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在电脑上向被告展示证据

审判员孙妍

审判员孙妍

书记员吕施羽

原告向法庭现场展示订购过程

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关注本次庭
1月17日9时,朝阳法院“称单方删除订单 卓越亚马逊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奇琦,本院即将在三层法庭公开审理“称单方删除订单 卓越亚马逊被诉”一案。
    [08:54:05]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夏先生诉称,2012年9月5日,著名电子商务巨头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在其网站举办“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减500元”的促销活动,夏先生获取了优惠编码后,用该编码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了依波牌、海鸥牌手表共3块。三天后,夏先生陆续收到邮件通知,网站称其购买的三块手表因不能采购到货,无法为夏先生发货,并已取消了夏先生的订单,在夏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有的订单信息全部删除。数日后,夏先生在亚马逊公司的网站上发现,其订购的三块手表仍然在售,只是售价比其购买价格高出许多。
    夏先生认为其与亚马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亚马逊公司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拒绝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亚马逊公司以低价优惠吸引消费者,却在消费者下订单后擅自取消订单,恢复高价,拒绝发货,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订单义务,并赔礼道歉。
    [09:00:15]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庭,书记员进入法庭,庭审工作马上开始。
    [09:00:3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摄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2:22]
  • [审判员]:
    请坐。
    [09:13:1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09:13:38]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4:10]
  • [原告]:
    夏某,197*年出生,男。
    委托代理人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18:47]
  • [被告]:
    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9:09]
  • [审判员]:
    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孙妍独任审理,书记员吕施羽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2、委托代理人。3、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4、提起反诉。5、申请回避。6、提供证据。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09:20:2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20:48]
  • [审判员]:
    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
    [09:25:02]
  • [原告]:
    我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已订购的三块手表(EBOHR依波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06213237;EBOHR依波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06213534;SEA-GULL海鸥摆盘钢带自动机械男表M165S);2、被告负责人当面赔礼道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300元、材料复印费300元。
    [09:26:2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9:4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求。
    1、答辩人在其经营的亚马逊网站公布了使用条件是约束双方的有效规则,双方均应履行。答辩人是知名网站,在网站首页及各个页面均发布使用条件,详列了各自的权利和职责,该使用条件明确规定:如果您在本网站使用购物服务,使用本网站即视为同意该条件等内容。同时,包括夏某在内的所有用户选定产品下订单后,在订单页面显著位置我方明确提示选择使用我方服务即视为同意了我方的隐私声明及使用条件。夏伟选择了使用服务,即视为同意使用条件,双方均应遵守;
    [09:30:44]
  • [被告]:
    2、双方合同并未成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方向夏伟发送的邮件下方的声明显示,只有我方向夏某发送了关于发货确认邮件,双方的买卖合同才成立。根据上述规定,买卖合同须经我方发出发货确认才能成立。本案中仅有夏某的要约,因为没有我方的承诺,合同并未成立。夏某基于该订单要求履行合同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09:36:26]
  • [被告]:
    3、答辩人在用户订购货物的环节中多次告知用户在收到订单确认后答辩人将收到我方的订单确认邮件,但是仅有在收到我方的送货确认通知后双方买卖合同才成立,答辩人在各个环节均作出明示。在夏某确认订单之前我方以明确方式向原告进行提示,我方将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原告订单,但是在我方发送邮件向原告送货后双方合同才成立,原告仅收到一封邮件,证明仅有原告的要约,没有我方的承诺;在夏某收到的订单确认邮件中我方也在此强调这一点。综上,本案中答辩人从未向夏某发出过送货确认邮件,合同没有成立。
