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审判人员

庭审现场
12月20日9:00 东兰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庭审直播,展示法官风采,传播法律知识。
    [09:31:58]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将自家亲属安葬在自家林地内,但是被告以该坟地为自家主坟为由,要求原告将原告家坟地迁出,不得安葬在被告祖传坟地内。因此两家发生纠纷,2011年4月6日,被告将原告安葬在其有使用权坟墓挖毁、挖坏,因此引起本案诉讼。
    [09:32:16]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准备就绪,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9:32:25]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请各人出示身份证明,告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
        
        原告:韦x强,男。
    原告:陈x英,女。
    原告:韦x勇,男。
    原告:韦x辉,男,壮族。
        原告:韦x元,男,壮族,农民。
        原告:韦x华,女,壮族,农民。
         原告:韦x荣,女,壮族,农民。
        以上7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俊东,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波,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业,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康,男,壮族,农民。
         被告:x圣,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南,男,壮族,农民。
         被告:xx军,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安,男,壮族,农民。
         被告:xx勇,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弟,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会,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转,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龙。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禄,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坤。男,壮族,农民。
        被告:黄x谋,男,壮族.农民。
        黄x昌,男,壮族,干部。
        以上15被告诉讼代表人:黄x波,男,壮族,农民。
        黄x昌,男,壮族,干部。
        以上15被告委托代理人:黄x坚。
    [10:19:0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10:19:3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待法官落座后)请坐下。报告法官,今天出庭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诉讼代表人黄x波、黄x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核对无误,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10:20:03]
  • [审判长]:
    东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0条之规定,公开审理 韦x强等七原告 与黄x波等十六被告 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20:17]
  • [审判长]:
    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规则,本庭已在开庭前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清楚?
    [10:20:30]
  • [原 告]:
    清楚了。
    [10:20:48]
  • [被 告]:
    清楚了。
    [10:21:03]
  • [审判长]:
    本法庭由审判员韦选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 罗庆东 、人民陪审员韦升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韦宁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0:21:20]
  • [原 告]:
    不申请。
    [10:21:39]
  • [被 告]:
    不申请。
    [10:21:5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10:22:10]
  • [原 告]:
    宣读起诉状(在卷略记)。
    [10:22:24]
  • [审判长]:
    下面由本案被告诉讼代表人黄x波进行答辩。
    [10:22:38]
  • [被 代]:
    宣读答辩状(在卷略记)。
    [10:22:48]
  • [审判长]:
    下面由本案被告诉讼代表人黄x昌进行答辩。
    [10:23:01]
  • [被 代]:
    宣读答辩状(在卷略记)。
    [10:23:13]
  • [审判长]:
    原告诉称,除黄x昌之外,本案黄x波等15被告于2011年4月6日,将原告安葬在其有使用权的乜伦坡内的亲属韦X丰、韦X玉的坟墓挖毁、挖坏,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修复两坟的费用、原告往返处理纠纷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服务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5700元;被告黄x昌向本案其他被告提供无效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引发其他被告毁坟行为,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黄x波辩称,一、被告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对乜伦坡享有使用权。原告将其逝去亲属安葬在乜伦坡后,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要求原告自行迁坟,遭原告拒绝后才将其亲属坟墓毁坏,一切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没有客观事实和不切实际。被告黄x昌辩称,被告黄x昌没有向黄氏家族提供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将其逝去的亲属安葬在乜伦坡有无过错;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被告黄x昌有无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行为,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者补充?
