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玉林市司法局张盛全副局长

玉林市中级法院陈均副院长

玉林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莫伟庭长

玉林市司法局张盛全副局长在发言

玉林中院民三庭莫伟庭长主持会议
2012年12月27日15:30,玉林中院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关注玉林市中级法院网。现在让我们一起进入由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玉林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现场。
    [16:04:06]
  • [主持人]:
    今天的研讨会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莫伟同志主持。
    [17:03:59]
  • [莫伟庭长]: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与会人员主要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玉林市司法局人员、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及玉林市律师协会的律师代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学术研究兴趣小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全体人员等有关人员。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联动司法和和谐司法。
    此次会议议程主要有三项:
    第一项是由有关领导发言;
    第二是由有关人员就最高法颁布的交赔司法解释与大家学习探讨;
    第三项是互动环节。
    会议逐项进行,首先欢迎玉林市司法局局长张盛全同志发言。
    [17:05:39]
  • 张盛全(玉林市司法局副局长):今天在这里隆重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我首先代表玉林市司法局向各位表示祝贺和感谢。近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主要涉及到人身和财产权益,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难点问题,目前很多地方的各部门对待交通事故纠纷速调机制有不同的做法,我们需要理解好高院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开展有关工作,因此今天研讨会的非常有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希望各位为我市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17:08:10]
  • [主持人]:
    莫伟庭长:下面有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均同志发言。
    [17:10:48]
  • [陈均副院长]:
    刚才张书记的发言高度概括了此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今天我的讲话在此主要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梁院长在知晓研讨会的有关消息后,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鼓励中院的学术研究小组也参与其中。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怎么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尤其是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作为政府部门和律师行业的同行们,也是需要我们给予重视的一个课题。前段时间我们在此方面也有过一些探讨,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我们的共同目的都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要在一些方面联手打造更为便捷的平台,是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怎样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尤其是涉诉案件的化解,重点是交赔案件的调解成功,化解矛盾,这不仅需要法官的努力,更需要广大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这也是此次会议的初衷。
    [17:11:09]
  • [陈均副院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协调下,法院开展了很多联动司法的活动,充分的发挥了法院在能动司法方面的积极作用。今天早上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就已经实施的“五位一体”和“三调联动”一站式服务的解读,这是近两年来联动司法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现在已经成为了被广泛认可和肯定玉林的模式,相关的媒体和部门也做了有关的宣传,诸多部门积极参与其中。现在全市有七个交通巡回法庭,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一站式的服务是方便百姓、服务百姓的创新方式。
    [17:12:04]
  • [陈均副院长]:
    作为法院,如何跟律师协会在处置交赔案件中统一认识及联动合作,是我们今天研讨的题目。怎样发挥律所及律师的作用,就交赔案件能否提出一些具体联动措施,让我们的资源共享,共同的使交赔案件更好的化解,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17:12:35]
  • [莫伟庭长]:
    刚才两位领导就今天的研讨会开了一个很好的头,下面请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罗飒副庭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17:12:58]
  • [罗飒副庭长]:
    新的司法解释与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与民三庭日常处理的案件密切相关,我自己在研读以后,主要就该司法解释与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17:13:50]
  • [罗飒副庭长]:
    新的司法解释一共有29条。
    首先第一条是关于主体的问题,明确规定了知道与应当知道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其次是第六条,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改装车和组装车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夺等情况下的车辆责任承担,在以后处理案件中我们期待能有更全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是关于人身伤亡情况下请求赔偿的范围,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精神抚慰金;该司法解释重要的变化,体现在商业险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在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
    第二十三条,目前没有明确的问题是,改装后的追偿权没有明确,交强险的责任范围承担问题,如果涉案车辆由交强险还有商业第三险,又发生改装、使用行者的改变时,该如何处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险。因为交强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安定社会,商业第三险的作用则不同,能否在赔付交强险后,又请求商业第三险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司法解释没有讲到,我个人认为投保人擅自变更还是应该得到支持。
    [17:14:34]
  • [李家庆会长]:
    按照会议的安排,下面大家自由交流。在此,我先提出个人看法:第十八条关于追偿权的问题,请求追偿的基础是违约还是侵权,这是首先应该明晰的问题。追偿的基础如果为违约,在现行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是同时又涉及到侵权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这个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是问题在于,对驾驶人没有不是保险合同主体情况下,只能依据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违约之诉,建议其作为侵权之诉来处理,否则,法院应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予以驳回。
    [17:15:12]
  • [李家庆会长]:
