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会场全景

石金平副院长

张钢成主任

立案庭武会珍庭长

民四庭赵晨庭长

劳动争议庭李盛荣庭长

研究室李东民副主任

与会专家学者

王亚新教授

戴建志

冯文生

李莉

网络直播现场

会场全景
1月30日14:30,海淀法院举办2013年第一期丹棱丛谈:“聚焦小额诉讼程序”座谈活动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16: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周元卿。
    [14:32:52]
  •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为大家现场直播海淀法院“丹棱丛谈――聚焦小额诉讼程序”座谈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33:04]
  • [主持人]:
    日前,海淀法院已审结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案”,但对全面推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尚存在“理论和实务对接”上的困惑和难题,海淀法院研究室举办“丹棱丛谈”,以“聚焦小额诉讼程序”为主题,邀请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与海淀法院从事小额诉讼审理的法官,围绕小额诉讼程序理论和实务热点问题进行座谈研讨。
    [14:33:16]
  • [主持人]:
    座谈会正式开始,海淀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金平介绍与会领导和嘉宾。
    [14:33:53]
  • [石金平副院长]:
    我代表院党组欢迎各位专家的到来,感谢各位专家年底忙碌中抽出时间参加我院“聚焦小额诉讼程序”座谈会。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参加会议的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冯文生处长、《人民司法》杂志社高级编辑戴建志老师、《人民法院报》理论版李莉编辑;我院参加座谈的人员有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张钢成、立案庭武会珍庭长、民四庭赵晨庭长、劳动争议庭庭长李盛荣、研究室负责人李东民主任、新闻办杨德嘉副主任、民四庭陈建波法官、研究室杨晓玲法官、研究室吴扬传法官。
    [14:37:36]
  • [石金平副院长]:
    我们今天召开“聚焦小额诉讼程序”为主题的座谈会主要是深入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与实务上的疑难问题。我院日前已审结新民诉法实施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案”,但对全面推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尚存在“理论和实务对接”上的困惑和难题,今天有幸邀请到对小额诉讼程序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座谈,希望能得到各位专家的指导。 下面先请我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张钢成简要介绍我院小额诉讼进展情况。
    [14:38:25]
  • [张钢成主任]:
    为妥善推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去年11月开始,我院就逐步收集北京和外地试点推行小额速裁程序法院经验材料和最高院、北京市高院相关文件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后,制定了本院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在全院相关业务庭室征求了意见,对全部意见进行了梳理,修改后上报党组会讨论。
    [14:40:13]
  • [张钢成主任]:
    党组会决定暂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个文件规定精神办理,这两个文件今天已发给与会各位专家学者,本院按照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推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由石院长牵头,与宋鱼水院长和我第一时间组织民口、商口、立案等部门庭长召开小额诉讼工作紧急会商会议,研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比如,是否重新编立案号、立案与工作衔接、判决和裁判文书、程序转化、司法统计等,形成《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也已发给大家了。该纪要已经鲁为院长批示后下发相关庭室遵照执行,院党组还决定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基本素材,在现有《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完善我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合适时机再上党组会和审委会讨论。
    [14:41:12]
  • [张钢成主任]:
    今年第一季度末,立案庭、民口、商口各庭室上报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数、当事人异议案件数(比例)以及审查异议后不予支持的案件数(比例)、实际适用数、转换程序的案件数、案件结案方式等统计分析数据,一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上报研究室,研究室做专门调研、汇总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我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并形成工作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目前,我院已经审理了北京市小额诉讼第一案,下面会有民四庭庭长赵晨给大家作介绍。立案庭也将向各位专家汇报我院小额诉讼受理的相关情况。也希望今天的座谈能得到各位专家对海淀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指导。
    [14:42:11]
  • [石金平副院长]:
    张主任对整体情况做了简要介绍,下面请我院立案庭武会珍庭长介绍我院小额诉讼立案情况。
    [14:43:05]
  • [武会珍庭长]:
    自从去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来,我庭就高度重视小额诉讼的相关工作,多次召开庭务会,组织学习市高院下发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的参考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小额诉讼立案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评估。可以说,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我庭就做好了适用小额诉讼立案程序的准备工作。
    [14:43:37]
  • [武会珍庭长]:
