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即将举行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创建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新闻发布会。[09:44:05]
- [主持人]:医疗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医患关系也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解决医患矛盾,充分体现“为民司法、能动司法”,西城法院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逐步创建了多元化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并整合成为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简易程序调处医疗纠纷制度及立案前鉴定制度。[09:44:47]
- [主持人]:上述机制从创立试行至今,通过不断完善,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许多西城区以及全市范围内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及简易程序由该院给予快速解决,多数案件在来该院当天即给予解决,迄今为止没有一例投诉。立案前鉴定制度则属全国首创,试行至今得到医患双方的好评,且大幅度缓解了该院的受案压力以及案件审理周期,并受到北京高院高度重视。[09:45:15]
- [主持人]:今天的通报会,我们还邀请到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现场网络图文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将进行现场网络视频直播。[09:45:57]
- [主持人]:媒体记者、嘉宾朋友们已陆续到达通报会现场。[09:47:35]
- [主持人]:参会领导与媒体记者、参会嘉宾正在一层大厅参观西城法院巡回拓展法官“六进”工作成果展板。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09:52:21]
- [主持人]:再次感谢网友们的等待与关注。现在,与会领导已在主席台就座。西城区法院创建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10:01:46]
- [汪琦]: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创建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新闻发布会。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首先,我向大家隆重介绍到会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翟晶敏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钟东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安凤德北京市西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学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朱春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鉴拍办主任 赵俊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高平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董杰昌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刘方本次新闻发布会,我们还荣幸地邀请到了西城区辖区内29家医疗机构的代表和患方律师代表。特别邀请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吕新杰、高尔勤;政协委员黄殿琴、王雪松;特邀监督员王永强、王向波, 对本次新闻发布会予以监督和指导。本次新闻发布会还得到了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北京电视台等中央、北京市、西城区的二十多家媒体也到会采访报道。同时邀请到法治中国传媒、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全程视频及图文直播。感谢网友们对我院的关注和支持。[10:07:26]
- [汪琦]:下面,首先请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同志致辞,大家欢迎![10:08:24]
- [安凤德]: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医疗机构的代表、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让我代表西城区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各位莅临西城法院参加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新闻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西城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10:09:24]
- [安凤德]:十八大报告指出: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系社会主要矛盾,且数量明显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将医疗纠纷案件列为当前法院应当重点妥善审理的涉及民生,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一类案件,要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医疗纠纷反映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经济、群众理念之间的突出矛盾。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正是在社会转型期内,通过司法手段,以平衡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西城区具有丰富的医疗资源,同时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09、10年,我院年均收案均达210件,在全市法院位居前列。由于此类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疑难复杂,当事人情绪易激化,给我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是近几年西城法院一直探索,常抓不放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医疗纠纷,我们也一直在进行着不间断的调研,积极制订各种化解矛盾的策略:2009年,我院在民事审判庭设立了医疗纠纷专业审判组,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10:11:03]
- [安凤德]:2010年,我们与第三方调解组织合作,建立了“医疗纠纷非诉讼调解与法院确认相衔接”的调解制度。2011年,我院开始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简易程序调处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这三项制度,2年多来,在高中两院民庭、立案庭、鉴拍办等部门的指导下,各项规范不断完善。三项制度的积极推进,不仅使得我院医疗纠纷案件收案量大幅度下降,审理时间缩短,也使医患双方从解决纠纷的成本、效力等方面受益,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2013年伊始,我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新形势,调解制度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因势利导,将上述三项制度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了具有西城法院特色的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10:13:00]
- [安凤德]: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对我院近几年来解决医疗纠纷经验进行总结,对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各兄弟法院、医疗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一切致力于缓解我国医患矛盾的社会各界朋友提供一些借鉴。我由衷的希望社会各界朋友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我们今后能够更好的推动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最后,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医患双方的代表和媒体的朋友的莅临指导,再次感谢![10:14:07]
- [汪琦]:感谢安凤德院长的致辞。对于民事纠纷,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是我们西城法院近几年来一直探索并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就是该项工作近期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下面有请我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杨平胜同志,就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做主题发言,大家欢迎![10:14:37]
