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主席台

欧春光庭长

郑维岩庭长

张晓丽副庭长

新闻通报会直播员

新闻通报会现场
3月12日10时,昌平法院“涉消费者权益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高琳琳。
    [10:01:59]
  • [主持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广大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昌平区法院召开“涉消费者权益案件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对全社会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
    [10:05:00]
  • [主持人]:
    此次新闻通报会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宏主持。
    [10:07:20]
  • [主持人]:
    因为天气原因,部分媒体朋友没有到达通报会现场,请各位网友稍事等待。
    [10:12:23]
  • [主持人]:
    因为天气原因,部分媒体朋友没有到达通报会现场,请各位网友稍事等待。
    [10:12:23]
  • [主持人]:
    因为天气原因,部分媒体朋友没有到达通报会现场,请各位网友稍事等待。
    [10:12:24]
  • [主持人]:
    因为天气原因,部分媒体朋友没有到达通报会现场,请各位网友稍事等待。
    [10:12:24]
  • [主持人]:
    因为天气原因,部分媒体朋友没有到达通报会现场,请各位网友稍事等待。
    [10:12:24]
  • [主持人]:
    现在,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和记者朋友已进入会场,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10:14:32]
  • [王建宏副主任]: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王建宏,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10:19:15]
  • [王建宏副主任]:
    首先我代表昌平区法院对在座的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你们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
    [10:19:45]
  • [王建宏副主任]: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通报会的我院法官。刑庭庭长欧春光、民一庭庭长郑维岩、民四庭负责人、副庭长张晓丽。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人民政协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电视台、《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北京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社区报》、《昌平报》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另外,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同步直播今天的通报会,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新闻通报会的关注。
    [10:20:52]
  • [王建宏副主任]: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今天,我们昌平区法院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向社会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下面,由我院刑庭庭长欧春光介绍我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的情况。
    [10:21:40]
  • [欧春光庭长]: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近几年来,随着昌平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也不断增加,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在逐年增长。近两年来,我们审理的案件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
    [10:28:12]
  • [欧春光庭长]:
    销售假药罪的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往往无法查证,通过前一段时间与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我院在打击销售假药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院这两年还审理了一些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曾经有被告人销售西瓜种子,农民种了几十亩地颗粒无收,我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尽量为消费者追回更多的损失。我院审理的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包括出售假烟、假酒商标,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案件。我院还审理了6件强迫交易罪,包括强迫进行美容美发等,在一般的店铺只需花费几十块钱,被害人却需要花费几千元。
    [10:35:18]
  • [欧春光庭长]:
    这些案件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许多假货都是在城乡出租房内进行生产加工,商品一旦流入市场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危害。旅游商店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出售商品。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我们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建议消费者在生产生活中不要贪图便宜,到正规的商店购买商品,并注意索取发票,妥善保管能够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我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称受骗了,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在消费过程中没有保留发票,甚至有些案件连销售地点都找不到。希望消费者都能积极保护自身的权益。
    [10:44:21]
  • [王建宏副主任]:
    欧春光庭长介绍了我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面请民一庭庭长郑维岩介绍我院审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民事案件的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
    [10:45:30]
