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2013年3月26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就是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行听证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我们现场直播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就是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行听证会。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内容: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主体的追加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3月26日,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妻子为被执行人进行听证。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00:0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申请执行人罗华绪,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
    被执行人翟东,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新安巷。(未到庭)
    被申请人冯银香,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新安巷。
    [10:06:01]
  • [审判长]: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听证会,就申请执行人罗华绪与被执行人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华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翟东妻子冯银香为被执行人进行听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现在开始听证。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委托代理权;2、申请回避权;3、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4、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5、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6、和解的权利;7、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2、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3、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10:10:04]
  • [审判长]:
    本次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谢文峰、审判员张先强、黎祖海,书记员邓秀娟。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听证参加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听证会的法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申请执行人]:
    清楚。
    [ 被申请人]:
    清楚。
    [10:13:0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先由申请人就申请追加冯银香为本案被执行人简要陈述意见。
    [ 申请执行人]:
    翟东欠我钱,我起诉到法院后,判决翟东还钱和利息,翟东没有按判决执行,我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翟东妻子冯银香在汇豪国际城的一套房子。本案债务是翟东和冯银香的共同债务,是为他们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所借的债务,我每次去借钱冯银香也在场的。查封的房子也是翟东和冯银香的共同财产。现在翟东不还钱,我请求追加冯银香为本案被执行人。(详见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 审判长]:
    被申请人冯银香陈述意见。
    [ 被申请人]:
    我不同意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不知道这笔债务的由来,是翟东的个人债务。我对翟东向谁借钱、借多少我是不知情的,没有用在家庭开支,也没有用于公司。我在公司做财务,他也没有什么钱给我, 也没有大笔生意,公司一直是亏损的。我没有向任何人写过借条,申请人说借钱我在场是污蔑。我的房子是我自己存的工资,大部分是向我外家借来的,也是我自己还的,跟翟东没有关系。不同意卖我的房子。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申请执行人]:
    没有。
    [ 被申请人]:
    没有。
    [10:20:59]
  • [审判长]:
    下面宣读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八步区八步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翟东与冯银香于1997年9月8日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2、工商局的电脑咨询单一份,证明贺州市永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冯银香和翟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冯银香与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冯银香购买了汇豪国际城某栋某单元某号房。4、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冯银香、翟东为购房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支行贷款,借款人是冯银香,共同借款人是翟东。
    [ 审判员]:
    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 申请执行人]:
    对1 、2、3、4无异议。
    [ 审判员]:
    冯银香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 被申请人]:
    对1、2、3、4无异议,是事实,房子是我一个人的。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 申请执行人]: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冯银香和翟东是夫妻,我申请查封的汇豪房子也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借的钱是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是共同债务。我请求追加冯银香为被执行人。
    [ 被申请人]:
    我对翟东借钱不知情,他没有跟我说,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是翟东的个人债务。我在汇豪的房子是我自己买的,按揭也是我自己付的。我不同意追加我为被执行人,不同意法院处理我的房子。翟东两年不回来,也没有联系,也没有生活费给我。申请人借的钱应该向翟东去要。
    [ 审判长]:
    你现在住哪里?
    [ 被申请人]:
    住贺州市八步区某巷某号。翟东爸爸、妈妈和我以及我儿子都有份的。
    [ 审判长]:
    汇豪的房子是否交付?
    [ 被申请人]:
    还没有交付。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 申请执行人]:
    没有。
    [ 被申请人]:
    没有。
    [10:27: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请各方做最后的陈述。 先由申请执行人发言。
    [ 申请执行人]:
    我坚持我的申请,要求追加冯银香为本案被执行人。
    [ 审判长]:
    被申请人冯银香发言。
    [ 被申请人]:
    我不同意追加我为被执行人,他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我不同意执行我的财产。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申请执行人]:
    我同意。
    [ 被申请人]:
    我没有办法代表翟东调解,他的行为是他个人的事。
    [ 审判长]:
    今天的听证会到此结束,案件如何处理,待本合议庭合议后报审委会讨论再做裁定,休庭。
    [10:34:2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希望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的关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