- [杨平胜]: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医疗机构的代表、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来介绍一下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创立背景。由于西城区的地理位置非常特殊,因此在西城区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字:“多,难、激”:(一)案件数量多从外部环境上看,西城区位于全市的中心地带,医疗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行政区域整合以后,原有的西城区、宣武区合并成为目前新的西城区,地域扩大了,医疗机构的数量进一步增加。据统计,目前西城区的辖区内各级医院、诊所、卫生室的数量已达一千余家,二级以上医院达三十余家。另外,这些医院当中,三级甲等医院以及同级别的军队医院就有十余家,特别是全国乃至全市比较知名的,老百姓比较认同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非常多,其中不乏医疗水平在国内首屈一指的医院。由于医疗机构特别是知名医疗机构众多,导致西城区医院的就医量非常大,引起的医疗纠纷数量自然水涨船高,造成西城区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连续多年列全市前列。目前全市未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西城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就占到五分之三。[10:19:20]
- [杨平胜]:(二)争议问题难由于全国闻名的医院数量多,医生水平高,全国各地的患者均慕名而来,各种疑难、复杂的病例也多,因此造成案件中的医疗专业问题的争议非常大,经常需要进行专业的医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也经常因为问题复杂,需要反复论证,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较为权威的意见,从而导致鉴定周期过长。(三)医患矛盾激化医疗纠纷案件关乎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患者因医疗行为不当所遭受的身体、精神方面的痛苦,以及给亲属造成的痛苦,也要远远大于其他权益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痛苦。而目前仍出于高位的医疗费用,无疑也给普通患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有些患者为治疗疾病甚至倾其所有,而往往忽略医疗风险。正因如此,医疗纠纷案件一直都是矛盾最为突出的案件。对于西城区的医疗机构而言,由于患者对知名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寄予很高的期望,在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后,更容易形成严重的心理落差,导致医患矛盾更为激化。在每年西城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医疗纠纷案件均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0:20:02]
- [杨平胜]:二、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创立过程基于西城区医疗纠纷案件的上述特点,我院一直将此类纠纷的解决策略作为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并在2009年正式成立了医疗纠纷专业审判组,由专人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通过专业化审判,可集中对医疗问题进行调研,从而制订有针对性的举措。专业审判组成立以后,不断对缓解医患矛盾、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等问题进行探索,逐步形成了诸多具有西城法院特色的工作机制。2013年,我院在高院民一庭、立案庭、鉴拍办,一中院民二庭的指导下,总结以往的经验,并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新形势,调解制度的新变化,特别是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各项机制进行完善、整合,形成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10:20:48]
- [杨平胜]:三、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一)三种不同的工作机制所谓“三位”,是指我院通过创立三种不同的工作机制,力图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医患矛盾问题。这三种不同的工作机制包括:1、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经所在地为西城区或者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派的人民调解组织(目前主要是医调委)、调解员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基本内容包括 对于西城区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或者基本已经达成调解意向的,我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给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工作。3、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制度基本内容包括 我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等规定,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医患双方在立案之前,先行进行医疗鉴定的制度。(二)三种机制是一个整体所谓“一体”,是指三种机制可以优势互补,互相融合,整合为一体,共同为缓解医患矛盾服务。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简易程序调处制度,都归属于“医疗纠纷案件便民调解”的范畴之内,他们同时解决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患双方自行调解两种非诉讼调解方式和法院工作衔接的问题,极大的方便了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立案前鉴定的工作原则之一就是调解原则,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完毕后,法院都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由此可见,三种不同的工作机制,既可以独立发挥自己的优势,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合力,共同对解决医疗纠纷发挥作用。[10:21:47]
- [杨平胜]:通过实行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使我院意识到,延伸审判职能,以多元化模式,开通多种渠道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西城法院的法官还要向大家介绍三位一体的内容,特制,今后我院还将不断探索多元化、合法化、合理化的纠纷解决体系,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依托审判职能,举全区之力,共同为构建和谐新西城,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做出应有的贡献。[10:23:38]
- [汪琦]:刚才杨平胜同志对我院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开展做了总体介绍。下面请我院民事审判二庭代理审判员、医疗纠纷专业审判组成员赵长新法官,向各位介绍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特点和成效,大家欢迎![10:24:33]
- [赵长新]:各位领导,嘉宾,大家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刚才杨庭长已向大家介绍,相关材料已发放给大家。一、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我院以往对于缓解医疗矛盾的工作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但我院也逐渐意识到,缓解医患矛盾的工作,绝不是仅靠审判机关的努力就能实现,尤其对于医患矛盾相对非常集中的西城区,更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加以完成,力争通过多方调解,充分化解医疗纠纷,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一)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过程在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吸取各相关单位建议的情况下,我院确立了“人民法院指导,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共参与”的诉前调解原则,在2009年即建立了“医疗纠纷非诉讼调解与法院确认相衔接”的调解制度。2011年7月,我院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对坐落于我区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北京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司法程序对其效力进行确认,创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这一新型的诉调对接机制,实际我院承担了全市医疗机构经该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的司法确认工作。[10:25:31]