    今年1月8日,我院由石金平院长牵头,宋鱼水副院长、张钢成主任参加,组织立案、民口、商口、审判管理部门和技术保障部门的相关庭室负责同志召开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的工作会,会上对小额诉讼立案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案号的适用、立案与审判工作的衔接及司法统计等问题确立了统一的操作规范。1月9日,我庭按上述工作会议精神,正式启动了小额诉讼立案程序,对经审查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向起诉人发放《小额诉讼须知》,并通过依法行使法官释明权的方式,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审理程序、举证期限、申请再审及异议权利等事项对起诉人进行释明。同时鉴于小额诉讼案件审限短的特点,要求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做好与审判庭的沟通协调及案卷交接工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此外,我庭还积极开展与兄弟庭室的交流活动,与劳动争议庭共同研讨,制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试行办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4:45:58]
  • [武会珍庭长]:
    截至1月30日,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66件,包括民事案件58件(租赁合同纠纷7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件、抚养费纠纷2件、供热合同纠纷6件、劳动争议纠纷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8件);商事案件8件(民间借贷纠纷4件,买卖合同纠纷4件),占此期间全部收案数量的2.7%。从起诉人的反馈来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普遍表示欢迎,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短,程序便捷,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14:46:54]
  • [武会珍庭长]:
    经过20余天的工作,我庭在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的衔接问题。根据我院确定的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庭对部分民、商事案件适用诉前审查程序,经向被起诉人送达诉讼材料并进行询问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才决定受理。而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则要求窗口接待法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即决定立案,并为起诉人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这就对窗口接待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案件性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庭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经验,提升窗口法官业务水平,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严格适用相关规定,依法立案。
    [14:48:44]
  • [武会珍庭长]:
    其次,是在立案阶段如何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直接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就此问题,我庭要求立案法官在形式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加大审查力度,在详细询问起诉人有关情况的同时,认真审核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的完备程度。尤其是针对合同类纠纷,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要能够初步证明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也要有较为明确的记载。然而,形式审查的广度和深度毕竟远不如实质审查,如何对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准确的判断,仍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4:50:04]
  • [武会珍庭长]:
    再次,是关于一些特殊类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是否适当的问题。市高院在《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的参考意见》中,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庭发现,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虽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但考虑到对之后审判工作的影响,我庭认为仍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呈现成批大量的特点,如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则会对审判庭的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又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与被起诉人取得联系并适用常规方式进行送达,一旦我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受理,则审判庭就会因适用公告送达而变更适用程序,产生大量本可避免的事务性工作。对此,我庭要求立案法官不仅要重视对书面材料的审阅,更要在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上下足功夫,不断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质量。以上就是我庭开展小额诉讼立案工作情况的一些简单介绍,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
    [14:52:12]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请民四庭庭长赵晨介绍小额诉讼第一案审理情况。
    [14:52:49]
  • [赵晨庭长]:
    这是一起借贷纠纷,原告刘女士,被告鄂先生。因为小孩读书,鄂先生向刘女士借款一万元并签下借据,但是还款时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刘女士在1月10日的时候将借款人鄂先生告上法庭。因为立案的时候新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施行,我们就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这个案件。