    [10:23:50]
  • [原]:
    没有。
    [10:25:25]
  • [被]:
    没有。
    [10:25:35]
  • [审判长]:
    下面由本案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10:25:45]
  • [审]:
    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举证,原告按乜份坡土地权属、被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损失情况等顺序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做好质证准备。
    [10:26:05]
  • [原代]:
    原告的第一类证据是关于乜伦坡土地权属方面的证据。这类证据有林权证、乜伦坡卫星地图、自留山登记表、原告曾祖母图片各1份、村民黄x纯、黄x金、黄x龙、黄秉x皆、黄x条的书面证明各1份、河池市国土资源局、东兰县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林业局的答复各1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对乜伦坡享有土地使用权。
    [10:26:32]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类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6:44]
  • [被]:
    首先对林权证,林权证和自留山登记表上面写的是外丰队,上面记载上面也没有描述乜伦坡也属于外丰队,其中没有地名记载。原告曾祖母的图片并不是争议地。5人证明所诉的祖坟的土地并不是在争议地上。对于三个国家机关的答复只是这些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10:27:02]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0:27:19]
  • [原代]:
    第二类是东兰县公安局分别对黄x波等15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5份,用以证明黄x波等15被告对韦x丰、韦x玉的坟墓实施损毁行为以及两座坟被损毁的情况。
    [10:27:39]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8:00]
  • [被]:
    治安处罚这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10:28:21]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0:28:33]
  • [原代]:
    第三类是相片4张。该组证据分别反映韦x丰、韦x玉坟墓被损毁前、后状况。
    [10:29:06]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9:21]
  • [被]:
    墓碑刮花不是我们的行为所致,是放置时间太久导致。被毁之前的图片18页第一幅先砌好的坟墓并没有发现,第二幅是实际存在的。至于被毁坟照片不实,我们并没有把坟破坏到那种程度。
    [10:29:37]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0:29:49]
  • [原代]:
    第四类是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相关证据。第一组是修复两座坟墓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修复韦x锋坟墓所需包括购买棺材一个,价格5000元,石碑一套,价格2000,石碑刻字,人工费600元,中砂、细砂材料费300元,运费300元,挑砂人工费1200元,修坟人工费2000元,清理韦x锋尸骨人工费8000元,棺材的运费和抬棺材的费用,车运石碑和抬石碑的费用(详见列表)。
    [10:30:04]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0:21]
  • [被]:
    该目录所诉的赔偿事项不切实际,与被告所见的原坟墓的事实不符。修复该坟墓并不需要那么多钱,这些都是预计性的价格。
    [10:30:35]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0:30:47]
  • [原]:
    第二组是原告陈x英的请假卡及工资表,证明陈x英的误工损失。
    [10:31:02]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1:16]
  • [被]:
    对方自己提出的证据,并不是第三方提出的证据,证据的客观性难以确认。
    [10:31:27]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0:31:42]
  • [原]:
    第三组证据有原告为解决赔偿问题到相关国家机关办事的材料费、交通费票据、误工记录,证明原告为维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1:59]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2:13]
  • [被]:
    原告所提出的这些费用票据缺乏证据三性,我们不予认可。
    [10:32:27]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0:32:40]
  • [原]:
    第四组证据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的材料,包括被告应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清单、原告陈x英、韦x勇的工友、同学所出具的书面证明,用以证实两原告因亲属坟墓被毁,心情抑郁,情绪低落。
    [10:32:53]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58:29]
  • [被]:
    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是没有法律标准的,是自己提出的。而且赔偿金额过高,不切合实际。韦x勇工友所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权威性,应当有医学权威的机构签字出具的精神损失证明。
    [14:58:42]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4:58:58]
  • [原]:
    :第五组证据有委托协议书及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为解决纠纷而支付律师代理费。
    [14:59:09]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59:20]
  • [被]:
    原告聘请的律师的相关费用我们没有意见,没有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的,我们不认可。
    [14:59:31]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4:59:41]
  • [原]:
    第六组证据是《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据已经被政府相关部门否定。但是黄x昌还提供了这个证明。《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该只登记土地和房产的,不应该登记有坟山的,该证有伪造的行为。
    [15:01:17]
  • [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1:30]
  • [被]:
    林业局不能否定《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房产局查不到不表示没有该房产。房产证上面写有坟山也不一定是假的,只是《土地房产所以证》内容的文字表述问题。我们认为该证件是有效的。
    [15:01:42]
  • [审]:
    原告继续举证。
    [15:01:53]
  • [原]:
    我们希望原告可以核实原来2011年东行初字26号上面,政府对外丰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证言、还有2004年所砌的活坟,还有我们家祖母的石碑。
    [15:02:05]
  • [审]:
    除了庭前你们提交的材料,是否还有其他材料。
    [15:02:16]
  • [原]:
    没有。
    [15:02:26]
  • [审]:
    下面由被告举证。
    [15:02:36]
  • [被代]:
    被告的证据有,1、(2011)东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乜伦坡不存在土地争议。2、(2011)东行初字第26-1号行政裁定书。3、(2012)河市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这三份证据用以证明对乜伦坡没有权属的争议。经一、二审法院撤销。用以证明该纠纷是丧坟纠纷。
    [15:02:50]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3:01]
  • [原]:
    对证据一的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证实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
    [15:03:11]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3:22]
  • [被代]:
    4、有(2012)东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5、(2012)河市民产立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15:03:34]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3:43]
  • [原]:
    该证据已经被撤销,是无效的。
    [15:03:53]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4:02]
  • [被]:
    6、1954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用以证明乜伦坡土地归被告所在村民小组所有。
    [15:04:12]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4:23]
  • [原]: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而且随着时间的迁移,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描述的权属已经变更。
    [15:04:33]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4:43]
  • [被]:
    7、有乜伦坡地形图1张、相片2张,用以证明乜伦坡是黄氏坟山。8、有东兰县林业局提供的乜伦坡卫星定们地形图,证实乜伦坡地形及土地归被告所在村民小组所有,是被告集体所有土地。
    [15:04:56]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5:07]
  • [原]:
    图片跟实地是一样的,但是韦x玉与韦x锋的目的并不在所标位置。
    [15:06:50]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7:01]
  • [被]:
    9、泗孟乡人民政府对乜伦坡权属纠纷进行处理的调解成员名单及调查报告,用以证明泗孟乡人民政府对乜伦坡丧坟纠纷进行过调处。用以证明该纠纷性质不是土地所有权纠纷而是丧坟纠纷。
    [15:07:13]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7:24]
  • [原]:
    该证据只能证明有调解过的行为,其他并不能证明什么。
    [15:07:36]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7:48]
  • [被]:
    10、有1983年林权登记表、2009年林权现场勘界表各1份,证明乜伦坡土地归被告所在村民小组所有。用以证明乜伦坡的不在该林权证事实范围内。
    [15:07:58]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8:09]
  • [原]:
    该林权的证的勘界图已经标明很清楚了,乜伦坡已经划在林权证之内。乜伦坡一直是外丰队的土地。
    [15:08:18]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8:28]
  • [被]:
    11、有黄x金、x跃、黄x龙、黄x东、黄x永、x莽等人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乜伦坡是被告的集体土地。
    [15:08:50]
  • [审]: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9:01]
  • [原]:
    首先证人没有出庭,只能证实黄氏曾埋在那里。无碑坟没有办法确认就是黄氏,坟丧在那里不表示土地就是他们的。
    [15:09:11]
  • [审]:
    被告继续举证。
    [15:09:21]
  • [被]:
    被告证据已举完。
    [15:09:32]
  • [审]:
    双方举证完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方认可的部分,法庭予以采信,对不认可的部分,法庭不当庭认证,待合议庭合议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继续进行法庭调查,问原告,韦x锋、韦x玉坟墓被毁程度如何?
    [15:09:43]
  • [原代]:
    韦x玉的坟墓是火砖所围的土被挖了出来,韦x锋的坟墓如图片所示,已经被夷为平地,棺材外露,整个被捣毁。
    [15:09:54]
  • [审]:
    在乜伦坡上,除韦x锋、韦x玉两座坟之外,原、被告是否还有其他先人安葬在此?
    [15:10:04]
  • [原]:
    有。
    [15:10:18]
  • [被]:
    有。
    [15:10:26]
  • [审]:
    原、被告,韦x锋、韦x玉两座坟当中,与黄氏祖坟最近的是哪一座?相距有多远?
    [15:10:48]
  • [原]:
    我们不认可这个距离。
    [15:10:56]
  • [被]:
    没有碑文的有两米,有碑文的有30米。
    [15:11:05]
  • [审]:
    原告,两坟被毁后,你们是否已经修复?