- [赵长新]:不久以前,我院对以往与医调委进行诉调对接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以制度化,出台了关于该项机制的实施办法,并将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的发生于西城区的医疗纠纷案件均纳入医疗纠纷诉前对接体系之内。[10:26:21]
- [赵长新]:(二)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内容这部分刚才杨庭长已经介绍了,我现在主要是结合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讲解:经所在地为西城区或者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派的人民调解组织(目前主要是医调委)、调解员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10:27:07]
- [赵长新]:(三)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1、严格执法为纲,确保程序规范我院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现有各种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我院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各项内部工作规范。同时,及时总结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随时对有关制度进行查遗补缺,使得各项工作有序、有据的进行,确保在程序、实体等方面不出现纰漏。另外,我院还对司法确认工作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制作了模板,用以简化办理手续,规范工作程序。再有,我院针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协议中的一些问题,及时向医调委进行告知,并提出改进的建议,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以及调解协议的规范性。2、加强制度释明,提高工作质量我院经调研后认为 由于医疗纠纷司法确认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普通老百姓还不太了解,认为到法院就是打官司,费时费力,不愿进行司法确认。因此,应当对司法确认的优越性加大宣传、释明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当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加强制度释明,提高工作质量”,以此从根本上促进司法确认工作深入人心。因此,我院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协作,对于当事人起诉至我院的医疗纠纷案件,立案法官首先向当事人宣讲我院的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从而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另外,我院在进行司法确认工作的过程中,也要求承办法官对于不理解的当事人充分进行释明,以消除误解。为了提高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效率,我院设定专人负责对医调委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与医调委形成“无障碍沟通渠道”,建立“当日工作制”,力争在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当天,不用预约,我院法官即能:当日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当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日即能执结完毕。同时,我院还经常性的与医调委就规范调解程序、完善协议内容进行沟通,确保调解协议的严谨性,避免当事人因调解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而多次往返于医调委与法院。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我院民事审判庭还与执行庭充分协作,为司法确认案件的执结提供了便利。[10:29:53]
- [赵长新]:(四)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成绩自医调委成立至2013年2月,我院受理的经医调委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共126起,全部得到我院司法确认,确认率为100%。其中119起在医调委签订协议当日即得到我院的司法确认,占全部案件的94.4%。剩余案件司法确认的时间平均不超过7个工作日。上述案件中,当日即通过法院监督,双方执结完毕的案件共37起,占全部案件的29.4%;其他案件中,医疗机构均通过我院执行庭主动履行,或者自行与患者执结,未发生一例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我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严格把关,特别是重点对当事人是否有遗漏,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有歧义,是否存在协议未尽事宜等容易引起事后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严格履行向当事人释明义务,因此至今为止上述司法确认案件无一例当事人投诉案件,体现了该项工作的严谨性。以上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医调委与我院多个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向他们付出的辛苦表示由衷的感谢![10:31:36]
- [赵长新]:二、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这一诉调对接模式,的确化解了相当一部分的医疗纠纷。但是,仍有许多患者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疑虑,不愿意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纠纷。还有一部分医疗纠纷,能够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加以解决,但是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又存在缺乏司法保障的问题,患者一方往往又不愿意到法院起诉。对于上述矛盾,如何通过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予以妥善化解,也是我院予以重点研究的课题。(一)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的建立过程我院通过调研发现,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往往是患者,如果患者不起诉,就无法通过审判程序加以解决。一部分患者不愿意到法院起诉,首先是不知道如何“打官司”,还考虑到诉讼成本、诉讼风险、诉讼周期的问题,存在“诉讼恐惧症”。因此,应当考虑为这一部分患者提供便利,使之能够消除对诉讼的顾虑,自愿、自觉的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己的权利。为此,我院依据相关法律,于2011年1月便创立了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并于前不久,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以往在调解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修订了相关的规范。(二)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为 对于西城区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或者基本已经达成调解意向的,我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给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三)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的工作情况1、专人负责确保渠道畅通我院指派专门法官主持该项调解工作,每周安排固定时间专门进行调解工作。同时,法官将联系方式、工作时间提供给辖区内各个医疗机构,并由立案庭将上述信息通过立案窗口向患方告知,方便医患双方与法官直接沟通。我院还要求主持调解工作的法官尽量提前了解案情,对调解工作提前做到心中有数,以尽量做到当日调解,当日成功。2、简化手续为民提供便利我院将起诉书必备的内容进行标准化、格式化,当事人只需填写表格便完成起诉事项。双方协议内容可以口述,由法官进行整理后填入上述登记表,双方只要签字即完成调解程序。3、诉费减免降低诉讼成本针对此类案件,我院还采取减免诉讼费的办法,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通过诉讼费这一杠杆,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通过以上合理举措,加之我院法官的努力,使得许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起诉当日即可解决。一些原本存在很大争议,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也依靠灵活的调解方式成功的予以化解。(四)医疗纠纷简易程序调处制度的工作成绩根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我院适用该制度调处医疗纠纷的案件共计82件,到社区、医疗机构内部进行调解的达15次,其中77件在立案当日即通过简易程序调解成功,占所有案件的93.9%;其他案件平均调处时间也不到1个月。上述案件,医疗机构均通过我院执行庭主动履行,或者自行与患者执结,未发生一例强制执行的案件。上述案件也无一例当事人投诉案件。[10:32:35]
