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19:57:19]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分析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合并处理问题。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19:58:13]
- [主持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之一是诉讼程序过于繁复,受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需要先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再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另案起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讼成本较高。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对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依据、赔偿范围的认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诉讼程序和适用范围的问题都做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特别是第16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交强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公司、侵权人的顺序确定赔偿责任”和第25条规定的“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是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一次性诉讼纠纷解决的具体表现,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顺义法院民三庭作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专业审判庭,近日成功调解解决了该院首例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9:58:34]
- [主持人]:现在,商兴加庭长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20:00:27]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故事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李雷。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20:15:11]
- [商兴加庭长]: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20:15:52]
- [电台主持人]:今天,商庭长将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分析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合并处理问题。[20:16:12]
- [电台主持人]:2012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主要变化是什么?[20:31:22]
- [商兴加庭长]:该解释对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依据、赔偿范围的认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诉讼程序和适用范围的问题都做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20:32:10]
- [商兴加庭长]:一、赔偿义务主体确认方面: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相应的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连带责任);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确定(连带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20:32:33]
- [商兴加庭长]:二、明确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不大,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其中最大、最常见的是车辆贬值损失。经营车辆的停运损失比如说包括出租车费用的份儿钱。非营运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比如包括修车期间的交通费。[20:32:40]
- [电台主持人]:如果车辆修理需要去海外采购零件,造成车辆修理时间过长,这时原告损失如何确定?[20:33:18]
- [商兴加庭长]:主要根据个案情况,个案分析,是否应将去海外采购零件的损失加在被告损失也得综合考虑。[20:33:54]
- [电台主持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支持?[20:34:12]
- [商兴加庭长]: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答记者问的讲话中,对于该类案件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20:34:28]
- [电台主持人]:那除了以上变化,还有什么其他变化呢?[20:35:03]
- [商兴加庭长]:明确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几种情况下,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是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突出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20:35:21]
- [电台主持人]:那么之前对于该类案件如何规定的呢?[20:35:46]
- [商兴加庭长]:之前对于该类案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其余费用保险公司不需要垫付。[20:36:02]
- [电台主持人]:如果机动车没上交强险如何处理呢?[20:36:21]
- [商兴加庭长]:在不上交强险的情况下,由投保义务人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所有人有过错时需承担责任,本解释明确规定了过错的情形,此前在侵权法中未明确规定。挂靠车辆明确规定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36:44]
- [电台主持人]:下面由商庭长为我们介绍一下该解释还有哪些变化?[20:42:51]
- [商兴加庭长]:还有一个变化我认为是最大的变化,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商业三者险。具体来讲,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属于民事赔偿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审理。北京法院的审理模式是,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侵权方作为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作为被告。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侵权法按照规定赔偿,是不处理商业三者险的。商业三者险由投保人自行办理理赔。投保人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属于保险合同纠纷,由商事审判庭审理。但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上有交强险和商业性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受诉法院共同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应予准许。[20:43:11]
- [商兴加庭长]:顺义法院民三庭作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专业审判庭,近日就成功调解解决了该院首例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43:57]
- [电台主持人]:那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案情吗?[20:44:40]
- [商兴加庭长]:2012年8月21日6时许,北京市顺义区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牛某驾驶的李某小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经修理,花费修理费25000余元。李某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贬值损失、施救费600元,共计34 500余元。
按照以往的作法,如果仅处理交强险,依照规定,交强险项下有医疗费用赔偿项下(一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项下(11万)、财产损失赔偿项下(2000元),保险公司仅赔偿2000元,其余部分应由张某赔偿。
由于张某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车辆托运费、施救费,共计26 390余元,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30元。
通过处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减少诉讼成本,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20:45:15] - [电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这样处理?[20:48:11]
- [商兴加庭长]:因为便民利民,所以当事人还是比较愿意这样处理,但给法院带来了新的挑战,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大,而且审理传统民事案件的法官需要审理商事保险合同,给法官带来了新的挑战。[20:48:26]
- [电台主持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纠纷发生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20:49:27]
- [商兴加庭长]:司法解释对其本身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即在未判决生效的案件均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20:50:24]
- [电台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再见。[20:51:25]
- [商兴加庭长]: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20:52:0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婷。[20:52:12]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20:5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