:1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问题发问。
    [09:24: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24:47]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3、本案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法庭辩论应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言词辩论的形式有秩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辩论时不得质问、讽刺、挖苦、污辱对方。辩论按轮进行,首先有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25:03]
  • [被告代理人]:
    1 、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上、程序上均完全合法;
    2、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因为颁证时间是2005年11月9日,第三人户籍信息被删除的时间是2007年5月,原告2012年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3、原告江丽与第三人王景伟为有效婚姻,皖蚌禹结030501750号结婚证不能予以撤销。
    [09:25:52]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26:12]
  • [原告代理人]:
    1、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慎义务;
    2、原告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原告诉讼时效应当是在公安机关2011年3月9日证实了第三人的户籍信息虚假之日起算;
    3、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撤销。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09:26:51]
  • [审判长]:
    原、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09:36:36]
  • [被告代理人]:
    有,一般行政行为超过诉讼时效是5年,本案中,户口是真实的,孩子是有户籍的,是要迁入深圳市。
    [09:36:56]
  • [原告代理人]:
    不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42条,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41条。
    [09:38:1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首先由被告陈述。
    [09:38:42]
  • [被告代理人]: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9:12]
  • [审判长]:
    原告陈述。
    [09:39:23]
  • [原告代理人]:
    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9:37]
  • [审判长]:
    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休庭。(敲击法槌)。
       
    [09:39:59]
  • [主持人]:
    以上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率。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关注。
    [09:41: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09: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