    追偿权的义务人一般为侵权人,也就是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人,在认定谁是侵权人时,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该方面的规定。但是不能作为义务人的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被挂靠人;第二个主体是发生变更之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因为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变更之后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申请变更则该主体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三,关于追偿数额的问题,到底是应该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保险人追偿的数额是多少在此有争议。是按照实际的比例追偿还是全额追偿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情况应该不同的处理,在现在统一的做法之下,根据有关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认为坚持全额追偿。第四,追偿权的范围是限于本金还是包括利息一起,实践中的做法各有不同。我们认为应该以保险金的数额为限,加上利息符合填补损害的原则,请求赔偿利息损失是合理的。另外追偿权与代位权的性质不同,在实践中,该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还有待探讨。
    [17:25:26]
  • [莫伟庭长]:
    按照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的做法,是按照责任的比例来追偿,该做法被最高院予以认可,目前我们也是按照上海二中院的做法来做的。
    [17:45:37]
  • [李天恒副会长]:
    我说一下关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看法。同时起诉是按照比例来确定各得到的赔偿,假如不能同时起诉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很常见。今年我代理过一个案件,事故造成了一死三伤,当时一人起诉以后法院不予宣判,其给出的说法是还需要等其他几位伤者的情况。法院的考虑也是合理的,保险额毕竟是部分赔偿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有问题,假如需要治疗的时间很久,就不利于对部分损害者权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操作,是值得我们考虑的。再比如各受害者起诉的地方不同,不同的法院该如何处理,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需要我们仔细斟酌。
    [17:46:27]
  • [梁开路]:
    在几年前我们就遇到过这种问题,上述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理第一件案件的一审法官必须要通知其他伤者来做个笔录,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如果是实在找不到人,我们的做法是还需要公告。如果一审法官没有注意该问题,我们二审法院会发回重审。
    [17:47:37]
  • [罗飒副庭长]:
    在实践中,也有异地的更复杂的问题,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
    [ 陈均副院长]:
    李律师刚才提出来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涉及到多方不同的主体和利益,这个问题提的很有价值。
    [20:32:37]
  • [李家庆会长]:
    交赔案件涉及多方主体,如果处理不好,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例如现在的信访部门就有部分的交赔案件成为上访的因素,怎样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纠纷,这也是我们创新一站式服务的初衷之一。律师对法律的理解需要加深,同时也需要增强对社会和谐的认识,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角度去处理这些案件,最大的努力调解该类案件,更好地解决纠纷。
    [20:33:08]
  • [ 陈均副院长]:
    据统计,我市巡回法庭一年涉及的交赔案件有2600多件,不仅占用了我们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稳定。有些案件我们可以通过沟通解决,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考量。例如在精神抚慰金方面,我们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玉林周边地区几个街道居民身份主体是农村还是城市,以后统一作为城镇户口判赔。以前我们的出发点是城镇化,现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将开展一些调研工作,与律师行业协会的工作者一起,形成机制并搭建起平台,法律是生硬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存在差距,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中一个要求是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以后的能动司法将会扩大范围,通过司法确认更加广泛的行使,以便使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确定下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性。
    [20:44:40]
  • [邹云副会长]:
    我们的各种做法都是寻求事情简单化,我建议由有关部门出台一个指导意见,将责任分配予以细化,有了这样一个标准才能更好地开展调解,形成统一的标准才能让当事人更好地接受,希望能够采纳。
    [20:45:38]
  • [张盛全副局长]:
    对此次研讨会我非常的支持,希望以后多开这样的促进会。以人为本是儒家的思想,我们国家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制定的东西是情、理、法都会包含其中,除了我国以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有这样的认识和做法,调解解决矛盾的方式在中国无处不在,目前的行业调解也日益完善,调解是实现社会效果的良好方式,调解接受与否是依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因此调解的标准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法律只是最后的选择和保障。律师在社会的地位日益重要,尤其是对当事人思想的影响巨大,律师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参与者之一。
    [20:50:34]
  • [邹云副会长]:
    我代理的交赔案件中,争议主要涉及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理赔标准不同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该方面,我还是有些失望。关于法律规定的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如果在城市,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理赔,但是在实践中的认定,各法院的做法差异比较大,这还涉及到证据的取证问题。这些争议比较大,而且还经常涉及到上诉问题。
    [20:52:04]
  • [李家庆会长]:
    今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是非常成功的,针对性很强,也很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考虑到新的司法解释刚刚开始实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其学习理解,另一方面考虑到交赔案件发生率高,召开这次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的机会,同时此次研讨会立意深远,不仅增强了我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将对我们以后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这是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期许,最后我仅代表与会人员向为研讨会做准备人员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20:55:21]
  • [主持人]:
    莫伟庭长;今天的研讨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1:11:33]
  • 现在让我们一起进入由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玉林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现场。
    [21: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