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

庭审现场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霍福生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

原告方提交证据
8月15日9时,房山法院“邻居加盖楼层 被诉阻碍采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邻居加盖楼层 被诉阻碍采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5:51]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霍福生,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1983年到房山法院工作,分别在琉璃河法庭、交道法庭、经济庭、张坊法庭、紫草坞法庭、民一庭、城关法庭、窦店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副处级审判员,高四级法官。曾荣获院三等功,并多次获得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书记员由李立娟担任。
    [09:11:34]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11:50]
  • [主持人]:
    原告小王诉称,他与二被告小忠、小强相邻而居,被告家坐落在他家的正南,中间相隔一条约2米宽的胡同。2012年3月,二被告在未经村建科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原有的四间北平房的基础上违法加盖了二层。
    [09:12:49]
  • [主持人]:
    小王认为,该建筑物的增高严重影响了其房后院的采光、日照,并且站在被告的二楼上,小王家的一切生活场景透过窗户可一览无余,使小王的隐私权遭到了严重侵害。为此,小王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拆除建筑物,但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后窗户堵上,并且每年赔偿其采光、日照费10000元。
    [09:13:0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3:2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17:56]
  • [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8:14]
  • [原告]:
    小王,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
    [ 委托代理人]:
    卢某,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小忠,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
    [ 委托代理人兼被告]:
    小强,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袁庄村。
    [09:20:29]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21:12]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王诉被告小忠、小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霍福生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李立娟担任本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22:04]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2:22]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审判。
    2.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09:22:4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22:5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3:24]
  • [原告]:
    原告与被告小忠、小强相邻居住,被告家坐落在原告家的正南,中间相隔一条约2米宽的胡同。2012年3月,被告在未经村建科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的原有四间北平房的基础上违法加盖了二层,原告认为该建筑物的增高严重影响了其房后原告家中的采光、日照,并且站在二楼上,透过窗户原告家一切生活场景一览无余,使其隐私权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后窗户堵上,并每年赔偿原告采光、日照费10000元,赔偿20年,共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09:42:59]
  •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增加、放弃、变更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09:43:12]
  • [审判员]:
    原告居住的宅院的门牌号码是什么?
    [09:43:35]
  • [原告]:
    我居住在袁庄村西街道×号,我的宅基地是老宅子,由父母所遗留。院内有北方4间、东西配房各2间。北房是正房,房高2.7米,是砖木结构的,前出廊1米多,此宅院内由我和爱人、大儿子一家人口共五口人共同居住。
    [09:44:14]
  • [审判员]:
    原告称被告在原有的4间北房基础上违法加盖,有什么依据?
    [09:44:30]
  • [原告]:
    我到镇政府去询问,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我被告建房没有经过审批,并且对被告建房加以了制止,但是被告未停工。但是我手中没有违法建筑通知书,这些是我到相关部门访问得知的。
    [09:45:15]
  • [审判员]:
    原告方称被告加盖二层对你的采光有影响,有什么依据?
    [09:45:27]
  • [原告]:
    根据原、被告之间房屋的距离,我们在网络上测试了居住和采光情况,经测试不符合采光标准。原告方照了一张照片,是于2012年五六月份拍摄的,东西配房采光影响非常严重,北房在冬季受到一定的影响。
    [09:45:57]
  • [审判员]:
    原、被告之间的伙道宽多少?
    [ 原告]:
    1.8米左右。
    [09:46:16]
  • [审判员]:
    被告家新建的二层至原告家东房南墙有多远?
    [ 原告]:
    3.5米左右。
    [09:46:35]
  • [审判员]:
    北房前沿至被告房屋后墙有多远?
    [ 原告]:
    13.4米。
    [09:46:5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答辩。
    [09:52:15]
  • [被告]:
    袁庄村西街×号宅院是我父母取得的,我们一家三口随父母在此宅院内共同生活。原宅院内有3间北房和1间东房,房屋高5.3米左右,我家共五口人,孩子今年16岁了,我们共同居住在3间北房内,居住条件非常有限。所以我向村委会申请过宅基地,村委会说我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未批准宅基地。
    [09:53:18]
  • [被告]:
    由于无法满足居住条件,我就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加盖房屋前我向村委会申请了,村委会也同意我建房了,加高后的房屋约8.5米高。我们村加盖二层的有50余户。
    [09:53:52]
  • [被告]:
    我认为我建房后并不遮挡原告家的采光,我家和原告家相隔的胡同有4米宽,二楼的后窗户距地面有1.6米高,楼梯的窗户和东侧窗户用磨砂玻璃,房屋后墙有4个窗户,窗户较小,由于窗户较高站在房屋内看不到被告家。被告家西侧也有一个两层楼房,并且也有后窗户。我所建房屋对原告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4:50]
  • [审判员]:
    被告所建二层是否已经施工完毕?
