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16:38:25]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副庭长牛佳雯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高速路上轮胎爆胎 女儿被甩车外致死”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16:39:35]
- [主持人]:私家车主日益增多,因车辆引起的纠纷大量增加。近日,顺义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因车辆轮胎在高速路上爆炸,造成人员死亡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先生、李女士诉称:他们二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11日,王先生驾驶某品牌轿车载乘10岁的独生女在大厂高速公路上行使时,因右后轮胎爆胎,方向失控,撞击左侧中央护栏后,其女儿被甩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支队调查,事故的原因系“右后轮爆胎”,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王先生及乘车人均无事故责任。现他们夫妻二人向轮胎生产商、轮胎销售商及汽车生产商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三被告均辩称:轮胎系经检验的合格产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原告车辆使用9年多未进行保养,对轮胎爆炸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质证阶段,王先生申请对轮胎爆炸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因轮胎保存不完整,胎表皮缺失,鉴定机构未能对爆胎原因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后双方同意法庭调解,在双方认可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产品存在问题的前提下,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16:39:48] - [主持人]:现在,牛佳雯副庭长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16:40:12]
- [电台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律调解室》栏目,我是主持人庄兵。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副庭长牛佳雯,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16:41:42]
- [嘉宾牛佳雯]: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16:41:58]
- [电台主持人]:今天牛佳雯法官将为我们讲解一起因轮胎爆胎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首先还是请牛法官为我们先介绍一下这个案情。[16:43:24]
- [嘉宾牛佳雯]:这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王先生驾车载乘女儿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车辆轮胎忽然爆胎,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原告女儿死亡。现原告王先生及其妻李女士向轮胎生产商、轮胎销售商及汽车生产商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81 460元、丧葬费25 207.50元;2.被告赔偿施救费、公路路产赔偿费共计7350元;3. 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20 000元,共计934017.50元。[16:44:06]
- [嘉宾牛佳雯]:2011年2月11日15时许,王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载乘女儿行驶至大厂高速公路衡水方向时,因右后轮胎爆胎方向失控撞击左侧中央护栏后,王先生女儿被甩出车外,,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和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先生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调查,此事故的原因“右后轮爆胎”,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王先生及乘车人均无事故责任。[16:44:19]
- [嘉宾牛佳雯]:二原告均年近四十,原告女儿死亡时10周岁。原告王先生所驾车辆出厂日期为2007年5月27日。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轮胎显示,该轮胎为2003年生产。经法庭询问,原告表示该事故车辆有前后两任车主,两任车主均记不清楚是否更换过轮胎,但认可事故发生时原告所驾事故车辆前面两个轮胎与后面两个轮胎为不同型号。[16:44:25]
- [嘉宾牛佳雯]:审理中,轮胎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均表示轮胎系合格产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般的使用规则,轮胎应在车辆保养时及时检测,且使用5年就应更换。原告没有提交车辆及时保养检验的记录,且轮胎已经使用了9年还未更换,故原告存在过错;大部分轮胎在使用中爆胎,均不是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原告没有掌握合理的方法使用轮胎,一般情况下,如果轮胎遭到上下距离为5厘米以上的起伏(路面有塌陷或者突起),及会导致爆胎,时速越高,可能性越大;原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轮胎现状,爆胎是因轮胎被外物所扎的可能性较大。[16:44:36]
- [嘉宾牛佳雯]:汽车生产公司表示涉案车辆是经过严格检验出场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缺陷,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爆胎原因进行鉴定。2012年8月21日,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本院出具便函,主要内容如下:经过我中心技术人员对该事故轮胎进行仔细检查后发现,事故轮胎第一层带束层局部有锈蚀,可能受过刺扎。但该事故轮胎的胎面和第二层带束层缺失,无法进行对照分析。现因贵院不能提供胎面和第二层带束层,我中心无法对对爆胎原因进行鉴定。[16:44:43] - [电台主持人]:那牛法官更倾向于哪方呢?[16:45:03]
- [嘉宾牛佳雯]:首先考虑原告失去唯一的孩子,二原告均年近四十,原告女儿死亡时10周岁,再次孕育又存在困难,还是希望能够帮助原告找到轮胎有质量问题的证据,争取为原告减少损失,且能让原告得到更大的心理安慰。[16:45:13]
- [电台主持人]:此次事故原告是否有责任?[16:45:24]
- [嘉宾牛佳雯]:原告开的车是借的车,保养记录都不好提供,根据一般的使用规则,轮胎应在车辆保养时及时检测,且使用5年就应更换。原告没有提交车辆及时保养检验的记录,且轮胎已经使用了9年还未更换,故原告存在过错。[16:45:34]