    [09:37:26]
  • [被告]:
    4、我方向原告发送的邮件中显示删除缺货产品后不会影响原告享有的优惠,这是订单中存在的格式化设定,但是并不存在答辩人承诺返还现金的依据。这是电脑自动生成的格式语句,用于在多个商品的订单中,如果有某几项产品缺货,其余产品仍能享受优惠,这句话不存在返还现金的意思;夏某在本案中使用了优惠代码购买了手表,夏某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费用。本案中的活动有期限,本活动不存在降价优惠及返现的说明,该优惠代码的活动期限内可以重复使用。该优惠活动是以买卖活动成立为前提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夏某不能享受优惠,也就不能要求返还现金。而且优惠活动时间是有限的。降价优惠合同只能以买卖合同为前提,合同不成立,无法享受优惠。定单取消,优惠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用户对返还金额的主张与常理相悖。
    [09:38:53]
  • [被告]:
    5、我方经营的网站销售海量商品,对于短期内无法采购到的产品答辩人可能采取取消订单的做法,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答辩人与夏某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原告没有交付任何费用, 没有损失,我方不同意诉讼请求。
    [09:42:22]
  • [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下面开始举证质证,举证时当事人需要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质证时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09:42:56]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提交证据。
    [09:43:17]
  • [原告]:
    证据1、夏先生在亚马逊的下完订单后的订单确认邮件(3张),证明在之前夏先生已经向亚马逊网站下了购买3块手表的订单,即2012年9月5日当天,已经构成对合同的承诺,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原告提交的订单被被告擅自删除,故无法提供原始订单了。
    证据2、亚马逊给夏先生发送的致歉邮件(2012年9月8日1份、9月9日2份),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原告已经支付相关货款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以缺货为由取消原告订单,已构成违约行为。
    证据3、2012年9月11日海鸥及依波牌手表缺货取消通知,证明被告以缺货为由取消订单,拒绝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即便无法履行合同,在邮件中被告承诺虽然缺货,但原告愿意购买被告的手表,被告也有手表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可以以之前的优惠价格购买手表。
    [09:45:09]
  • [原告]:
    证据4、11月15日亚马逊网站页面截图3份,证明在11月15日我方购买的3块表仍然在销售,只是价格略微上升。并且显示了当天显示有货,在北京市是可以当天送达,晚间送货上门。由于被告有货,该页面显示也可以加入购物车,证明被告货源充足,缺货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以缺货为由取消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邮件,对手表处于有货的状况,应该按照优惠合同履行交付手表的义务。
    证据5、12月11日海鸥手表销售页面截图,证明无货状态无法加入购物车,仅能加入心愿单,是无法下单的。
    [09:47:45]
  • [原告]:
    证据6、海鸥手表销售页面截图,本截图不是本案涉及的手表,但是网页会显示库存中仅剩3件。但是我下订单时没有该提示,证明货源应是充足的,被告是可以控制库存的。被告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证据7、2012年9月18日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都没有发货,被告同样向其他的消费者作出过承诺。被告在此时间内向其他消费者承诺可以履行合同消费手表;
    证据8、聊天记录,被告客服在聊天记录中承认向所有消费者,都没有发货的事实,被告在优惠的情况下订货的同时,均为发货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09:48:3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
    [09:53:26]
  • [审判员]:
    相应的网站截图能否当庭演示?
    [ 原告]:
    可以(当庭演示)
    [09:54:14]
  • [审判员]:
    被告就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4:27]
  • [被告]: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相关主张,因为被告已经明确提示邮件只是确认收到订单,只有我们发出确认发货的情况下,双方订单才成立。而且我们已经提示商品在缺货状态;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由于商品缺货,被告无法在段时间内采购,所以采取了删除订单的处理,是符合相关的交易习惯的;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9月的截图真实性不认可,11月15日的截图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亚马逊网站上产品的销售是有库存才能采购,还有就是供应商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提供商品,我方仍然可以采购到。故无货的情况下也可以销售。
    [09:55:54]
  • [审判员]:
    有一块手表显示是下货的,为什么被取消了?
    [ 被告]:
    是因为网站上显示的有货,但实际上已经没有货了。
    [09:56:21]
  • [被告]:
    证据6是否下订单是根据商品的实际状态来决定,所以与本案无关。
    [ 审判员]:
    被告网站的操作系统与库存的数量有关联吗?
