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14:21:57]
- [主持人]:今天这期直播是顺义法院2013年的第一期网络直播,顺义法院杨镇法庭胡泊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餐馆门前摔伤谁担责”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14:23:13]
- [主持人]:岁末年初,顾客各种消费将会大量增加。近日,顺义法院成功调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原告马女士诉称:2012年6月的一天,她去被告王先生开的餐馆吃饭。吃完饭出来的时候,因为门口的台阶有水,导致她滑倒在地,造成骶骨骨折,她为此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后又休息了一段时间,共花去医疗费三千元,再加上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损失一万六千余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王先生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王先生辩称:饭店已张贴了“小心路滑”的提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故对于马女士的摔伤饭店并没有过错,且被告已经协助马女士去医院看伤,并支付了医疗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
在法庭质证阶段,法庭向双方出示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监控中并没有看到贴有“小心路滑”的提示,却能看到在马女士摔倒的地方有水痕。后双方同意法庭调解,王先生认识到自身的安全保障责任没有做到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王先生赔偿马女士损失共计六千元。[14:23:38] - [主持人]:现在,胡泊法官正在赶往去北京广播电台的路上。[14:24:12]
- [主持人]:现在,胡泊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16:17:50]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庄兵。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胡泊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16:18:17]
- [嘉宾胡泊法官]: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16:18:30]
- [电台主持人]:今天,法院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因餐馆就餐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首先还是请胡泊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16:35:27]
- [嘉宾胡泊法官]:马女士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经常光顾街边的小饭店来解决一日三餐。马女士在走出饭店门口的台阶时,地上有水,有冰。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之后就报警并就医,事后因赔偿的问题起诉至法院。[16:35:42]
- [电台主持人]:马女士要求损失多少钱?[16:36:24]
- [嘉宾胡泊法官]:总计一万六千元。[16:39:33]
- [电台主持人]:一般人来说,自己拍拍土就走了。可摔倒的地方是店外,饭店还应赔偿吗?[16:39:49]
- [嘉宾胡泊法官]:饭店认为,自己已经贴了一个标牌,小心摔倒。其次,认为,没有水和冰。所以不同意赔偿。[16:39:59]
- [电台主持人]:当时一般没有监控或探头吧。[16:40:20]
- [嘉宾胡泊法官]:我们很感谢派出所的同志们。马女士摔倒后,马上报了110,出警过程中,进行了视频录像。我们经原告的申请,调取了现场录像,并当庭播放了。现场可以看出现场有水,没有看到店主所说的警示标志。之前店主态度是很强硬的,出示视频资料后,店主的态度就发生了转变,水认为是雇佣人员不小心撒的,而警示标志则是事后放置的。[16:41:23]
- [电台主持人]:如果没有视频资料的话,一般会怎么处理?[16:41:43]
- [嘉宾胡泊法官]:法律有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摔伤的话,你需要举证予以证明。一些案件中,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会不予支持。这些当事人会认为不公。大家要有保全证据的意识,以免将来出现纠纷。[16:42:01]
- [电台主持人]:如果马女士自己拍摄的视频可以做证据使用吗?[16:42:14]
- [嘉宾胡泊法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的话,通过质证的话,这些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16:42:32]
- [电台主持人]:现在的手机大多有录像功能。看来,如果没有报警或者警察没有到来的情况下,自己也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录像。[16:42:47]
- [嘉宾胡泊法官]:是的。[16:43:12]
- [电台主持人]:那这个纠纷适用什么法条?[16:48:32]
- [嘉宾胡泊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管理者或组织者来承担责任[16:48:46]
- [电台主持人]:这种案件一般都会进行调解的工作。[16:48:59]
- [嘉宾胡泊法官]:对。双方应该说比较熟的,老顾客了。[16:49:09]
- [电台主持人]:脸熟的。[16:49:23]
- [嘉宾胡泊法官]:毕竟在这吃饭这么久了,将来说不定还会继续在这吃饭。经过开庭审理和质证,店主也意识到饭店作为客人用餐的场所,有义务为客人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条件。在客人必经之路上洒水,就是给客人的出行埋下了隐患,在此饭店是存在责任的。只是一个数额的问题。[16:49:40]
- [电台主持人]: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一万六的确蛮多的。[16:49:58]
- [嘉宾胡泊法官]:对。我们得看下赔偿项目。对于医疗费,有医疗票据为依据。对于误工费,由于有当事人的份钱,也有一定的标准。交通费,当事人要求的有一定不合理的成分,存在过高的情况。还要求了精神损失。[16:50:11]
- [嘉宾胡泊法官]:对。我们得看下赔偿项目。对于医疗费,有医疗票据为依据。对于误工费,由于有当事人的份钱,也有一定的标准。交通费,当事人要求的有一定不合理的成分,存在过高的情况。还要求了精神损失。[16:50:19]
- [电台主持人]:好像漫天要价的情况啊。[16:50:27]
- [嘉宾胡泊法官]:精神损失可以说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有原告的心理预期比较高。这得看他的证据材料才行。[16:50:37]
- [电台主持人]:双方应该说对数额有一个拉锯战。最后这个案子怎么解决的?[16:50:55]
- [嘉宾胡泊法官]:对于原告来说,要营养费的,得看是否有医院的医嘱证明。对于交通费,也得看你怎么去的,去了多少次?误工费,是否有医院的误工证明等等。对于被告,毕竟是在你饭店受伤。[16:51:07]
- [电台主持人]:最终怎么解决的?[16:51:28]
- [嘉宾胡泊法官]: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了,赔偿六千元。[16:52:00]
- [电台主持人]:主要是哪些?[16:52:09]
- [嘉宾胡泊法官]:医疗费三千多,还有误工费交通费。其他的要求则过高。[16:52:22]
- [电台主持人]:我想,如果调解的话,比判决应该会好。[16:52:33]
- [嘉宾胡泊法官]:诉讼成本会降低。如果判决可以上诉。还有是否想尽快交钱的问题。我们约定是七天,当事人三天内就将钱交了。[16:52:47]
- [电台主持人]:对于类似的事件,胡法官有什么提示吗?[16:52:56]
- [嘉宾胡泊法官]:商家提供保障人身安全条件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自己的损失,要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如果要求过高,会对审判或者自己的要求造成困扰。[16:53:10]
- [电台主持人]:好的,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杨镇法庭胡泊法官,再见。[16:53:29]
- [嘉宾胡泊法官]: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16:53:4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法庭法官宋万忠。[16:53:59]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6:5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