  • [郑维岩庭长]: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介绍一下我院审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民事案件的情况。一、涉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民事案件类型。从案件案由看,在我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可以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侵权纠纷包括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根据消费方式的不同,涉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分为商品类纠纷和服务类纠纷两类。商品类纠纷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商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服务类纠纷是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院审理的服务类纠纷案件中有三种类型。一是预付款消费纠纷。办理预付卡、储值卡、会员卡等预付款消费并声称办卡送礼、多办多优惠等是美容美发、健身、洗染等服务行业商家广泛采用的促销方式,然而个别商家不能依承诺的质量和标准提供服务,随意设置享受优惠的障碍并称解释权归自己,关闭、停业时对持卡用户不做任何交代等等,从而引发纠纷,且消费者在诉讼中大多只能提供消费卡等实物证据,对于服务内容的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甚至部分被告已关闭停业并搬离原先的服务地点,导致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二是超经营范围承诺服务引发纠纷。个别商家为留住客户,超经营范围做出承诺,声称可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各项服务,并漫天要价,例如一些经营者做出“保证几个月内减肥多少公斤”、“保证通过各种考试或取得各种证书或资格”、“保证培训后找到工作”等等虚假承诺,最后却无法兑现,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进而引发纠纷。这种现象发生在美容健身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房地产居间合同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业中。纠纷发生后,商家往往以合同中约定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或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等借口来规避法律责任。三是因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纠纷。美容美发、餐饮、洗浴、旅游等服务行业商家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提示告知、安全保障等附随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如地面湿滑致消费者跌倒、摔伤,停车场未设置专人看管导致消费者车辆被损、被盗,更衣柜被撬致消费者财物丢失等等。
    [10:47:35]
  • [郑维岩庭长]:
    二、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维权应注意的问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院发现,消费者不愿维权、不善维权与过度维权现象并存。部分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不懂得相关法律或畏惧诉讼,选择忍气吞声,放任自身权益受损。有的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不善于举证,在消费中不留存购物凭证、三包凭证等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有的消费者存在对法律的误读,起诉要求高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金,诉讼请求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影响维权的效果。
    [10:49:52]
  • [郑维岩庭长]:
    下面,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的角度出发,我院从法律层面向消费者阐释在消费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以及如何维权。一是消费者应知道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被赋予了九大方面的权利,包括:1.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质量等级、主要成分、生产地等方面。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7.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上九项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以任何形式进行侵害。
    [10:50:16]
  • [郑维岩庭长]:
    二是消费者对相关法律知识应有一定的了解。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诉诸的法律不仅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还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因而,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广大消费者应当意识到寻求自身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多种途径的。三是消费者应该选择恰当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主张对方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而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范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在一定情形下,这两种责任有时会发生竞合,即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于当事人同一行为,消费者只能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者提起诉讼。在权益受到伤害时,消费者应当选择更有利于弥补自己损失的诉讼。
    [10:50:43]
  • [郑维岩庭长]:
    下面我介绍一下涉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一是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损的案例。原告李女士从被告A公司购买了由被告B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散热器,并由其北京分公司安装在原告家中。2012年1月,原告所使用的位于该房屋卫生间内的散热器因出现裂口导致暖气管内的热水流出,部分财产遭受损失。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家卫生间散热器片上有裂口;客厅墙面、卧室墙面、户门、卧室门、厨房门、卫生间门、客厅吊柜、电脑桌、大衣柜、窗帘、电表箱、书柜、橱柜、相片九张、信插(布艺)有发霉现象,小书柜部分变形,部分书籍被水浸。法院认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即应满足正常使用的需要。就本案中原告所购买使用的散热器,即使如被告B公司所述已超过五年的保质期,但作为散热器而言在五年保质期满后仍应满足正常使用的需要,而不应在保期期满后即出现散热器破裂的情形。现原告所购买的散热器出现破裂的情形,应视为被告B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对此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销售者亦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及被告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10:54:24]
  • [郑维岩庭长]:
    二是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伤索赔的两个案例。案例1,原告到昌平某超市购物。在超市如厕时,因地面有水湿滑,不慎摔倒,原告遂以某超市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款项。法院最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内的卫生间摔倒受伤是事实,关于原告摔倒的原因,原告提出系因卫生间地面有水致地面湿滑所致;被告否认卫生间地面有水渍。被告虽然提出在卫生间张贴有安全警示标识,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虽然被告提供了照片显示在卫生间不同部位张贴有安全警示标识,但不能证明上述标识在原告摔伤前即已存在。故被告未就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被告应就原告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款项。
    [10:55:01]
  • [郑维岩庭长]:
    案例2,年近六旬的谢女士是延庆县的一名退休教师。2011年,她到某超市购物,在经过超市内的冷藏区时,谢女士踩到地面上放置的铁箅子,并当场摔倒,经诊断为左踝骨关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当时该超市并未在维修周围放置警示标志。谢女士将超市及其所属公司告上法庭。我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超市、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维修冰箱时未尽合理的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购物过程中摔伤,对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我院判决被告超市、公司赔偿原告谢女士包含残疾赔偿金6万5千余元、伤残鉴定费2千2百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千元在内共计7万3千余元。
    [10:55:23]
  • [郑维岩庭长]:
    三是消费者在消费场所财物被盗的案例。童先生带公司客户到北京市昌平区某温泉疗养院泡洗温泉时,将随身衣物和挎包寄存在保管箱内,挎包里有银行卡、消费卡、证件、现金等财物价值约9000元,另外还有一只帕萨特轿车钥匙。泡完温泉后,他发现保管箱存放的衣服还在,但挎包竟不翼而飞,于是将该温泉疗养院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我院法官实地走访及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疗养院免费提供给童先生十几次的温泉游泳票。后童先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顾客将物品保管于娱乐、餐饮等场所,场所管理人便承担了相应的保管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场所管理人会将“勿存放贵重物品”告示牌置于存物处,如果有这样的告示牌,可以认定场所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另外,即使顾客将场所管理人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无法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失财物的种类及金额,也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顾客在保管财物时,应当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者将其存放于场所管理人专门提供的贵重物品存放处,以减少失物风险。
    [10:55:47]
  • [王建宏副主任]:
    刚才郑维岩庭长介绍的是我院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的情况,不含知识产权案件。我院民四庭是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09年5月正式成立。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是商标权侵权案件。下面,请我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晓丽介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标权侵权案件的总体情况。
    [10:56:15]
  • [张晓丽副庭长]:
    “3•15”是世界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总是密切相连。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商标权的保护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生产经营者不断创新,生产出更多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的产品,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通过生产经营特色、优质产品,打造企业品牌,有利于保证消费安全,减少消费纠纷;反之,如果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不能建立有效的秩序以保障销售的是真实可靠的产品,就可能使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威胁,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均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10:57:34]
  • [张晓丽副庭长]:
    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2009年5月,是北京市远郊区县成立的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昌平区境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自成立至今四年来,高度重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保护厂商和消费者权益,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情况进行简要通报。
    [10:58:15]
  • [张晓丽副庭长]:
    一、侵害商标权案件基本情况。自我庭成立以来,侵害商标权案件逐年上升,从2009年的4件,上升到2012年147件,从2009年占我院受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 7%,上升到2012年占我院受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 71.4%。截止目前我庭共受理侵害商标权案件23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7.3%,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42件,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161件,在审31件。已结案件中被告败诉率达98% ,赔偿数额自 3000元到 20万元不等,切实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58:57]
  • [张晓丽副庭长]:
    二、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特点。一是从侵权商品的销售地点来看,侵权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在我院所受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被告涵盖了有独立经营店面的个体工商户、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内租赁店面的商户、甚至还包括了一些连锁经营的公司和知名的大型生活超市。二是从侵权商品的涵盖范围来看,侵权商品类型多样且知名度较高。我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了西门子公司的“西门子”商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长城”、“华夏”等商标、九阳集团的“九阳”商标 、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商标、烟台三环锁业集团的“三环”商标、广东步步高电子公司“步步高”商标、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oppo”商标、天津小猫电缆有限公司的“小猫”商标等,这些知名商标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销量,也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市场口碑,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较强。而侵权商品的类型涵盖水龙头、电缆、锁、电源插座等建材五金商品,月饼、葡萄酒、食用油、酱油、醋等食品调味品,乒乓球拍、羽毛球等体育用品,太阳眼镜、手机等日用品以及电热水壶、豆浆机等小家电。三是从侵权形式看,主要包括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种形式。商标相同,及我们通常所说的仿冒商品,如我院审理的三环锁、红双喜、步步高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经比对,侵权产品的商标与正品之间没有视觉上的明显区别,仅可从产品的一些细节予以区分。而在九阳、欧珀等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商标与原告使用在正品上的注册商标较为近似,但是如果仔细辨别,可见明显的区别。