    [ 被告]:
    在设置上可以设置为有关联,但是根据商品的类型选择不同的设置方式。在我们的网站上不是每一件货物都库存的。
    [09:58:30]
  • [被告]:
    证据7、8需要回去核实。
    [09:58:50]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09:59:11]
  • [被告]:
    证据1、使用条件,是在亚马逊网站每一个页面下方均有显示,点击进去即可看见。第一段黑体字标出应仔细阅读该使用条件。提示用户使用本网站即同意使用本条件。我方也做出明确说明,只有当送货确认的邮件发出后合同才成立。该证据已经明确了双方使用网站的使用规则,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我方发出送货通知。
    [09:59:49]
  • [被告]:
    证据2、订单确认页面样式,在第一行字显示选择商品和服务即接受隐私声明和条件,我方已经提示用户要接受使用条件。订单下方有一个声明,当您电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您将收到订单确认邮件;我方向您发出送货通知后双方合同才成立。我方已经尽到提示义务。
    [10:00:12]
  • [被告]:
    证据3、送货通知邮件样式,证明只有我方发出该通知合同才成立。
    证据4、促销活动介绍,证明该活动的时间、优惠形式等,我方将优惠活动告知了消费者。优惠券可以反复使用,但不可以返还现金。
    [10:00:33]
  • [被告]:
    证据5、裁定书,证明其他法院对网站上使用条件、订单声明等内容的性质认定。
    证据6、被告后台操作的页面,经过核实促销活动是2012年8月27日开始的,举证完毕。
    [10:01:05]
  • [审判员]:
    原告就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05:59]
  • [原告]:
    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原告是卓越的用户,当时的网站页面并没有被告所说的使用条件。被告提供的使用条件可能是卓越被被告收购后才出现的。被告说的使用条件是被告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对合同缔结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解释时,被告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中涉及到使用条件位置是及其隐蔽的,一般消费者是不会注意到。
    [10:06:45]
  • [审判员]:
    被告,提示在什么位置上有提示?
    [ 被告]:
    网页的下部有提示。
    [ 审判员]:
    有加粗吗?
    [ 被告]:
    没有,就是有个提示栏。
    [10:07:2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订单不是原告发送的。在被告给原告回复检查订单时,并没有被告所说的发货后订单合同成立的事实。被告存在故意销毁对其不利证据的嫌疑。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单方说明,即使发生的说明也不存在法律效率。如果说明生效,必须经过原告认可。
    [10:08:55]
  • [原告]: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优惠合同的起止日期是从9月5日开始,并不是被告所说的8月27日。
    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而且证据5是法院为了管辖问题使用的条款,并没有确认合同缔结条款的效力。
    对证据6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认可,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质证完毕。
    [10:10:03]
  • [审判员]:
    法庭核实几个问题。优惠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 原告]:
    2012年9月5日被告在其网站举办的名表新品折上减500元的活动。先取得优惠券,分别定了3个订单,并在下订单时,分别使用了3张优惠券,完成了合同订立。
    [ 被告]:
    被告专门为本次活动拟的说明,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我方向法庭提交,不作为证据提交。活动目的是为处理库存周转,促销活动中涉及三组商品,商品可以在优惠价格上分别优惠100、300、500元。是根据库存的情况,被告要求供应商按照相关标准来配货,商品都是高值类的。除了特别畅销的商品,为了防止库存的积压,是根据库存配货的。
    [10:16:59]
  • [审判员]:
    活动优惠的时间?
    [ 原告]:
    9月5日到9月14日,我9月5日在网站上看到的。
    [ 被告]:
    8月27日,在我刚才提交的说明有记载。
    [10:17:37]
  • [审判员]:
    被告优惠活动是被告自己的优惠吗?
    [ 被告]:
    是。
    [ 审判员]:
    所有的货品都是被告自有的产品吗?
    [ 被告]:
    我们自己采购、发货。
    [ 审判员]:
    优惠活动的优惠力度由谁承担?
    [ 被告]:
    由我们自行承担,不涉及供应商承担。
    [10:18:48]
  • [审判员]:
    优惠的商品在网站上有具体的商品名称、信息、优惠商品数量的限制吗?
    [ 被告]:
    有库存和与供应商的配货。
    [ 审判员]:
    下订单时,网站是否向原告明释过数量是库存不足、紧张的?
    [ 原告]:
    没有。
    [ 被告]:
    这三块表在设置上没有设置联系库存状态。因为这块表销售一直不太好。
    [10:25:02]
  • [审判员]:
    仅涉案的三块表没有涉及吗?
    [ 被告]:
    这个不清楚。
    [ 审判员]:
    在同类的产品为什么有的涉及设置库存,有的不涉及?
    [ 被告]:
    因为有的供应商可以供货。
    [10:32:22]
  • [审判员]:
    没有向原告发货的原因?
    [ 被告]:
    产品销售完毕,而且在短时间内无法到货
    [ 审判员]:
    为什么采购不到?
    [ 被告]:
    因为是滞销的产品,供应商关于此产品就很少。
    [ 审判员]:
    关于本案涉及的三块手表,当时下订单时网站自有库的库存是否有证据证明?
    [ 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
    [10:33:53]
  • [审判员]:
    订购的三块手表,被告是什么时间有采购到的?
    [ 被告]:
    11月。
    [ 审判员]:
    关于11月采购到的手表,而且采购的数量极少,有证据证明吗?