    [15:11:15]
  • [原]:
    还没有。
    [15:11:24]
  • [审]:
    原告,你们对被毁的两座坟是在原地修复还是另行择地重新安葬?
    [15:11:36]
  • [原代]:
    就地修复。
    [15:11:46]
  • [审]:
    原、被告,你们因乜伦坡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一、二审法院撤销政府的处理决定后,你们有无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15:11:56]
  • [原]:
    外丰队有所有权证,所以我们不需要去确权,要确权也是被告去做。
    [15:12:04]
  • [被]:
    没有。
    [15:12:14]
  • [审]:
    被告,你们对东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5:12:25]
  • [被]:
    没有。
    [15:12:37]
  • [审]:
    原告有无证据证明被告黄x昌向其他被告提供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15:13:07]
  • [原]:
    我们亲眼看到他拿出来的。
    [15:13:20]
  • [长]:
    韦x玉与韦x锋是什么关系?
    [15:13:32]
  • [原]:
    父子关系。
    [15:13:42]
  • [长]:
    韦x玉的妻子是否还在世?
    [15:13:53]
  • [原]:
    不在了。
    [15:14:02]
  • [长]:
    那韦x玉的妻子是否安葬在乜伦坡。
    [15:14:13]
  • [原]:
    没有,但是韦x玉的爷爷、奶奶的坟都在乜伦坡。
    [15:14:22]
  • [长]:
    韦x锋的坟是什么时候安葬的?
    [15:14:36]
  • [原]:
    2003年农历正月19日安葬的。
    [15:14:45]
  • [长]:
    韦x玉是什么时候安葬的?
    [15:15:01]
  • [原]:
    2008年农历8月19日安葬的。
    [15:15:12]
  • [长]:
    被告,你们是何时向原告提出异议。
    [15:15:22]
  • [被]:
    03年9月安葬韦x锋时被告就向乡政府提出异议。
    [15:15:34]
  • [原]:
    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调处意见或者通知。
    [15:15:45]
  • [长]:
    泗孟司法所的的调解笔录是否还需要质证?
    [15:15:55]
  • [被]:
    需要。
    [15:16:05]
  • [原]:
    既然是调解,没有我们签字和捺印。所以该证据不真实。
    [15:16:22]
  • [长]:
    该证据原件在什么位置?
    [15:16:35]
  • [被]:
    泗孟司法所。
    [15:16:44]
  • [被]:
    泗孟司法所。
    [15:16:48]
  • [长]:
    原告方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
    [15:17:02]
  • [原]:
    被告是否清楚乜伦坡上有多少坟是黄氏家族的?
    [15:17:13]
  • [被]:
    有碑文的有21座。有碑文的均有记载。有300多年历史可以证实该坟坡一直是黄氏家族坟坡。
    [15:17:23]
  • [原]:
    最后葬在乜伦坡的坟是哪一座。
    [15:17:33]
  • [被]:
    都是解放前丧的。我们的其他老人都在其他附近的坟山。
    [15:17:44]
  • [长]:
    被告15人去挖坟,被告黄x昌是否参与或者参与组织?
    [15:17:56]
  • [长]:
    被告15人去挖坟,被告黄x昌是否参与或者参与组织?
    [15:17:59]
  • [昌]:
    没有。
    [15:18:09]
  • [长]:
    是否黄x昌致使你们15人去挖坟的?
    [15:18:22]
  • [波]:
    没有。
    [15:18:31]
  • [长]:
    被告方是否有问题问原告?
    [15:18:40]
  • [长]:
    被告方是否有问题问原告?