例如,欧珀手机的正品商标为“OPPO”,侵权产品上使用了类似于“CPPC”、“OPPC”等用相近美术字体书写的商标,若普通消费者不细加辨别很难区分,容易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真正的、高品质的商品。四是从侵权商品的危害性来看,侵权产品的质量普遍存在问题,可能引发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我院审理的涉食品类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犯“中粮”商标权的酱油、醋,系被告自行勾兑生产的,商品本身均出现了明显的白色絮状沉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害“福临门”商标的仿冒食用油,系被告批发散装食用油后在小作坊中自行灌装;侵害“稻香村”商标的仿冒月饼,更是有消费者在月饼中发现头发,可见这些仿冒商品的质量及卫生条件均没有保障,食用后会极大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仿冒的商品镜片质量没有保障,可能对消费者视力造成损害;在我院审理的涉“小猫”商标的电线电缆、“公牛”电源插座以及侵权商品为小家电的商标侵权案中,侵权产品的内金属芯和外部绝缘皮所用的材料质量都与正品存在明显差距,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极易发生电线短路、漏电,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10:59:32]
  • [张晓丽副庭长]:
    三、典型案例。(一)涉“中粮”商标侵权案。2011年,原告中粮集团在我市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里发现有商户在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白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通过实地调查,在被告刘永新经营的仙和厨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的产品,随即以进货的名义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起诉至我院。我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企图利用“中粮”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的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我院判决被告刘永新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的法律责任。由于假冒品牌商品成本低廉,以正品价格销售可以谋取暴利,因此类似通过恶意套用知名商标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本案所公证封存的醋和料酒样本,在庭审过程当场拆封时,肉眼可见明显的白色沉淀物质,质量问题堪忧。该行为不但会侵害原告方的知识产权,而任其发展下去,更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考虑到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各个因素,酌定了十万元的赔偿数额。今后将通过进一步加大对于该类非法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保卫食品安全。
    [11:01:40]
  • [张晓丽副庭长]:
    (二)涉“九阳”商标侵权案。2012年,昌平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十二起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市场内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九阳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九阳”品牌的产品覆盖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榨汁机、开水煲、电压力煲等领域。其中九阳豆浆机已成为业内第一品牌。2012年九阳公司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在我区某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数名商户所经营的商铺中购买了豆浆机、电热水壶等侵权产品。经检验,上述商品为假冒产品。原告认为,数名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52条的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也构成侵权。被告商户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的行为,判令各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至2万元不等。
    [11:01:58]
  • [张晓丽副庭长]:
    四、针对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特点和审理情况,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我院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是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在大型批发市场采购商品时,要注意观察商户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商家名片、宣传资料,并详细标明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金额,销售人员的名称、电话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应该适当的提高辨别商品真假和质量好坏的能力,在我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基于侵权产品成本的原因,经过法院的勘验比对,多数侵权商品与正品在材质、用料、细节、功能用途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消费者应认真检查产品包装、合格证、质保书、防伪标等,切勿贪图小便宜,最终损害自身利益。也希望消费者一旦发现假冒食品,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二是建议商户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学会消除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知假售假”的商户,通过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通过巡回审判、定期走访等方式将强法制宣传,使商户了解诚实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源,要做到不制造、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仿冒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对于“无心售假”的商户,建议其审慎选择进货渠道,注意审查进货渠道的经营资质,在进货时通过开具发票、贴条形码等方式留存证据,并要求其在实际经营中增强甄别“真假产品”的能力,承担起销售者在商品流通中应承担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三是建议大型综合批发市场、超市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市场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进行例行核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定期对市场内经营商户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制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对商户进行访察巡查,加大对其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联系工商行政部门、生产厂家对商户进行辨别真伪产品的基本技能培训。四是建议商标权利人充分认识商标维权的重要意义,端正维权目的,应勇于维权、擅于取证、诉求合理,要使每一次维权有理、有据、有成效。
    [11:03:08]
  • [王建宏副主任]:
    现在是记者提问时间,大家对于三位庭长所介绍的涉消费者权益案件有什么问题,请举手示意我。
    [11:03:44]
  • [记者]:
    请问张晓丽庭长,昌平区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举措?