- [赵长新]:三、法院指导下的立案前鉴定制度(一)立案前鉴定制度的创立背景前面已谈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因为鉴定而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由于医疗机构数量,特别是高级别综合医院的数量多,长期以来,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部分都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导致审理周期长,还容易引起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如果能够将诉讼过程中几乎必经的鉴定程序前置,将对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为解决以上问题,自2011年1月起,我院开始试行医疗纠纷案件立案前鉴定制度(原为医疗纠纷诉前鉴定制度)。2013年初,我院又结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与中、高院有关部门进行研讨后的意见和建议,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制订了相关实施办法。(二)立案前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以及北京高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等规定,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医患双方在立案之前,先行进行医疗鉴定。(三)立案前鉴定制度的特点1、缩短审理期限,减少积案数量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鉴定程序前置,在鉴定完毕后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入诉讼程序,无疑对缩短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降低西城区法院,乃至全市法院积案数量有着重要意义。2、法院指导鉴定,突破鉴定瓶颈当事人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因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参与而导致在诉讼中重新鉴定。但双方当事人由于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亦很难通过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单位,只能寄希望于诉讼中通过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从而避免自行委托的风险,由此造成审理周期延长。立案前鉴定由法院发挥审判权的公正性,引导医患双方在立案前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无疑解决了当事人上述互不信任的问题。3、证据提前掌握,便于患者诉讼按照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一方只能从医疗机构复制住院病历中的客观部分,而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病情讨论记录等属于医生对病情分析的主观病历,则无法获取。患者一方只能在诉讼阶段通过证据交换获得全部病历,非常不利于维权。按照我院立案前鉴定的有关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同意适用该制度,则必须在鉴定之前将其掌握的全部病历材料的副本提供给患者,并同时作为鉴定依据。通过这一做法,极大丰富了患者一方的维权手段。4、诉讼风险预估,降低诉讼成本将鉴定程序前移,当事人在立案前即对判断涉案医疗行为的过错情况获得重要参考,有助于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正确预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促成医患双方调解解决纠纷。5、医患自主决定,不与诉权相悖是否适用立案前鉴定制度,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鉴定结束时,是否选择起诉亦由当事人决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以向立案庭提交诉讼材料的时间为准。故上述方案与当事人的诉权并不发生冲突。[10:36:00]
- [赵长新]:(四)立案前鉴定制度成效显著试行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制度的前一年,即2010年,我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63件,其中结案202件,未结61件。平均审理周期为86.39天。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制度开始试行后的两年,即2011年、2012年,我院平均每年进行立案前鉴定案件162.5件,未经立案前鉴定直接立案的案件平均为36件(其中未结案平均为22件)。当年立案前鉴定完毕的案件平均为78.5件。这78.5件案件中,经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平均为15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为63.5件。这63.5件案件,当年审结的平均为57.5件,未结案平均为6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2.75天。与2010年相比,收案量下降56.46%,未结案量下降54.1%,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8.94%。另外,经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的案件,迄今为止无一涉诉信访案件。由此可见,立案前鉴定制度由于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委托鉴定环节公正,非常能够让当事人接受,并且十分有效的缓解了法院办案压力,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可以说是医、患、法院“三方受益”。[10:37:56]
- [赵长新]:三、三项制度融为一体上述三项制度、机制,都可以独立操作,也可以融为一体。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过程中,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案件,法官可以在征得医患双方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进行立案前鉴定的同时,我院规定,如果医患双方有调解可能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法官可以采取灵活、便民的方式为医患双方多做调解工作。在鉴定完毕后,医患双方还可以根据鉴定意见,通过第三方调解,由我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意愿的可由我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10:39:10]
- [赵长新]:四、未来工作展望在有关机制试运行的几年中,我院也发现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比如由于人员配置有限,某些案件难以确保高效完成,实际工作与医患双方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工作运转还欠磨合;一些规范还存在漏洞以及不严谨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还将继续加大力度增强专业审判的人员配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我院通过实行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逐渐认识到:延伸审判职能,以多元化方式,开通多种渠道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还将进一步完善并深入贯彻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除了进一步加强与医调委的沟通,进一步理顺“无障碍沟通渠道”以外,还应当进一步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到我区辖区内各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吸收具有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调解能力的“专家调解员”辅助法官进行调解工作,从而壮大我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队伍,丰富我院“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另外,我院还准备总结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的经验,将立案前鉴定的理念辐射到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中,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进一步体现鉴定前置的优势。[10:40:15]