    [15:18:43]
  • [被]:
    没有。
    [15:18:52]
  • [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应围绕法庭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原告亲属坟墓用地乜伦坡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哪一方的问题,双方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花大量的时间去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9:03]
  • [原代]:
    辩论意见如下:一、原告安葬死去的亲属没有过错,该土地是原告所在生产队所有,一直由韦x强管理。在安葬死者时集体也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提出该坟山是自家坟山是不符合事实依据的。被告以一个无效的证据来事实暴行,而且被告也被相关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且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行政复议。所以毁坟的行为事实,被告确实存在过错。而且请求的修坟数额是市场事情,符合事实依据。误工交通等费用均是被告的损害行为导致,所以被告需赔偿原告所提出的误工等费用。至于精神损失费,自古死者葬坟是我国的风俗,而且也相当的重视的,所以亲属坟墓被毁对原告的亲属精神造成了损失,所以精神损害赔偿也理所应当。至于黄x昌,他为黄氏家族提供证据导致后来毁坟的冲突,所以黄x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礼道歉也是理所应当。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5:20:01]
  • [强]:
    乜伦坡的归属,有权有证。证件表述很清楚。乜伦坡上面的祖坟有韦黄两家的分地有明确的分界线。这个事民众知道的铁的事实,而且多年来两家均没有矛盾。就06年黄x昌开始越界占地,导致纠纷产生。06年乡府干部调解时也是以原始界线为准,当时我还盖上了捺印。被告挖毁我们的坟墓,我们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希望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请。
    [15:20:18]
  • [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0:28]
  • [被]:
    辩论意见如下:一、首先被告就推损原告祖坟、以及原告遭受的精神损失表示同情。但是是原告违反风俗良习在先。导致两家矛盾激化。乜伦坡一直是被告集体所有土地,有1954年的土地使用证,经过数年的土地变革,均是按照土地的归属进行划分。原告从未得到界定土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撤销1954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所以该《土地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而且相关的政府相关文件也说明土改时期所分得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而且最近的两份行政判决书均没有说乜伦坡纠纷是土地权属纠纷。原告在未得到被告的准许,就将自家亲属安葬在被告的坟山上。根据相关的法规,被告是可以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修复坟墓的费用,06年时,被告已经多次要求原告迁坟,而且现在原告已经在维护坟墓,并不是原告所列的那么多费用。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而且没有相关的评估的机构的证明。根据现场的图片可以看出,损害也并不是特别严重,不需要那么多费用。原告的侵权在先,被告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精神上的赔偿问题,原告的主体是适格的,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损害后果来计算的,被告只是对坟地进行轻微的破坏,只是一个警示性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一个永久性毁灭。原告也不能说不存在过错,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三、林权证对抗土地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被告毁坟被行政处罚与坟地归属是两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
    [15:20:47]
  • [波]:
    原告所说的韦氏坟山在南北西面,而且我们的坟山在东面。原告所丧的坟已经在我们集体所有地所在东面。原告要求我们赔偿的诉讼请求我们不接受。
    [15:20:59]
  • [昌]:
    对于提供证件问题,我本人仅仅是从黄x康手上拿到,我没有提供这个证据,黄x康而且这个证据是合法的,提供合法证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15:26:15]
  • [长]:
    双方第一轮辩论结束,恢复一下法庭调查,林权证上面是否有乜伦坡?
    [15:26:26]
  • [原]:
    画图的时候已经画在里面了。
    [15:26:35]
  • [长]:
    精神损害目前只限定在直属亲属,现在法庭查明下你们的身份?
    [15:26:45]
  • [原]:
    韦x玉的妻子是韦乜用(已过世),有四男两女,现存三男两女(韦x锋已经过世)。
    [15:26:56]
  • [长]:
    韦x锋的石碑是否被破坏?
    [15:27:08]
  • [原]:
    从民俗的角度来看,石碑被推到就要做新的,而且石碑碑面被划花,碑的底座和碑帽已经丢失。
    [15:27:18]
  • [长]:
    韦x锋砌墓所用的水泥砖是否还在?
    [15:27:29]
  • [原]:
    丢得四处都是,有的不见了。
    [15:27:42]
  • [长]:
    棺材是否被毁坏?
    [15:27:59]
  • [原]:
    被毁坏了。
    [15:28:11]
  • [被]:
    我们没有破坏棺材。
    [15:28:20]
  • [长]:
    尸骨是否被拿出来?
    [15:28:29]
  • [原]:
    韦x玉棺材没有露出来,韦x锋的棺材被破坏,有水土流入。
    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有无意见发表?