    [11:13:13]
  • [张晓丽副庭长]:
    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承担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责,如何更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共同面对的课题。昌平法院知识产权庭近年来在这方面一直在不懈努力。我们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我们充分认识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通过及时、高效的审理案件,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一旦发现侵权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及时移送侦查机关。通过审判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鼓励正当竞争,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同时在裁判尺度上注重宽严适度,根据具体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方式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区发展环境和经济发展情况。二是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释明,力促调解。知识产权庭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作为指导思想,灵活运用我庭总结的“五时三式”调解法,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情绪,促成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成案件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同时为侵权方后续的合法经营提供司法指导,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实体经济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1:13:51]
  • [张晓丽副庭长]:
    三是创新形式,营造氛围,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庭多年来坚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专题授课、法律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司法宣传活动,更加注重营造全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更加注重在推动经济协调发展中充分发挥建设者和保障者的作用。推进了我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建立。如去年我庭经调研发现,我区涉大型批发市场商户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我院商标侵权案件的85%,且该类案件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为提高建材市场、商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促进我区建材市场从单纯依靠“低成本”的经营模式向依靠“品牌优势”的经营方式转变,我庭来到侵权地批发市场现场,以现场开庭、以案释法、庭审直播的崭新形式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帮助侵权人深入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四是能动司法,推动创新,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若发现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失误或者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会及时向当事人发送司法建议,指出他们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引导相关企业经营向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发展,同时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确保司法建议能真正发挥成效。近年来,就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庭向多家商品交易市场发送了司法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1:14:13]
  • [记者]:
    我听说昌平区法院审理过多起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受伤索赔的民事案件。请介绍一下这类案件的情况。
    [11:14:55]
  • [郑维岩庭长]:
    近几年来,人们对健康问题越来越关注,在学习工作之余,花点钱到滑雪场、滑冰场、健身俱乐部等健身场所去健身。然而,一些人原本希望强身健体,却不慎在锻炼过程中受伤甚至丧命。我们法院审理过一些这样的案件。案件中,受伤大多是双方共同过错,一方面,健身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对健身者进行必要的培训,说明注意事项,也有的是健身器材、健身房环境上存在安全隐患,如缺少提示标志。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进行健身时,器材操作不当或自己疏忽大意引发伤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存在部分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因为健身场所是高活动量的场所,锻炼者如果没有适当估计自己的身体承受度,就有可能引发不可预见的疾病。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无过错。法院往往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健身房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
    [11:15:48]
  • [郑维岩庭长]:
    对于到健身场所消费的消费者,我提以下几点建议。1、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所以运动锻炼切记量力而行。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锻炼者,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2、运动前关注一下健身场所的安全措施,若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建议。这样既可以减少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频率,若损害确实发生时,还可以为自己的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明。3、未成年人出入此类场所时,其法定监护人要尽好监护职责,严格看护,以免其由于年幼无知受伤。4、增强维权意识。在发生人身侵权事件时,若调解不成,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健身器材有问题的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16:20]
  • [王建宏副主任]: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结束,如果记者朋友还有问题,我们可以在新闻通报会结束后安排采访。
    [11:17:05]
  • [王建宏副主任]: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光临,以及各位网友对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关注。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
    [11:17:1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郭海丽、民一庭盛楠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