- [汪琦]:通过赵长新法官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我院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有了更直观、生动的认识。今天的发布会上,我们也邀请到了经常代理患者进行医疗纠纷诉讼的律师代表,以及西城区医疗机构的代表到场,我们想请他们也谈谈医患双方在适用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过程中的一些感受。先请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进行发言,大家欢迎![10:41:24]
- [李刚]: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非常高兴以医患代表的身份参加新闻发布会。对于西城区法院创建的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中的立案前鉴定制度,应该说从该制度试行之日起就一直接触至今,而且由于我们主要代替的是患方,这项制度能否从程序上对本处于弱势的患方有利,能否对案件公正处理有促进作用,这自然成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结合自身的理解,我从患方角度谈三点对立案前鉴定制度的认识。首先,立案前鉴定制度解决了患方立案前无法确定诉讼请求的难题,不用缴纳诉讼费即可启动诉讼维权程序。众所周知,到法院诉讼原告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这是民事案件顺利立案并获得审理的前提条件。对于其它类型的民事案件而言,这一要求可能不是问题,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过核算来确定,但对于医疗案件的患方原告来讲却很难处理。原因很简单,医院有没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过错比例参与度是多大,这都没有确定,怎么计算损失和主张诉讼请求?主张数额过低,无法体现患方对医方追诉的初衷,更有无理缠诉之嫌;主张数额过高,则意味着患方首先要缴纳大额的诉讼费,较高的诉讼成本不说,还会落一个滥用诉权的印象。可以说,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是患方医疗诉讼维权时都会碰到的第一个难题。[10:43:41]
- [李刚]:可喜的是,这一难题在西城法院处理则完全不必担心,因为该院试行的立案前鉴定制度不需要患方先行确定诉讼请求,也不需患方先缴纳诉讼费即可通过鉴定来解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大问题,等鉴定做出之后,原告完全可以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自己的最终诉讼请求。这对那些经济紧张暂时无法交纳诉讼费的和担心承担较高诉讼风险的患方而言。立案前鉴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患者维权确定诉讼请求患得患失的难题。[10:45:19]
- [李刚]:其次,立案前鉴定制度由医疗专业法官介入鉴定,专业顺畅的解决了鉴定难这一重点难题,让患方真实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公正与公平。鉴定离不了鉴定检材,但哪些材料可以做为鉴定检材,哪些材料不是鉴定检材,鉴定材料有虚假或缺失医患双方对鉴定检材发生争议怎么办?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无疑对后续的鉴定是重要的,回避或解决不好这些问题,不仅程序上可能导致鉴定材料在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往返移送甚至无法鉴定的尴尬局面,实体上也可能造成鉴定结果明显错误,影响后续的立案审判工作并诱发新的争议。所以,解决鉴定检材问题是顺利委托鉴定和保障鉴定程序与结果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考量立案前鉴定制度是否有积极作用的重要标准。对此,我想拿外省市法院的操作方式与西城法院的处理方式做一比较。我们到外省市法院处理医疗案件经常遇到的操作方式是,案件立案后立案室就直接将案件移送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室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有的是虽然将案件转给了审理承办法庭,但承办人也是直接转交鉴定机构,既不组织医患双方交换鉴定材料,也不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还不征询双方对鉴定机构是否有回避的要求,结果造成患方到了鉴定会上才有机会就鉴定检材的真假齐全与否发表意见,最终使鉴定程序与诉讼程序出现反复也就成了必然。反观西城区人民法院试行的立案前鉴定制度,虽然是立案前的鉴定,但它的优势却更为突出和有效更能体现法院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近几年来我们在西城区法院承办的近十起医疗案件,都选择了立案前鉴定程序,虽说没有立案,但鉴定却在法院的主持下有条不紊的进行:法院在委托鉴定前,由具有丰富医疗案件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织医患双方提供鉴定检材,组织医患双方交换鉴定检材,组织医患双方对鉴定检材发表质证意见,并及时处理解决鉴定检材存在的问题,力求在鉴定委托前鉴定检材已穷尽防反复,力保鉴定检材是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才移送,力保鉴定机构是双方认可的有鉴定能力和资质的鉴定机构等。[10:47:20]
- [李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都清楚,程序公正才能很大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这句话用在医疗案件里,那就是只有鉴定程序公正了,才能最大程度使鉴定结果更公平更具有信服力。无疑,西城区法院指派医疗专业法官处理立案前鉴定事项做到了这点。立案前鉴定制度对鉴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上是有保障的。立案前鉴定制度使患方鉴定后对案件的后续处理有了正确的预估,避免了盲目诉讼,最大限度上实现了患方维权的终极目的。不是每起医疗案件医方都必然存在过错,也不是每起医疗案件医方存在的过错都与患方的客观后果有关联。患方能否追究医方的责任往往取决于鉴定结果是否对患方有利。如果鉴定结果对患方不利――医方没有过错怎么办,还有必要继续诉讼吗?还有,有的医疗案件受客观条件所限,虽然确定医院有错,但损害后果因年龄等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做出评估的又怎么办?这是患方完全可能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其它管辖法院,因为鉴定是在诉讼立案后进行的,无论如何选择,患方都不能回避败诉的不利结果,已有诉讼支出无法挽回。但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西城法院且选择了立案前鉴定制度,患方则有了多项选择,即可以选择不诉避免诉讼的不必要进行,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与院方和解求得补偿,还可以考虑在条件适当时再诉等方式。无论如何,均可以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了盲目维权带来的被动。综上,我们认为立案前鉴定制度有它的可取性,是处理医疗案件的一种有效解决机制!最后,希望我们西城法院在此基础上再做努力的探索,把立案前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解决医患纠纷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10:51:09]
- [汪琦]:下面我们请北京积水潭医院陈伟同志进行发言,大家欢迎![10:51:35]
- [陈伟]:各位领导、嘉宾,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来参加这个三位一体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非常感谢西城法院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创建并成熟实行“三位一体”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使医疗纠纷解决时效性大大提高,真正实现了医患双方的共赢。北京积水潭医院是以骨科和烧伤为主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而骨科在国际上都属于医疗纠纷的多发科室,所以由于患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引发的医疗纠纷就不在少数。目前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医疗纠纷,为缓解医患矛盾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医调委主持下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法律效力不高,因此给医患双方带来隐忧,而西城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和医调委的调解形成了有效的补充,极大地提高了医疗纠纷调解的效力,使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后最大限度的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因为诉前调解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使患方很愿意接受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不会给医患双方带来任何损失,因而更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因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不收费用,更加加大了诉前调解的机制。