    [14:55:47]
  • [赵晨庭长]:
    后来承办法官陈建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也同意适用小额诉讼。从递交诉状到开庭只花了不到十天时间,全部庭审20分钟内结束,双方当庭领到生效判决书。拖了一年半的纠纷很快得到解决,主审法官陈建波法官当庭宣判。我们真正做到了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当庭就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此次庭审是北京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实现当庭宣判、当庭制作和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第一案。
    [14:57:47]
  • [赵晨庭长]:
    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我们庭专门组建了专业的审判组,制定实施细则和告知书,向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真正实现方便群众,凸显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另外,考虑到被告人生活状况确实比较困难,所以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采取了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方式,努力实现小额速裁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14:59:58]
  • [赵晨庭长]:
    不知道是不是新法出台后大家给予了关注,今年小额的诉讼纠纷收案已经近100件,去年的总数才只有300余件。但这些案件是否均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审查。此外,我们认为的小额速裁程序只是对简易程序的一个特别规定,我们现在对小额速裁对实务操作和理解上还是有一些问题要向各位专家请教。
    [15:03:54]
  • [石金平副院长]:
    这个案子当时收案后发现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而且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没有成功,然后当事人也都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时就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件。我们还要继续讨论小额诉讼是否具有完备的适用程序。下面请我们劳动争议庭庭长李盛荣庭长给大家介绍一下小额诉讼的情况。
    [15:07:42]
  • [李盛荣庭长]: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在起诉前,需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断小额诉讼案件的判断标准。为了方便立案庭判断,我院出台了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的审理办法,除事实清楚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外,对几类特殊案件进行了排除,如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互诉案件,追加被告、第三人,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我们认为争议比较大,所以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5:13:17]
  • [李盛荣庭长]:
    我介绍一下现状,今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目前已收案1500件,但小额诉讼只有3件,且被告人为同一家公司。
    [15:15:32]
  • [石金平副院长]:
    可能之前想得比较简单,现在发现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目前社会很关注,下面请研究室李东民副主任介绍小额诉讼第一案宣传情况。
    [15:17:19]
  • [李东民副主任]:
    1月15日上午,我院依法审理了北京市首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近二十家媒体到场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华社、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五家中央媒体进行了报道,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日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十余家省市级媒体进行了报道。其中,《北京晚报》以《小额速裁案 上午审立结》为题进行了整版报道。
    [15:18:18]
  • [李东民副主任]:
    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大多数媒体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不到半小时即结案作为标题,对案件审理的方便快捷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当事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了对法院快立、快调、快审、快判的高度认可。
    [15:18:38]
  • [李东民副主任]:
    在对小额诉讼程序表示欢迎的同时,媒体也对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关注: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2、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3、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结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及如何申请再审;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所占比例;5、小额诉讼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6、不发达地区,小额诉讼案件数量多与司法水平较低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希望以海淀法院审理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各位专家学者能给出意见。
    [15:22:20]
  • [石金平副院长]:
    下面,我们进入今天的主题,聚焦小额诉讼程序的焦点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2013年全面推行小额诉讼程序,这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产生了积极意义,但也可能对二审终审制、纠纷解决机制等诸多问题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是我们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先都提出来,请各位专家一并回答。
