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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员]:大家好!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欢迎大家关注本次直播。[16:12:47]
- [主持人]:各位领导、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杨燕玲。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发布会。[16:13:15]
- [主持人]:首先,我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坐在我左边的是玉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农晓霞,等会,农晓霞副院长将为大家作新闻发布。[16:14:40]
- [主持人]: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广西法治日报、玉林日报、、玉林晚报、玉林广播电台、玉林电视台的记者,本院各中层部门兼职信息员。[16:14:59]
- [主持人]: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向媒体通报今年来我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成效及下一步工作部署。下面请农晓霞副院长发言。[16:15:24]
- [农晓霞副院长]:今年1-11月份我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总共收案19件,结案17件,其中判决10件、撤诉1件、调解6件,随着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工伤事故频发,工伤损害赔偿争议让劳资矛盾日益激化,相应的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数量也在增加。[16:16:43]
- [农晓霞副院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被告主体复杂。工伤索赔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发生建筑行业,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层层转包、级级分包现象又是屡见不鲜,农民工究竟是为谁提供劳务难以明确,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各路承包人就纷纷拿出转(分)包合同,互相推诿。为此,法院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确定诉讼主体,许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要追加被告,无疑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程序复杂冗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平均每起纠纷在此阶段花4个月时间,职业病人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更长,确认劳动关系后,才启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再进入一裁二审。(三)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由于工伤赔偿款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而且工伤事故赔偿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因受害者不同的残疾等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不一,其起诉时往往按较高标准起诉,在审理中却缺少相关的证据证明导致其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当实际判决与诉讼请求相差较大时,劳动者往往无法正确理解,上访、投诉、无理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增大了判后释疑难度。(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承揽关系案件及劳动关系案件混同。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相对前者较高,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律关系都以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错过了工伤认定及仲裁时限,增加了这类案件的数量。在审理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承办人在定性上对处理结果和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影响。[16:20:05]
- [农晓霞副院长]:下一步工作部署:首先法院加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扩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认真贯彻执行以“大调解”为重点的社会矛盾分流化解体系,做好大调解的宣传工作,从思想上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16:21:29]
- [农晓霞副院长]: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立案的应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审判法官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对这类案件做到优先立案、快审快结。二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整合社会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中,加强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法律宣传,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法官应当注重调解方式的运用,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这样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确保了劳动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16:22:50]
- [农晓霞副院长]:其次司法为民,向各中小企业、相关监督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积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监督,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尤其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方面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生产建筑、安装制作行业领域的监督力度,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纳。这样,可尽量在源头上进行控制、防止纠纷发生。[16:25:08]
- [农晓霞副院长]:加大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临时工宣传相关法律:增强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作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一般处于弱势。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要求劳动者举证,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按照现行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这样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劳动者要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减少工伤的发生,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6:27:39]
- [主持人]:谢谢农晓霞副院长的介绍。通过介绍,大家对我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情况有了大概的了解,接下来的时间是提问的环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记者朋友请举手示意。[16:28:54]
-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从农晓霞副院长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情况,请问在该类案件只负担10元的诉讼费的低成本下,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恶意诉讼,如有这种情况如何处理?[16:30:11]
- [农晓霞副院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虽然是因人身关系引发的赔偿,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立法本意是为民解忧,司法为民,也不愿私下协商解决,法院在遇到这类案件,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解决问题,并向其主管单位和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6:32:47]
- 玉林日报记者:请问法院是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 [16:33:44]
- [农晓霞副院长]: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由用人单位按照出勤发给工伤职工工资以及福利。职工因工负伤确实不能工作的,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职工虽系因工负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无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见,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长短的唯一标准。法院认为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考虑治疗工伤的医院的意见。[16:35:37]
- [主持人]:因时间关系,现场提问环节结束。如果记者想继续采访,请散会后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参加今天会议的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16:36:51]
- [直播员]: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6:3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