我院2012年度共有36例案件在西城法院结案,其中有18例由医患双方初步达成协议或经医调委调节后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3例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主持调解;2例经法官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后,患者认识到花费高额的鉴定费后亦无法得到赔偿或补偿,对医疗机构表示谅解后撤诉,避免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通过这些数字,我们惊喜的发现近60%的案件,因为西城法院实行的“诉前调解、简易程序、诉前鉴定”的工作方法,加之法官们充满责任心的运用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为医患双方进行协调,使医疗纠纷能够快速高效化解,避免了由于诉讼时间长、鉴定费用过高而引发矛盾的激化,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三位一体的解决机制,是从根源解决矛盾纠纷。因为医疗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单纯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但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患者的诉求点及动态,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极大的缓解了医疗机构的压力,因为诉前调解时间短、诉讼成本低、调解效力高等特点,患者更容易接受诉前调解这种方式,因而减少了医患之间许多不必要的扯皮现象及极端事件的发生。“三位一体”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医患双方的诉讼成本。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有效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真正实现了医患双方的共赢。[10:53:51]
- [汪琦]:刚才二位的发言,从医院和患者的角度分别谈了对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感受,让我们很受触动。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我院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关键一环,意义十分重要。该项举措的实施,得到了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西城区卫生局以及北京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面,我们首先请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刘方副主任发言,大家欢迎![10:56:56]
- [刘方]:各位领导,各位与会嘉宾: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刘方,今天很荣幸受到西城法院邀请来参加本次会议,能与各位一起交流学习,实在让我受益良多。近年来,政府越来越倡导发挥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们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在2011年5月30日,根据京司发〔2010〕735号文件成立的。735号文件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保监局共同签发,根据文件北京市建立起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化解医疗纠纷。医调委根据735号文件规定的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同时我们在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医调委设立了四个工作部门,即:调解部、法律事务部、综合部和培训防范部;我们有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七个远郊区县设有派出机构。我们医委另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分管四个工作部门。现有调解员52名(含远郊区县分站调解员),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医院管理人员、高级法官、律师等21人,中级职称9人,初级职称4人;具有医学法学双学历、医师兼律师双职称者2名,所有调解员中,离退休人员占29名。年轻调解员大多具有医学、医事法或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的调解团队,能更好的适应医疗纠纷调解高技术、高难度和高复杂性的特点,提高工作效率。[10:59:58]
- [刘方]:截止2013年2月28日,医调委共接待来电来访5256例,接到调解申请3308例,受理3058例,结案2481例,结案率为81.13%,调解成功1775例,成功率为71.54%,其中签订调解协议1276例,占51.43%。735号文件还要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等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2011年,我们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初步拟定了和各基层法院合作的机制和工作模式,并于海淀法院试点。对于未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法院引导当事人到医调委先行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以后,由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不成功,再返回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医调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也作为法官后期审理的一个参考。这样的合作方式,既提高了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效率,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加强了医调委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对于统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促进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的规范化、合理化有着重要作用,从而更好的化解医疗纠纷。[11:01:20]
- [刘方]: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西城法院建立的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制度,对于在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的给予确认,大力的支持了我们的工作。负责司法确认的赵长新法官经常与我们联系,到我们那儿进行培训,指点我们在工作中的的一些问题,在此我代表医调委及全体调解员对西城法院和赵长新法官表示感谢。此外,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法院、西城法院、东城法院等的许多资深的法官,都应邀参加过我们举办的交流会和培训会,向我们的人民调解员普及法律知识,交流诉讼与调解的经验,探讨各种合作方式,为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作出了共同的努力。各级人民法院给予我们的大力支持,是医调委坚实的法律后盾,在此我代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医调委的全体人民调解员,对各级人民法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帮助表示感谢,也期待我们未来的合作越来越好,也期待医疗纠纷调解能更多、更好的为广大患者及医疗机构服务。谢谢大家![11:03:15]
- [汪琦]:下面,我们请北京市卫生局钟东波副局长发言,大家欢迎![11:03:37]
- [钟东波]: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医疗机构的代表、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西城法院举办的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新闻发布会。刚才法院的同志从不同方面介绍了三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情况。我自己也很受启发和教育,感觉西城区法院这个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很有特点。[11:06:25]