    [ 被告]:
    庭后提交。
    [ 审判员]:
    是和原告承诺过,如果采购到相关的货品还可以出售。
    [ 被告]:
    没有。
    [10:35:07]
  • [审判员]:
    三块手表在什么时候上架销售的?
    [ 被告]:
    11月上架,1000多一块。
    [ 审判员]:
    下订单时,三块表优惠、扣减后的购买价格?
    [ 原告]:
    三块表一共花396元。
    [10:36:08]
  • [审判员]:
    消费者在网站正常订货,被告也有库存的情况下是如何运行?
    [ 原告]:
    我可以当庭演示,另外补充一点,库存是和网站显示的内容是关联的。我方证据4可以证明,因为证据4库存处显示的是现在有货的状态。被告的网站每个产品只有到货物极少的情况下才显示数字,如果库存充足就会显示有货的状态。(原告向法庭现场展示订购过程)
    [10:39:09]
  • [审判员]:
    使用条件在哪有显示?
    [ 原告]:
    任何一个界面的右下方。
    [ 被告]:
    确认。
    [10:41:0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我方证据2中记载了删除商品后不影响已经享有的优惠,如果我方没有取消货物,在有货的情况下是可以交易的。
    [ 被告]:
    邮件是自动生成的,是针对多个商品的共同下订单的情况下,对其他商品的优惠不会取消。不是某一个商品。
    [ 审判员]:
    原告在被告购买3块手表,是为了优惠还是看上了3块手表?
    [ 原告]:
    这个两个因素都存在,但更重要的是看中了手表。
    [10:44:1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10:45:23]
  • [原告]: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有争议的,法院在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公布了三块手表的具体信息,符合要约的具体特征,被告作为专业电商网站,就是为了销售该商品。被告在其网站发布信息的行为,原告应视为被告在出售该商品,且希望和不特定的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原告完成点击购买是对要约的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予以履行,在原告提交订单的同时,被告网站均显示为处于有货状态,该理由不能成立。
    [10:48:53]
  • [原告]:
    2、被告在其网站隐蔽位置的使用条件是被告单方制定的,消费者对该使用条款没有协商谈判的条件。对于条款数量格式条款,法律要求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进行提示和说明。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做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我们认为该格式条款的内容违背了对合同成立条件的认知。因有送货方式、数量,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在订单时已经购买了公布的商品。但被告的格式条款是对下订单时和合同成立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认为必须由被告发出送货通知时,合同才成立。这免除了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即便该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其内容也应属于无效条款,原告提供订单的行为对要约的承诺,即便被告说在检查订单的时候内容中含有被告所说的特别声明,但如果声明发生法律效率也应当是在原告注册成为被告用户时予以提醒。
    [10:52:31]
  • [原告]:
    3、本案的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履行。不仅优惠券的形式如何,都是被告促销的一种手段,消费者在被告处拿到优惠券代码的时间,就应该是享有合法权益的时间。原告用优惠券支付货款的行为被告是确认的。我们认为用优惠券的行为属于付款的行为。在被告能够控制库存和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又以缺货为由取消订货属于宣传欺诈的行为。
    [10:53:52]
  • [原告]: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8:15]
  • [被告]:
    1、原告混同了网络销售和一般的销售行为,在普通的销售中,商品是唯一的,一对一的销售,而在网络上并不是这样交易的。根据电子商务领域交易的实践,网站上的交易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如果要约,那么网站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也是不可实现的交易。
    [10:58:53]
  • [被告]:
    2、关于合同缔结的条款是否明释原告,我方证据已经证明。在用户确认页面的下部明释用户,下订单时会发送邮件,但只有发货订单发出后才能确定要约成立。被告的使用条件是双方有效的使用规则。
    [11:01:04]
  • [被告]:
    3、在发生民事行为时,交易双方应诚实信用。在本案中,被告充分告知了使用条件,用户有能力知晓权利和义务。原告使用相关的优惠券也受使用条件的约束。被告已经做到了公平公正,不存在欺诈行为。综上,本案的合同并未依法订立,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11:02: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能否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 原告]:
    没有调解意见。
    [ 被告]:
    没有调解意见。
    [11:04:28]
  • [审判员]:
    调解工作庭下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5:03]
  • [审判员]:
    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敲法槌)
    [11:14: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员退庭。
    [11:15: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刘娜等同志的热情指导,感谢朝阳区人民法院现场参与直播的苏欣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19:5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此次关注直播的网友参考。
    [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