    [15:28:38]
  • [原]:
    坟墓属于物权,原告安葬亲属的行为没有对被告造成侵权,原告要求的赔偿事实依据明确,所以被告抗辩是不成立的。我们要求恢复被毁坟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市场价格的。
    [15:29:05]
  • [被]:
    被告坚持原告侵权在先,至于损害程度并没有达到尸骨外露,阳光暴晒的情形。至于损坏石碑的行为并没有,只是放在一旁。
    [15:29:17]
  • [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陈述。
    [15:29:27]
  • [原代]: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15:29:38]
  • [被]:
    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权。
    [15:29:48]
  • [昌]:
    取消要求黄x昌赔礼道歉的诉请。
    [15:29:57]
  • [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在双方提出调解方案前,法庭结合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双方参考。
    一、本案是因丧坟发生争议而引发财产损害赔偿。原、被告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为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和财产损害赔偿问题,长期到各级多个国家机关反映,其间,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维权过程的艰辛,你们应当深有感触。俗话讲,冤家宜解不宜结。法庭希望双方能心平气和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纠纷,不要再为此事,动员整个宗族的力量再次进行不断的争斗。
    二、双方都举出了大量的证据,力求证明自己一方对乜伦坡享有使用权,坦率地讲,这些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双方对乜伦坡的土地权属纠纷,东兰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但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双方并未申请重新处理,也就是说,乜伦坡土地权属目前仍处于纠纷状态。而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进行处理,属行政机关职责,本案不对土地权属问题作出处理,本案要处理的问题是原告亲属坟墓被毁,被告应否对原告进行赔偿,解决的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问题。
    三、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建筑物,是亲属追思、祭奠逝去亲人的场所,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承载着死者亲属特殊的精神利益。本案原告将逝去的亲属安葬在乜伦坡,引发双方对乜伦坡使用权的纷争,在土地使用权处于纠纷中,双方应当保持土地利用现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行政机关处理。被告在土地权属未最终明确前,实施毁坟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同时也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被告身上,你们又有怎样的感受?
    四、从原告方来讲,你们向被告提出了75700元的赔偿请求。一些请求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是不是都合情合理,你们也应当有所考虑。比如说,你们上访、起诉、上诉造成的误工损失、支出的交通费、材料费、律师代理费都要对方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修复两座坟用的祭品是不是一定需要那么多,祭品被你们消费后要求对方全额赔偿,是不是合理?还有,修复两座坟的费用是不是过高,与国家提倡的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政策精神是否相违背?广西目前对丧葬费的支付标准是17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安葬一个刚刚去世的人,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丧葬费也只有17000元。这些问题,希望原告能慎重考虑,提出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只有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才有可能达成协议。
    五、讲个题外话,关于土地、林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行政机关处理中主要依据是的“土地四固定”、“林业三定”中形成的历史材料,与争议双方是否有坟地在争议地上并无必然关系。因此,任何一方以坟霸山的意图并不必然能实现。
    [15:30:33]
  • [长]:
    下面征求双方意见,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解决纠纷?
    [15:30:46]
  • [原]:
    同意。
    [15:30:55]
  • [被]:
    同意。
    [15:31:05]
  • [长]:
    先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15:31:16]
  • [被]:
    被告认为请求原告以民俗习惯将坟迁走,对于毁坟赔偿被告同意适当的进行给付。
    [15:31:27]
  • [原]:
    迁坟,我们是不同意迁,我们家族的主坟山在那里。要迁被告方迁,不应该是我们迁。
    [15:31:38]
  • [长]:
    在不迁坟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同意赔付?
    [15:31:47]
  • [被]:
    该坟山是我们集体所有土地,原告不同意搬出,我们不同意赔偿。
    [15:32:00]
  • [长]:
    坟山划归生产队所有,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而且生产队对该权属也没有争议,只是你们黄氏要求别人迁坟似乎也不和情理。既然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当庭达成协议,法庭择日再组织主持调解,下面休庭。
    [15:32: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32:35]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