- [钟东波]:西城法院这个调解机制秉承了了便利、快捷的途径,一个特点就是鲜明,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改革创新,比如说这里面我们的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我们改革的司法鉴定的程序,后面立案后的鉴定改到立案前,另外发挥了简易调处机制。这在改革创新当中有非常好的作风,成效明显。司法确认有120件,简易程序有82件,我个人认为西城医疗纠纷三位一体的解决机制是北京市自2011年建立人民调解这个机制以来,在解决医方矛盾,调处患方关系最重要的一个关系,促进了医患关系的调解。[11:09:43]
- [钟东波]:我认为目前总体上医患关系还是好的,医疗纠纷很难避免,北京去年统计门诊是1.8亿人次,住院是220万人,不同渠道掌握这个案件是达不到的,医疗人民调解这边是去年应该是1900多件,我们发生的概率其实是远远低于万分之一的。医患在我们目前资源供需紧缺,加上医患关系的认识及医保报销比较低,医疗纠纷从总体的发生率不高,但是危害力很大,结果医疗费的进一步上调,我国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患关系紧张,各种恶性纠纷和医闹事件频发,医患矛盾多,而且也比较难解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医疗资源供需矛盾,医疗纠纷的发生仍然不可避免。总体上,我们说医患关系是好的,但是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也不可避免,正是由于这样,法院包括人大各部门都非常关心和调处。[11:15:15]
- [钟东波]:在医疗纠纷出现的情况下,及时有效调处医疗纠纷,避免隐患。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化解机制,建立机构,提供支持。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政府建立鉴定机构,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全社会要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的根本好转,应该讲医患关系的改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伴随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患者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等多方面共同促进的,是长期而艰巨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另外要加强行政的监督,这一块儿也要开展一些工作,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法院协调会来推进该机制,今天的会特别好,其实法院做的不止这一些,法院在利用案例资料总结经验,通过审判的旁听、医院的指导加大调处机制。总之我们要多做,增进理解,而不是误解,要增进信任,而不是怀疑,要增进合作,为更好的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出更大的成绩.[11:25:21]
- [汪琦]:感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卫生局两位领导热情洋溢的讲话。下面,请西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学海同志讲话,大家欢迎![11:25:51]
- [王学海]: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医疗机构的代表、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前不久,我参加了西城法院和几家行业协会签订诉调对接协议的仪式,诉调对接工作,已经成为西城法院2013年的一个亮点,连续不断地推出重大工作举措,显示了西城法院队伍的精神状态,也昭示着西城法院党组的领导能力。长期以来,西城法院一直秉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胆创新,为维护西城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西城区的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西城法院在总结多年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为环节我区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机制。即时保护了民事权益,简易程序的调处,形式灵活和快捷方便,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司法的便利,法院指导下立法坚定制度是西城法院又一个多得的契机。代表人民调解的一种工作的方面,人民调解的方向就是要朝专业化方向的发展,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的衔接。这项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达到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下一步就是要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提出三点希望,一希望西城法院包括今天参加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整合了工作资源。二、充分的利用好这项工作的平台,来积极为患者排忧解难。三、希望这项工作能够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来造福于西城法院、北京市包括全国人民。[11:28:38]
- [汪琦]:王学海书记的讲话站在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我院为西城区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对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给予了充分肯定,我们在此也衷心感谢区领导长期以来对我院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后,请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翟晶敏讲话。大家欢迎![11:29:56]
- [翟晶敏]:同志们:非常高兴参加西城法院举办的这次发布会活动,刚才,我仔细听取了各位领导与同志们的发言,深受启发;同时,我也注意到,出席会议的,有市卫生局、市医调委、区委、区卫生局的各位领导,有医患双方的代表,通过这次举办发布会的机会,各方得以聚在一起,开展对话,进行沟通,这样的活动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法院服务大局建设、践行司法为民,应该来说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此,我代表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本次发布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西城法院辛勤工作的全体干警表示慰问,同时,我也要代表市法院系统,对各位来宾和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首都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西城法院始终注重以创新求发展,在一些重点工作上,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各项工作在全市基层法院中都走在了前列。这次举办医疗纠纷“三位一体”的解决机制的发布会,也是西城法院创新步骤的继续,也展示了西城法院领导班子在新的形式下能够不骄不躁、继续奋进的态度和决心,充分肯定。一是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思路宽、站位高,工作方式上新有创新、突破。当前,大家都提到中国的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群众百姓诉求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加,对法院来说,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更要主动延伸我们的审判职能,把社会矛盾化解,特别是法院在能动司法方面、与社会团体,行业机构的活动,十八大报告基本讲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条对接,我们觉得西城法院这次会议也提出这个问题,还有一个行业调解绝对不能忽视,咱们说有些国家在民商事案件通过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案件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95%,这样的话,及时化解法院压力下更好的把疑难案件办得更细一些。每年平均三级法院有40万件,西城法院4000多件,咱们国家是有审限的,国外是没有审限的。我们按照18大精神更好的把作用发挥起来,能够更好的及时处理矛盾的纠纷。[11:36:57]
- [翟晶敏]:二是便民为民工作的着力点抓得准。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法院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做得好不好,衡量的标准,还是看老百姓是否满意。在这一点上,西城法院三位一体的解决机制还是有创新,立案大厅着力打造“1+10”立案综合服务大厅,推出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基地、专家解难窗口、心理咨询驿站、诉调对接室等便民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在诉讼中的实际困难;更把科技手段引入便民领域,推出了网上便民服务,网上预约立案、法官在线答疑等措施,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11:41:57]