- [电台主持人]:双方在原告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调解?[16:45:59]
- [嘉宾牛佳雯]:本案是一起造成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造成死亡后果的赔偿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其中不仅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还涉及到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近年来,独生子女死亡的案件屡屡出现,失去唯一的孩子,再次孕育又存在困难,故往往情绪较为激烈,甚至连进行调解都不同意。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是一类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同时,原告方往往是受到侵害的自然人,而被告是公司或者企业。法律考虑到双方实际能力的差异,规定了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受害人有过错(故意自伤、错误使用或者产品过期)),否则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原告还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了原告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往往要通过专业性质的鉴定予以认定。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通常情况下,此类鉴定的鉴定费较为昂贵,往往在一万元上下。常常有原告对无过错责任存在错误理解,认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要求被告进行鉴定。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只是针对被告对于产品缺陷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产品缺陷是否存在还需原告进行举证,如不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原告的请求即不能得到支持。[16:46:18] - [嘉宾牛佳雯]:本案中,原告申请对爆胎原因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轮胎保存不完整,胎表皮缺失,故鉴定机构未能对爆胎原因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原告表示,事故后原告女儿生命有危险,只能先抢救女儿,没有顾及证据搜集,且事故经过了公安机关调查,是公安机关没有尽到搜集完整证据的责任,故未能提交完整的轮胎与原告无关,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通过向原告解释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表示同意进行调解。[16:54:36]
- [嘉宾牛佳雯]:但被告表示,其生产的产品是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被告不能承担举证责任,故不同意赔偿。本案中,三被告是国内外知名的企业。承办人先让原告陈述了一下原告自身的情况和进行诉讼的目的。在让被告了解原告的态度后,承办人让原告考虑原告情绪,企业形象以及舆论环境来考虑。被告表示,不是不同情原告遭遇,而是如果赔偿,恐怕其他人认为赔偿既是被告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从而造成不利于被告的社会影响。承办人向被告建议,如果原告同意明确认可被告产品质量无问题,是否能够给予原告部分补偿金。经被告向公司领导请示,同意在原告认可产品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16:54:47]
- [电台主持人]:那原告同意吗?[16:54:55]
- [嘉宾牛佳雯]:但原告不认可上述调解方案。原告表示,唯一的独生女死亡,提起诉讼不是为了赔钱,还是希望通过诉讼对于女儿的死因有个说法。现在只是无法鉴定,不是鉴定结论认定产品无缺陷,故不同意明确认可被告产品无缺陷。
综合双方的意见,承办人提出一种调解意见,双方认可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产品存在问题,在此前提下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双方经考虑后同意了上述调解方案。[16:55:10] - [电台主持人]:从表述上讲将“赔偿金”改为“补偿金”既陈述了事实又照顾到了原告的情绪又维护了被告的企业形象。[16:55:46]
- [嘉宾牛佳雯]:是的。[16:56:03]
- [电台主持人]:那么成功调解都需要抓住哪些要件?[16:56:15]
- [嘉宾牛佳雯]:本案的调解重点就是促成双方的调解意愿以及为双方确定一个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诉讼伊始,原告不同意调解是因为面对独生女的死亡,心理上不能接受。被告的顾虑是同意赔偿会让其他人误解为被告产品存在问题,因为心虚才调解。故双方均无调解意愿。
经过鉴定,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决,原告必定处于劣势。故法院着力与双方进行沟通,经向原告释明举证责任,让原告对判决结果有正确的期待,让其了解,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判决结果将会对其不利,故原告同意进行调解。
对于被告,承办人首先让被告了解了原告的态度,在此情况下,提醒原告。如果判决,结果也许比调解对于被告更有利,但如果再进行二审以及信访等渠道,或者原告通过网络等媒体发表不利于被告的言论,可能对被告的企业形象造成更大的影响,故被告亦同意进行协商。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要求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确认,而双方的意见又完全相反,就此,承办人提供了折中方案,即对诉讼中的实际情况进行描述,而不对争议问题进行直接明确,从而使得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16:56:28] - [电台主持人]:如果走判决的方式将如何?[16:56:50]
- [嘉宾牛佳雯]:判决要做到于法有据,原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轮胎有问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那么调解对原告还是最有力的.通过这个案件,还是提醒广大大听众朋友门要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以免意外不幸发生。[16:57:06]
- [电台主持人]: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副庭长牛佳雯,再见。[16:58:25]
- [嘉宾牛佳雯]: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16:58:3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后沙峪法庭书记员贾平。[16:59:04]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6:5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