    [ 被告]:
    主体已经建完了,目前正在进行内装修。
    [09:55:1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证据1、照片1张,证明原告的楼房高出其他建筑物,对原告的采光权、隐私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证据2、草图一份,证明原告楼房的高度及后墙至原告房屋的距离。证据3、网络测试后摘录的内容,证明原告家采光受到影响的时间。
    [09:55:51]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被告]:
    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反映的是我家房屋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草图不予认可,对原告自己摘录的材料内容也不予认可。
    [09:56:21]
  • [审判员]:
    照片经双方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纳。原告方绘制的草图和摘录的内容被告方不予认可。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证据了。
    [09:57:06]
  • [审判员]:
    被告方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
    没有证据。
    [09:57:18]
  • [审判员]:
    2012年8月9日下午3点30分,法官及书记员到原、被告的宅院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摄了照片,双方之间相隔的胡同平均宽度为4.5米左右(其中胡同口宽4.2米左右、胡同中间宽4.7米左右、胡同里端宽4.9米左右),现向双方出示照片打印件17张,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认可。
    [ 被告]:
    没有异议,认可。
    [09:57:55]
  • [审判员]:
    对于现场勘验照片双方均没有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到村委会调查,为村委会的村主任做了谈话笔录一份,当庭宣读(略),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意见?
    [10:11:16]
  • [原告]:
    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村委会与小王之间因承包地问题存在矛盾,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完全被采信,对笔录中关于双方的房屋坐落和村内的基本情况原告方没有异议。关于村委会主任说被告加盖房屋不影响原告采光的陈述原告方不予认可,在冬季冬至时原告的采光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村委会主任称村内不批宅基地了,个别群众加盖二层楼房,但是《土地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在审批及房屋建设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村民不能随便在自家宅院内建房,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房就视为不合法。
    [10:14:23]
  • [被告]:
    没有异议,认可村主任的证言,村主任就代表村委会的意见。
    [10:14:45]
  • [审判员]:
    小王在本村是否有二层楼房?
    [ 原告]:
    我二儿子有一个二层楼房,不是我的。我随大儿子在目前的宅院内居住。
    [10:15:11]
  • [审判员]:
    原告二儿子的二层楼房是否有后窗户?
    [ 原告]:
    有后窗户,与其他邻居相邻居住。邻居从来没有提出过后窗户的问题。
    [10:15:4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在事实部分还有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16:0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第一、被告所建房屋对原告的采光是否造成影响?依据是什么?第二、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是什么?也可以就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争议内容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16:38]
  • [原告]: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及法官的现场勘察,可以看出原、被告相邻居住,原告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在法律和事实上有一定的依据。原告的宅院位于经度39度、北纬31度,日照的角度偏低,尤其是在冬季太阳的角度很低。本案原告的地盘相对较底,经原告测量被告的房屋高9.5米。因此导致原告的隐私权、采光权受到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第89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侵权一方应当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造建筑物不得妨害相邻建筑物及通风、采光、日照。《侵权责任法》第84条也有此类规定。希望双方当事人尽量做调解工作。
    [10:33:09]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村内很多人家加盖了二层,从来没有因为此事发生过矛盾,我所建房屋对原告的采光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3:34]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33:4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4:04]
  • [审判员]:
    被告因为家庭居住条件所限,在原有的北房基础上加盖了一层,形成了现在的二层建筑物,实际为三层,一层的空间很低。被告所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不是由法院能够确定的,应由相关部门予以确定。目前被告的房屋主体已经建成,是否对原告宅院的采光形成妨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过到现场勘察,下午三点半时被告的房屋影射未遮挡原告宅院的任何一部分。原、被告之间的伙道平均宽4.5米左右。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至92条、《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是所建建筑物高度乘以系数1.3。以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基本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10:35:09]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0:35:23]
  • [审判员]:
    鉴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次庭审到此,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前来查阅,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35:4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衷心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姚学谦和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指导和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36:0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