    [15:24:12]
  • [石金平副院长]:
    第一个问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如何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立案庭通过“形式审查”是否能准确判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多大比例合适?第二个问题:2012年最高院试点推行“小额速裁程序”时,是法院依职权确定和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相结合的形式。2013年推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是否适用,一旦出现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如何处理?第三个问题: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问题。什么时候可以转换程序?什么情况下不能转换程序?转换程序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15:28:04]
  • [石金平副院长]:
    4、小额诉讼庭审和裁判文书等程序简化到什么程度?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5、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审查,由法官当庭裁决还是有其他庭室审查?6、小额诉讼的复议和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赋予小额速裁案件当事人复议的权利,本意是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再审问题如何解决?7、小额诉讼与调解、信访的关系。一审终审是否会影响调解、如何避免引发信访问题?8、小额诉讼的评估和指标测评,小额诉讼的适用效果的预估以及法院内部管理、诉讼费用收取与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等问题。
    [15:35:59]
  • [王亚新]: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认定标准,很重要的一点,立案庭只能收到起诉书,对案件背后情况不了解,不敢轻易下结论。公告送达是否一律不适用,我认为也不应该。送达难是突出的问题,如果争议的数额很小,我认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最高院近几年推行的小额速裁,真正的无争议的占到30%的比例,完全可以一审终审。如果不能提供被告地址,将来都可以慢慢解决。现在,只要立案庭对双方情况有初步了解,可以做出判断。但如果不能有所了解,只需要形式上符合,立案庭也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再交由审判庭审查。我认为劳动争议纠纷、人身伤害、知识产权等纠纷不应适用,但是收案数量很大,还是应该提高适用的比例。一开始要施行总量控制,现在就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争议不大”如何解释?高院规定,必须书面方式回应。异议不是诉讼法上法定的权利,异议的提出很重要,但是只是参考。如果立案庭判断,就必须在立案阶段提出异议;单方提还是双方提,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审判庭决定,也要做好细节上的规范。这个问题只有认识上清楚以后,才能与选择适用相结合。异议、选择、转换必须一并考虑,逐步细化操作细则。标的小、人际关系简单的,调解和判决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不到一定阶段不好判断。公告送达的案件,原则上最好不适用。小额诉讼的范围可以扩大,但转换一定要慎重。
    [15:59:00]
  • [戴建志]:
    我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就是独立的程序,不应归属于简易程序。将小额诉讼显著的特点给予大力宣传,如一审终审等。法律给增设了一项工具,关键是如何运用。主要的方面:一是合法,它属于诉讼法的一项,必须符合法律的各项原则。二是自愿,特别重要,首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告知相关权利,听取当事人选择;程序转换时也要听取当事人意见。必须尊重当事人选择。三是简便,如果案件不符合适用条件,就及时转换程序;四是灵活性,法官需依法裁量。如果把握这四个方面,其他问题就好解决一些。
    [16:05:26]
  • [冯文生]:
    各位的问题和意见都很深入。我对这个问题一直很关注,我觉得对于162条的理解,究竟属于对当事人上诉权的限制,还是独立成系。如果作为独立成系说,就非常复杂,涉及派出法庭与机关的关系,涉及审判管理的关系。关于适用条件,162条沿用157条,四个语词很不清楚,忠实执行民诉法,就要弄清楚四个词的意思。严格适用该条件,是否争议还会发生,还能产生诉讼。如何找到实质标准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事实清楚,当事人争点的问题,争点所涉及的标的高低、价值判断,仅作案件类型的分析太过浅层。“事实清楚”应理解为事实争点清楚,如第一案涉及的履行能力问题,这才是该案的争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联系到为什么实行一审终审。应该从国家实施法律的角度考虑,从案件的社会意义上考虑。“争议不大”理解为标的额很小。总之,就是看争点多少的问题,这样思考就比较清晰。关于管辖异议的问题,严格把握“事实清楚”,提出管辖异议属于事实不清楚,所以不应适用小额程序。在效率和公正之间,选择效率,当然也便利法院,便利当事人。
    [16:18:24]
  • [李莉]:
    小额诉讼程序今年开始施行,早在2011年4月,最高院就开始试点施行,现在各地法院又出台实施细则。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功能是定纷止争,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争议,还是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程序应该是多元的,审级制度也应该根据案件情况做出区分。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导致案件井喷,对于并不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愿意放弃部分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考虑问题因立足程序特殊点,诉讼法规定了几项标准,在判决中比较容易实现。必须严格掌握案件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尽可能保障知情权等各项权利。小额诉讼机制需要与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相衔接,设置前置调解程序,加强宣传,引导更多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程序。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以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
    [16:24:27]
  • [王亚新]:
    刚才提到的3件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能适用小额诉讼审结?
    [ 李盛荣]:
    正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可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结。
    [16:26:00]
  • [王亚新]:
    现在的状况来看,立案庭的作用很大。送达1万余件,调解3000多件。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做出判决后不再上诉。立案庭的基础很好,需要逐步积累。送达之后再判断,就比较容易了。要做两个筛选,一是数额,另一个就是小额诉讼程序是属于简易程序,并不是独立的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前面能做稳妥的把关,后面就比较简单。如果准备受理,再设置期限,由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但只是一个意见,并不能起决定作用。我认为在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案件纠纷应该适用调解,调解结案在小额诉讼程序也应占较大比例。第二个问题要考虑程序简化的程度。如管辖权异议、鉴定、公告送达等,一定要慎重,原则上把握一下就可以。程序简化如当事人没有特别要求,法官可以自主裁量,如庭审记录是否考虑不用全程都有,可以录音录像,如判决书,也要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在笔录上先做记录。简化的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二是庭审的方式,三是判决书,四是执行的问题,越是小额,越花成本,这个一定要重视。将来要考虑让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找人等。得未雨绸缪,设立相应的机制,尽可能兑现率高些。
    [16:39:52]
  • [王亚新]:
    还有两个小问题,一个是适用范围,如物业纠纷,这类案件往往有示范作用。第二个内部管理与案件个数有关,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还是一个法官审理,应该合并审理。这些个案如果都一审终审,看起来很简单,但如果一个出现问题,全部都会出问题。从这两点来看,一定要谨慎。串案如果调解可能较大,一开始就要谨慎,以后再逐渐放开,考虑能否分开都按小额诉讼审理。第二个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身份问题,而且是仲裁阶段并没有解决,那争议不会小。但现在看,一裁二审原来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一裁一审能成为一个亮点,那应该大胆尝试。
    [16:45:38]
  • [戴建志]:
    我认为还是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不应过于提倡调解。应处理好两个关系,当事人选择和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关系。既然当事人选择了,那就得按照规定处理,当判则判。还有就是程序转换问题,如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那法官就应依职权即时做出转换。审执分离,在立案的时候就要考虑执行的问题,该制度是在原有制度的继续,应注意好衔接问题。涉及法律具体规定的,主要是运用的问题。还是重申我刚才提出的四个标准:合法、自愿、简便、灵活。
    [16:52:15]
  • [赵晨庭长]:
    我们觉得还是应该的立案的时候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庭先行送达起诉书,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管辖异议,那在审理中就不存在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一旦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小额诉讼,那就意味着必须放弃某些权利。
    [16:54:39]
  • [王亚新]:
    小额诉讼不仅是减负,还是一种特殊的框架,很多法律问题可以放在这个框架内解决。
    [16:57:45]
  • [石金平]:
    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取向,是节约司法资源?小额与简易程序的价值是否有重合?现在都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小额诉讼是否允许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事实清楚的判断针对的是原告的起诉,那判决驳回是否意味着事实不清楚,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
    [16:59:55]
  • [王亚新]:
    从理论上讲,小额诉讼不能转换为简易程序,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小额程序尽管一审终审,但所有的程序权利都在。小额程序是作为简易程序的一部分而言的,与一审终审不矛盾,还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17:04:54]
  • [王亚新]:
    海淀法院之所以出经验,就是善于总结和包装。今后针对这项制度,还是应该不断调研和宣传。
    [17:09:02]
  • [石金平]:
    在座有很多的报刊的专家,对于小额诉讼的宣传,应该如何进一步做好。
    [17:09:38]
  • [冯文生]:
    法院的职能定位问题,涉及法院内部管理。立审分离及法庭与法院的关系问题需结合起来考虑,才能考虑的更加全面。 对于宣传,要引导社会认同,争取当事人的支持。
    [17:15:01]
  • [陈建波]:
    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确实有示范作用,现在的八个小额诉讼案件,第一个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后面三个案件均是以调解结案,确实能促进调解。
    [17:17:21]
  • [石金平]:
    鉴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探讨就到这里,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到来,我们受益颇多,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来对这个问题开展调研。
    [17:24: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座谈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7:24:31]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7:24:42]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周末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
    [17:24:53]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7: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