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

访谈现场

嘉宾王斌

法官与主持人合影

直播工作人员
3月15日16:10,顺义法官谈“购物卡过期作废 主张格式条款欺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李秀文,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6:07:10]
  • [主持人]:
    今天,顺义法院民一庭王斌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法律调解室》栏目,讲述“购物卡过期作废 主张格式条款欺客”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16:07:57]
  • [主持人]:
    原告李某诉称:他有数张北京某商业大楼的购物卡和购物券,金额共计2100元。这些卡和券的使用说明中写有“此卡有效期一年”,“此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过期作废”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虽声明在先,但其理由并不成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回等额现金,如果被告不让原告继续使用这些购物卡,也不退回现金,等于获得了建立在消费者的损失之上的利益,无合法根据,当属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中其中一张购物卡和一张购物券中的等额现金共计900元。
      被告某商业大楼辩称:购物券和购物卡都是原告单位为原告发放的福利,是原告单位从被告处购买的,被告已经取得相应款项,取得合法,不属于不当利益。卡和券约定十分清楚,是限期消费的,原告拿到卡和券,就等于接受此约定。原告可以继续使用消费,原告的利益不会受损。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从被告某商业大楼购买购物卡和购物券后,作为福利发放给原告,原告是从单位无偿取得该购物券和购物卡,并不是直接从某商场大楼有偿获得,而且某商业大楼也同意帮原告将卡激活,由原告继续使用。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16:08:26]
  • [主持人]:
    现在,王斌法官正在与主持人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
    [16:10:25]
  •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故事广播电台《首都法官热线》栏目,我是主持人庄兵。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一庭王斌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16:11:31]
  • [嘉宾王斌]: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16:11:53]
  • [电台主持人]:
    今天,王斌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购物卡纠纷,首先还是请王斌法官给我们介绍下基本案情吧。
    [16:15:12]
  • [嘉宾王斌]:
    原告李某诉称:他有数张北京某商业大楼的购物卡和购物券,金额共计2100元。这些卡和券的使用说明中写有“此卡有效期一年”,“此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过期作废”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虽声明在先,但其理由并不成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回等额现金,如果被告不让原告继续使用这些购物卡,也不退回现金,等于获得了建立在消费者的损失之上的利益,无合法根据,当属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中其中一张购物卡(600元)和一张购物券(300元)中的等额现金共计900元。
      被告某商业大楼辩称:购物券和购物卡都是原告单位为原告发放的福利,是原告单位从被告处购买的,被告已经取得相应款项,取得合法,不属于不当利益。卡和券约定十分清楚,是限期消费的,原告拿到卡和券,就等于接受此约定。原告可以继续使用消费,原告的利益不会受损。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7:47]
  • [电台主持人]:
    就消费者看来,商场制定的一些霸王条款,是对他们权利的蔑视和侵犯。那商场是怎么认为的呢?
    [16:19:45]
  • [嘉宾王斌]:
    商场对原告持有的购物卡对应金额没有恶意占有的意思,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不存在过期作废的作用。
    [16:20:45]
  • [电台主持人]:
    那有效期一年是什么意思呢?
    [16:35:15]
  • [嘉宾王斌]:
    商场没有要设定期限的意思,随时可以使用。
    [16:35:30]
  • [电台主持人]:
    我觉得标注这个信息会使很多消费者受干扰吧?
    [16:36:01]
  • [嘉宾王斌]:
    对,消费者会出于心急,不想让卡作废,所以这条款是督促消费者尽快消费的。
    [16:36:15]
  • [电台主持人]:
    原告还有什么主张呢?
    [16:36:34]
  • [嘉宾王斌]:
    原告坚持商场返还购物卡的等值现金。
    [16:36:49]
  • [电台主持人]:
    这就有点不太合适了吧?
    [16:37:13]
  • [嘉宾王斌]:
    对,商场也提到,单位购买这些购物卡时,商场是出具了发票的。
    [16:37:31]
  • [电台主持人]:
    所以原告在退款方面有一定麻烦。商家应该不会把卡内现金还给消费者吧?
    [16:38:02]
  • [嘉宾王斌]:
    是的,这类似商家的一个预先营利的模式。
    [16:38:22]
  • [电台主持人]:
    有些还明确表示本消费券不予找零。像这个案件这么较真的消费者还是比较少见的。
    [16:38:43]
  • [嘉宾王斌]:
    是的。不过还是希望更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16:40:12]
  • [电台主持人]:
    请王法官继续介绍案情。
    [16:48:55]
  • [嘉宾王斌]:
    该案件通过庭审发现商场并没有恶意占有卡内余额的意思。这家商场是一家大型商场,不愿意因此带来不好的影响和损失。购买该商场的单位也是顺义一家大企业,该商场也不愿意破坏和这家企业之间的客户关系。这名消费者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他觉得这家商场的东西太贵,他认为商场应当把这卡内的现金返还给他,用于购买更便宜的商品。消费者还认为,单位以购物卡形式发放福利的方式不恰当,应当发放现金更合适。我在这案件调解的过程中,通过耐心的跟双方谈,提出一些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比如让商场找到消费者所在的单位一起进行协商解决,但最后还是没有协商一致,因为消费者坚持返还卡内等额现金。另一个方案是商场提出的,商场明确表示消费者可以继续就过期的购物卡和购物券继续使用,但消费者还是坚持要退现金,最终几次调解还是没成功。本案以判决结案,判决结果是商场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不当得利,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所以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16:49:16]
  • [电台主持人]:
    原告是一个十分较真的人,虽然最后没调解成,王法官对这次案件审理后也有很多心得吧。
    [16:49:53]
  • [嘉宾王斌]:
    这个案件涉及的储值卡内的现金能否退还的问题,还有消费期限、仅能本人使用等等一些限定规则的问题。这些标注类似于合同条款。商场是不应占有卡内余额的,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本案中不一样的是,这购物卡是单位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发放福利是单位自主权,民法通则92条对不当得利做出了规定。庭审中商场中明确表示了同意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过期的购物卡,所以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且还卡也不是消费者本人购买的购物卡,而是单位发放给员工的福利。
    [16:50:08]
  • [电台主持人]:
    作为消费者,一旦遇到案件中这种问题的话,应该多去找商家协商,商家一般也不会因为一张购物卡而造成自身的名誉损失,没必要闹到法院。
    [16:50:22]
  • [嘉宾王斌]:
    对,一般还是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
    [16:50:40]
  • [电台主持人]: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一庭王斌法官,再见。
    [16:51:15]
  • [嘉宾王斌]: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16:51:2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周艳雯。
    [16:52:03]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顺义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