- [翟晶敏]:三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成效显著。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做到便民、为民,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就要求我们要有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人才队伍。西城法院通过这些改革创新,同时培养我们一个专业化、知识化的法官队伍,在推行巡回法官赵海同志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中,赵海同志作为巡回法官,6年来风雨无阻深入街道社区为百姓化解矛盾纠纷,得到了百姓的拥戴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下一步,希望西城法院能够以“三位一体”机制的成立为契机,进一步把工作做细作做实,力争在促进医患纠纷的多元化化解方面取得更多更好的新成效。同时,也进一步总结做好经验,力争把这种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推广到与其他行业、组织对接,不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构建矛盾大调解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最后,我谨代表市高院,预祝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在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绩,也再次感谢各位来宾和媒体对法院工作的支持,谢谢大家![11:43:47]
- [汪琦]:同志们,翟院长的重要讲话,既有肯定,也有鼓励,更有要求。会后,我们要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努力推进我院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各项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下面是媒体记者朋友们提问的环节。[11:44:50]
- [媒体记者]: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实施该机制最大的意义?想请杨平胜专委进行一下回答?[ 杨平胜]: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最大特点,就是“三方受益”。对于医患双方而言,通过立案前鉴定能够让当事人双方预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解决医患双方缺乏信任的问题。通过便民调解机制能够方便、快捷地调处医疗纠纷,让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对于法院而言,立案前鉴定和便民调解机制,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另外,通过建立法院与医调委之间的诉调对接机制,能够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实现了司法权与行业调解的无缝对接,在及时、快捷解决医患双方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该机制最大的意义在于:发挥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职能特点,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主导,整合现有的、便于医疗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让纠纷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优的方式得以解决。[11:46:33]
- [媒体记者]: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有哪些最突出的创新点?想请赵长新法官回答一下?[ 赵长新]:除了为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大调解格局融入了医疗纠纷诉调对接这一新的角色以外,“三位一体”解决机制最大的创新在于立案前鉴定制度,因为它突破了以往主要依托于法院司法调解职能而进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化解工作这一局面,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也与非诉讼相衔接,对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三位一体达到一个为医患双方调解矛盾,我们法院通过原来处于底线的位置,现在走在前沿,大量的案件现在通过调解解决。[11:49:08]
- [媒体记者]:作为患者,最关心的就是发生医患纠纷后,如何去解决,赵长新法官能否结合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简单解释一下发生在我们西城区的医疗纠纷,患者如何解决纠纷、咱们如何化解?[ 赵长新]:患者首先可以和医院进行协商,现在医院一般都设专门部门负责医患纠纷的协调,也可以与医院协商将纠纷共同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现在法院都有专门的医患办调解部门,也可以通过医调委,如果经医调委调解或者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可来我们西城法院按照司法确认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一步赋予协议以司法保障。但如果确实调解没有达到一定的效果,又希望在诉讼前由法院主持进行医疗鉴定,以搞清医疗机构责任的,患者还可以申请我院进行立案前鉴定,把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提前到立案之前,当然,这些工作都不排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在诉讼中,仍然可以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鉴定,也可以进行刚才提到的由第三方或者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我们认为在西城区范围内当事人解决的方式是多种渠道的,以上就是这几种方式。[11:52:24]
- 媒体记者:您好,我是法制日报的记者,有个问题想提问一下,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一部分通过法院诉讼,应当还有一部分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比如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等。能否请卫生局钟东波副局长谈谈卫生行政机关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的做法,并对司法、行政形成互动合力共同化解医患矛盾进行一下展望?[ 钟东波]:卫生局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应对: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二是完善医疗机制内部的各个流程,建立纠纷调解部门,使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立即有相关部门出面协调,与患者沟通,提高问题解决效率,避免出现无人管、乱推责的现象。另外,通过引入医院责任保险,降低、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维护患者的权益。我们还一直积极与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联系,通过该委员会调解解决相应的医疗纠纷。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要求。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创立,以及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司法、行政等多方力量共同协作化解医患矛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必将成为多元化解决医患矛盾的一个典范。特别是刚才法官在介绍便民调解制度时提到的,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无障碍沟通渠道”、建立“当日工作制度”,无处不体现了司法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所做出的努力。以西城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延伸审判职能,以多元化方式,开通多种渠道解决纠纷,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深受老百姓欢迎的便民制度。今后,我们也一定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以医患之需为工作中心,加强合作,共同探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提供给医患双方更多的解决矛盾的路径。[11:54:21]
- [汪琦]:由于时间关系,媒体提问就到此结束,会后再继续交流。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嘉宾的莅临指导,谢谢大家。[11:55:17]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也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的后续报道。感谢高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各新闻媒体对西城法院各项工作的支持![11:56:57]

















